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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產權市場為國有資產存量提供了進退通道,有利于國有資產存量的結構優化,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為民營資本和外資參與國有資產重組架起了橋梁。加強產權市場管理,需要制定中國產權市場的發展規劃,改進對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監管,科學確定產權交易價格,規范企業產權出讓收入的處置工作,完善產權交易的社會保障體系。加速產權市場的法制化建設,必須明晰企業產權界定,規范產權交易經紀主體及其法律關系,依法規范資產評估程序,加強對產權交易的法律監督,構造完整的企業產權交易法律體系。
伴隨著國內外資本并購重組熱潮的興起,我國產權市場開始加速發展。然而,其發展狀況與現實需要卻有很大差距,既不能適應國有經濟加快實施戰略性重組的需要,也不能適應非公有經濟廣泛參與國民經濟各領域發展的需要。其中,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是缺乏法制化管理。
由于政府改革仍未完成,政府權力及利益的“條塊分割”直接決定了產權市場的相對割據和封閉性(銀純泉,2003)。即使在同一地區,有些政府部門也只承認本系統中介機構的評估結果,以致企業整體評估時,設備、流動資產以及房地產要有多個中介機構分別評估,造成價值難以準確判斷;同一企業的產權,由不同中介機構評估,結果相差懸殊,隨意高估或低估的情況時有發生,從而影響了產權市場的發展和產權市場競爭秩序的規范。尤其是國有企業產權的交易,往往涉及到企業資產、債權債務、職工安置、企業后續發展、價格確定、土地處理、金融債權安全、稅務等多方面問題,而政府多個部門(如國資監管、土地管理、勞動保障、稅務、銀行等)之間的相對割據,也嚴重影響到操作的規范和交易的成功(蘇穎宏,2000)。
在西方產權理論中,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權力(阿爾欽,1991)。產權不是物品,而是人與人之間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與其使用相關的關系(平喬維克,1995)。產權有諸多屬性,而任何人或組織都不可能完全擁有產權的所有屬性,因為擁有某些屬性會得不償失(巴澤爾,1997)。產權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為外部效應的更大程度的“內部化”提供行動的動力(德姆塞茨,1991)。產權交易的前提是產權的明晰界定,而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使產權交易有可能進入“鎖定狀態”,從而影響經濟資源配置和資源效率的提高。而產權交易中心則可擔負起節省交易費用的重任,從而為經濟發展和制度創新做出貢獻曾小春,2001)。
學術界對產權市場的重要地位(程紅,1996;林凌,2001)、運行機制(郭國慶,2004)、價格發現、規范監管(劉笑萍2001;岳士俠,2002;任鳳珍,2003)等進行了深入研究。有學者指出,在市場經濟自我調節功能難以充分發揮的現階段,各級政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的特殊角色不可替代。要確保產權交易的正常進行和產權市場的競爭有序,就必須科學界定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實施法制化管理(陳永忠,2003;浦再明,2003)。
本文擬在論述產權市場功能的基礎上,對加強產權市場管理尤其是產權市場的法制化管理問題展開深入研究。研究這一問題,對于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規范產權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增值保值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對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產權市場的功能
所謂產權市場,從廣義上說,它是指全部產權交易關系的總和,是指經濟改革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圍繞產權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為而形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這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產權市場。從狹義上說,它是指人們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具體場所,包括證券交易所、產權交易所、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等以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買賣或有償轉讓為內容的交易場所,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產權交易所。產權市場是多種生產要素整體集合運動的載體,是要素配置市場化的最重要形態,在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功能。
1產權市場為國有資產存量提供了進退通道
國有資產存量就是國有企業占有并支配進行生產經營的財產。目前我國國有資產存量占有格局的最大問題就是資產的“凝滯性”。一方面,許多部門的資產大量閑置或低效率運行,而另一些企業則特別需要這些整體的生產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存量資產的凝滯性,造成了低效資產無法“退”,高效資產無法“進”,嚴重損害了整個國有企業的競爭能力和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益。所以,國有資產存量迫切需要能夠自由流動,以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
產權市場的產生,為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提供了運行載體,成為國有資產存量進退的通道。發展產權市場,使存量資產自由流動,可實現國有資產“進”和“退”的雙向功效:一方面,那些經營管理好、創新能力強、有發展前途的企業,通過購買經營差的企業,實現生產規模的發展;另一方面,那些經營差、長期虧損的企業則通過轉讓產權收回資金,使閑置的生產資料得以有效利用,而且收回的貨幣資金還可用于搞活其他更有效的企業。因此,存量資產的一“進”一“退”帶動了兩類企業,從而在總體上提高了國有資產的經營效率。
2產權市場有利于國有資產存量的結構優化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國有資產存量在部門、行業、地區以及企業組織等結構狀態上嚴重失衡,致使我國的資源配置很不合理,市場作用難以發揮。存量資產結構的不合理主要表現在:①資產存量條塊分割嚴重;②資產存量在部門和行業之間的配置失衡;③不同地區產業結構雷同;④企業組織結構“大而全、小而全”。這種失調的存量結構給整個國有資產造成了兩方面的不利影響:其一,大量閑置的設備和連年虧損的企業不但占用了大量的生產資料,而且加重了政府的負擔;其二,那些效益好、競爭力強的企業則無法通過產權交易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實現規模經濟。因此,需要一個產權交易的平臺來打破存量資產的失衡狀態,推動存量資產的結構優化。
產權市場能夠實現資產的流動,引導資源重組,讓那些閑置的、效益低下的和競爭力弱的資產流向急需的部門;讓效益好、競爭力強的企業兼并效益低、競爭力弱的企業,促進社會資源在不同地區之間、不同行業之間、不同企業之間進行流動,以實現國有資產存量的結構優化。而且,產權市場還是各種產權信息的集散地,它的這種信息優勢也有利于企業進行跨地區、跨行業進行產權交易。
3產權市場為民營資本和外資參與國有資產重組架起了橋梁
據統計,2001年競爭性行業中的國有大企業虧損面高達89.9%。因此,如果僅僅依靠國有企業自身的資金實力來進行資產重組很難達到目的。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迫切需要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需要用非公有制形式來改造公有制。產權市場為非公經濟參與國有資產的改制、重組架起了橋梁,使國有企業的投資主體實現了多元化。通過產權市場,民營資本可以涉獵更多的發展領域,參與重點項目建設,進一步做大做強。
深圳產權交易中心的統計顯示,自2002年開始,民營資本購買國有企業股份的案例同比增長50%,而且這種趨勢還在增強。民營資本的活躍為產權市場的整體發展制造了“鯰魚效應”,讓整個市場顯得生機勃勃。產權市場還是一個吸引外資的平臺,是一個資本聯合的“婚姻介紹所”。產權交易所可以進行經常性的招商活動,進行“產權引資”??傊?,產權市場為非公經濟參與國有資產的改制、重組提供了運作平臺,是民資的入口,外資的橋梁。
4產權市場能夠提高產權交易的透明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過去進行國有產權轉讓,大多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由轉讓方尋找、選擇受讓方,通過一對一的談判確定轉讓價格。實踐證明,場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開的弊端,缺乏有效監管,容易產生不規范、不公正的現象,難免出現暗箱操作、私相授受、低估賤賣等問題,極易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產權市場實行集中交易,引進競價機制,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市場供求關系自主決定成交價格。這種做法不僅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而且由于成交價格是買賣雙方都滿意的價格,所以一般能比較真實地反映資產的價值,減少了行政手段干預所造成的價格扭曲,有助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廣州產權交易所1999-2002年間,通過市場機制直接為國家和企業挽回損失達3億多元,所有項目市場成交價比評估價平均升值41%左右。由此可見,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有效措施。
二、加強產權市場管理的若干問題
如上所述,產權市場是市場經濟國家促進企業競爭和經濟結構調整從而保證社會資源高效利用的一種有效機制。然而,在我國,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如產權交易問題上,始終存在一些認識誤區;企業產權主體缺位和虛化,產權轉讓的動力和壓力不足;體改不配套所造成的外部約束等使產權市場交易步履維艱,產權市場遲遲不能迅速發展,沒有對社會經濟起到應有的高效配置資源的重要作用。因此,探尋加強產權市場管理的有效途徑就顯得十分必要。
1制定中國產權市場的發展規劃
產權交易需要理論指導,產權市場的建立同樣需要清晰的發展戰略規劃。在產權交易成功的國家中,都已經建立了一個基本的關于產權發展規劃的框架。這個包括:普通法則、經濟觀點、問題和解決方案的發展規劃的框架,可以幫助一個新市場構成基礎的建立。但目前,我國產權交易理論還不成熟,市場的發展仍處于無序狀態,需要產權市場理論和實踐工作者做進一步探討。國家有關部門應該根據目前產權交易發展狀況盡快制定全國產權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
2創辦全國性產權交易中心和區域性產權市場
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健全產權市場網絡體系,逐步形成全局統一、縱橫結合的格局。首先,要建立全國產權交易中心,形成一體化格局。貫徹落實國家對產權交易所實現規范運作,并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的大型產權交易活動。其次,在縱向層次上,可以在市場便利、工業發達的地區建立幾個大型的區域性產權市場,負責組織一定區域范圍內產權交易的運作。再次,在實現縱向層次化的同時,還要根據產權交易對象的性質建立各種不同類別的專業易市場,以實現交易市場的橫向專業化。如企業兼并市場、資產拍賣市場、閑置資產調劑市場、租賃市場等。
3充分發揮政府在產權交易中的引導、規范和協調作用
政府應加強對企業并購的政策引導,使產權重組與企業并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長遠發展規劃,引導企業兼并向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方向發展。政府要嚴格規范產權交易主體的行為,國有資產產權的出售,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禁將國有企業產權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針對并購中的職工安置、銀行債務處理以及跨地區兼并中的財稅處理等問題,政府應該在稅收、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一些優惠鼓勵政策。此外,政府要注意在發揮組織作用的同時,一是不能直接干預具體的交易活動;二要杜絕政府官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防止官員幕后交易。
4加強對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我國目前的產權交易機構明確地隸屬于國家資產管理局一類的政府單位,官辦色彩濃厚。全國有200多家交易所,這樣分散不僅成本高,而且引起市場的混亂和無序競爭。因此,需要對已經成立的交易所進行清理、重組、整合??梢蕴剿鹘灰姿娌⑿问?,被合并的交易所作為新組建的交易所的會員單位,經紀公司或股東;也可以探索分所形式;還可以探索跨省區的區域聯盟體形式。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應該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嚴禁通過自營和炒買炒賣企業,從中牟取暴利;對其弄虛作假,,,損害交易雙方的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5科學確定產權交易價格
加強資產評估工作,產權交易時的價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如產權交易雙方的地位,產權市場的供求狀況等。但其底價應是特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的結果。必須嚴格規范資產評估機構的行為,對于違法亂紀者要嚴厲制裁。產權評估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特定的機構進行;對資產的價值,特別是無形資產的價值要得出合乎實際的結果,從而使資產產權的價格切實反映其真實價值。同時我們要切實保證資產評估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國家行政機關不應對其工作進行過多的干預,以保證其評估結果的真實性。
6規范企業產權出讓收入的處置工作
產權出讓收入應按產權主體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分別處理。一種是母公司賣子公司,國有企業的產權出讓方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直接擁有該企業出資權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產權出讓凈收入應該由該機構或該企事業單位收取,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處理,另一種是政府賣企業!其產權轉讓凈收入應納入國有資產經營的預算管理。方法有兩種:①由同級政府統一安排!將凈收入轉向用于支持國有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或增補國有企業的資本金。②國家授權的部門出讓國有企業產權,由該部門提出再投資方案,經同級政府同意后,用于再投資項目,在預算上列收列支。
7完善產權交易的社會保障體系
產權轉讓中職工的妥善安排有賴于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因此國家應著手建立新型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社會辦社會”,職工精簡或離退休后各得其所,避免造成社會震蕩。在我國社會失業保險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兼并企業應該盡量安置被兼并企業的人員。目前一些地方從實際出發,探索了一些有效安置職工的措施,例如:①實行一次性買斷工齡,作為自謀職業的費用;②實行待業培訓制度;③鼓勵出讓產權的企業多方安排職工;④對離退休職工實行綜合保險,社會管理。
8積極開辟通向產權市場的渠道
首先,應該容許集體企業轉為職工持股企業,發展股份合作制經營;變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為控股式管理;對經營不善的國有企業,所有權可以實行債券化,對這類企業國家逐步由所有權主體轉變為債權主體,對應的債務主體可以是金融性投資公司,也可以是個體或私營業主。其次,應積極推進交易市場的國際化。充分利用國內國際資本市場,擴大產權交易規模,增加交易品種。但向外商出售國有企業產權需要規范。最后,通過建立產權信息網絡為基礎擴寬產權市場的服務功能。建立規范的交易信息網絡,可以提高產權轉讓的成交率,降低產權交易成本,促進產權轉讓競爭機制的形成。同時,也可以為政府監管提供信息服務,從而有效地防止產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浪費和流失。
三、加速產權交易的法制化建設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產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必須以法律手段為保障。產權交易必須規范進行,既要解決因產權轉讓不規范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又要解決因產權市場發育不良造成的存量資產流不動的問題。
目前,雖然我國廣義的產權交易法律、法規體系已初具雛形,但我們不能回避這樣一個事實:現行產權交易的法規政策還不夠完善,有關產權交易規定的法律效力層次較低,至今未出臺一部產權交易的行政法規。在產權交易的具體過程中還存在許多違法行為,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產權交易的發展與完善。因此,加強產權市場的法制化建設已成為當務之急。
1明晰企業產權界定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產權界定是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力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產權界定有助于培育企業經營者的意識并為實施產權交易創造了前提條件。
產權界定是一種法律行為,即企業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歸屬是否明確。明晰的產權,劃定了人們活動的界限,最大限度地調動積極性,減少資源浪費和市場摩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但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很多國有或集體企業產權模糊,給改革深化和產權交易留下了很多隱患。因此,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下,必須用法律的形式明確產權的歸屬,明確產權主體的權力和義務。特別是對于國有企業,避免出現“產權殘缺”,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2規范產權交易經紀主體及其法律關系
產權交易經紀主體為從事產權交易經紀活動的經紀機構。目前,產權交易機構的法律定位大多不夠準確,主業不突出,資格條件較低,設立過濫。為了確保企業產權交易的健康進行,依法規范產權交易經紀機構的主體地位及其權責法律關系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產權經紀機構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定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的產權經紀公司;另一種是由國資授權控股公司設立的非獨立核算、以從事系統內部資產交易為主的產權經紀部。兩者設立的條件和程序是不同的。從事產權交易經紀活動必須具備主體資格條件,這包括兩層含義:第一是指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必須擁有經紀資格;第二是指產權經紀機構活動必須取得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頒發的產權經紀資質證。
產權交易經紀法律關系是指產權經紀公司為產權交易主體就產權交易提供居間、服務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產權交易經紀公司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3深化對產權交易法律關系客體的認識
產權交易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產權交易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企業產權。產權交易主體參與交易的目的就是為了轉讓或受讓其有權支配的產權,都是為了企業財產的占有、使用、經營管理、處置等目的。傳統上我們對產權交易客體的定義過于狹窄,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用于自由交易的資源的自由進出市場,從而影響市場分配資源的效率。隨著觀念的更新和市場改革的深化,我們應當認識到包括企業不動產、合約、退休金權等各種各樣的有形的和無形的權利都可以作為產權交易關系的客體用來交易。這就要求法律的規定要順應和符合這種發展趨勢,對產權交易的客體范圍的限制具有更大的包容性。這樣有利于市場機制的充分發揮和資源的最優化組合。
4依法規范資產評估程序
資產評估是一項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跨學科、跨部門的邊緣學科和綜合性工作。資產評估工作要達到優質、高效、客觀、公正,必須制定和遵循嚴格的評估程序,這是做好資產評估的關鍵。要為標準規范的資產評估程序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使評估程序受到嚴格的監控和規范,保證評估過程的有效和公正。評估人員在進行資產評估時,也要本著客觀、公正、獨立、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受行政機關、經濟當事人、政府的干預,如實反映資產評估的全過程,包括評估依據的條件、資料的來源、評估即價標準、評估途徑方法以及評估結論。評估機構必須樹立獨立意識和法律意識,嚴格按章辦事,不受外部條件的干擾和影響,做到言之有理,言必有據。
5加強對產權交易的法律監督
完善的外部監督機制對于規范產權交易行為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同樣重要。我國目前對于產權交易的外部監督主要集中于政府的一些職能部門和政府授權的某些公司。這些監督機制在實質上都屬于行政監督機制,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其中的違規操作。一方面,在共有財產私有化,即公共管理部門和國有企業在向已經登記注冊或運營的私有企業投資的過程中,有大量的公共產權和資金流失到私人企業或其關聯成員中;另一方面,在私有產權社會化的過程中,存在著大量欺詐違規的操作,損害了社會和民眾的利益,阻礙了產權市場的健康有序的發展。因此,應該轉換監督方式。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一樣具有保護國家財產的職責,必須依靠法律對產權交易過程進行監管,借鑒其他國家的市場法治經驗,加強對交易雙方的審核,嚴格規范和監控產權交易的各類市場和平臺,促進產權交易的規范化和公開化。
我國住房二級市場上的租賃市場起源于雙軌制下公房轉租及公房使用權交易的逐漸發展。公房上市問題則源于以非市場價出售公房;以非市場價格購得的住房只能獲得部分產權。這就是房改房部分產權的由來,也是目前公房上市所面臨問題的由來。
住房制度改革選擇的是存量住房與增量住房分別改革的方式,新建住宅采用新房新租、先售后租以及新建商品房市場所形成的增量市場價格的邊際調節與示范效應,形成了一個與舊住房體制并存的市場型住房經濟體制且日趨壯大。目前的問題是存量住房如何完全市場化以及存量與市場化了的增量的并軌。而放開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恰能完成這個雙重任務。
據抽樣調查,已售公房有上市意愿的約占已售公房總量的1/3~1/2.住房二級市場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市場發育嚴重不均衡;法規政策不完善,市場準入規則模糊,上市要求過于嚴格;收益分配缺乏標準和公平,出現住房分配不公的顯化和貨幣化;住房二級市場上的需求結構與供給結構不相匹配;等等。
理清住房二級市場的收益分配問題是規范和發展住房市場的關鍵之一。
本文對二級市場的收益分配問題進行理論分析,得出如下結論:
――如果承認房改前住房產權的初始安排及房改房出售后職工所享有的全部產權,那么已售房改房再出售的住房收益(不考慮地價)就應全歸職工。
――公房使用權價格評估應采用收益還原法,房租和地租分開評估。
――如果承認既定的產權安排為政府的一種隱蔽性義務和居民的一種隱蔽性權利,那么,公房上市或使用權交易的土地收益就應歸轉讓者所有。反推過來,職工住房福利的貨幣化中必須包括地租(價),亦即已購公房者應享有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
――對已售公房再轉讓的,應免征土地所有權價格;由于土地開發成本已計入房價中,亦不再考慮;但對轉讓時與購買時之間的土地增值,應比照土地增值稅處理。
在上述分析和判斷的基礎上制定發展和規范住房二級市場的政策
一、住房二級市場誕生的歷史背景及其誘因
1、住房二級市場的界定
從住房參與流通的時序結構來劃分,住房市場可以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次級)市場。香港分別稱為一手市場和二手市場。一級市場指新建住房流量的權屬首次讓渡的市場,如新建商品住宅的買賣、租賃等。二級市場指存量住房的交易市場,即住房權屬的轉讓或再轉讓的市場。在發展比較成熟、穩定的住房市場上,二級市場上的交易量是反映住房市場景氣的重要指標。
有必要區分住房存量與流量兩個基本概念。住房存量指某一特定時點上有形的住房實物資產的數量。因為有形的建筑物在其有效使用期內是相對固定的,故稱為存量。短期內住房的存量供給是無價格彈性的。每一時期住房存量供給的新增加量稱為住房流量(供給),亦即住房投資。住房存量變的變動就是住房凈投資額。還有一個“流量概念”�;�;住房服務流量,即每一段時期內住房的所有特征所提供的無形的消費效用的總和。住房服務可以看成是從住房存量在其壽命期內源源不斷“流”出來的,故稱為流量。住房存量的供求構成住房買賣市場(含新建住房市場與舊有住房市場);租賃市場上買賣的則是住房服務,其價格為租金。
目前,各地廣泛存在一、二、三級房地產市場之分。一種分類法是:一級市場指增量房產的買賣與租賃,即新建商品房市場;二級市場指存量房屋的買賣和租賃;三級市場指房屋使用權的轉租與轉讓(臧美華,1999)。顯然,三級市場上的房屋亦屬存量。上海、天津等地的劃分是:一級市場指土地市場(國務院1992年11月4日頒發的《關于發展房地產業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即規定“一級市場即土地使用權出讓”),二級市場指增量房地產市場,三級市場指存量房地產市場。本文則將住房市場分為一級市場(新增量市場)與二級市場(存量住房市場)。
如果存量住房的產權是清晰的,其交易并無多大可討論的價值,故私房交易不在本課題研究之中。本課題只研究以非市場價格(租金)獲得的住房如何再進入市場,具體包括以非市場價格購買的公有住房(即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亦稱為房改房)與非商品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上市問題。前者屬于住房買賣市場,后者屬于租賃市場(住房服務市場)。
2、雙軌制下公房轉租及公房使用權市場的逐漸發展
公房的轉租其實歷來就有。在住房行政實物配給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低租金導致的住房短缺極易誘發黑市行為,不過當時個人承租的公有住房轉租比例較小,主要是單位承租的公房,尤其是公有商業用房的高價轉租。
房租改革開始后,公房轉租的范圍擴大到公有住宅。當時公房轉租屬違法行為,為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所重點打擊、查處。但市場租金與政策性租金的可觀差額的吸引力使公房轉租屢禁不止,且數量越來越多,呈半公開化。
公房使用權的買賣則起源于實物換房。在八十年代末期,出于方便居民生活和工作的考慮,不少地方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成立了換房站,舉辦換房大會。由于換房存在地段、環境、面積等差異,因此在實物換房的基礎上發展為貨幣補償的差價換房,此后一直存在。
1994年天津的一些換房市場已變相為公房使用權的買賣市場。天津市河西區房地產管理局下屬的龍都房地產經營發展公司率先成為一個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中介者、經營者,當時引起業內人士的關注(陸巖,1996)。
在北京,公房使用權交易一直受到嚴厲禁止,如北京198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嚴禁出賣公房使用權”;199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查處非法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規定》一直執行到今。
在沈陽,80年代末就開始了群眾自發、秘密的地下隱形出讓房屋使用權活動。1991年沈陽市房屋租賃公司即開展了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試點。
上海市1996年率先推出了公有房屋置換的政策,展開了“差價換房”。1998年5月,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頒發了《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差價交換試行辦法》,允許住房承租人把不可售公有住房按市場交換價值轉讓使用權,或換購商品房,或互換使用。
1997年5月,武漢市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管理實行規定》,在全國首次公開允許直管公房承租人將使用權轉讓。
目前,公有住房使用權的交易(出租、轉讓、交換)在全國許多城市興起。
3、公有住房出售的價格序列及產權結構
(1)公有住房出售過程中的價格序列
1979年,國家城建總局從國家補助的住宅建設投資中,分別撥給陜西、廣西一部分資金,在西安、南寧等市進行建房全價(土建成本價)出售給私人的試點,從而拉開了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
1982年4月,國務院選定在常州、鄭州、四平、沙市等四個城市進行“三三三制”出售公房,售價仍以土建成本價為準,政府、企業、個人各負擔房價的1/3.1984底,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把北京、天津、上海及全國23個省的82個城市作為補貼出售公房的第二批試點城市。
1988年提出了不發補貼、優惠出售公房的辦法。優惠價以公房標準價即住宅建筑本體造價加征地拆遷補償費為基礎計價,扣除折舊、單位給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及一次性付款優惠等。據筆者(1995)估算,一般來說,新建住宅的優惠價為其標準價的80%左右,舊有公房的優惠價為標準價的60~70%.從1994年起,出售現有公有住房價格從標準價過渡到成本價。標準價按負擔價和抵交價之和測定。一套建筑面積為56M2的標準新房的負擔價,1994年為所在市縣雙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倍;抵交價按雙職工65年內積累的由單位資助的住房公積金貼現值的80%計算。
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
從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現有公有住房,原則上實行成本價,并與經濟適用房相銜接。經濟適用房按微利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其價格在成本價的七項因素上再加3%以下的利潤,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安居工程房則以成本價銷售。
集資建房、合作建房適用于經濟適用房的規定,但目前許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給予職工的優惠比較多,類似于優惠價。
公有住房出售價格的演變,反映了我國住房制度改革及存量住房市場化的漸進性。
(2)已售公有住房的產權約束
流行的觀點是:無論是土建成本全價、三三三制價、補貼價、優惠價還是標準價、成本價、微利價出售公有住房,由于購房者享受了或多或少的公家的補貼或優惠待遇,因此與按市場價購房獲得完全產權相比,用非市場價格購得的住房只能獲得部分產權,即對其所購房擁有的產權作出一定限制。這就是房改房部分產權的由來,也是目前放開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所面臨問題的由來。
對部分產權房的規定,最早見于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1992年1月1日《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1994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對部分產權再次作出了明確規定: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占成本價的比重確定。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租用權;原售房單位已撤消的,當地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售房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職工以成本價購買住房的,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不少地方明確規定了部分產權的比例,如北京市規定,職工按標準價或93年(含)以前按優惠價購買的住房,職工和原產權單位享有的產權比例分別為94%和6%.廣州市則規定,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職工和原產權單位的產權份額分別為80%和20%.應該說,國家政策對房改房上市早已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目前的問題并不在于應不應該放開住房二級市場,因為不放開關系到政府的聲譽與政策的“動態一致性”問題。目前的問題在于如何具體操作。
二、開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的必要性和經濟效應
1、放開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的必要性
(1)住房制度改革的連續性及住房市場化的整合從時間維度上看,房改方案雖多種多樣,但一直是朝市場化方向逼近的。從房租改革來看,從最初的發放住房券實行“空轉”、以息代租、提租補貼、小步提租不補到實行準成本租金、成本租金,市場化程度緩步前進。以房租占消費支出的比重來衡量的住房市場化程度1995年為20%,以住房價格市場化程度衡量的住房市場化程度1995年為33%(曹振良,傅十和,1998)。
從橫向來看,住房制度改革選擇的是存量住房與增量住房分別改革的方式,新建住宅采用新房新租、先售后租以及新建商品房市場所形成的增量市場價格的邊際調節與示范效應,形成了一個與舊住房體制并存的市場型住房經濟體制且日趨壯大。
目前的問題是存量住房如何完全市場化以及未完全市場化的存量與市場化了的增量的整合與并軌。很顯然,放開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允許已售公有住房和未出售公房使用權以市場價格交易恰好完成了這個雙重任務,這正是改革的歷史必然性。
(2)放開住房二級市場;
一種帕累托改進的住房市場化路徑改革的方式不外乎兩種:帕累托改進和非帕累托改進。前者因不損害任何人的既得利益,而又能增加某些人的利益,因而改革是摩擦最小的;后者因要損害某些人的利益,所以改革成本較大,但如果能用改革的收益對受損者進行適當補償,也能縮小改革成本,逼近帕累托改進(樊綱,1990)。如果我們承認公有住房售前及售后的產權安排,那么,放開住房二級市場,允許已售公房再出售和公房使用權交易,這兩種交易形式都是帕累托改進。
低租金制下公房使用權的凝固化、禁止流動是一種低度均衡,導致消費者效用損失和房產資源配置的效率損失(傅十和,1997)。公房使用權的交易能使交易各當事人均能受益:轉讓公房使用權者獲得了住房福利貨幣化的現金收益;受讓者通過支付使用權價格承租到了合適的公房;雖然受讓者仍只向國家交納低租金,但國家從交易中獲得了稅費;從事交易中介的企業獲得了傭金,各方效用均有提高,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傅十和,1997),亦即是一種利益最大化且改革成本最小的改革方式,一種最為順利最為理想的改革進程(樊綱)。
2、放開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的經濟效應
放開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的經濟效應有:
(1)制度效應:住房二級市場的發展,保證了房地產制度改革的連續性,為存量房地產的市場化與增量市場找到了一個銜接點與整合點,加快了住房新體制的建立。
(2)消費效應:住房實物補貼的貨幣化會增加居民的消費選擇空間,提高消費效應(傅十和,1997)。居民可以利用住房二級市場以舊換新、以小換大、以遠換近,改善居住條件,促進人力資源的流動。
(3)資源配置效應:存量房產上市交易,能調劑余缺,引導房產資源在市場機制下的合理配置,實現存量公房的真正價值。二級市場上的抵押貸款擴張也為銀行的大量存款找到了投資機會。
(4)刺激住房一級市場:已售公有住房上市后的購買者一般是無力購買新建商品房的人,而售舊房的居民利用銷售收入、儲蓄及抵押貸款可以購買商品房,如此推來,二級市場的發展不但不會吸走一級市場的購買力,相反,反而會吸納、消化一級市場上的積壓商品房。
(5)對經濟增長的拉動效應:居民售舊后重購的住房其面積一般大于原舊房,因此新增住房需求量蔚為可觀。據估算(謝家瑾,顧云昌等,1999),放開住房二級市場,全國城市和建制鎮每年可增加住房需求量平均約2800萬M2左右,對空置住房的消化吸納及住房投資有很大的拉動作用。
(6)可以減輕地方政府負擔,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政府在一級市場上的各種非住房工資補貼、優惠或免費可以通過二級市場回收。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對二級市場房地產交易征收下列稅費:賣方繳納5%的綜合稅率(含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殖稅、個人所得稅)、1%的土地收益金;買方繳納2%~4%的契稅、0.50/00的印花稅、10/00~2%0的產權登記費;買賣雙方各繳0.5%~1%的交易手續費,能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三、我國住房二級市場發展的現狀及主要問題
1、已售公房上市意愿
購買公有住房的人主要是為了自住,究竟有多少已售公有住房有上市意愿?下面的一組調查數據給出了一個粗略的估計。
北京市曾對懷柔縣一個505戶的居住小區進行的一次典型調查表明,已售公房的出租、出售市場容量約占已售公房總量的30%左右1.上海市1996年在長寧區、青浦縣、南市區分別對4300、7700、4600多戶已購公房戶進行了問卷調查,結果表明:其中想通過已售公房上市來改善居住水平的分別占31.9%、33.1%、33.7%;在嘉定、虹口、徐匯、靜安等區的調查結果也大體在1/3左右2.溫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去年的抽樣調查表明:40%的家庭表示只要房改房上市并脫手,將購買力100~120M2的新房。
一項對秦皇島市1000份問卷調查的統計分析表明:對住房條件不滿意的有41%;若允許公房上市將出售現有住房的有27.5%,待條件允許再售的有23.7%,即有出售現住房意愿的占51.2%.3由杭州市房改辦牽頭舉行的“房改房上市意愿”市場調查表明:80%的人們對現有居住條件不滿意;約56%的人表示,只要房改房可以上市并有合適的房子,他們將會在1~2年內通過賣舊房來買商品房,或出租舊房買新房。
可見,已售公房有上市意愿的約占已售公房總量的1/3~1/2.
2、住房二級市場上的交易形式
除了已售公房的再出售、出租、抵押等交易形式外,住房二級市場上的交易形式還有多種:
(1)“貼價換房”,指已購公房住戶與開發商之間“已舊換新、差價補貼”。居民以舊有公房向開發商換取新建商品房,并支付差價;開發商回收舊房以安排拆遷戶、再出售或委托房管部門經營。如常州、姜堰市等。
(2)公房使用權置換。居民將自己承租的未(不可)出售公房按協定的價格可以以下列形式進行交易:
A與其它出租的公有住房相互交換使用,支付差價,即所謂“差價換房”。
B將公房使用權作價換購商品房、私有住房、平價房、安居房等;
C將公房使用權轉讓給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屋置換公司或居民,獲得相應補償費。
后兩種方式中,受讓方繼續按現行租金政策與公房產權單位建立租賃關系。
公房使用權交易主導了天津住房二級市場,在上海亦頗為流行。
(3)購買、上市并步走。如青島市去年年底規定,居民承租尚未購買的公房,如果找到了買主或換房者,可將購買該住房與上市出售或交換并步走,價格商議,且增值收益歸己。
靈活多樣的交易形式活躍了二級市場,也反映了群眾的創造性。
3、我國住房二級市場交易規模
從1996年開始,全國有35個大中城市開始了住房二級市場試點工作;從1997年開始,這些城市已基本放開了二級市場,一些城市如上海、天津,住房二級市場已初具規模,但與香港二級市場高達85%的轉手率相比,大陸的住房二級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且存在嚴重的區域不平衡。以下一組數據反映了一些城市活躍的住房二級市場。
上海住房二級市場是全國最活躍的,下表列出了上海近年來住房二級市場交易興旺的有關數據。
1998年全上海市差價換房總成交戶數為5029戶,總成交面積16.63萬平方米,其中轉讓4388戶,面積14萬平方米,金額2.97億元;交換641戶,面積2.63萬平方米。
天津市1996~1998年全市累積辦理直管公房置換34455戶,建筑面積約115.2萬平方米;其中交舊房購新房5433戶,占16%;以小調大21821戶,占63%6.江蘇省房改辦自97年6月起在南通、江陰、常熟三市進行已購公房上市交易試點以來,三市共成交了3252套,出售已購公房后又再購新房的有3049套,南通市每戶新購住房面積平均增加了32平方米,江陰為38平方米,常熟為53平方米。
武漢市房地產交易互換中心從96年初開始試點,到97年10月共辦理直管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3423戶。
4、各地發展住房二級市場的政策
目前,北京市的已售公房上市方案仍在討論中,但全國許多城市已經出臺了各自的政策和規定。
(1)關于入市時間限制。上海、溫州、唐山、牡丹江等市允許房改房出售后即可上市;深圳規定部分產權房須住滿一年后才可入市;廣東規定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房須住用五年,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須住用一年才可上市。
(2)上市準備工作。秦皇島、廈門、廣西的大部分城市已全面展開了職工住房普查;鄭州、南京也建立了職工已購公房查詢系統,為二級市場的開放做好了基礎性工作。
(3)稅費與收益分配。大多數城市采用了優惠的稅率與費率來刺激二級市場。如天津自98年起將房改房上市交易稅費由13.3%降至5%.上海對已售公房再出售征收5%的綜合稅率及1%的土地收益金,售后6個月內再購住房的,對售房收入中用于新購房款的部分減免綜合稅率;不可售公房交換使用,對取得收入的一方征收5%的綜合稅率;換購商品房、私房的,先對轉讓收入征收5%的綜合稅率,以后6個月內再購房的則退還所征稅。福建的稅制與上海市相似。柳州僅對賣方按成交價征收0.5%的土地收益金和3.5%的綜合稅率;售房后6個月內再購新房的,如果購房價格高于售房收入的,退還所繳綜合稅。啟東市的做法則比較特殊,公房上市稅費與私房交易一樣對待,單軌制運行,稅率雖高,但人們仍可以接受,操作起來也比較方便,且便于監察、財政部門監督(王鳴,俞茂昌,1999)。
(4)二級市場上的抵押貸款。一些城市為二級市場推出了購房抵押貸款,如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今年推出了二手樓按揭貸款,貸款年限為8年以內,最長不超過10年。建行福建省分行今年4月推出了二級市場住房貸款,貸款最高額可為二手房評估價或成交價的6成,最長期限20年。杭州給二手房予以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和新建商品房一樣為15萬元,最長期限20年;二手房公積金貸款額最高不超過二手房轉讓評估價的50%,組合貸款不超過70%.最近北京農行也推出了期限可達15年、貸款額可達評估價的七成的二手房按揭。
(5)二級企業上的抵押貸款擔保。上海長寧區建立了置業服務公司,提供按揭擔保,10萬元以下僅收700的擔保費。成都市擔保公司是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的下屬機構,從98年10月底正式運作到今年元月底,共承辦了156戶個人住房置業貸款擔保業務,擔保金額達1300多萬元。江蘇省廣廈居民住宅貸款擔保有限公司也于今年年初成立。
(6)二級市場上的中介服務。二級市場發展較快的地方,中介服務也較完善。天津至98年底,共有房地產中介企業341家,房地產經紀人1622人。上海房屋置換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市擁有108家連鎖店,提供登記上網、勘察估價、置換、租賃、收購等業務;上海房屋租賃業網絡搭載在“上房置換網”上,已于今年4月啟動;長寧區還成立了收購公司,讓居民可以先獲得售房款再買房。
各地豐富的探索方案為規范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制定有關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5、我國住房二級市場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住房二級市場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住房二級市場發育具有嚴重的區域非均衡性。一部分地區已購公房上市和交易都很活躍,一部分地區住房上市比較活躍,但交易清淡,還有部分地區公房上市和交易均不活躍。
上海住房二級市場無論是房改房上市還是公房使用權交易,都很活躍。
天津公房使用權交易一枝獨秀,房改房上市反應并不積極。
北京目前尚未出臺關于二級市場的政策規定。
浙江省房改房上市辦法公布后,各市縣反應冷淡,很少動作。
成都二級市場也很清淡。在去年9月由政府部門出面舉辦的“98秋季商品房暨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會”上,二手房出售不過30套,約3000平方米,僅占整個交易會成交額的1%.今年初,重慶公房上市更為冷淡。
以公房上市交易置換為主的98青島商品房展銷會為期三天,咨詢的市民達14萬多人次,但實際登記交易的還不到2000戶,看者多,買者少。
福州自去年開放二級市場以來,實際成交僅17戶,與該市已購公房的8.6萬戶相比,太微不足道了。
武漢今年三月舉辦了“已購公房上市交易大會”,但成交量僅是個數。廣州2月1日出臺已購公有住房上市規定以來,成交亦是寥寥。
成交不旺的原因主要有:實物分房的末班車促進了住房建設,擠占了市場容量;居民購房主要是為了自住,要賣舊買新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等待人口結構的變化及人員的流動;舊公房的市場價格相對于居民的收入來說仍然太高;對房改房上市的規則理解不夠;商品房不理想;單位阻力大,一些單位以住房控制職工,阻止公房上市,一些單位仍在水電、物業管理等方面給予補貼。
(2)已售公房產權發證工作有問題,阻礙房改房入市。
居民只有取得了合法的房產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后,才能進行房地產交易。但目前許多地方公有住房出售以后,買房者遲遲拿不到產權證。如武漢市,許多產權單位收了職工的錢后,遲遲不辦證,目前已購公房50多萬套,但住房證、土地證辦結率僅為1/3.9又如成都市,1996年開始出售全產權房,迄今已辦理所有權證20余萬份,但相當部分被職工所在單位扣留,尤其在科研單位更為嚴重,因為單位擔心人才流失。這也是成都市住房二級市場遲遲未能啟動的主要原因之一。10廣東一些單位則規定職工未在單位服務一定年限(10、15、20或25年),就拿不到產權證,不能上市交易。
(3)二級市場相關的法規政策還不完善,市場準入規則模糊,上市要求過于嚴格。
不少地方尚未出臺二級市場的相關法規與政策(如北京),有的城市目前還是禁止中介機構經營、受理公有房屋的使用權買賣的中介服務(如無錫)。
部分產權房相當于職工與單位共有,但各自精確的比例到底是多少,還很模糊,致使一些地方因擔心收益分配不公而遲遲不能出臺政策。在轉售已購公房之前須購買剩余產權及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未得收益之前就必須先付一大筆錢;原產權單位施加的約束及上市時間限制等,這些都妨礙了入市的積極性。有的城市規定一定級別以上的干部住房暫時不準上市。
(4)住房二級市場上的中介服務、金融服務發展滯后。
由于二級市場運作尚處在摸索之中,相對于一級市場來說,經紀服務、估價服務、咨詢服務、銀行信貸、按揭擔保等市場服務明顯落后,甚至空缺。不少經紀企業規模小,操作落后,信息網絡貧乏,市場透明度不高,欺騙行為、暴利現象時有所見。由于缺乏對已售公房產權及公房使用權交易性質的清楚認識,導致二級市場上的估價方法不當,很粗略。合格的估價機構太少,滿足不了市場需求。如天津市98年底共批準26家房地產評估機構,其中18家為臨時機構;該年共評估房地產926件,但該年私房交易量為5065件。12絕大多數住房抵押貸款仍集中在一級市場上。
(5)收益分配缺乏標準和公平,出現了住房分配不公的顯化和貨幣化。
首先,對出售已售公房、轉讓公房使用權的收益中的哪一部分進行分配,按什么比例分配在理論和實踐上均存在爭議,尤其忽視了對土地收益的評估、分割。由于缺乏一個完整的職工住房數據庫,使得一些用不當或非法手段多占住房的人大發橫財。不少地方片面追求活躍市場,忽視了社會公平,稅費減免特別優惠。另一些城市則因擔心國有資產流失,使不公平合法化、貨幣化,而采取了嚴格的收益分配辦法,或者不敢及時出臺有關政策。
(6)住房二級市場上的需求結構與供給結構不相匹配。
已售公有住房大多面積較小,房型設計欠合理,設施老化嚴重,物業管理落后。想出售已購公房的人大多數是為了改善居住條件。但如果買不到合適的新房,賣舊就受到抑制。而新建商品住宅的高價使工薪階層難以承受。因此二級市場的啟動有賴于一級市場的調整,尤其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另外,貨幣化分房方案實施的程度決定了二級市場上的有效需求,如果未分到公有住房的職工不能獲得足夠的補償,是無法以市場價購買舊有公房的。
四、對住房二級市場有關問題的理論分析
1、公有住房產權邊界及住房福利的貨幣化
追溯公有住房投資來源,公有住房的產權包括了國家產權、職工產權和企業產權(曹振良,1996)。職工產權是由國家和企業對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的扣除形成的,由此導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低工資與低房租制,國家和企業必須以遠低于影子租金的政策性低房租來保障職工的住房消費權益。職工低價承租公房的權利可視為一種計劃權利,相應的,表現為國家和企業的一種計劃義務(盛洪,1991)。
如果把公有住房初始投資看成是一個股份組合,那么公有住房的產權結構可以視為一種股權結構,公房使用權轉讓收益應按這個股份比例來分配。這個精確的股份比例究竟是多少?這是另外一個課題的研究內容。據1996年一項由北京市房改辦、人大投資系、北京房地產研究會共同對公有住房產權界定與相關政策進行專題調研的結果顯示:公有住房產權中1/3歸職工,2/3歸國家和企業,這個結論是否具有普遍性,尚待驗證。
從公有住房出售的價格構成中,可以反推出國有住房產權的界定。無論以何種價格購買公有住房,國家均從基準價格中扣除了工齡折扣(相當于買房前未含足的住房消費含量的一次性補償;如果買房后不再補發住房補貼,則還包括了未來年限部分住房消費含量的提前一次性補償)即住房福利(暗貼)的貨幣化、現住房折扣、一次性付款優惠等(后兩者類似于商業促銷上的折扣優惠),職工向原產權單位交納的購房款應相當于職工買回了住房中的國有產權及企業產權份額,從這個角度看,無論職工以何種價格購買到了公有住房,均應視為職工取得了住房的完全產權(全部住房資產價值份額)。這種計劃權利和計劃義務的產權化與貨幣化及其交易,就是一種市場化過程(盛洪,1991)。但公有住房出售時未考慮到地價,這個問題將在后文中討論。之所以會出現不同的公房出售價格,主要是住房價格和職工收入在不斷變化。優惠價與當時居民收入的比例應該大體上近似與現在成本價與職工收入的比例。顯然,如果我們承認房改前住房產權的初始安排及房改房出售后職工所享有的全部產權,那么已售房改房再出售的住房收益(不考慮地價)就應全歸職工。一個例證是:在啟東市,房改房上市征求原產權單位意見時,沒有一個單位提出要與職工分享售房收入,他們普遍認為,當初房改售房是從優惠中還了一筆歷史帳(一次性住房工資補償)(王鳴,俞茂昌)。
>同樣,公房使用權的買賣也是住房福利產權化和貨幣化的一種方式。低價承租公房者獲得了隱蔽性的實物福利,相當于市場租金與政策性低租金的差額,這差額的資本化現值就是公房使用權買賣的價格,即住房暗貼的顯化(傅十和,1997)。
住房福利的貨幣化,其所需貨幣來源于住房二級市場上的購買者和置換受讓者,他們的貨幣選票則來源于貨幣化分房方案實施過程中所發放的住房補貼,即未分到公有住房或標準不夠的職工所應獲得的住房補償。因此,住房二級市場的啟動和發展有賴于住房福利貨幣化的進程。
2、公房使用權交易的性質及估價辦法
本文一直沿用了實踐操作中“公房使用權交易”這一概念,實際上,與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出讓、轉讓不同,公房使用權的交易實質上是公房租賃權的交易,只有先取得租賃權,才能享有使用權,公房使用權價格的實質是獲得低價承租公房的權利的價格(傅十和,1997;徐大章,1997)。在現實生活中,公房使用權的買賣表現為房租證的買賣就是例證。因為公房使用權交易的受讓者支付使用權價格后,繼續與原產權單位保持租賃關系,交納政策性低租金,顯然,公房使用權價格的存在只是因為市場租金與政策租金存在一個差額。如果公房租金達到市場租金水平,公房使用權轉讓中的受讓者除了向國家交納市場租金外,難道還會愿意向轉讓者支付一個使用權的價格嗎?亦即當公房租金市場化了以后,公房使用權價格就變成零了,顯然這是個悖論。因此公房使用權交易實質上是低價承租公房的權利的讓渡。后文仍沿用公房使用權交易這一習慣說法。
了解了公房使用權交易的性質,就可以找出合適的估價辦法。公房使用權價格就是取得公房使用權后所預期凈收益的現值。凈收益即公房市場租金與政策租金的差額。簡而言之,公房使用權價格是公房市場租金與政策租金的差額在公房承租期內的貼現值之和,用公式表示為:
其中,P:單位面積公房使用權價格
MRi:第i年單位面積公房的年影子租金(市場租金)
SRi:第i年單位面積公房的年政策租金
ri:第i年的貼現率
n:公房承租年限
以上方法實際上是收益還原法。顯然,只要政策租金與市場租金仍有差額,公房使用權就有價格;一旦公房租金完全市場化,公房使用權價格就為零。因此,公房使用權價格隨租金改革幅度而降低。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的的成本估價法(徐大章,高翔,1999;李新年,楊士鳳,1999)亦頗有新意。他們認為公房使用權價格就等于公有住房的現在市場價減去公有住房當時的實際售價,亦即公房使用權價格就是原公有住房產權中職工產權的貨幣化。公有住房的現價用同類商品住宅的平均價格作參照。這種方法的缺陷是:(1)未考慮地價的影響,如果商品房價格中未包含地價,那么用1%~5%的地理位置、環境地段調節系數是遠不夠的,因為大部分已售舊公房處在市中心或交通要道;如果商品房價格中已包含地價,則再用調節系數則是重復。(2)將住房職工產權概念視為一個靜態概念,事實上,隨著貨幣分房方案的推行,職工工資中住房含量逐漸提高,從而公有住房中職工產權份額逐漸減少。設想明天公房租金一步到位完全市場化,則明天公房使用權價格為零!據他們的實證分析,用成本法評估的公房使用權置換價格,基本上是同類商品住宅平均價格的65%~75%,意即公有住房中職工產權的份額為2/3以上,這與前面提到的1/3不盡一致,因此,其可靠性有待進一步驗證。
故此,筆者主張采用收益還原法,房租和地租分開評估,市場租金以同類或同一供需圈內的私房租金或商品房租金作參考,或按租金的六項(不含地租)因素測算;還原利率采用出租住房的投資收益率,政策租金由政府所規定的租金改革日程決定。這種方法能充分反映租金改革路徑給使用權價格帶來的影響,故比較準確、公平。對于公房使用權交易比較活躍的地區,也可采用市場比較法。至于地租地價如何處理,下文再討論。
3、住宅用地定價理論的重新思考
古典經濟學家認為,作為天賦資源的土地,其報酬是一種經濟盈余,即土地租金是土地產出總收益扣除非土地要素報酬后的剩余。土地租金的資本化即為地價。把該思想運用到住宅用地來看,住宅用地地租應是居民收入扣除非土地服務消費后的剩余。居民收入高低決定了住宅用地地租地價的高低。
我國的公有住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均采用劃撥土地使用權。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除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梢?,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無償,也可以僅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受讓方應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由轉讓方將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劃撥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出租營利時,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依上述規定,目前出臺的一些公房上市辦法規定(即使成本價購房也)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給國家。這在法規政策上是一致的,、但存在以下問題需重新探討:
(1)成本價及經濟適用房售價均包含了建設用地的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必交納征地費。征地費實質上是土地所有權價格,不應由建設單位或購房者承受,應由國家承受(傅十和,1994)。這需在法律上進一步澄清。
在現實生活中,劃撥土地使用權上的建設單位實際上交納了許多類似于地租(地價)的費用,如市政公共設施等大配套工程、住宅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及非經營性公建配套、貨幣還遷時的拆遷補償費等,因此,非市場價住房重新上市時,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時,至少要考慮實際上有償使用的程度(田耀東,1998)。
(2)實際出售出租的公有住房基本上沒有包括地價(地租),這是否意味著居民免費享用土地使用權是一種國家給予的福利,或是由于居民收入無法承受地價(地租)而給予的隱蔽性補貼?因為如果居民不參與住房二級市場的話,他就能永久地無償享受土地使用權。如果我們承認這種既定的產權安排為政府的一種隱蔽性義務和居民的一種隱蔽性權利,即職工事實上享有土地使用權,亦即地價只不過抵交了政府所欠(羅演廣,1999),那么,公房上市或使用權交易的土地收益就應歸轉讓者所有。
(3)既然規定公房上市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亦即受讓者必須支付地租地價。這就說明受讓者有支付地租地價的能力,而這種支付能力來自于貨幣化分房后的工資中的住房消費含量的增加。這就說明了國家已經考慮到了職工收入中的住房消費含量必須足以支付房地產租金或價格。反推過來,職工住房福利的貨幣化中必須包括地租(價),亦即已購公房者應享有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
即使我們承認了已購公房者享有完整的房地產權,也并不意味者其轉讓收益全歸轉讓者。我們可以將土地價格分為三部分:
A(純粹)土地所有權價格,即由絕對地租所資本化而形成的地價。在土地私有制下,最劣等土地也必須交納地租,即絕對地租,它代表了土地所有權經濟上的實現。既然城市土地公有,那么,每個人都應享有一定的無償使用權(戴曉華,1999)。筆者認為,每個人應享有的這種不可剝奪的居住于土地上的權利應是指免交純粹土地使用權價格。實際上,我國農村住房私有制的發展主要是因為宅基地基本上是無償使用的。
B土地開發投資:與住宅建設直接相關的土地開發投資包括拆遷補償費、三(七)通一平等費用,這應該由住房購買者或租賃者支付。事實上,這部分土地開發投資在實踐中都已計入住宅造價中去了。
C由社會投資引起的土地增值即級差地租。社會投資引起的外部性或溢出效應,會使不同區位的土地優越度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從而引起地租地價上漲,這部分增值應由土地使用者與社會分享,即根據土地增值稅來處理。
根據上述理論,筆者認為,對已售公房再轉讓的,應免征土地所有權價格;由于土地開發成本已計入房價中,亦不再考慮;但對轉讓時與購買時之間的土地增值,應比照土地增值稅處理。
由于我國的土地增殖稅僅對房地產轉讓征收,未對房地產租賃征收,但可以比照土地增值稅率對地租的增值部分征收土地收益金。
上述理論也可以用來對今年來討論熱烈的土地年租制進行一下評述。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支付改為在出讓期內交納相應的年租金,可以解決土地使用者的“流動性約束”問題,不失為一種可行的辦法,實踐操作也證明有效。但對經濟適用住宅用地采用年租制則需謹慎,經濟適用住宅用地采用劃撥制,如果年租的現值和等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那么購房者負擔反而加重了。應當考慮的對策是: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定期課征土地保有增值稅。我國尚無對房地產保有征增值稅的規定,應加緊制定。
4、住房二級市場上的公平與效率
住房二級市場上的公平與效率問題主要體現在轉讓收益的分配問題與刺激二級市場發展的替代關系中。目前大多數地方的轉讓收益分配向轉讓方傾斜,意在刺激市場。但也有的地方并不給予稅費優惠照樣也能搞活二級市場,可見,稅費優惠并不是刺激二級市場的唯一辦法。
另一個焦點問題是低價、非法多占公有住房的人通過二級市場大發橫財。這是個法制或廉政建設問題,依法查處即可,硬性規定某些級別的干部住房不準上市反而不公平。
受讓方的公平問題取決于貨幣化分房方案實施的進展。如果給未分到公有住房的新老職工給予應有的足夠的住房(存量或增量)補貼,則住房福利補償就會趨于平等??紤]到貨幣分房方案無法在所有地方(企業)一步到位實施,應該允許已售公有住房以非市場價(如優惠價、成本價、微利價)轉讓給原產權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未獲得足夠住房補貼的新老職工;轉讓者再購新房時,超標準面積以市場價計,這樣亦能調劑余缺,改善資源配置。
提高市場運行效率的另一種方法是降低市場交易費用。住房市場上的交易費用非常巨大,信息搜尋成本、查勘估價、法律服務、談判簽約、申請按揭、尋找物業管理等,不但每一種活動都需付出貨幣成本,每種活動本身也存在效率問題。據估計,即使在美國,與住房買賣相關的交易費用達住房價格的8%~10%.因此,完善二級市場上的中介服務(如經紀服務、估價服務、法律服務按揭服務)與政府管理服務(信息、政策公布、產權繕證服務等)是刺激二級市場發展的重要措施。
五、結論:發展和規范我國住房二級市場(第9頁)的幾點建議
1、市場準入規則建設
(1)凡已取得合法的房地產產權證書的已售公有住房,不應作上市時間限制。
(2)建立已售公房及公房使用權上市交易申請審核制度。凡以市場價出售所購公房后,不準再購買非市場價房。
(3)已購公房返售給原產權單位或其他符合條件的中低收入者時,可以按房改政策價交易,并可繼續申請購買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但超標部分應按市場價。
(4)以低于成本價購買的公房上市時,應補交購房時成本價與原價的差價額及差價利息,但可以允許公房出售后再補交。
2、政府可采取的措施
(1)盡快確認已購公房居民的房屋權屬及產權份額,及時發放產權證件。
(2)在貨幣化分房和住房二級市場放開之前,各地要進行住房普查,建立城鎮職工住房檔案或居民住房數據庫。建立各級房地產交易中心及相應的信息網絡,及時反映、公布土地、各類房屋的上市量、成交量、價格走勢等。
(3)稅費優惠。政府可以根據財力及二級市場發展情況實行不同程度的稅費優惠。稅制設計要旨在鼓勵賣舊買新改善自己居住條件的交易??刹捎猛硕愔埔怨膭钭》肯M,即對售房收益征收較高的綜合稅率,在六個月或一年內再購房的,如果再購房款大于原售房款,所征綜合稅率全額退還;如果再購房款小于原售房款,所征綜合稅率按再購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還。
(4)降低一級市場上的商品住宅價格,大力扶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通過刺激一級市場上的需求來刺激二級市
(5)大力發展二級市場上的中介服務,培訓房地產評估、經紀、法律服務等專業人才,并建立相應的行業協會。
3、發展二級市場上的住房消費信貸。
比照一級市場按揭,發展住房二級市場上的組合貸款;成立住房收購公司,為居民售舊買新提供便利;成立住房擔保公司,該公司可以儲備部分廉租房,以周轉違約貸款者。
4、估價方法的改進
公房使用權價格宜采用收益還原法或市場案例比較法,將房租與地租分開評估;利用重置成本法時需重新測算職工住房產權份額以確定公房使用權價格占成本價的比例。已售公房轉讓時,房產與地產應分開估價,可采用任何適用于私房或商品房的辦法估價。
5、增值收益處理
對原購房合同中規定的收益分配比例應予以承認與執行??鄢龖U的與交易有關的稅費外的房產收益(房價與房租)應全歸轉讓者所有;對地價(地租)的增值額(轉讓時的地價(地租)與購進時的地價(租)之差)比照土地增值稅條例課征土地增值稅。1
6、截斷福利分房體制,實行貨幣化分房
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的新參加工作者,直接將住房消費含量納入貨幣工資中,對原來未承租到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積標準不足的老職工,可以一次性補足以前未享受到的住房補貼,此后與新職工同樣對待,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未享受到住房實物補貼的職工也能公平地獲得補償,并形成住房一、二級市場上的有效需求。實行貨幣化分房的關鍵問題是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此課題不在本文研究范圍內,不過,目前有些城市如貴陽等地的貨幣化分房方案已進入操作階段,可資借鑒。
鑒于中低收入者占中國居民很大比重15,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可以考慮實行住房福利的社會化,即少用企業補貼與折扣,多用政府貼息、減免稅費與地價等方式來增加居民的住房有效需求,減少職工對企業的依賴與住房產權的模糊度。
7、舊有公房的物業管理
將舊有公房由原產權單位組織的分散化的物業管理委托或設立專門的物業管理公司來承擔,原產權單位給予職工的各種生活設施開支補貼(如水、電、煤氣等費用)可以貨幣形式納入工資,以減少職工對單位的依附度。
注釋:
1.吳軍,《北京為已售公房上市準備了什么?》,《北京房地產》199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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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地產報》19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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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地產報》1999年5月25日
10.房地產報》1999年6月15日
11.《中國房地產報》1999年1月1日
12.天津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綜述1998》
13.最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了《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通知從1999年8月1日起,對住房二級市場稅費大幅減免,如對個人購買并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出售時免征營業稅,暫免征土地增值稅;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等。
14.1999年7月20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頒發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出售方應繳納不低于住房坐落位置的標定地價10%的土地出讓金;職工個人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取得的價款,扣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和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以及有關稅費后的凈收益,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積標準內的凈收益按超額累進比例或一定比例繳納,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凈收益全額繳納。
15.1998年7月召開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國家將根據城鎮居民不同的收入,建立不同的住房供應體系,市場價的商品房約占10%,經濟適用房約占70%,廉租房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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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的第三天,多數日本人還在享受新年休假,日本多家報紙相繼報道了一條海外消息:印尼政府保健省指責日本味素公司印尼分公司的產品違反伊斯蘭教徒信條,命其三周內收回所有上市產品。隨后,該公司日方社長及日方數名人員被逮捕,工廠暫時停工(注1)。
據報道,該公司1998年起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美國產的某種酶,而這種酶乃是從豬內臟提取的。人口近二億的印尼國民的80%~90%是伊斯蘭教徒,印尼市場出售的食品都要貼有伊斯蘭教徒可以食用的標志。2000年9月,該公司再次申請可食用標志時,被指出使用不合法的酶,并受到當局勸告,要其自行回收上市的不合法產品。然而該家公司只更換了生產環節的酶,沒有在流通環節上采取行動,以至于發展到被公開指責并被公開要求回收其產品的地步。數日后,印尼總統及當地大學的教授先后發表最終產品無問題的見解,社長等人被釋放,工廠在更換酶之后重新開工,事件表面上看似乎已得到解決。
然而各種現象表明,此事引起的嚴重后果遠未結束:味素產品在事件后迅速從各家超市、商店包括街頭小賣鋪里消失;有些市民在聽到廣播后,將已買的味素當作垃圾扔掉;在印尼首都雅加達,一些憤怒的人舉行抗議游行并在寺院前當眾焚燒味素包裝袋(注2)。據報道,該公司四種產品年產約4萬噸、其中90%在當地消費。這樣,即使是短暫時期內的停止銷售,也可推知其損失相當嚴重。此外,味素產品在其他伊斯蘭國家的銷售亦受到影響,在東京證券市場上,日本味素總公司的股票價格也在事件之后暴跌(注3)。
日本味素公司在全球擁有多家分公司,它1969年進入印尼市場、其產品在印尼調味料市場銷售量占首位,在印尼生產的味素產品產量約占味素公司全球產量的十分之一。然而擁有長期在其他國度生產、銷售、經營經驗的公司,為什么還會產生此類問題?事件之后,各種推測假說紛紛出臺,這里無意去一一辨別。作為非直接經營者的我們,所需要的不是去苦慮今后的具體經營方針或對策,而是應當從這件事的發生背景去重新認識開發異文化國度的經濟市場和進行異文化交流時應注意的問題。
二事件告訴我們什么
今日世界每天都發生著人員的互動、文化的互相接觸。尤其是經濟方面的交往,幾乎象一日三餐一樣平常和頻繁。人們會把他國持有的信仰或各種習俗作為“奇風異俗”來介紹,但是有多少自詡為文明國、先進國的國民們平等地把這些習俗和信仰看作是同一地球成員所擁有的一種文化而加以真正的尊重呢?不會平等地看待其他國度的文化而企圖去接近或進入這個文化,就會在這些異文化氛圍里開展經濟活動時碰到異文化交流潛在的巨大暗礁。
由于沒有機會去當地做調查,無從得知今日印尼的市場和印尼國民們日常餐飲以及家庭餐桌上的狀況,也無從得知味素產品幾時東山再起重建國民對其產品的信賴、重振當年雄威。但是憑借文化研究者的知覺,有一點可以指出,那就是欲卷土重來,實是“任重道遠”之事。因為該公司不只是簡單地違反了該國家的生活習慣,它所犯的過錯是觸犯了其國民的信仰、傷害了持有異文化的消費者們對其產品以及對產品背后的文化的信賴,因而是致命的。
這件事表明日本企業對其進入的國外社會理解度尚不足,其原因之一是過高估計了自己對該地區文化的認識能力。企業用自己的尺度衡量,認為已達到對異文化的理解。而該地區的文化亦用自己的文化尺度衡量,對日本企業認識異文化的評價是不合格,并且這種評價以文化沖突導致經濟問題的最壞形式來表達。異文化理解度的差異將會導致經濟交流的失敗,這對欲在21世紀開發異文化經濟市場或者準備進行異文化交流的企業或國家、民族集團來說,無疑是一個莫大的教訓。
從歐美起步的現代文明,總是以自己的文化為標準衡量其他的文化,從而持有優越感。然而其他文化的擁有者們也往往以自己的文化為基準,衡量他者的文化。即使是承認歐美文明的先進、主動引進其文化或者努力向其看齊的國家或民族,也未必就會完全丟棄自己的原有文化和民族自尊。當今世界上現存的多種文化都欲在21世紀的地球上獲得生存的空間,文化個性的強調與重視,將是21世紀文化的一個特性。因此,任何一個國家的企業僅僅帶著經濟目標和經濟頭腦進入另一國家或民族的異文化區域,而不在事先盡可能地理解那里的文化,則不僅無法順利開展經濟活動、獲得經濟利益,還會碰到異文化的厚重墻壁上,卷入源于文化的誤解或糾紛之漩渦,最終招致經濟損失甚至引起兩種文化間的重大社會問題。
對企業來說,海外經濟市場是極富魅力的。但是,進出于海外各國的企業如果只有經濟眼光,則會掉入看不見的異文化陷阱。國際經濟市場的開發,應警惕伴隨經濟活動的異文化交往的暗礁。這是味素事件告訴我們的教訓。
三異文化理解的尺度:中日文化之例
中國與日本,隔海相對。兩國之間有著漫長的歷史關聯,無論文字、飲食還是居住、穿著諸習俗都可以找出千絲萬縷的關系。出于這種文化背景,兩國之間存在著一種模糊的、不成明文但已經滲入很深的意識:相互的文化理解度似乎已經達到相當高的程度,彼此間已不存在文化再認識問題。日本的文化皆從中國傳入,兩文化之間極為相似,持有這種錯覺的人在日本和中國似乎都不是少數。對中日文化的敘述也多停留在描述眼前可見的相同相似的現象上。而實際上,中日之間因文化意識和習俗的不同而招致誤解的各類“小事件”今日仍頻頻不絕。這類誤解“事件”的頻發和錯誤認識的積累,小則傷害個人間的交往,中則影響企業的經濟運營,大則損害國民形象、甚至會造成民族間的隔閡。限于時間,本文不做理論分析,以下僅從生活習俗方面舉若干事例。
顏色――日中兩國對顏色的認識有著分歧。日本將紅白雙色用于喜慶場面、把黑色服裝視為正式禮服,白色則代表神圣和潔凈。因此,生日賀禮或病愈慶賀、賀升遷、升學以及婚禮賀喜時,都會有紅白雙色彩帶裝飾的禮物;婚禮時也會看到許多著黑西服戴白領帶或黑色和服的人。
倘若著黑服出席中國人的婚禮,或以紅白雙色裝飾賀禮,如果賀禮的受禮方或婚禮當事人對日本文化毫無了解,其心情可想而知。當然,若受禮方是重要的企業合作伙伴或重要的客戶的話,其后的交易也許會令人擔心。
數字――中國有“四平八穩”、“四六成雙”之說,用具多以四個為一套。而日本忌其與“死”同音而極力避之。茶杯、水杯或飯碗都是五個為一套,塊莖類青菜或水果遇到四至六的數時,也一般改為五個一盒或一袋。向日本友人贈送4件一套的禮品,也許他會稍感驚訝;如果面向日本市場銷售產品,4個一套的國內程式也需要改變。
在日本,9也因其發音與“苦”相同而不大受歡迎。另外,婚禮時慶賀二人結為“一個”家庭,形成“一個”共同體,因此要極力避免2的出現,認為這意味著二人會分手。即使賀禮金額數字為二萬日元時,也要備成面額一萬和面額五千日元共三張紙鈔。若按照中國習慣,送上“成雙成對”的賀禮或意在賀新婚夫婦天長日久而特意將賀禮金額備為“99”、“499”、“999”時,就可能已經撞上異文化的暗礁了。當然,與4、9這些數字相連的慶賀類產品在日本文化氛圍里的銷售也需要動動腦筋。
其他――日本自明治五年起,將陰陽歷合一,傳統年節基本轉為按陽歷舉行,(有一部份按陽歷推遲一個月舉行)。今日日本國內使用的掛歷大部分只印有陽歷。但是,中國至今仍然保持陰歷和陽歷雙軸運轉方式。不了解這一差異的日本大學生于陽歷新年日本的“正月”期間專程前往中國欲看中國的正月情形卻失望而歸;陽歷的7月7日特意向中國的留學生問候:“今天是七夕,……”不想得到的回答卻是“今天是紀念日!”當然,預期的一場有關習俗的對話也就此打住了。當然,只印有陽歷的日本產的掛歷,在中國市場的銷售量也會有限吧。
此外,結婚、喬遷賀喜、新居落成以及祝壽時,中國人避免“送鐘”,贈送龜或貓頭鷹也不宜于中國文化氛圍。
日本國民相互贈送日常生活消耗品為的是不會使受禮方感到接受了棄之可惜之物,但是掛面或小咸菜類在中國未被列入禮品名單;極小的物品會使人感到是“小恩小惠”或“小氣”;接受毛巾或洗衣粉類“禮物”的中國民眾,會發問“是不是覺得我們臟?”
在日本,按照中國習慣去過于關心他人有時會被認為是干涉隱私;在中國,按照日本習俗出于尊重他人隱私而保持距離,有時會被認為是冷淡?!?/p>
不了解中日兩國文化的相異之處以及在日常生活細節方面的表現和兩種文化交往時的注意事項,則會出現上類文化小沖突。以上事例僅僅是與生活意識、習俗相關的例子,屬于文化沖突的淺表層次。倘若觸及民族自尊、民族信仰、文化禁忌諸問題,導致的則不是一朝一夕的不滿或不解,包括經濟在內的各方面都難免受影響。這也對中·日民俗研究者提出了課題:如何將研究成果還原于社會、為兩國民間文化交往提供正確的知識。
列舉上述事例的目的在于說明:相距遙遠的兩種文化的深入理解的確不是件易事,相近的文化之間亦存在著流于膚淺理解、真正深入理解難的問題。異文化理解度的自我判斷與頻頻發生的誤解,說明真正認識一種文化之難、輕信自我判斷基準的危險性。
同時說明要深入理解一種文化,需要極大的時間和人力的投入,其中民俗學科大有發揮空間。
味素事件并不僅僅是日本文化與伊斯蘭信仰間的沖突,不能用兩種文化相差太大作為解脫之辭。人類集團的活動,無疑都帶有其文化背景。對待事物的態度與解釋則表現出信仰的不同。過于相信現代化科學技術和自己的經濟能力,輕易地將對方的行為視為迷信、非文明等,這種帶偏見的文化認識尺度是導致異文化經濟交往失敗的所在。對從事多種文化研究的人們來說,這個事件提出了如何確定“文化相互理解和認識的尺度”這一問題。這種尺度應當具有廣泛的通用性,無論國家相距遠近,文化上是否有關聯,都可以依照同一種尺度相互衡量以及自我檢驗,以保證能用較客觀的態度看人看己。這種尺度應包括這樣一些基本要素:不盲聽妄信、不輕易對他文化下結論;拋棄文化優越感、克服文化偏見、尊重其他文化的意識;等等。
要達到不同文化之間的深入理解,不僅需要企業有意識地努力,還需要有相當量的對異文化的正確解釋與分析,后者是需要文化研究者完成的重要使命。對開發國際經濟市場的企業來說,何種程度的理解才是真正的理解即客觀的衡量尺度問題,怎樣才能達到這種真正的理解即社會科學向經濟界提供參考的學術可能性問題,這些都是文化研究者面臨的課題。
四國際經濟市場開發與民俗學的作用
現代經濟、國際市場與民俗學,在一般人看來,似乎是相距甚遠毫不相干的領域。但是,發生于21世紀初始的經濟界的事件,為民俗學科指出了在21世紀的新的活動空間。
要使企業進入國際經濟市場,首先需要掌握政治、經濟、歷史、社會等多方面的綜合信息。文化氛圍的異同也是不可忽略的要素。民族文化的禁忌、民間信仰、生活習俗的異同等等,處理不好有時會成為毀壞相互信賴關系的導火索。
中國有句古話,要“入鄉隨俗”。而在今日社會,需要事先問其俗、知其俗,然后才能在“入鄉”后順利地“隨俗”。企業是盈利單位,它以經濟運營為主要目標。一般中小企業無力安置專人或設置專門研究異文化的部門。以研究各“鄉”之“俗”、即以文化為研究對象的民俗學科,在積極開發國際市場的經濟界恰恰可以發揮作用。民俗學關于他國、他民族習俗、信仰、文化特征的研究成果,可以成為企業開發新經濟市場時的參謀,促進經濟界對異文化的客觀理解,幫助企業先知其俗再進入其鄉以便順利展開經營工作。
民俗學在追蹤研究傳統的遺留以及描述農村地區習俗變遷之外,全面深入地把握各民族文化特性,以其作為經濟界理解異文化、開發異文化地區經濟市場的重要參考資料,這是否可以作為民俗學在21世紀的一個緊迫任務呢?民俗學研究的經濟效果,只靠計算民俗用品商店或民俗旅游的營業額是無法化衡量出的。缺乏對異文化理解的國際經濟市場開發,只能是構建在沙灘上的城堡。要開發國際經濟市場并長久將其維持下去,則需要借助社會科學的力量打好理解當地文化這一經濟發展的地基。民俗學研究的經濟效益,民俗學在現代社會可以發揮的作用之一,可以體現在經濟界文化顧問這一角色上。它并不意味著直接進入經濟運營系統,然而其產生的經濟效益大得多。
積極開發國際市場的經濟界,向民俗學者們提供了民俗學在現代社會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可以大展身手的學術空間。新的學術空間也向民俗學科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俗學研究要以文化上的“知己知彼”為努力的目標,為了解、把握自·他文化的異同而將研究的視野擴展到同一國內的其他民族文化。在條件允許時積極研究其他國家的民族文化,運用比較研究這面鏡子,認識他國文化特征,再反照于自己的民族文化、形成對自己文化的多角度全方位認識。
在異文化地區發展經濟,需要對其文化有深刻理解。幫助經濟界理解異文化的社會學科之一,是民俗學。這是從一個跨國經濟沖突中得到的啟示。
注1:見《朝日新聞》2001年1月5日、1月9日、《讀賣新聞》2001年1月5日、7日、8日、10日等的報道。由于沒有前往當地實地調查的機會,只能借助報紙報道等文字資料,在此說明。
在行業內部將宏觀經濟管理看作是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管理與支持體系,是市場經濟獲得長期發展和持續成長的基礎。在業界宏觀經濟管理被理解為政府和經濟主管部門利用宏觀的調控措施(銀行利率、行業補貼、就業政策、法律規范等各種形式),以宏觀的層面對市場進行運行方式和管理手段的調節,進而實現市場的經濟總量、產業結構、經濟制度、經濟政策、經濟法律適應市場發展需要的工作。宏觀經濟管理既是以經濟為中心的管理工作,同時也是以社會平衡發展為中心的控制工作,對于從宏觀上約束、規范、促進市場經濟建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宏觀經濟管理的演進歷程
宏觀經濟管理發源于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在二戰后世界進入了以和平與發展為核心的建設時期,在經濟領域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建立開始了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對宏觀經濟調控和管理的分析,這是對戰爭的反省,同時也是對金融體系世界層面上的重要反思。在布雷頓森林體系建立的談判過程中,西方國家看到了宏觀經濟調控和管理的價值,開始告別傳統的微觀經濟學說,最終形成了對宏觀經濟管理的廣泛認同,進而促進了戰后世界經濟體系的建立。經過60多年的發展,國際市場經濟體系在宏觀經濟管理的條件下,得到了迅速發展,避免了多次經濟領域的世界性災難,這使得宏觀經濟管理得到全面地認可,進而確定了宏觀經濟管理的價值和功能。在美國金融風暴的影響下,世界看到了加強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價值,在主體經濟領域人們對宏觀經濟管理已經取得了共識,認為在市場經濟體系下,要想獲得高效、穩定的經濟發展,必須依靠全面的宏觀經濟管理,通過宏觀經濟管理的全面開展和運行來實現對市場經濟的促進與發展作用。
3宏觀經濟管理中更好地體現對市場經濟發展價值的措施與方法
中國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宏觀經濟管理,市場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市場無法自發消除壟斷,市場不能夠完全體現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場不能有效地處理外部經濟的問題,市場調節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滯后性,等等。我國的企業為了創造出更大、更多的經濟利潤,于是紛紛引進國外的最新技術、最新設備,并且加大產量和發展的步伐,以便在競爭中獲得有利地位,占領市場,盲目生產,這樣就造成了供大于求的結果,而這些都需要政府的宏觀調控加以解決。當前,我國面臨的國內外經濟形勢非常嚴峻,西方發達國家實行貿易壁壘,因此,應該對宏觀經濟管理的手段和方式進行完善和提高,才能滿足我國市場經濟發展。
4結語
(正文)目前,我國保險業正處于大變革的前夕,保險公司將在競爭大潮中優勝劣汰,分化組合;保險業市場結構也正在重新“洗牌”并逐漸向著合理化方向演變,驅使這種變革的主要力量是:保險市場國際化和保險制度市場化,保險市場結構合理化,保險市場主體多元化。
國際化帶來有效率的結構調整
未來三至五年,更多的國外大公司將進入中國,與中資公司同場較量,與中國爭奪市場份額。由于競爭的“鯰魚效應”,中資公司必將勵精圖治,奮力拼搏,提高自己的經濟績效。例如,1995年上海各家保險公司新售的77萬張個人壽險保單中,僅美國友邦公司就售出70萬張,占91%。但這種局面很快就得到扭轉,在上海市場根基深厚的中資公司迅速做出反應,1996年中保人壽和平安保險分別占個人壽險業務的20%和35%,友邦降至38%,1997年友邦的份額進一步降低。
外資公司還會以與中資公司合資經營或與中資公司建立戰略聯盟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由于合資經營或戰略聯盟的“干中學效應”,中資公司能獲得較為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從多方面提高自身的競爭力。所以;盡管保險國際化過程中。中資公司暫時失去了部分市場份額;外資公司增加了部分市場份額,但由于中國保險市場的深度和密度都很低,在未來的保險業競爭和經濟的穩定發展中,保險業務的“蛋糕”將做大,中資公司的業務的絕對量仍會上升。
經歷激烈的競爭生存下來的中資公司將變得更有效率,并將帶來有效率的結構調整。
保險制度市場化帶來競爭之路
由于目前保險市場超額利潤的存在,將吸引更多的資本進入,而政府也會順勢而為地放松市場準入,供給主體將增加。為應對加入WTO的挑戰,我國政府已在1999和2000年分別組建一批全國性中資保險公司。從長期來看,大量保險公司的進入,保險供給增加,保險價格將逐步下降。各保險公司在政府有效監管的環境下,將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展開競爭,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發展戰略和競爭策略,其結果是促進保險公司行為市場化和經營高效化。
在保險市場國際化和保險制度市場化背景下;保險市場必然出現資本的積聚和集中。發生在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間的兼并與收購、保險公司與其他經濟組織如銀行的競爭與聯合的“大戲”必將在我國上演。
保險市場結構合理化
保險業是一種特殊的行業,是經營投保人轉嫁過來的風險,它一方面為了獲取一定的利潤,但更重要的功能是促進整個社會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保障了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如果采取完全競爭的市場模式,保險企業逐利潤而居,保險業利潤率下降時則采取各種方法退出,利潤率高時則一窩蜂擁進保險行業,勢必造成過度競爭。雖然在短時間內保險費率將下降,但伴隨保險費率下降而來的利潤率的降低則會導致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不足,最終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我認為將來我國的保險業的發展趨勢只能是既有壟斷又有競爭的市場。
壟斷競爭型市場并不排斥競爭。在國外成熟的保險市場中。幾乎都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壟斷。占絕大部分市場份額的均是幾家大的保險公司。而市場上的中小保險公司因其專業性強,經營靈活,而一直活躍于保險市場中。大型保險集團應是在競爭中逐步擴大自己的市場占有率,否則依靠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圈地份額將在以后的市場競爭中被別人所吞食。
保險市場主體多元化
現有保險市場的主體格局將被調整
中資保險公司的數量將會大幅增加。據統計,目前國內外資公司的數量超過內資保險公司的情況,不適應保險市場發展的需要,保險市場的開放,首先應該是對內的開放。
對中資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的限制應該放寬。按照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只能是兩種: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這種規定未來保險業發展的需要。目前,國際上通用的保險公司形式很多,除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及股份有限保險公司外,還有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和個人保險等,雖然股份有限保險公司是國際保險市場上最主要的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但是相互保險公司在日本、美國和英國的保險市場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組織形式的限制不能放寬,將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保險市場的發展?,F有中資保險公司的體制將會發生變化。
首先,國有保險公司將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鼓勵國有保險公司與國內大型產業集團、大型金融集團實行交叉持股的方式,提高國有保險公司的實力。逐步建立大型保險公司、大型產業集團、大型金融集團之間相互持股的保險經濟體制。
其次,少數幾個中資保險公司,將成為能夠主導國內保險市場,抗衡外資保險公司的大型保險集團。這種大型保險集團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可以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跨國經營。
最后,中、小型保險公司具有專業性強、經營靈活的特點。未來世界保險市場競爭呈現的趨勢是“大魚吃小魚”、“快魚吃慢魚”和“活魚吃死魚”。這種情況為中、小保險公司的發展留下了發展空間;加之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保險市場的需求也參差不齊,因此更需要中、小保險公司的適度發展。
保險中個市場將會進一步發展
發展兼職保險人市場。中國在規范專業人行為的同時,應利用目前的行業管理優勢,以大型行業為重點,建立一批兼職保險人,如航空系統、鐵路系統、水運系統、公路系統、醫療系統、郵電系統等??梢岳闷湟幠P獊斫档蜖I銷成本,又便于較快占領市場,有著比較大的發展空間。
關鍵詞:文化市場;管理;功能;方法
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文化與發展”這一重要主題,并強調將文化問題列為未來10年中全球發展的首要問題。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文化市場作為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要為先進文化的傳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要向人民群眾提供豐富多彩的文化產品和服務,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而文化市場是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以交易為焦點看待文化與市場經濟一體化得出的概念,而近年來出現頻率頗高的文化產業是從產業經濟學、以生產為焦點看待文化作為生產得出的概念。也就是說,文化市場更多的是聚焦在文化流通環節。
1文化市場管理的功能
文化市場是文化產品交流與人們文化需求增加而形成的。20世紀70年代末廣州興起文化市場,經過30年的發展,文化市場成為經濟發展中非?;钴S的板塊。傳統的文化傳播形式在新的傳播媒體代替下,對文化的交流方式促進很大,改變很大,音像、手機、互聯網等新的文化傳播方式,為人們精神文化的索取提供了更為快捷、便利的途徑。隨著科技的進步,文化的傳播方式更為日新月異,文化市場將更加繁榮。這就給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非常重要。文化市場管理的作用和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維持功能。這是文化市場管理的首要功能,即文化管理人員通過其行政行為,在社會中建立起合理的、能夠為社會上大多數人所接受的文化生活規范以及道德標準,作為人民的生活準則。以維持正常的文化市場秩序,維持全社會和諧的文化市場人際關系,使得文化市場中人人都具有強烈的公民意識和法制觀念,遵守國家的文化市場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建立起和諧、互助、互愛的新型文化市場人際關系,使得人人都具有強烈的文化市場法制觀念,聯合其他部門共同為社會的穩定及發展做出努力。具體而言,文化市場管理的維持功能是管理文化市場,積極研究上級文化管理部門制定的文化市場的政策、法規并監督實施;管理文化娛樂市場、音像市場、文藝演出市場、美術市場、文藝培訓市場等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及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管理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負責音像制品的進口管理;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②管制功能。文化市場管理的對象是文化市場中的個人和組織,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每個團體都具有雙重性,既有自我性,又有社會性。他們各自基于自己的立場和利益開展活動,因此具有自我性,同時,他們又要和社會發生必然的聯系,因此又具有社會性。而他們的自我性和社會性之間必然會有所矛盾和沖突,從而造成個人之間、個人—社會團體之間、團體之間、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的不協調。對于這些矛盾、沖突以及不協調的現象,如果置之不理,不加管制,任其發展下去,則勢必危及社會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為此,就必須以公正的態度,站在超然的立場上,采取必要的行政行為做適當的管制,使矛盾與沖突趨于緩和。具體而言,各級文化局的管制功能主要有:依法對文化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維護市場秩序;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依法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文化市場業務管理部門做出決定;建立文化經營單位市場行為檔案,對其進行日??己?;具體執行文化市場業務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決定。
③裁判功能。在社會生活中,個人之間、個人與團體之間、團體與團體之間在發生各種聯系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矛盾、沖突、爭執、糾紛,在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時,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充當裁判者的角色,來判斷誰是誰非,能夠充當這個角色的職能是第三者,即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裁判有爭議的事件。這種裁判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在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未予以撤銷之前,當事人必須服從,不得抗拒,否則,將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所以,在文化市場管理中,各級文化局就承擔了裁判的角色。
④發展功能。社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文化局,負有管理文化市場的重任,也應該有相應的發展,才能夠適應社會的需要,有效地履行其行政職責。在實施行政行為、管理文化市場的實際活動中,文化局能夠把握住文化市場的發展程度和發展趨勢,也能夠發現文化市場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同時,還能夠檢驗文化管理機關的應變能力、行政決策的正誤和行政行為的優劣,還能夠發現工作體制和工作結構中存在的缺陷、工作方法上的優劣以及行政人員的素質如何,從而調整工作體制、完善行政決策,改善行政行為和工作方法、提高行政人員的素質,促進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自身的基本和完善,最終促進文化市場的進步與發展。具體而言,發展功能有:促進優勢產業發展,成立文化藝術培訓行業協會;加強調研工作,參與制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音像市場的宣傳教育,引導市場發展方向;開展培訓,提高文化市場從業人員素質等。
2文化市場管理的方法
文化市場管理方法系是指一定的文化市場管理組織或個人,為了完成文化行政任務而在開展工作時普遍采取的措施、辦法或手段。文化市場管理方法不同于哲學意義上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也不同于一般意義上行政經驗,它被認為是達成文化市場管理目標的途徑,是文化市場主體作用于客體的橋梁,對于順利實現文化市場管理職能有著重要作用。隨著政府職能的不斷發展文化市場管理方法漸趨復雜化、系統化和科學化。主要有以下幾類:
①行政方法。行政方法是通過強制性或非強制性手段是機關工作人員和廣大群眾自覺自愿地去從事文化行政部門所鼓勵的工作或活動。這種方法既可以貫穿中國傳統體制的精神,又最能代表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所以這種被稱之為傳統的政治行為和方法,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里仍將是文化市場管理的重要方法。比如包括思想教育方法、行政指令方法以及、行為激勵方法、參與管理方法等,而且對文化市場來說,它是市場經濟比較充分作用的領域,上述的行政指令和參與管理方法并不適用,而且與目前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相背,但是這仍然是現在存在的方法。
②法制方法。法制方法是通過各種法律、法令、法規和司法、仲裁工作來進行管理的方法,在這里是依照國家權力機關和文化行政部門的、具有管理規范性的法規、條例、規章等進行文化市場管理的行為和手段。其實施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制定法律和建立各種法規制度,二是注重相應的司法工作,二者不可偏廢。對于區文化局而言,主要的法制方法運用是依照上級部門頒布的與文化管理有關的法規、條例、規章等進行執法,在一定程度上制定一些規范性的文件并實施。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日趨完善,整個國家管理的日趨法制化,法制手段會在文化市場管理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論文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睆默F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傊?,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