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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審計公告制度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論文摘要]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可以提高審計執法透明度,使審計執法環境得到改善,讓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審計結果。審計公告對審計工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是審計程序規范化和審計質量有保障的重要體現??傊?,我國審計公告制度的建立還任重道遠。
隨著民主化進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以及國內外的種種要求,審計署在2003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明確規定:“改進現行審計報告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建立適合于對外公告的審計報告制度?!?/p>
審計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對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程序、內容、結果、舉報方式等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的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審計處理意見。審計公告制度的實行,可以提高審計執法透明度,使審計執法環境得到改善,讓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審計結果。從以往我國審計機關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國外捐贈資金等審計結果來看,社會反應是良好的。
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對外公告的內容應是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包括審計活動、審計結果、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對外公告的對象應包括社會公眾和人大等特殊機構;對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據法律的規定通過合法的載體,并且在對外公告時遵循保密性原則。因此,國家審計公告制度可以理解為國家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合法有效的載體,將審計機關管轄范圍內審計活動、審計結果、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意見的執行情況(涉及到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及國家安全法規定不能公開的除外)等審計事項向社會公眾和特定對象公開的一種制度。
《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北砻鲗徲嫿Y果將從審計機關與被審單位(主要領導)之間的小范圍見面,擴大到政府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人民群眾的廣泛公開。審計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夠把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結合起來,運用社會監督的力量督促被審計單位加強管理,另一方面,對自身工作質量也提出了挑戰。
權力和法制的關系,仍然需要人們足夠的重視。首先,一些被審計單位在一些經濟業務和財務問題的處理上,不把國家法律放在眼里,造成管理和財務上的極端混亂,這種不良的會計環境加大了審計的風險。其次,一旦審出問題,如果涉及到上級領導或部門,審計的獨立性就不能得到保證了,審計無法客觀公正的進行。這也將成為推行審計公告制度的阻力。
當審計公告形成習慣的時候,國家審計具有了外部審計的特性和要求。在審計工作過程中,各級審計機關要有相關的質量控制制度,以保證國家審計準則得到嚴格遵守。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和審計機關內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決定了審計發現問題的概率。公告發現問題的概率受到職業道德水平和相關法律責任兩因素的影響。
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有著多方面的積極意義。
第一,可以提高審計的透明度,增強審計的權威性。以往的審計結果透明度較差存在的問題比較多,審計權威得不到體現。實行審計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審計機關要嚴格辦案,接受社會的監督,也可以增強審計權威性。
第二,可以最大限度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促進被審單位嚴格管理,公布審計結果可以引起被審單位領導和職工的高度重視,
第三,可以加強信息交流,促進綜合治理。造成違規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注意,總結教訓,加強管理。
第四,可以增強對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識,從而堅定改革開放的信息,堅定社會主義信念。
審計結果公告的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公告的審計結果要真實客觀。要求審計相關主體必須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同時在法律范圍內如實向社會公告。只有這樣,公告的審計結果才能避免審計風險,才能發揮審計結果公告的積極作用。
2.重要性原則。審計結果是否公告要依據被審計事項的重要程度來確定,要有所側重。所謂重要性第一是指審計事項與公眾的關聯程度,第二是指審計結果公告以后的預期社會效果。與公眾關聯程度高并且預期社會效果較好的則屬重要審計事項,可進行審計公告,反之,則可不予公告。
3.風險性原則。要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審計風險和社會風險進行合理預測,以判斷審計結果公告可能產生的正負面效應,從而決定審計結果是否公告。審計結果公告的審計風險主要是因審計業務存在問題而造成的風險。比如審計情況不真實,定性不準確,評價不客觀和報告用語不妥當等引起的風險。審計機關應力求規避審計結果公告的審計風險。審計結果公告的社會風險是指審計公告后因社會原因而產生的風險,比如引起社會穩定問題等。審計結果公告前要充分論證分析公告后可能產生的社會風險,如果預期社會風險較大,則可考慮暫緩公告或不公告。
4.大眾性原則。要求審計結果公告要讓公眾易見易懂。這就要求審計結果公告的途徑多樣化。同時要求審計結果公告要語言通俗化。
從世界范圍看,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已成為國際通行做法,也成為審計先進性的標志性特征。在我國,實行審計公告制已有良好開端,但仍存在較大的差距,目前情況下全社會特別是政府層應進一步提高認識,以不斷完善公告制,推動政治文明和社會進步。與國外成熱的經驗相比,我國審計公告制度存在明顯的缺陷,其中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
1.法律約束不強,權與法孰重孰輕。審計公告屬于政務公開,以及公民知情權的要求。許多發達國家都是通過相關法律得以確立,其中產生最重要影響的立法為1996美國《情報自由法》。要求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圍內,任何公民無論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權利,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有關信息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相應的法律在我國還是空白。在《審計法》對“公布”審計結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須”來表達,公開的責任成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時,審計公告還會受到國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許多領域的公開變得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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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總結歸納審計署2007-2011年審計公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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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趙春麗.論和諧社會的政治制度根基――民主[J].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2005,7(4).
關鍵詞:審計結果 審計公告 審計風險
一、前言
國家審計公告制度是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審計調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的制度,公布的具體內容包括被審計(調查)單位基本情況、審計(調查)評價意見、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處罰決定及審計(調查)建議、被審計(調查)單位的整改情況等。
廣義的審計風險指審計人員因作出錯誤審計結論和表達錯誤審計意見,而導致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審計理論與實務,207)。對國家審計而言,由于國家審計要對被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因此審計風險還包括由于處理處罰不當,引訟等,這是國家審計風險的特殊性。
二、國家審計結果公告的法律規定
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始于1994年8月31日審議通過的《審計法》,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2003年,關于防治“非典”資金和社會捐贈款物審計的審計結果國家審計第一號公告公布,標志著中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正式實施;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審計機關依法實行公告制度。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審計調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 從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法律沿革看來,國家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由最初的審計結果可以公告,到部分審計結果尤其是國家審計署審計事項正式向社會公告,直至2011年國家審計準則明確規定,審計機關依法實行公告制度,審計結果由可以公告到必須公告,這是民主法制的進步,更是審計監督的必須。審計結果公告促使審計接受社會監督,實行審計結果公開本身也是一種接受監督的方式;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推動審計整改落實,擴大社會對審計結果的知情權,便于社會和輿論直接參與監督,將審計監督與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形成監督的強大合力。
三、審計風險的基本特征
1、審計風險的客觀性
現代審計廣泛采用審計抽樣的方法,根據樣本特征來推斷總體特征,而樣本的特征與總體的特征總有差別,并且在抽樣過程中,需要審計人員運用專業判斷來解決許多不確定的因素,這就使得審計風險客觀存在,可以控制,但是不能完全消除。
2、審計風險的潛在性
狹義的審計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存在重大錯弊而審計人員沒有發現,作出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審計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構成。審計風險具有潛在性,即審計人員的審計結論雖然偏離了審計事項的客觀事實,但是沒有造成危害,沒有被追究法律責任,審計風險就停留在潛在階段,不會轉化為現實的風險。一旦被追究責任,潛在風險就轉化為實際風險了。
3、審計風險的可控性
審計風險雖然不可避免,但是可以控制。只要將審計風險控制在科接受的水平,審計就是成功的。
四、國家審計公告制度下審計風險的特殊性
李金華就實施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答記者問時強調,審計公告是一把“雙刃劍”,它不但將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公布于眾,而且將審計機關自身的工作質量也公布于社會。這就是說審計公告在披露被審計對象問題的時候,同時也將審計機關自身的執法行為是否到位、是否客觀公正暴露于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如果審計機關自身不硬,審計結果質量不高,審計公告難免會給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帶來更大的風險??梢哉f,在國家審計公告制度下,審計風險加大,呈現出一些新特點:
1、國家審計范圍與公眾的期待有一定差距,容易引起審計風險
公眾對審計的期望越來越高,審計的責任也越來越大,相應的審計風險越來越大。公眾期待的是審計是全面審計,通過審計,能對被審計單位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有一個整體的了解。國家審計報告出具的標準是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有經濟責任審計、效益審計等。審計機關只對審計事項發表審計意見,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及標準不明確的一級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具體而言就是審計了什么就評價什么,發現了什么問題,就對該問題作出相應的決定和處理。這就造成了公眾期待和審計機關的實際審計范圍、審計職責有所差距,如果審計結果公告表明被審計單位存在沒有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而一旦被審計單位出現別的問題,公眾對審計結果就會提出質疑,引發審計風險。
2、被審計單位不愿被“揭丑”,不配合審計機關工作
在審計結果公開之前,被審計單位認為和審計機關都是行政單位,大家是一家人,即使審計出一些問題,被審計單位都愿意接受處罰,愿意整改,比較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但是審計公告制度下,如果被審計單位被查出有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被直接曝光,被審計單位會有抵抗和不配合的情緒,因此容易發生干涉審計獨立的行為,寧可接受處罰、審計整改,也不愿審計結果曝光。但是審計結果如果不客觀公正及時的公告,審計機關也會承擔不及時公告的法律責任,引發審計風險。
3、審計結果公告內容失實的風險
我國審計機關不僅具有獨立的審計監督權,而且對違反國家財政法規的經濟行為具有行政處罰權。因此審計機關應對審計結果公告的真實性負責,審計結果公告應該客觀公正,如果對外公告的審計結果有重大差錯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相應的行政處分。
4、未或者未及時審計整改公告的風險
隨著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結果公告成為一種硬性規定。但是《國家審計準則》中又未明確規定審計結果公告的時間限定,并且沒有明確規定審計整改檢查結果也必須公布。這就形成一個問題,在審計事項已經結束,但是審計結果因為種種原因遲遲不予公布,或者是審計結果已經公布,但后續的審計整改檢查結未公布,會給公眾造成一種誤導,發現問題,卻沒有解決問題。而社會公眾因為對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的主管機關、紀律監察、人事部門的職責分工不清楚,容易誤認為被審計單位沒有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是審計機關監督不到位,加大了審計風險。
五、國家審計公告制度下審計風險的防范
1、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國家審計人員應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國家機關應加強審計人員的相關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使得審計人員能不斷補充新知識、新技能,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2、嚴格遵守審計準則、保持審計獨立性
審計人員一定要嚴格遵守審計準則,遵守職業道德,保持合理的職業謹慎,嚴格遵守審計程序,避免發生重大疏忽。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要正直、客觀。
3、簽訂業務約定書,取得管理當局說明書
在國家審計中,要求被審計單位作出承諾,明確劃分審計責任和被審計單位的責任,明確審計范圍,預防審計風險。
4、加強審計質量的控制
審計機關提高審計質量,尤其是審計報告的質量。審計機關要以《國家審計準則》為依據,建立全面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在審計過程中,收集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認真編制和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對重大的問題進行報告制度,撰寫審計報告時,要定性準確、評價得當,從而減少審計風險。
5、建立審計宣傳和信息反饋機制
一方面,要加大對審計工作的宣傳力度,可以通過相應的審計單位網站、公共媒體等多種渠道,用簡潔明了的語言,向公眾宣傳審計知識,解釋審計的專業術語,介紹審計機關職責分工等;另一方面,公開的審計應該盡量簡單易懂,如果必要的話,公開審計結果時應附上相應的情況說明,審計報告解釋等,使公眾更全面的把握審計結果的內容,防止斷章取義、望文生義,因公眾對審計結果不能全面的把握而產生審計風險。
強化信息反饋的應用。審計結果公開是手段,促進審計監督、推進被審計單位整改是目的。加強審計結果公開的反饋機制,及時收集社會各界對審計公開的反饋意見和建議,對于收集到的信息,要對其進行整理和分析,分析公眾對審計結果公開的需求和反饋,及時解答民眾的問題,對于審計結果公開后,被審計單位后續的整改成效、整改措施等,也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查閱了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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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志勇.審計公告制度與國家審計風險[J].審計與理財,2011(6)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鄞州區審計局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公告,是指鄞州區審計局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有關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所反映內容的公告。
第四條審計結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
(二)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國有企事業組織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單項審計結果;
(三)有關行業或者專項資金的綜合審計結果;
(四)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五)其它重大事項的審計結果。
審計結果公告時,被審計單位已經整改的,應當同時公布被審計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涉及不宜公布內容(如國家、商業秘密等)的,可以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第五條審計結果公告可以選擇以下適當方式:
(一)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審計局網站;
(二)通過人大、政府等部門組織的有關會議通報;
(三)通過公告、公報等公文形式;
(四)通過報紙、刊物等出版物發表;
(五)通過電臺、電視臺公布;
(六)通過新聞會公布;
(七)其他適當的形式。
審計結果公告的具體組織工作,由鄞州區審計局負責。
第六條審計結果公告應當符合下列審批程序:
(一)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必須經過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二)向區人民政府呈報的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應當在呈送的報告中向區人民政府說明,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告;
(三)其他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需要公告的,由鄞州區審計局審批決定。
第七條審計結果公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上級審計機關、區政府有關政務公開要求;
(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三)積極穩妥、逐步推進;
(四)嚴謹細致,注重效果。
第八條公告審計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評價客觀公正;
(二)在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相關審計結論性文書生效后進行;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并遵守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論文摘要】縣級審計機關在領導體制、審計環境等方面和審計署不盡相同,及時研究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闡述了縣機關審計公告制度現狀,分析其存在相關問題,并基于公告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作為推進民主與法治的有效工具,大的方面來講,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改變了國家審計機構和外部之間的溝通模式,將審計監督機制與輿論監督機制相結合,對國家權力形成強有力的制約,小的方面來講,對縣級機關形成廉潔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從小的方面來說,縣級機關審計公告制度,確實存在不少相關問題,完善縣機關審計公告制度,已經勢在必行。
1 縣機關審計公告制度現狀
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引入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不斷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執行公共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中,審計是發揮監督作用的主要部門,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為公眾了解政府使用公共資源的效果、效率提供途徑,使政府信息對稱化,并接受公眾和輿論的監督。在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服務型政府的過程中,公眾是否滿意政府的公共管理行為和由此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益,是決定政府能否取得公眾信任的關鍵因素。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無疑是披露政府公共管理的社會、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它將政府“置于陽光之下”,在較大程度上減少腐敗和浪費。而在縣級機關審計公告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也頗為復雜。
許多地方審計相關的負責人認為目前與審計結果公告相適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當前經濟領域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還相當普遍,有的問題甚至還非常嚴重,社會公眾的評價和監督還不夠理性等。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眾公布,擔心引起群眾的不滿,甚至產生負面影響,給政府工作和審計工作造成被動。再者,審計公告是把“雙刃劍”,對審計工作質量和審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縣級審計機關由于畏懼審計結果公告增加審計風險,影響審計機關的聲譽和社會形象,不希望審計結果對外公告。
縣級審計機關實行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體制,人財物受本級政府和本級權力部門的管轄,審計管轄的范圍相對狹窄,公告的內容與本級的部門和單位相關性強,產生的關注度高,市縣一級的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普遍認為審計結果公告會對自己產生負面影響,寧可接受處罰,也不愿審計機關對外公布審計結果。而縣級審計機關擔心公告審計結果后,影響與這些部門和單位之間的關系,在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沒有嚴格要求的情況下,往往不愿主動公布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2 縣機關審計公告制度完善措施
2.1 結合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與審計問責制度
將問責審計結合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縣級機關審計發展必要手段。以前某縣級機關審計某單位時,也許開始的時候,被審計單位怕審計,隨后就“無所畏懼”了。審計的威懾力顯得不夠,為什么?被審計單位往往不怕經濟處罰,怕的是將審計結果曝光,因此我們才強調審計結果的公告制度。但現在好多被審計單位也不怕了,包括一些國家部委,曝光就曝光,也無所謂了。所以公告制度也不能徹底解決問題。要徹底解決問題,就要將審計結果落到實處,追究責任,推行問責制度。即被審計單位的問題被發現后,要承擔多大的責任,必須加以認定。最后追究責任,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2.2 有力補充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建立內容完整、程序科學、方法有效的審計公告制度,是確保審計公告制度真正發揮效用的前提。上級審計機關應盡快制訂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操作指南,對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的指導思想、主體、內容、程序、方式、責任追究等作出具體的規定,使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納人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強化考核和引導,消除畏難情緒??h級審計機關應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使審計結果公告后的成果和公眾的意見被相關部門充分借鑒和利用,從而提高審計結果公告效果。
2.3 正確選擇審計結果公告方式
一般來講,縣級機關不同種類的審計結果所選擇的公告方式應有所區別,不同審計項目情況的公告更要注意研究公告的方式,以期達到最佳的公告效果。(1)對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審計事項,即涉及社會公益方面和社會熱點、焦點問題的審計事項,應當選擇本級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媒體、新聞會等大眾媒體上予以公告。如社會捐款的審計、救災救濟資金的審計經濟適用房分配情況的審計、國有企業改制情況的審計等。(2)對有些涉及政府部門的問題,對外公布可能造成一定社會負面影響,但又必須引起重視、迅速解決的問題,可以選擇政府組織召開的規格較高、規模較大的會議上進行通報,或在人大常委會和人民代表中公開等。如有些??畹恼{整使用,招待費超標等,確有客觀原因,這些問題如果在群眾中公布只能增加社會上的負面影響,絲毫無助于問題的解決。但在上述重要會議上通報情況,會引起與會者的高度重視,從而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3)對有些審計事項僅為被審計單位內部職工所關心,可以選擇召開被審計單位職工大會或在被審計單位公告欄公布的方式予以公布。
3 結語
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作為推進民主與法治的有效工具,是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具體體現。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改變了國家審計機構和外部之間的溝通模式,將審計監督機制與輿論監督機制相結合,對國家權力形成強有力的制約,因此對改變國家行政方式,形成廉潔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國現有國情條件下,縣級機關的審計公告制度中,必然存在不少相關問題,只有隨著審計制度以及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才能徹底完善我國縣級機關審計公告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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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縣級審計機關在領導體制、審計環境等方面和審計署不盡相同,及時研究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闡述了縣機關審計公告制度現狀,分析其存在相關問題,并基于公告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作為推進民主與法治的有效工具,大的方面來講,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改變了國家審計機構和外部之間的溝通模式,將審計監督機制與輿論監督機制相結合,對國家權力形成強有力的制約,小的方面來講,對縣級機關形成廉潔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從小的方面來說,縣級機關審計公告制度,確實存在不少相關問題,完善縣機關審計公告制度,已經勢在必行。
1 縣機關審計公告制度現狀
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引入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不斷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執行公共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中,審計是發揮監督作用的主要部門,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為公眾了解政府使用公共資源的效果、效率提供途徑,使政府信息對稱化,并接受公眾和輿論的監督。在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服務型政府的過程中,公眾是否滿意政府的公共管理行為和由此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益,是決定政府能否取得公眾信任的關鍵因素。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無疑是披露政府公共管理的社會、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它將政府“置于陽光之下”,在較大程度上減少腐敗和浪費。而在縣級機關審計公告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也頗為復雜。
許多地方審計相關的負責人認為目前與審計結果公告相適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當前經濟領域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還相當普遍,有的問題甚至還非常嚴重,社會公眾的評價和監督還不夠理性等。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眾公布,擔心引起群眾的不滿,甚至產生負面影響,給政府工作和審計工作造成被動。再者,審計公告是把“雙刃劍”,對審計工作質量和審計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縣級審計機關由于畏懼審計結果公告增加審計風險,影響審計機關的聲譽和社會形象,不希望審計結果對外公告。
縣級審計機關實行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雙重領導體制,人財物受本級政府和本級權力部門的管轄,審計管轄的范圍相對狹窄,公告的內容與本級的部門和單位相關性強,產生的關注度高,市縣一級的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普遍認為審計結果公告會對自己產生負面影響,寧可接受處罰,也不愿審計機關對外公布審計結果。而縣級審計機關擔心公告審計結果后,影響與這些部門和單位之間的關系,在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沒有嚴格要求的情況下,往往不愿主動公布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2 縣機關審計公告制度完善措施
2.1 結合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與審計問責制度
將問責審計結合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是縣級機關審計發展必要手段。以前某縣級機關審計某單位時,也許開始的時候,被審計單位怕審計,隨后就“無所畏懼”了。審計的威懾力顯得不夠,為什么?被審計單位往往不怕經濟處罰,怕的是將審計結果曝光,因此我們才強調審計結果的公告制度。但現在好多被審計單位也不怕了,包括一些國家部委,曝光就曝光,也無所謂了。所以公告制度也不能徹底解決問題。要徹底解決問題,就要將審計結果落到實處,追究責任,推行問責制度。即被審計單位的問題被發現后,要承擔多大的責任,必須加以認定。最后追究責任,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2.2 有力補充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建立內容完整、程序科學、方法有效的審計公告制度,是確保審計公告制度真正發揮效用的前提。上級審計機關應盡快制訂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操作指南,對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的指導思想、主體、內容、程序、方式、責任追究等作出具體的規定,使地方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公告納人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強化考核和引導,消除畏難情緒??h級審計機關應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使審計結果公告后的成果和公眾的意見被相關部門充分借鑒和利用,從而提高審計結果公告效果。
2.3 正確選擇審計結果公告方式
一般來講,縣級機關不同種類的審計結果所選擇的公告方式應有所區別,不同審計項目情況的公告更要注意研究公告的方式,以期達到最佳的公告效果。(1)對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審計事項,即涉及社會公益方面和社會熱點、焦點問題的審計事項,應當選擇本級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媒體、新聞會等大眾媒體上予以公告。如社會捐款的審計、救災救濟資金的審計經濟適用房分配情況的審計、國有企業改制情況的審計等。(2)對有些涉及政府部門的問題,對外公布可能造成一定社會負面影響,但又必須引起重視、迅速解決的問題,可以選擇政府組織召開的規格較高、規模較大的會議上進行通報,或在人大常委會和人民代表中公開等。如有些??畹恼{整使用,招待費超標等,確有客觀原因,這些問題如果在群眾中公布只能增加社會上的負面影響,絲毫無助于問題的解決。但在上述重要會議上通報情況,會引起與會者的高度重視,從而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3)對有些審計事項僅為被審計單位內部職工所關心,可以選擇召開被審計單位職工大會或在被審計單位公告欄公布的方式予以公布。
3 結語
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作為推進民主與法治的有效工具,是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具體體現。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改變了國家審計機構和外部之間的溝通模式,將審計監督機制與輿論監督機制相結合,對國家權力形成強有力的制約,因此對改變國家行政方式,形成廉潔高效的政府,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國現有國情條件下,縣級機關的審計公告制度中,必然存在不少相關問題,只有隨著審計制度以及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才能徹底完善我國縣級機關審計公告制度。
參考文獻
[1]湖北省審計學會課題組.我國審計公告制問題研究[J].審計研究,2003年06期.
審計公告制度,指審計機關將審計結果通過大眾媒體向社會公開,利用社會輿論監督這一工具促使審計查出的問題得到糾正和落實的一項制度。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民主社會政府向社會公眾報告政府完成公眾受托責任情況的主要手段,是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需要,在較大程度上保障了政府信息的透明化和公眾的知情權。
2002年審計署并實施了《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揭開了我國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制度建設的序幕。2003年,國家審計署公告了關于“非典”的專項資金以及社會捐贈款物的審計結果,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正式確立。2008年,國務院公開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制度層面又促進了審計信息公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審計公告制度國外研究現狀
(1)美國立法型審計結果公告。美國的審計總署隸屬于立法部門,直接服務對象即為國會,要為社會公眾服務。因此,美國審計總署在向國會提交審計報告時需要向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披露。
美國的審計公告審計分為經濟性和效率性審計,而我國大多數審計公告停留在對于預算執行和項目執行的審計;財務和合規性審計;項目的效果審計,這三方面的審計比重達到審計總署工作量的90%。
如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會把相關資料移交給相關責任部門,由責任部門決定是否要提起公訴。另外,美國審計總署還會在每年將沒有按照整改意見進行改正的單位情況進行公告。美國在審計整改方面的措施也是值得我國借鑒,對于違法的行為及時提交處理。
(2)法國司法型審計結果公告。法國于1814年頒布了審計法,使得審計獨立承擔監督責任,可以從根本上保障審計部門和審計工作人員的權益以及審計工作的獨立性。而我國的審計機關仍然屬于行政機關,只是相對獨立于被審計單位。
國家的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是法國審計法院的主要審計任務,根據發現的問題提出審計意見,同時也可以作為單位撥款和項目選擇的依據。
法國審計法院每年會將預算執行情況的結果向議會提交年度審計公共報告,并將報告在國家官方報紙上向社會公布,法國的審計公告是完全公開的。法國的的審計公告非常嚴格,有很強的威懾力。
(3)德國獨立型審計結果公告。德國的司法、立法、執法之間相互獨立,德國聯邦審計院以及各州的審計院從事審計工作,處于獨立地位。
德國審計公告范圍主要包括聯邦預算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審計、其他國有資產審計。與美國類似,審計院也會對德國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審計進而提供相關建議和決策依據,此外,還會提供專門的咨詢意見,同時,提供意見部分人員與進行審計人員要保持獨立性。
在德國,審計公告也是完全公布的。德國審計公告突出特點是審計公告會與報刊登載同時進行。在我國只是在專業網站和報刊上進行刊登,很少有非專業人員去關注,我國也可以在更加大眾化的媒體上進行公布,吸引更多民眾。
綜上,以上國家審計機關都有很強的獨立性,公眾具有比較強烈的民主意識,法律法規的制定比較健全,同時擁有強大的技術與人才支撐。
三、我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現狀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起步較晚,政府內部監督色彩較重,在審計機關透明度問題上亟待提高,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有待完善。
(1)公告范圍小。如圖1所示,從審計署的公告數量來看,審計署加強了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力度,2001年至2014年審計公告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
但是,審計公告數量增加并不代表我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發展水平,就公告數量與總體審計項目的占比來講,我國10%的公告率遠遠低于美國97%的公告率。我國的低公告率大大影響了民眾的知情權,其公告范圍遠低于社會期望。
(2)地區差異大。審計公告主要方式是在審計署網站上進行公示,沒有在相關的媒體上作廣泛公示,以至于公眾的點擊率與認知率不高。從審計署到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示制度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執行。審計署為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不僅頒布了大量相關法規,而且還了許多審計結果公告。但是,地方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公告的積極性并不高,有些甚至并未實施。同時,地方的差異較大,中西部地區法制文明建設程度不同導致審計結果的公告數量和公告率也存在明顯的差異地方機關并未形成完善的審計公告制度。
(3)審計機關缺乏公示動力。許多被審計單位并不希望審計結果公示,其認為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公示會對其造成負面影響,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另一方面,社會公眾享有國家審計結果的知情權,但是,審計結果并非直接的對社會公眾的日常生活造成影響,他們并不是很關心審計的結果。另外,有一部分公眾對于審計工作并不了解,即便對審計結果進行了公示,他們也未必會去主動查看。
(4)相關法律依據不健全?!秾徲嫹ā芬幎ǎ骸皩徲嫏C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這一規定并沒有明確指出,審計機關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公開,其也可以不進行公開。目前審計署出臺的四個規范性文件立法層次并不高,屬于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缺乏法律強制性。
四、完善我國審計公告制度的建議
(1)加強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我國的國家審計模式屬于行政模式,各級審計機關接受垂直上級以及本級政府的雙重領導,導致我國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受到了影響。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建設過程中,必須著重審計機關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加強。首先,現階段審計署出臺的審計結果公示的文件均屬于規范性文件,所以應在立法層面上指定相應法律,使審計結果公示制度具有強制性;其次,相應的法律制度必須明確其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法律責任、制裁措施等條文,使審計結果公示以后,有相應的后續措施保障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得到及時整改;最后,審計結果出來之后,應確定審計結果公示的時間、形式、渠道等,確保審計結果公示的時效性以及民眾的知曉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