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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自然保護區條例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采取有利于發展自然保護區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八條、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國務院林業、農業、地質礦產、水利、海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主管有關的自然保護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第九條、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第十條、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
(五)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第十一條、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在國內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除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義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縣、自治縣、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并按照前兩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護區,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三條、申請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建立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并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條、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第十六條、自然保護區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有特殊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可以在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護對象的名稱。
第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全國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的基礎上,擬訂國家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該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納入國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門的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
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圍保護地帶。
第三章、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九條、全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三)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管理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國家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二十四條、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自然保護區設置公安派出機構,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條、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
第三十條、自然保護區的內部未分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核心區和緩沖區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外國人進入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報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護區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二)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
(三)不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自然保護區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采取有利于發展自然保護區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系。
第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八條、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國務院林業、農業、地質礦產、水利、海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主管有關的自然保護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第九條、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第十條、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
(五)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第十一條、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在國內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除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義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準。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縣、自治縣、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并提出審批建議,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后提出申請,并按照前兩款規定的程序審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護區,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三條、申請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建立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并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條、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第十六條、自然保護區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有特殊保護對象的自然 保護區,可以在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護對象的名稱。
第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全國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的基礎上,擬訂國家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經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國務院批準實施。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該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納入國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門的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準外,也不允許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
核心區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緩沖區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原批準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劃定一定面積的保護地帶。
第三章、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九條、全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三)調查自然資源并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
(六)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游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管理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國家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二十四條、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自然保護區設置公安派出機構,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條、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游活動的,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并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
第三十條、自然保護區的內部未分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核心區和緩沖區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外國人進入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報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
在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護區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二)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的;
(三)不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自然保護區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
第二條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加強管理,開展宣傳教育,保護和發展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資源,進行科學研究,探索自然演變規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和動植物資源的途徑,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四條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自然保護區和地方自然保護區。國家自然保護區,由林業部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管理;地方自然保護區,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管理。
第五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系統的地區。
(二)珍貴稀有或者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動植物種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區,包括:
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的主要棲息、繁殖地區;
候鳥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
珍貴樹種和有特殊價值的植物原生地;
野生生物模式標本的集中產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林區。
第六條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區,在科研上有重要價值,或者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的,報國務院批準,列為國家自然保護區;其他自然保護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列為地方自然保護區。
第七條建立自然保護區要注意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最適宜的范圍,考慮當地經濟建設和群眾生產生活的需要,盡可能避開群眾的土地、山林;確實不能避開的,應當嚴格控制范圍,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解決群眾的生產生活問題。
第八條自然保護區的解除和范圍的調整,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的性質和范圍。
第九條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機構屬于事業單位。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要注意精干。國家或地方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人員編制、基建投資、事業經費等,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分別納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計劃,由林業部門統一安排。
第十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自然資源情況,將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實驗區。核心區只供進行觀測研究。實驗區可以進行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和馴化培育珍稀動植物等活動。
第十一條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未經林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
第十二條有條件的自然保護區,經林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范圍內開展旅游活動。
在自然保護區開展旅游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旅游業務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保護事業;
(二)有關部門投資或與自然保護區聯合興辦的旅游建筑和設施,產權歸自然保護區,所得收益在一定時期內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隸屬關系:
(三)對旅游區必須進行規劃設計,確定合適的旅游點和旅游路線;
(四)旅游點的建筑和設施要體現民族風格,同自然景觀和諧一致;
(五)根據旅游需要和接待條件制訂年度接待計劃,按隸屬關系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有組織地開展旅游;
(六)設置防火、衛生等設施,實行嚴格的巡護檢查,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自然資源的破壞。
第十三條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任何部門、團體、單位與國外簽署涉及國家自然保護區的協議,接待外國人到國家自然保護區從事有關活動,必須征得林業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護區的,必須征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上述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和有關規定,關交納保護管理費。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內的居民,應當遵守自然保護區的有關規定,固定生產生活活動范圍,在不破壞自然資源的前提下,從事種植、養殖業,也可以承包自然保護區組織的勞務或保護管理任務,以增加經濟收入。
第十五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會同所在和毗鄰的縣、鄉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組成自然保護區聯合保護委員會,制訂保護公約,共同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需要,可以在自然保護區設立公安機構或者配備公安特派員,行政上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領導,業務上受上級公安機關領導。
關鍵詞:自然保護區;旅游開發;利益沖突;利益協調;
1.引言
獨特的自然資源既是保護區所要保護的對象,也是旅游開發過程中最具競爭力的資本,但保護區在旅游開發時因利益分配不均衡,監管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等利益沖突頻發。同時自然資源不合理開發與破壞等事件也相繼曝光,專家學者及環保非政府組織對資源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因此,在旅游開發中明晰部門職權范圍,理順各主體間利益關系,有效協調旅游開發中各主體間的利益沖突,堅持經營權與管理權的分離及相應的扶貧政策和資源補償機制,已成為當前保護區旅游開發中面臨的首要問題。
2.自然保護區旅游開發利益沖突分析
2. 1政府部門內部之間的利益沖突
根據我國自然保護區采用的分級管理模式,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隸屬中央政府管理,但實際上我國90%以上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由所在當地政府經營管理。而中央把管理的責任委托給地方政府時,卻沒有委以相應的權利,也沒有投入足夠的管理經費。這些沒有足夠管理經費投入的委托責任又相繼發生在各地方政府的上下級之間,導致保護區在管理的實際過程中出現了級別與管理責任的錯位。由于多數地方政府沒有強大的經濟滿足對保護區最基本的投入,造成某些保護區管理機構員工工資低且不能按時發放,甚至還會出現拖欠資的現象。保護區迫于經濟利益和生活壓力而產生重經營輕保護的思想,因此,政府在自然資源保護中的利益與保護區管理機構自身的經濟利益之間存在著沖突。
目前,在我國保護區旅游開發過程中,保護區管理機構及其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各部門之間,因旅游開發涉及經濟利益時難免存在著對土地、森林、動植物、水、礦產等資源的爭奪,以此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然而在旅游開發中因管理不善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時,各部門之間難免會相互推卸責任、扯皮,導致問題復雜化、多元化,大多事件最終因責任主體不明確而不了了之。由于這些利益沖突大多發生在行政機關內部,因其具有某種隱蔽性,一般很難被人們所察覺。
2. 2保護區管理機構與開發商之間的利益沖突
保護區管理機構作為該區內自然資源的管理者和維護者,代表著國家生態環境公益,確保該區內自然生態系統、資源和環境利益最大化,使區內一切經營旅游開發活動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控制在資源環境可承受和國家政策所允許的范圍內。注重在保護區旅游開發過程中回歸自然、保護環境、促進社區經濟發展、提高公民環境意識的可持續發。而開發商追求的經濟利益,在開發中會想盡一切辦法盡可能多地開發保護區內的資源,逃避開發中須負的責任、義務,傾向獨家經營,最終導致各有關方利益沖突難以緩解,加重對區內自然資源的壓力。
2. 3 保護區居民與開發商之間的利益沖突
開發商在旅游開發面臨的問題中,土地資源最為突出。旅游開發打破了居民原有的生活方式,開發商為獲取能夠開發旅游的土地資源而進行社區整合,由于保護區內居民不清楚所擁有土地真實價值,使得開發商以低廉的價格將居民的土地使用權歸屬到自己名下,使保護區居民被動地承擔了過多旅游開發成本,卻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伴隨著保護區旅游開發品牌的提升,當居民土地的真實價值逐漸顯現時,居民與開發商之間的沖突也斷涌現。
保護區居民與開發商經濟收益差距的不斷拉大,也會產生許多新矛盾。開發商認為對保護區旅游開發增加了居民的就業機會、商業機會、提高了生活水平、注入了新的思想,這種淺層次的補償只有少數居民能從旅游開發中得到實惠,而多數居民認為旅游開發變相增加了生活成本,如物價上漲、環境污染、生存擁擠等。加之開發商在許多項目經營方面處于領導地位,獲得了豐厚的經濟收益,有的甚至存在違法亂紀的現象,加劇區內居民的不滿。有些開發較成熟、品牌效益較高的保護區,其管理機構為了完成保護資源環境的任務,促使開發商以提高門票的方式來減輕保護區內資源環境的壓力,這樣雖然開發商的利益得到了保證,但對于社區居民來說,客流量的減少變相地沖擊了區內居民的利益,導致居民與開發商之間的沖突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 4科研單位和環保非政府組織、開發商、管理機構三者之間的矛盾
科研單位和環保非政府組織偏重于如何保持保護區內良好的生態系統,環境公益及與科研項目有緊密聯系的生態環境資源,甚至完全以環境公益或生態美學的角度作為出發點。在對保護區進行旅游開發時,他們是保護區整體規劃開發的理論指導者,針對區內不同的物種資源的稀有度制訂出相應的開發保護細則。這些細則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旅游開發商來說有具一定的約束力,使得投資商在對區內資源進行開發時不得不承擔起保護環境的責任,提高資源開發的成本,這與投資商以最小的成本投入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是相沖突的。而管理機構在國家鼓勵保護區利用自身資源優勢,合理開發旅游的過程中,既需要依靠社區科研機構提供科學的開發規劃理論進行指導,又需要投資商的資金支持,因此它在社區資源保護、旅游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等活動中本來就是一個矛盾綜合體。
3.協調對策與建議
通過對以上各有關方利益沖突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這些沖突主要表現為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之間的矛盾。因此不管是謀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盈利性企業、主張利益多樣化的區內居民,還是代表環境公益最大化的政府機構,都應看到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之間的關系。所以我們在協調各方的利益沖突時,可試著采取利益主體多樣性和利益要求正當性的平衡原則,在著眼于平等保護的理念下,做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優于局部利益、長遠利益優于眼前利益,并確保其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得到實現。
3. 1建立共同參與開發模式
建立國家、地方政府、社區居民利益于一體的開發模式,國家和地方政府以經營權轉讓的方式讓開發商參與旅游資源的開發。取得收益后,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居民補償或社區公共設施建設。對于土地歸集體所有,耕地、林地等承包權歸居民的部分,居民可以土地經營權和林地資源入股; 沒有承包權的社區居民可以勞動入股,通過封山育林、護林、糾察、監督等形式參與開發; 政府也可以通過資金扶貧的形式讓居民入股。這樣不僅體現了居民利益,更有利于居民積極保護社區的生態環境,使之成為旅游資源開發的保護者。
在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將部分簡單的工程建設優先承包給社區居民,直接雇傭符合條件的居民就業,使居民獲得勞動收入; 在經營過程中將保護區開發的攤位、商店、電話亭、游樂設施、交通工具、停車廠等優惠讓給社區居民經營。政府要定期監測社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土地利用、項目開發對當地的影響,并對居民的參與程度進行監測,以保證居民的利益。
3.2明晰責任、實施經營權與管理權的分離
面對保護區旅游開發熱的新形勢,合理劃分各監管部門在保護區的管轄范圍,明確管轄權限,加強政府的直接監管職能,實行政績考核及公務員選拔制度,監管部門不再直接參加與保護區旅游開發有關的經營活動,真正做到經營權與管理權分離,從根本上理順政府對保護區的監管職能。
通過改革將保護區旅游開發的經營權從管理權中剝離出來,交給有經驗、有實力的市場主體。在經營中讓各方利益主體都參與進來,對各經營者的資質進行科學審核,合同中明確細致的規定各經營者在旅游開發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3. 3 扶持、引導社區經濟發展
社區的經濟水平是保護區旅游開發順利行進的保障,要想使居民支持保護區旅游開發項目,必須首先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讓居民得到實惠。因而可以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扶持和引導社區的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改變對資源依賴型的傳統生產方式;對社區經濟發展提供資金和技術上的支持,強化管理,協助社區提高生產力水平。
3. 4建立資源補償機制
在保護區旅游開發中,開發商通過對保護區旅游資源的整合及區內物種景觀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利用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經營中雖有保護環境資源的任務,但大部分保護責任如野生動植物保護、退耕還林文物保護、居民安置等仍由政府來承擔,開發者繳納特許經營費,只獲得了經營權,并沒有對資源環境的損耗進行補償。在一些森林資源豐富的保護區,其管理部門前期的巨大投入沒有在旅游開發中得到回收;社區居民辛苦幾輩子保留下來的珍貴資源在旅游開發中加速消耗,卻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因此,建議對旅游開發商征收資源環境補償稅,設立專項賬戶,專門用于對保護區資源環境培養維護的投資。促使開發商制定合理的旅游開發計劃,主動走向生態旅游發展的軌道。資源環境補償機制的建立,解決了保護區管理經費緊張的問題,保障了社區居民的既得利益,有效緩解了旅游開發中的矛盾沖突。
4.結論
本文通過對自然保護區利益主體的分析,理清各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有效協調各主體之間的沖突;建立資源補償機制;明晰責任、實施經營權與管理權分離的制度;在共同參與的開發模式下實現旅游開發的資源保護和區域經濟法發展的雙重利益,使保護區旅游開發的優越性充分展現出來,緩解了保護區管理機構因沒有足夠的經費投入使得環境資源保護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境。既避免了過去采用封閉保護模式造成的社區經濟落后、信息閉塞局面,又能促進共同參與開發管理的模式逐步走向成熟。
參考文獻:
(兵團第六師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新疆五家渠831300)
摘要: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以濕地生態系統為主,本文對自然保護區內的野生動植物種類、物種瀕危狀況、植被類型等展開調查研究,建立了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名錄。通過研究使人們了解保護區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優勢所在,意識到保護濕地生態系統的重要性。
關鍵詞 :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名錄
新疆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是一個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及其生存的各種珍稀鳥類為主的綜合性自然保護區,其對烏魯木齊市及周邊地區氣候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被譽為“天然加濕器”和“首府之腎”,具有非常重要的生態作用,是新疆重要的鳥類遷徙地和棲息地。迄今為止,未發現有關于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名錄的相關報道。本文通過動植物分類學的研究方法,對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種類進行調查摸底,建立了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名錄,并對研究結果進行了分析。
1材料與方法
1.1調查地點與研究對象
調查地點設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內。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總面積6095hm2,包括猛進水庫、八一水庫、沙山子水庫和黃家梁水庫濕地以及老龍河和猛進干渠部分河段等[1]。該地位于天山北麓準噶爾盆地東南緣,地理坐標44°07′N,87°32′E,海拔450~463m,年平均溫度為7.3℃,年平均降水量為178.3mm,多年平均開春期(連續5d日平均氣溫平均高于0℃)為3月26日,終霜期(日最低氣溫低于0℃的起始日期)為4月25日,初霜期(日最低氣溫低于0℃的終止日期)為10月4日,入冬期(連續5d日平均氣溫平均低于0℃)為11月9日。
本次調查的時間為2011—2013年,研究對象為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調查其種類、分布以及受威脅情況。
1.2研究方法
本研究綜合運用動植物分類學的研究方法[2-3],通過對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內的野生動植物分布地域進行野外踏查、gps定位;個體、種群及其生境拍照;標本的采集和鑒定,匯總保護區的動植物種類及相關研究數據,建立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名錄。
2結果與分析
根據本次調查,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種類共計401種,其中,野生植物2門4綱29目41科100屬149種,野生動物共計3門7綱26目66科150屬252種。
野生植物劃分為5大類:針葉喬木、落葉闊葉喬木、灌木和半灌木樹種、草本植物、水生植物。其中,針葉喬木3種,為西伯利亞落葉松、樟子松和側柏;落葉闊葉喬木42種,包括銀白楊、胡楊、白榆、大葉白蠟、新疆小葉白蠟等;灌木和半灌木樹種21種,包括灌木柳、淡枝沙拐棗、鹽爪爪、無葉假木賊、細穗檉柳等;草本植物65種,包括萹蓄、灰綠藜、異苞濱藜、苦豆子、草木樨等;水生植物8種,包括金魚藻、達香蒲、蘆葦、藨草、水蔥等。野生動物劃分為7綱,包括哺乳綱、兩棲綱、爬行綱、魚綱、腹足綱、軟甲綱、鳥綱。其中,哺乳綱37種,包括虎鼬、狗獾(天山亞種)、野豬、小家鼠(北疆亞種)、普通田鼠等;兩棲綱1種,即塔里木蟾蜍(北疆亞種);爬行綱1種,即捷蜥蜴;魚綱5種,包括泥鰍、草魚、鯉、鯽、鰱;腹足綱1種,即螺螄;軟甲綱1種,即南美白對蝦;鳥綱16目47科113屬206種,包括鳳頭鸊鷉、大白鷺、大天鵝、綠頭鴨、骨頂雞等。
通過本次調查發現,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有25種動植物列為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的瀕危、易危和近危級別,本研究對這些物種的受威脅程度、分布特點和生存狀況進行了介紹(見表1)。
青格達自然保護區以濕地生態系統為主,植被型為沼澤、水生植被、草甸植被、荒漠和寒溫性針葉林,群系有蘆葦沼澤、達香蒲沼澤、金魚藻群落、拂子茅草甸等。生物普遍具有與環境相適應的特性,這種適應性表現在生物的形態、結構和生理等各個方面。該保護區生態系統中的優勢物種為胡楊、檉柳、蘆葦,常見鳥類以雁雅類、鷗類、小型鳥類居多,秋季遷徙鳥類有綠頭鴨、紅嘴鷗和鸕鶿等。據統計,保護區年過鳥量為13萬只左右。
3小結
通過以上研究,摸清了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狀況,為晉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提供了生物多樣性本地調查數據,為保護區工作人員開展濕地生物資源保護工作提供了技術指導,使人們了解青格達湖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優勢所在,意識到保護濕地生態系統的重要性,吸引更多的人士支持保護區的發展建設,使其“首府之腎”的功能得到更好的發揮。
(致謝:在科研過程中,六師科技局以及新疆觀鳥協會給予了大力支持和幫助。在此一并致謝。)
參考文獻
[1]新疆植物志編輯委員會.新疆植物志[M].烏魯木齊:新疆科技衛生出版社,1999.
[2]翰·馬敬能,卡倫·菲利普斯,荷芬奇.中國鳥類野外手冊(中文版)[M].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
一、研究區域狀況
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于海南省東北部,離??谑袇^30公里,是以保護紅樹林濕地為主的北熱帶邊緣河口港灣和海洋灘涂生態系統及越冬鳥類棲息的重要自然保護區。1980年1月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建立海南東寨港自然保護區,1986年經國務院批準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我國建立的第一個紅樹林濕地自然保護區,為我國首批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7個濕地保護區之一。2006年被國家林業局評為示范保護區。保護區總面積3337.6hm(公頃),其中紅樹林面積1578hm(公頃),灘涂面積1759.6hm(公頃)。保護區內分布有紅樹林植物19科35種,棲息的鳥類有204種,記錄的魚類有119種,大型底棲動物115種,是我國紅樹林自然保護區中紅樹林資源最多,樹種最豐富的自然保護區。
紅樹林――根的迷宮,防浪護堤的銅墻鐵壁,天然的污水凈化廠,海洋生物的伊甸園。紅樹林是熱帶、亞熱帶海灣、河口泥灘上特有的常綠灌木和小喬木群落;它生長于陸地與海洋交界帶的灘涂淺灘,是陸地向海洋過渡的特殊生態系;有著發達的且具有呼吸根或支柱根根系,能在海水中生長。盤根錯節的發達根系能有效地滯留陸地來沙,減少近岸海域的含沙量;茂密高大的枝體宛如一道道綠色長城,有效抵御風浪襲擊,也為海洋動物提供良好的生長發育環境。同時,擁有豐富的鳥類食物資源,是候鳥的越冬場和遷徙中轉站,更是各種海鳥的覓食棲息,生產繁殖的場所,在工業、藥用等方面也有著很高的經濟價值。
二、研究方法
預先選取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及周邊生態文明村,以隨機的方法向游客\景區工作人員及保護區周邊村民發放調查問卷,對于不能獨立完成問卷的居民進行問卷的講解和記錄,協助其完成。共發放問卷180份,有效問卷為155份,有效率為86%。調查問卷共涉及被調查游客的個人基本特征、紅樹林知識普及程度、紅樹林景區經營管理、紅樹林發展前景四個方面。在調查訪問結束后,對數據進行相關的統計處理。
三、研究結果
(一)被調查者的個人基本特征
本次被調查對象為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游客、工作人員及周邊村落居民,被調查內容包括了年齡、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職業。
依據調查可知:①年齡結構上,以19~45歲的中青年為主,共占被調查者人數近80%,由此可看出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游玩的游客以19~45歲的中青年為主要人群;②文化程度上,被訪者主要是大專/本科文化程度,其次是中專/高中;③在職業分布上,教師和學生群體占據了近一半的比重,由此可見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的游客以一日游游客為主。
(二)紅樹林知識普及程度
依據調查可知:①在對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了解程度的問卷調查數據分析中,有79%的人表示了解,21%的人不了解。說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絕大多數游客對紅樹林的相關知識具有一定的了解,這和游客的職業及文化程度密不可分。②對于當前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瀕危物種的存活率,有56%的人表示了解,44%的人不了解。③對于紅樹林的價值認知調查中,67%人知道紅樹林可以防風固沙、調節氣候的生態功能,66%人知道其藥用價值和旅游觀光價值,62%人知道紅樹林對于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價值。在這一系列的調查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出,絕大多數游客對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有著最基礎的了解,且主要針對紅樹林的樹木價值等本身問題。④在對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污染程度的問卷調查數據分析中,絕大多數人認為污水和垃圾排放是紅樹林的主要污染,其次是亂砍濫伐、圍海養殖與蛀蟲的入侵。⑤在對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的宣傳活動的問題中, 51%人表示曾接觸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宣傳活動。⑥對于政府是否舉行過有關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宣傳教育活動,只有30%的人表示了解,表明政府對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活動宣傳力度不夠。⑦在受調查的參加保護東寨港紅樹林的公益活動中只有38%的表示偶爾參加。表明,保護東寨港紅樹林的公益活動舉辦效果一般,參與度不高。
(三)紅樹林的經營管理
依據調查發現: ①對于目前東寨港紅樹林水質量的問卷調查數據顯示,68%的受調查者感覺基本滿意,32%表示不滿意。
②受調查者中對東寨港紅樹林設立景區并收費表示贊成的有84%的人,說明大多數人理解并支持自然保護區通過收取門票的方式來彌補保護區系列費用的開支。③對東寨港紅樹林應該采取保護措施中,32%覺得應該由當地人民與環保部門共同監護;25%認為由景區人員自覺負責倡導與監護;20%認為游客自覺維護;23%認為應該專門設立部門共同監護,可以看出東寨港紅樹林存在污染基本是眾所周知的事情。④在對東寨港紅樹林哪些管理方面比較薄弱方面,大多數被調查者認為景區的員工管理和服務管理方面比較薄弱,其次是基礎設施與政策法規,可見東寨港紅樹林的員工管理與服務管理有待加強。⑤在東寨港紅樹林其他方面,絕大多數人認為對于東寨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網站的維護與更新的管理不夠,并認為應該加強對東寨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網站的維護與更新。同時也應加大力度通過雜志報刊與組織公益活動的方式進行宣傳。
四、結語
1.通過對旅游地的了解程度調查,被調查者中多為19-45歲年齡層,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群,其中學生占有一定比例,高達40%,根據這一結果說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存在著大量的潛在消費者,提高景區知名度,加大力度宣傳勢在必行,同時游客對旅游地了解程度影響著游客對旅游目的地的選擇,說明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仍要加大力度宣傳。
2.被訪者大多對紅樹林的價值有一定的了解,并且了解紅樹林存在一定的污染。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治理開展相應措施防止污染擴大。
關鍵詞:園林綠化;施工管理;控制
1園林綠化的特殊性
1.1生命性
園林綠化工程所涉及的工程對象都是具有生命的活體,通過各式各樣的搭配、相互的渲染以及利用花草樹木的特殊功能,實現清潔凈化空氣、降低噪音、降溫除塵、美觀等目的,來美化生活環境,為人民生活增加舒適度。
1.2長期養護
園林綠化工程不僅僅只是施工的過程,還需要在工程結束后的長期規劃管理與養護,種植是短暫的,養護管理是持續性的,要確保工程的成功必須進行不斷的養護,確保樹苗的成活,才能達到園林綠化的最終目的和效果。
1.3 協調性
綠化工程是為了達到與周圍建筑環境相互協調的目的而進行的種植綠化工程技術施工,將園林藝術與建筑結合,體現出完美結合的意境,給人以美的感受。這就需要對設計、施工嚴格控制,以達到人與自然的協調。
1.4 工程復雜性
園林綠化工程子項劃分多,各子項的規模和工程量較小且分散。因此,需要相關技術人員在具備園林綠化專業知識的同時,還需要具備土建施工專業的知識,為做好施工質量控制準備。
2園林綠化管理現狀及控制措施
2.1園林綠化管理現狀
2.1.1 對設計監管不嚴格,綠化效果差。綠化工程不達標現象非常明顯,鑒于一些綠化項目的投資比較分散,多元化方向發展明顯,政府的監管難以掌控。例如,開發商一方面要遵循30%的綠地率的要求,另一方面用綠化來提高周邊環境、適當提高房產價位,投機倒把現象明顯,未按要求請專門的設計單位設計,聘請個體商戶隨意種植樹木、鋪草坪,綠色環境質量低下,綠化效果差。
2.1.2 施工隊伍專業化差。施工企業的綠化隊伍良莠不齊,人員配置復雜混亂,多數都是農民工直接施工,沒有專業的技術人員指導,設計思想和設計思路得不到充分發揮和體現。由于綠化工程的特殊性造成了許多人員對其嚴謹性、技術性的忽視,認為只是簡單的種樹、鋪草、綠化而已,完全忽略了綠化的協調與美觀的要求,機械化的照搬模式泛濫。
2.1.3 施工企業管理缺陷與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長期以來,園林綠化施工企業的經營管理落后,施工管理不到位,無明確的施工組織設計,計劃性差的現象非常嚴重,對現場的施工管理沒有盡到應該有的責任和義務。
2.2加強園林綠化施工管理措施
2.2.1 實施園林工程施工的報批制度。效仿建筑工程的流程,對于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綠化主管部門要重視審查,具有一定設計資質的單位才能設計,還要從美觀、功能、生態環保、協調性等方面全面審查,然后才能向綠化主管部門申報、辦理施工許可證書。此方案有助于提高設計質量、掌握綠化情況,從綠化的源頭把好質量關。
2.2.2 推行施工監管制度。為了提高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質量,推行監管制度勢在必行。任何制度、規程都是在不斷發展中建立集中起來的,隨著諸多綠化工程的進行,監管制度已經涉及到園林綠化工程中,施工質量能夠得到充分保障。園林綠化工程監理以規范制度為依據,實事求是的態度,科學的方法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維護業主和施工單位的共同利益。施工過程中如果遇到不合理、違章的做法和不合格的材料等及時通報處理,保證施工質量。
2.2.3 加強現場施工管理。首先,控制好施工進度,施工過程中應避免出現工期延誤和搶工現象。工期的控制,對施工質量的好壞有一定的影響,管理人員應對施工進度計劃有一定的安排,通過召開專門的研討會,論證現行方案的可行性??紤]到影響工期的不可抗力因素,制定相關進度計劃表,嚴格執行科學的進度計劃。其次,組織協調好相關人員配置,對人員分配要科學合理。每支施工隊伍要選具有一定施工經驗、素質較高的專業施工人員帶領。
2.2.4 加強后期的養護管理。園林綠化工程的持久性在于后期的養護管理,管理者需要注重對綠色植被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管理,花草樹木等綠色植物的生長是一個生命的持續過程,及時的對其養護還要體現在其賴以生存的土壤環境,需要專業人員周期性的觀察處理。
3結語
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一個復雜的、全方位的管理過程,不僅需要管理者以求真務實的態度對待管理工作,具備專業技能,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還需要更為詳細全面的管理制度配合管理工作,將綠化工程正規化、標準化。只有這樣才能讓綠化工程在正規的管理模式下正常進行,施工質量也會得到保障,園林工程的藝術性、觀賞性、協調性才能展現在人們面前,建造出實用、美觀的園林綠化環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