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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2-07-26 20:06:26

      序論:在您撰寫培訓機構管理制度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1篇

      1、校區負責人、教師和都必須有安全意識,把學員安全教育工作擺在首位,制定學員安全教育的制度與措施,嚴格執行安全責任制。

      2、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對校區房屋、設備、環境、教玩具等進行安全檢查,嚴禁使用危房,國企安全防范物品。

      3、建立學員花名冊、家長花名冊,做好校區與家長之間的聯系及學員進校、離校交接工作,每日上課期間做好學員點名工作,對缺課的學員要馬上跟蹤、查詢、查明缺課原因,并做好記錄。

      4、嚴格執行學員在校期間的安全責任制度,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學員受傷。特別是強臺風、地震、大暴雨等惡劣天氣,提前做好安全保護通知、工作。

      5、定期向學員及家長進行安全教育(防火、防電、防水),教育學員不單獨到河塘邊玩,不登高、爬樹,不戲耍貓、狗。

      6、教育學員之間不打架,友好相處,不說污穢言語,文明交往。

      7、要求教師盡職盡責,全力做好幼兒安全教育工作。夏季要做好幼兒的防暑降溫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對認證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認證培訓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認證培訓機構,是指對從事認證評審、審核、檢查以及其他與認證活動有關的人員進行基本培訓活動的組織。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培訓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活動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認證培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國家鼓勵認證培訓機構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持續、穩定地具有認證培訓能力。

      第二章設立條件和批準程序

      第六條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培訓活動。

      第七條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培訓教學設施及辦公條件;

      (二)注冊資金不得少于人民幣20萬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冊培訓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每項課程的專職教師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有關認證培訓機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五)擁有自有或者相關組織授權的知識產權培訓課程;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設立外商投資的認證培訓機構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外方投資者還應當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的認證培訓從業資格和認證培訓授權,并具有認證培訓授權相應的師資。

      第八條設立認證培訓機構的審批程序:

      (一)設立認證培訓機構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國家認監委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書面決定;

      (三)國家認監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和核實,并在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認證培訓機構設立批準通知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申請人憑國家認監委出具的《認證培訓機構設立批準通知書》,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憑依法辦理的登記手續領取《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書》。

      國家認監委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認證培訓機構名錄。

      第九條《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為4年。

      認證培訓機構需要延期使用《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書》的,應當在《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

      第十條境外認證培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書面備案,方可從事有關業務聯絡、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宣傳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培訓經營性活動。

      第十一條認證培訓機構分包境外認證培訓機構或者組織的相關培訓課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

      第十二條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可以從事其批準范圍內的內審員培訓活動,但認證機構不得對向委托其認證的認證委托人開展內審員培訓活動。

      內審員培訓教師應當具有高級審核員或者高級咨詢師資格。

      第三章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認證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制定的認證培訓基本規范、認證培訓課程準則、規則等有關要求從事認證培訓活動。

      屬于認證培訓新領域,尚未制定統一認證培訓課程準則、規則的,認證培訓機構可以自行制定相應的認證培訓課程準則和規則。

      第十四條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公開認證培訓基本要求、收費標準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全面。

      第十五條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完成認證培訓機構和認證培訓課程準則、規則規定的課程設計、課程管理、學員管理、證書管理和管理評審等基本程序,保證認證培訓的完整、真實、有效,不得減少、遺漏認證培訓程序和內容。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對認證培訓過程作出完整記錄,并歸檔留存。

      第十六條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建立與認證培訓課程準則、規則相適應的培訓課程管理和培訓教師能力評價制度,必要時可以取得認可機構的確認。

      第十七條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教師應當及時作出認證培訓結論,并保證認證培訓結論的客觀、真實。

      經認證培訓符合要求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及時頒發認證培訓合格證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被培訓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認證培訓結論經培訓教師簽字后,由認證培訓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簽署。

      認證培訓機構及其認證培訓教師對認證培訓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對其認證培訓活動的有效性實施監控和評價,至少每12個月實施1次內部質量體系審核和管理評審。

      認證培訓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國家認監委和所在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上1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在發生變更之前向國家認監委報告,并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一)認證培訓業務范圍發生變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東發生變更;

      (三)專職教師發生變更;

      (四)認證培訓機構名稱發生變更。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國家認監委應當對認證培訓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方式包括:年度報告審查;現場監督;對認證培訓活動及結果進行抽查;組織同行評議;向認證培訓對象征求意見。

      第二十二條認可機構對已取得認可的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實施認可監督。

      第二十三條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認證培訓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認證培訓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依法辦理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決定注銷手續:

      (一)《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認證培訓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認證培訓機構已經不具備認證培訓能力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認證培訓機構批準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對認證培訓機構作出的批準決定:

      (一)工作人員、作出批準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批準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批準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批準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批準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認證培訓活動,處3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分包境外認證培訓機構或者組織的相關課程培訓的,責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訓業務,處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申請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認監委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條認證培訓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批準文件的,責令其停止認證培訓活動,處3萬元罰款;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批準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認證培訓機構超越國家認監委批準的業務范圍進行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認證培訓機構涂改、出租、出借批準證書或者以分包本機構認證培訓業務、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轉讓認證培訓業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消批準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認證培訓機構在公開信息、網站和廣告等宣傳活動中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認證培訓機構在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的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境外認證培訓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未經國家認監委備案或者從事認證培訓經營性活動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罰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認證培訓機構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或者確認的培訓教師進行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認證培訓機構在被國家認監委責令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認證培訓活動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家認監委應當撤銷批準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買賣、偽造或者冒用批準文件、認證培訓證書以及其他認證培訓證明文件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

      認證培訓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條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認證培訓機構審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或者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比照本辦法辦理有關審批以及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認證培訓收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3篇

      現在結合具體的行政管理培訓有關內容具體講一下,員工禮儀和工作紀律、檔案管理制度、會議管理制度、印鑒管理制度、公文打印管理制度、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庫房管理制度。

      1、員工禮儀和工作紀律

      主要包括:員工的著裝、儀表、語言、行為、及商務活動中的禮儀等等。工作紀律主要有上下班管理制度、請銷假制度、休假制度、獎懲制度、離職及辭退制度。對一些行業來講,員工的禮儀和工作紀律是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

      2、檔案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材料的收集、歸檔范圍、立卷、檔案保管期限、保密級別、檔案的借閱等等。

      3、會議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會議的分類及召開權限、會議的組織、會議紀律、會議記錄、會議跟進等等。

      4、印鑒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印鑒的制發、公司印鑒對內對外使用規定、印鑒的權責人及部門、印鑒的保管、印鑒使用登記等等。

      5、公文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公文格式及行文規范、收文程序、發文程序、公文歸檔、公文清退、公文銷毀等等。

      6、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主要制度包括:購置規定、保管制度、領退制度、登記制度。

      第4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促進本市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市職業教育條例》、《**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勞動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指導思想)

      貫徹國家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職業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培訓學員的合法權利,應當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負責全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管理、指導等工作。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指導、管理、檢查評估等工作。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辦學許可證制度)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的合法證件。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記載的機構名稱、辦學地址、培訓層次、培訓類別等開展培訓活動。

      第六條(舉辦者資格)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聯合辦學合同應當經由公證機關公證。

      第七條(審批權限)

      設立以初級、中級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辦學地所在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并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其中,擬開設高級及高級以上培訓項目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審批決定前,應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合格。

      設立以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基本條件)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應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三)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訓設施和設備;

      (四)應配備符合任職條件的專職校長;

      (五)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教學管理人員;

      (六)應配備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七)應具有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

      (八)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九)應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具體設置標準詳見《**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準》(附件一)。

      第九條(申報材料)

      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報告(包括辦學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單位申辦應當提供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及復印件;公民個人申辦應當提供申請人戶籍證明、身份證及復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

      (三)擬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包括辦學宗旨、培養目標、組織機構、辦學規模、辦學形式、有關管理制度等)和發展規劃;

      (四)擬開設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

      (五)擬任校長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技術等級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及復印件,以及從事職業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六)擬聘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技術等級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及復印件;

      (七)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關辦公、教學和實訓場地的證明,其中自有場地的應出具場地產權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出具經公證的有效合同文書;

      (九)合法使用有關培訓設施、設備的證明;

      (十)擬辦民辦培訓機構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其中資產證明須提交經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十一)聯合舉辦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合同;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條(審批程序)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受理

      審批機關自收到內容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二)審查

      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由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小組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和實際辦學條件進行評審,并填寫《評審意見書》。

      (三)決定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考專家評審小組提交的《評審意見書》,自受理申請后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救濟權利。

      (四)發證

      對批準設立的,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正、副本?!掇k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培訓機構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用于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

      (五)公示

      對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及其培訓項目,審批機關應當通過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學校名稱)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規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稱由地域名、字號、行業(職業)分類或業務領域、培訓機構類別四個部分組成;

      (二)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等字樣。凡冠以“**市”字樣的,須是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三)字號不得缺省;

      (四)行業(職業)分類或業務領域參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或職業分類大典,或統稱“職業技術”、“職業技能”;

      (五)培訓機構類別一般為“培訓學?!被颉芭嘤栔行摹保?/p>

      (六)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二條(法人登記)

      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規定辦理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章變更

      第十三條(辦學地變更)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原審批機關所轄行政區域內變更辦學地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在變更后的辦學地開展辦學活動。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區縣變更辦學地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并經新辦學地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同意。民辦培訓機構跨區縣變更辦學地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變更后所在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培訓項目變更)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擬增設培訓項目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其中,申請舉辦新職業培訓項目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已有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中審批認定。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撤銷培訓項目的,應當及時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其中撤銷高級及以上培訓項目的,還應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其他基本情況變更)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擬變更名稱、舉辦者等基本情況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變更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及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其他事項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基本情況后,審批機關應當在原許可證上作相應變更,或收回原許可證后換發新證,并在“**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上及時做好相應信息變更。

      第十六條(分立、合并)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申請分立、合并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條(屬地化管理)

      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屬地化原則進行管理。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原則上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管理,也可以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民辦培訓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網絡化管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對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施網絡化管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做好網絡化管理的相關指導服務工作。納入“**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承諾遵守《**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運行管理規則》(附件二)。

      第十九條(教學管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培訓項目,依據相應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開展教學活動。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減少課程和課時。確需修改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應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教師管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可以根據技能培訓需要,聘請技師、高級技師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任教。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建立教師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考核,不勝任教學要求的應予解聘。兼職教師應簽訂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擔一定的課時。

      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并定期組織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教師開展崗位培訓及各類教研、進修活動,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

      第二十一條(招生簡章和廣告管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招生簡章應當載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辦學許可證編號、培訓項目、辦學地、培訓時間、收費標準、證書發放等事項。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在前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與報備案的材料一致。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未經備案或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由審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未能履行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有關承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收費管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報審批機關和同級物價部門備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招生時,應當按照備案的內容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費用后,應當按國家規定出具收費票據。

      第二十三條(財務管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資產應當與舉辦者的資產相分離,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金和財產管理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虛假出資、抽逃辦學資金、財務管理混亂的,審批機關可以委托專門審計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根據審計結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考核與鑒定)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對經培訓后考核合格的學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本市職業技能鑒定的要求,組織培訓學員參加相應的職業技能鑒定。學員經鑒定考核合格的,可以獲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設立分教學點)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辦學地辦學。

      有較好辦學條件、較高辦學水平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可以適應培訓需求在原批準的辦學地外設立分教學點。設立分教學點應當向原審批機關事前備案;跨區縣設立分教學點的,應當分別向原審批機關和擬設分教學點所在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事前備案。

      分教學點不是獨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其教學管理工作和法律責任由分教學點所屬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承擔。

      第二十六條(合作辦學)

      兩個以上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合作辦學的,合作辦學的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作辦學協議的約定,做好教學工作。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不得以合作辦學為名,將培訓資質、培訓場地等出租或出借給無辦學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七條(網絡化檢查)

      本市實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網絡化定期核檢制度。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且設立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培訓項目,均應當納入當年度的網絡化核檢。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網檢標準,結合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際辦學情況,出具相應的網檢意見書,指導和督促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提高培訓質量。

      第二十八條(資質等級申報評估)

      本市實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資質等級申報評估制度。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且已通過網檢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自主申報資質等級評估。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資質等級評估工作。認定的資質等級有效期為兩年。

      第二十九條(專項檢查)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開展辦學的實際情況,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活動。對檢查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監察)

      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依法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定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三十一條(政府補貼培訓)

      本市鼓勵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積極參與承擔政府補貼培訓項目。

      承擔政府補貼培訓項目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培訓工作,并接受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審計、督導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不再給予承擔政府補貼培訓)

      承擔政府補貼培訓項目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給予承擔政府補貼培訓項目的資質:

      (一)承擔政府補貼培訓的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向學員濫收培訓費的;

      (三)任意減少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的;

      (四)辦學質量低下,經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

      (五)以合作辦學名義出租、出借辦學資質的;

      (六)民辦培訓機構年度網檢不合格的;

      (七)不履行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備案手續的;

      (八)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九)領取辦學許可證后,半年不能進行正常的招生教學活動,或者間斷正常招生教學活動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條(誠信記錄)

      “**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網絡”中應當包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誠信記錄,倡導誠信辦學。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培訓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記入誠信記錄。誠信記錄應當通過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遺失證書)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遺失《辦學許可證》的應當立即公告,并持有關證明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補辦,經原審批機關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辦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參照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院校和各類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的審批和相關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中外合作舉辦職業培訓機構)

      境外教育培訓機構與國內教育培訓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合作舉辦職業培訓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5篇

      1、學生應按時由家長接送到學校、離開學校,不在路上玩耍、串門、逗留。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如家長未能按時接送,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所發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長負全部責任。

      2、科任輔導老師必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嚴格遵守微課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學生不準帶水果刀等利器進入學校。同學之間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學藥品。

      4、學生不準攀爬圍墻、欄桿、陽臺、建筑物頂層等有危險性的地方。

      5、教室、樓梯間等教學場所嚴禁追跑打鬧,不得向窗外拋扔雜物、防止砸傷他人和影響環境衛生。

      6、上下樓梯靠右行,輕步上樓慢步下,不得擁擠,不準趴在扶手上往下滑。

      7、學生如有特殊病史,應向學校班主任報告,不得隱瞞?;加胁灰诉M行劇烈體育活動疾?。ㄈ缦忍煨孕呐K?。┑膶W生,應告知班主任,培訓班進行備案并讓有關科任課教師知曉。

      8、在學校學習期間,如有身體不適,應立即向老師報告并通知家長及時檢查治療,以防延誤治療時機。

      9、學生如遇自傷,應及時告訴家長或班主任及學校領導,及時治療;如遇他傷,首先應通知傷害他人者家長,及時治療,再通知被傷害人家長。

      10、提高食品衛生意識,不買“三無”(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食品和路邊攤販不潔食品。

      11、遵守用電、用火規則,注意用電、用火安全,不得觸碰校內任何電氣設備。學生不得抽煙、玩火。嚴禁學生攜帶打火機、火柴、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進入學校。

      12、當與他人發生矛盾,而自身又無法解決的時候,應及時告訴家長或學校老師,防止矛盾激化、釀成事端。學生家長來校要講文明,不得大聲喧嘩,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

      13、在學校學習期間不要隨便走出培訓班,遇有急事應向班主任老師說明。如果擅自離開造成不良后果由學員及家長自負責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識人離開學校。禁止帶社會人員來校,造成不良后果,當事者要負全部責任。

      第6篇

      一、工作目標

      以確保本省農村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質量和擴大培訓規模為目標,秉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專家評審和集體研究等方式,認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技能培訓機構作為本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定點培訓機構。

      二、組織領導

      成立市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工作專責小組(市勞動保障局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領導小組技能培訓辦公室),負責全市定點培訓機構的認定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認定原則

      采取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分級認定、統一備案的方式,面向全市各類技工院校、職業技術學校、技能培訓機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嚴格按照規定的申請認定條件和程序開展評審認定工作,認定過程實行陽光操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四、培訓機構認定

      (一)申報對象:

      1、各類技工院校;

      2、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3、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

      (二)申請認定條件:

      以下條件須同時具備:

      1、具有法人資格和合法的辦學資格;

      2、具有年直接培訓規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學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業服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規范的教學管理體系,包括合理的培養目標,完整的教學大綱,適用的教材,科學的教學計劃和規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訓實力,具備單批次(期)能承訓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訓練工位、設施設備和師資力量。

      (三)需提供申報的材料

      1、《*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定點培訓機構申請表》(在*勞動保障網站“專題報道”——“‘雙轉移’技能培訓”專欄下載)一式兩份;

      2、申請認定報告;

      3、各項管理制度(包括:教學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業服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復印件一份;

      4、法人資格相關證件和申報單位相應辦學資質的批準文件(辦學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申請開展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培訓教材各一套;

      6、師資和必要的場地證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說明的材料。

      (四)申請認定程序

      1、申報:省屬培訓機構向省勞動保障廳提交申報材料;市屬技工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申報材料;區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向所在區勞動(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2、專家評審: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從專家庫隨機抽取若干名專家組成評審小組,以“評分制”和“檔案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評審,查看培訓場所、了解師資及職業培訓開展情況并提出初審意見。

      3、公示:對初審通過的培訓機構,在*勞動保障網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4、認定:對公示無異議的培訓機構,提交*市勞動保障局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工作專責小組認定,并由*市勞動保障局發文公布,同時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五)培訓機構認定時間

      各申報單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相應部門申報。定點培訓機構認定有效期為2年,期滿重新認定,培訓機構應在認定期滿前3個月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五、管理監督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工作專責小組應對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任務考核。建立獎懲制度,對完成任務好的定點培訓機構給予表彰;對完成任務不力的進行批評、限期整改并相應減少次年培訓任務指標;對未能完成年培訓任務50%以上的,在培訓就業過程中將培訓任務委托,轉包給其它單位和個人的,或弄虛作假或經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追究機構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第7篇

      一、工作目標

      以確保農村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質量和擴大培訓規模為目標,秉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專家評審和集體研究等方式,認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技能培訓機構作為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定點培訓機構。

      二、認定原則

      采取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分級認定、統一備案的方式,面向全省各類技工院校、職業技術學校、培訓機構,嚴格按照規定的申請認定條件和程序開展評審認定工作,認定過程要實行陽光操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培訓機構認定

      (一)申報對象:

      1.各類技工院校、職業技術學校

      2.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二)申請認定條件:

      以下條件須同時具備:

      1.具有法人資格和合法的辦學資格;

      2.具有年直接培訓規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學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業服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規范的教學管理體系,包括合理的培養目標,完整的教學大綱,適用的教材,科學的教學計劃和規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訓實力,具備單批次(期)能承訓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訓練工位、設施設備和師資力量。

      (三)需提供申報的材料

      1.《*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定點培訓機構申請表》一式兩份;

      2.申請認定報告;

      3.各項管理制度(包括:教學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業服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復印件一份;

      4.法人資格相關證件和申報單位相應辦學資質的批準文件(辦學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申請開展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培訓教材各一套;

      6.師資和必要的場地證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說明的材料。

      (四)申請認定程序

      1.申報:省屬技工院校、職業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向省勞動保障廳提交申報材料;各地市技工院校、職業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向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2.專家評審:由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從專家庫隨機抽取若干名專家組成評審小組,以“評分制”和“檔案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評審,查看培訓場所、了解師資及職業培訓開展情況并提出初審意見。

      3.公示:對初審通過的培訓機構,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4.認定:對公示無異議的培訓機構,提交地級以上市推進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工作專責小組認定,并由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發文公布。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五)培訓機構認定時間

      各申報單位于每年*月*日(20*年度定點培訓機構認定申請截至20*年*月底)前向相應部門申報。定點培訓機構認定有效期為2年,期滿重新認定,培訓機構應在認定期滿前3個月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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