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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受地方保護,利益驅動,以及現行執行體制等原因的影響,致使委托執行制度徒有虛名,形同虛設,得不到很好的貫徹落實。實踐中出現了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不執行,受功利主義驅使亂執行,以及鉆現行委托執行體制不健全的空子違法執行的現象。執行干警將委托執行案件戲稱為體育上的“三大球”,遇到委托的外地案件“打排球”,予以重新退回;遇到多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踢足球”,將案件轉由其他法院執行,申請人疲于奔命找不到受理法院;遇到關系案、人情案則“搶籃球”,哪怕違紀出格也要執行;委托執行案件儼然成了扎手的“刺猬”,燙手的“山芋”。筆者結合修武縣法院委托執行案件工作的實際,談一下自己對委托執行案件的粗淺看法:
目前,委托執行案件不規范的情況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 受現行執行工作體制及清理執行積案工作壓力的影響,拒收案件
拒收案件,目前成了部分法院不規范執行委托執行案件的主要做法。一些法院主管立案,或主管執行的領導指示門崗或負責收件的工作人員,對外地委托的案件一概拒收,退回原址。郵政部門負責特快專遞的工作人員也僅在郵政函件上批明即可,當委托法院收到退回的函件時,基本上是原封不動,由于受托法院不問理由,不問緣由,委托法院別無他法,只得重新辦理委托,繼續通過特快專遞送達。有的通過三四次的“拉鋸戰”、“打排球”,還會收到點效果;有的委托三四次也不起作用。比如呂某申請執行王某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修武法院曾多次委托至被執行人住所地新鄉市某區人民法院,該區人民法院四次退回,最終還是在委托法院的協調下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目前該案正在履行過程中。
二、委托出去的案件,受托法院由于受清理執行積案的壓力或在辦理過程中遇到困難,動輒便將案件重新退回委托法院
今年修武縣法院收到外地法院退回的委托執行案件3起,主要表現為因道路交通肇事判決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這三起案件,均是2008年之前經修武縣法院委托到外地法院的案件,最早的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是2004年修武縣法院委托到新鄉市某縣法院的案件,在執行長達五年之久后,以被執行人無償還能力為由退回修武縣法院,后經請示省高院執行局予以退回。
三、受委托法院在立案執行后,不向委托法院報結果,未執行完畢也不函告委托法院
《民訴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受托法院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如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但在司法實踐中,該項制度形同虛設。不要說及時函告了,就是委托法院催辦也沒有結果。
四、上級法院怠于履行監督職責,對委托執行案件疏于管理
鑒于執行體制方面的原因,目前執行工件還處于屬地管理,各自為戰的狀態,沒有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形成統一協調,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的模式。致使委托執行工作和以前沒有什么區別,主要還是由各地自行管理。上級法院雖然從立法上享有對委托執行案件予以監督的職責,但從某種程度上講還存在一個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有些受托法院即使不予執行或怠于執行,上級法院也是能不管就不管,能不追究就不追究,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直至將案件釀成案件、督辦案件后,方才引起他們的警醒。
委托執行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之所以出現如此多的弊端,究其原因主要還是反映在執行機制不健全,責任追究不到位,上級法院監督不力等方面??v觀委托執行案件在執行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弊端,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一、積極探索上級法院執行機構對下級法院執行機構“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統一指揮”的新體制,推行“管案、管事、管人”相結合的工作模式。
鑒于全國95%以上的執行案件集中在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現狀,在目前無法改變執行體制的情況下,可償試將執行機構垂直管理,對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實行基層法院與中級法院雙重管理的體制。
完善以“責任制、考核制、追究制”為內容的執行工作機制,加強對委托執行工作的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院長通過主持審判委員會、黨組會、院長辦公會加強對委托執行工作的監督和領導。定期聽取委托執行工作的進展情況匯報,研究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制定、解決委托執行案件的方式方法。
二、強化委托執行工作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
(一)加強制度化管理。要建立《關于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實施細則》、完善《執行監督工作實施細則》及《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對委托執行案件試行“無縫隙管理”。
(二)加強標準化管理。對受托執行案件要與本院所立執行案件一視同仁,以彰顯司法為民的公平性、公正性。
(三) 加強信息化管理。將受托執行案件一并納入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同本院所立執行案件一個標準、一個模式,實施績效考核。
三、建立健全上下兩級法院委托執行案件管理機制,對委托執行案件試行雙軌制。
(一)基層法院對執限內的案件依法享有管轄權,中院執行局通過執行信息共享平臺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進行限期和程序監督。
(二)統一行使執行案件流程監督權,嚴格中止、終結案件的適用范圍,對委托執行的案件如需延長執限,一律由主管院長審批。堅決杜絕超執限案件發生。
(三)委托執行案件實施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流執行制度,實施權由中院實施。
四、中院加強對基層法院執行人員的協管力度
可嘗試中院執行局對基層法院執行人員行使任免審核權、上崗審批權、工作實績考核權、人員調整權、建議獎懲權?;鶎臃ㄔ喝蚊鈭绦?a href="http://www.xahuabang.com/haowen/15441.html" target="_blank">局長、副局長應征得上級法院執行局意見。中院對基層法院執行人員通過實行上崗制度予以協管。審判長、執行長、執行員上崗前需經過政治、業務考試,合格者由中院統一發放上崗證書,持證上崗,對執行干警的政治表現、業務實績、廉政情況進行述職,依據考核實績予以獎懲。
五、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原則,建立健全監督考核體系
“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狈ü訇犖榻ㄔO好壞是司法權力能否公正有效實現的重要保障,而法院執行隊伍建設是法院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法院事業興衰成敗。如何抓好新時期法院執行隊伍建設是人民法院當前必須重視的重大課題。在當前新的歷史發展時期,法院的執行工作遇到了許多靠以往經驗難以應對的新措施、新問題,特別是新實施的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執行措施監督的權利,為法院執行工作提出新的挑戰。如何面對新挑戰,打造一支經得起監督考驗的執行隊伍,是我們急需解決的難題。
深化執行體制改革 優化執行管理體系
法院執行工作機動性、及時性、準確性、分散性、社會協等特點,決定著執行干警不僅要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而且需要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 執行隊伍存在的問題。
人民法院執行難已經成為全社會公認的事實,這與執行隊伍的管理有一定的關系。隨意伸長執行期限,幾乎存在每個法院、每位執行人員。法律規定了審判案件的審結期限,如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了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而執行案件的結案期限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執行若干規定第107條雖然規定了一般民事執行案件應在6個月內執結。但是實際上并非如此,由于執行工作不規范,仍然存在對申請執行人缺乏有效的調查財產的手段和途徑,對法院調查當事人財產狀況的權力不夠明確;對被執行人利用法人資格或其他合法形式主義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缺乏相應的對策;對免除執行的財產范圍缺乏明確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協助執行義務缺乏統一的規定;對中止、終結的法定情形界定不清等。這些方面所存在的問題,恰恰為執行人員消極執行或亂執行提供了理由,用一些執行人員的話說,這個案件我說執行不了,找誰也沒有用。我要想執結,很快就會想辦法執結的。目前,執行機構中執行人員之間仍然吃著“大鍋飯”,干與不干都一樣,執結多少都一樣,人與人之間不存在競爭,每個人都拿地方財政部門給開的那點工資,至于實行什么執行制度、執行方法、方式改革似乎同執行員沒有關系,過分強調程序主義,只要按法定的程序走完每一步,即使一分錢沒有執行到位,我的工作也干了,別人誰也沒有辦法。這種舊的管理模式如果不改,就不能充分發揮執行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外部制度再健全也沒有用,因為外因是通過內因來起作用的,只有設法充分調動執行人員的積極性,才能提高案件的執結率,才能使執行人員不斷設法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
(二)執行隊伍應實行垂直管理
中央(99)11號文件明確提出了高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的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協調。黨的十三中全會也明確了司法體制改革。這也是針對我國的國情提出,主要是為了遏制和克服地方部門保護主義?,F在感覺效果不明顯,盡管通過采取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等方式執結一批積案,但是由地方法院執行機構的人、權、物歸地方管理,因此沒有從根本鏟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思想的根源。高級法院的統一管理和統一協調,實質就是統一領導,對執行人員業務的統一管理,對案件統計的統一管理。沒有對執行機構、執行設備統一管理。筆者認為,要想實現高級法院對執行工作真正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必須將中院、基層院兩級法院人、權、物統一到省高院,執行員的工資由省財政支付,執行人員的任命、調動,由省高院從執行機構所在的法院審判人員中擇優選擇,地方人大可以任命審判員,但執行人員不需地方人大的任命。地方人大若免去執行人員的審判員資格,可以先由高級法院免去執行人員資格。執行機構的執行裝備由省高級法院統一調配,統一管理。
高級法院對下兩級法院執行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統一領導,并不意味執行機構脫離當地法院而獨立。有人提出將執行機構從法院脫離出來交地方行政機關,獨立于政府,這樣對抗衡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政干預執行的能力會大大降低,更不利解決執行難,也不利于執行機構內部執行權的行使。
高級法院對下兩級法院執行機構統一領導,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內部應實行三權分離,即執行實施權、執行裁判權和執行監督權分離。建立互相制約、互相監督和互相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筆者建議,隨著基層法院受案標的額的增加,中院執行一審案件的數量將逐漸減少。中院執行機構可不設實施庭,對受理執行案件可以將案件委托轄區內的任何一個基層院執行。中院執行機構可設裁判庭和監督庭,裁判庭主要對基層院裁判不服的裁決案件進行復議裁判。監督庭一是對基層院執行案件監督,執行人員監督,同時負責轄區內法院執行機構案件的協調、管理,如對于一些有重大影響執行案件統一調配轄區內的執行警力集中執行,以擴大影響。監督庭人員每年拿出大量時間制定對執行機構、執行人員、執行案件的考評細則,監督考評經過。為了體現考評公正、公開,監督庭在考評過程中可以邀請社會其他人員包括當事人在內,對執行機構、執行人員進行考評。
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執行權分權,可以根據執行機構人員多少來靈活確定,執行人員少的執行局,可只設實施庭。裁決庭可以臨時組成,也可以將裁決庭納入院內審判庭,由其他庭審判人員進行聽證裁決。中院可以對基層院執行案件統一指揮、統一管理,確定執行方法?;鶎臃ㄔ簣绦腥藛T的監督可由中院監督庭、本院審理委會、院黨組和執行局長共同監督。
(三)、執行隊伍要引入競爭機制
水無勢差不會流動,社會 無競爭、無失業就不會前進。要打造一支過硬的執行隊伍,開展好執行工作,更好地實現公正與效率,就必須打破現在大鍋飯的現象,必須實行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管理機制。將企業管理理念的項目管理機制引入執行隊伍的管理。執行法官可以“承包”案件,包數量,包質量,包效率。以執行人員辦案的公正、高效、快捷等標準來衡量辦案能力的標尺。執行機構每年應留有待崗或下崗的名額,對于年終綜合考評不合格的人員,高院要堅決實行末位淘汰制。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執行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執行人員才能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才能有一種競爭感、責任感。那時執行工作所進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才能得到有效的實施。才能更好對面對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
規范執行行為 提高案件質量與效率
規范的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廉潔高效的生命線。人民法院管理執行隊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確立規范執行,促進執法公正與效率的思想理
首先規范執行指導思想。司法權是至關重要的執政權,必須掌握在忠于黨、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強化隊伍思想政治建設要從理想信念入手。因此,執行人員必須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工作方向,正確處理好依法獨立審判與堅持黨的領導、接受人大監督的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打牢公正司法的政治思想基礎。在踐行依法治國理念上,堅持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在踐行司法為民理念上,把滿足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作為執行工作的出發點、落腳點和檢驗標準;在踐行公平正義理念上,堅持秉公執法,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以公開促公正;在踐行服務大局理念上,正確處理好服務大局與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關系,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關系。真正做到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不動搖,始終堅持維護社會穩定不動搖。
其次規范執行用語、執行行為。良言一句暖三冬,語言是開心的鑰匙?,F在一些執行案件當事人纏訴、鬧事、上訪,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部分也是由于我們執行人員的執行用語不文明,人文素養不高所造成的。工作中經常把自己的私憤發泄在當事人身上,冷言冷語刺痛他們,有的甚至惡語中傷,使本來是一件小事愈演愈烈。因此,執行人員不僅應當做到熟知法律業務知識、辦案程序嫻熟,而且還應當學習哲學、心理學,了解中國傳統道德和法律文化的關系,廣泛了解社情民意,百姓疾苦,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等。執行人員具備了充實的法律知識,同時具備以上豐富的人文知識素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修養,就會使司法工作能力達到一個新的境界,在執行工作中就能有效克服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等不良傾向,真正做到嚴格依法辦案、以情辦案。
(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是規范執行行為的基礎。
建立健全與執行工作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規范執行行為,加強對執行案件從立案、發執行通知書、查封、扣押、評估、拍賣等一直到結案審批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力求用規范的制度來規范各項執行工作,是開展好執行工作的重要前提。根據執行規律和相關程序可以將執行案件的整個流程,分為4個階段,即執行案件受理審查階段,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階段,強制執行階段和結案報批階段。每一個階段從工作流程、工作的時間節點要求和監督檢查等再制定更具體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制定出來的各項制度的學習掌握,是每個執行干警業務整訓的重點。制度實施過程中堅持所有的管理措施都以被人接受為前提,因為在制定時已經讓大家共同參與,允許大家提出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大家理解了。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有人不理解,對一些規章制度的遵守不重視。這就要向大家講明道理,增強監督與被監督的自覺性,強化監督本身是對大家的一種愛護,同時也是一項制度,所有的人都沒有例外,它與對人的信任與否沒有關系。規范執行行為不限于8小時之內,由于執行工作的特點,決定執行人員不能整日不離法院。這就要求落實制度可以變換形式,如通過交談了解執行人員的思想;以家訪或電話訪問了解干警8小時以外活動,一些舉手之勞的事情同樣可以起到監督制度的實施。
(三)以執行期限為主線,嚴格執限管理促進執行效率。
由于執行工作需要社會參與,有關部門協助,外加上我國公民財產不透明等因素,造成一些案件受人為因素影響久拖不結。因此,>:請記住我站域名/報告案件執行的流程情況并提出執結案件措施和方案;第二,當執行期限達6個月時須由承辦人提前10天向局長提出書面報告,經局長審核同意后再由院長報批延長3個月執限。其次,為預防超執限發生,執行法院應設置案件執限預警制度,審判管理辦公室在每月低前以書面形式對將近6個月的案件亮出黃牌警示。承辦人無故超執行期限的,案件管理辦公室在季度考核中對執行局予以扣分,執行局將扣分分解責任到人。執行法院可以將執行人員的聯系方式及所承辦的案件《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及執行人員違法處分辦法和紀檢監督部門監督電話張貼墻上,便于當事人對執行期限的監督。除此以外,應注重對工作中容易發生的一些環節,重申辦 案過程應嚴格按照民訴法、最高院及高院關于執行程序方面的操作規定。例如,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強調承辦人應在收案后3日內發出;對委托人權限事項要仔細查看委托權限,防止權限不清;送達回證上非當事人本人簽收的,應在備注欄內寫清代收人身份與當事人關系;在案件裁定中止前,承辦人應將所有的證據材料向相關當事人公開,克服對案件中止的隨意性。
(四) 抓住典型事例,開展執行法官職業道德警示教育。
對執行隊伍的管理一方面要通過一級管一級,一級抓一級,嚴格各項制度規范的執行和監督,做到常規管理常抓不懈,常查不怠,從而使全體執行干警在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中積極地工作。另一方面,要經常開展專題警示教育活動,按照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要求,針對少數執行人員作風粗糙拖拉、態度生硬粗暴、采取執行措施不規范、隨意性較大等問題,要人人查擺問題,抓落實整改措施,抓制度規范建設,督促整改。要嚴格遵照“法官職業道德規范”和“法官行為規范”的要求,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五個嚴禁”的規定,加強對重點案件、重點環節、重點人員的監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結合起來,嚴格控制可能發生問題的環節,堵塞漏洞,防患未然。切實解決“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問題。對查出問題的干警要公開處理,以警示他人,努力實現執行隊伍不出事,案件不出錯。
一、綜合科的職責
筆者認為綜合科的職責,可概括為四項,八個字,即①裁判;②協調;③管理;④執行;下面就這四項內容分別闡述。
1、裁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執行機構在實際工作中,已經現實地行使著部分裁判職能,過去執行權集中于執行員一人的狀況,易形成執行環節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則,現代法學理論,將執行權分為實施權和裁判權或分為命令權、實施權、裁判權。執行實踐中如何配置執行權,在什么情況下,將執行權分離,必須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進行設想,根據基層法院執行機構現狀,如果所有執行案件在執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綜合科作出,強制執行科只負責執行,實際操作起來繁索,反之,所有執行案件由執行員一人一辦到底,無執行環節的監督機制,合作機制,不能從機制上避免執行員職責不清,權力過大,失去監督。筆者認為,在執行程序中,下列幾項的裁決由綜合科行使裁判權為宜。①審查處理案外人的異議、裁定駁回案外人異議的;②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③對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和裁定;④審查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是否存在不予執行理由,并作出不予執行裁定;⑤審查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授權文書,是否存在不予執行事由,并作出不予執行裁定;⑥對妨礙執行民事執行行為作出制裁決定等。綜合科行使裁判權實行合議制,由執行員(應由具有法官資格的執行員擔任)組成合議庭,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新的證據,實行聽證制度,讓當事人雙方進行辯論,執行程序中綜合科所作的裁判文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如對執行裁判文書不服,當事人可向上級執行機構申請復議,復議期間,生效的裁判文書不停止執行。
2、協調?;鶎臃ㄔ簣绦芯志C合科的協調工作主要是協助執行、委托執行、執行爭議等的協調,遇重大、疑難執行事項負責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接受監督、指導。一些人認為協調工作是上級法院的事,基層法院執行局協調工作極少,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是一種誤解,從執行實踐看,基層法院執行局協調工作不僅有,而且工作量比較大。首先應該明確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協調。委托執行與協調執行又稱人民法院之間的司法協助,是執行法院對于受理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執行措施時,兩地法院之間在執行中的互相配合,協助的一種執行制度,兩地法院怎樣具體的配合、支持、體現為一系列的協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四章,標題為:“委托執行、協助執行和執行爭議的協調”第111條至128條共18條專門對協調的內容作了規定,其中有15條是關于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協調內容,需上級法院協調的規定僅3條。下面再看看執行實踐中有關委托執行、協助執行的案件,執行爭議的解決,基層法院執行機構的工作量。根據執行程序,基層法院需委托執行案件,屬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級由省法院批轉,省內跨中級法院轄區委托執行案件,由各中級法院批轉。以后發生的需要補充證據材料,需要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需要對案件作出中止、終結裁定等等情況,因委托執行案件執行權的裁決權和實施權是分離的,裁決權由委托法院行使,實施權由受托法院行使,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經常的溝通,交換意見。具體表現為頻繁的電話聯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談,這實際上是“標準”的協調工作,直至案件執行完畢。需要上級法院協調的極少,甚至為零?;鶎臃ㄔ簣绦袡C構受理委托執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執行案件,過去因執行機構人力不足,分工不細,無專門機構負責,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進了檔案室,導致委托案件結案率極低?,F由綜合科專門負責此類案件,可改變過去狀況,提高執行效率?;鶎臃ㄔ簣绦袡C構要承辦的協助執行案件,有兩個來源:一是承辦大量基層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案件,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異地執行,當地的基層法院在很多情況下,受當地中院指派(電話通知形式多)也會派人給予協助,每年基層法院承辦協助外地法院執行案件,筆者所在基層法院在30件以上。按法律規定協助執行主要是積極配合,協同排除障礙,保證異地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但在執行實踐中,基層法院的協助執行工作,不僅僅是這些,遇到協助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合解協議和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情況,被執行人不履行時,異地法院常常找協助執行法院聯系,告之情況,由協助執行法院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協助執行法院還要代收執行款,郵給異地法院,有時還會遇到一些異地拘留,協助送被處罰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況?;鶎臃ㄔ簣绦袡C構遇到的執行爭議,主要是對同一標的重復查封情況,按法律規定,此類爭議應當由法院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法院,直至報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執行實踐中,一般此類執行爭議均由雙方法院協商解決的多,需上級法院協調解決的少。
3、管理。綜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執行程序規范管理、執行財產的管理、執行案件的統計報表、執行實踐中的信息調研、反饋等工作。
(一)執行程序規范管理。筆者所在法院制定了《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規定》每一執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對重大執行事項,如實施執行強制措施,制定了強制措施審批表,讓執行程序每個環節責任到人,層層把關,實現零錯案。
(二)財產管理。包括執行財產的保管、處理、兌付;執行裝備的保管。對財產處理問題上,對財產的評估、拍賣制定了財產評估、拍賣審批表,由承辦人、科長、局長層層審查后,由綜合科統一辦理委托,再將委托手續資料由承辦人簽收后歸檔。
(三)信息、調研。在執行實踐中,基層法院常常會遇到反映最基層社會、最基層人民實際情況的新情況、新問題,綜合科應將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用文字形式,反饋給上級各部門,讓上級部門了解社會動向,制定相應的政策、法律,同時,將執行實踐中的新情況上升到理論高度,撰寫調研文章,反過來為審判實踐服務。
4、執行。在目前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執行案件多、任務重的情況下,由綜合科承辦部分執行案件。筆者認為,綜合科應承辦的執行案件,應是與裁決事項,協調事項有關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①委托執行案件;②協助執行案件③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案;④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申請執行案件。
二、強制執行科的職責
在執行工作中,司法權和行政權有機結合構成了復合的、相對獨立的完整的強制執行權。單純的強制執行行為是指執行主體依據執行依據,基于國家權利,采取各種執行措施,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它遵循的是職權主義和為當事
人不平等主義,具有行政權力的特征。綜合科所行使的執行程序中的裁判權是屬于執行權的司法權屬性,強制執行科所進行的如:調查被執行人財產、送達法律文書、查封、扣押等等具備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權力特點。綜合科的職責明確了,強制執行科的工作職責亦明確了,筆者認為,根據基層法院執行機構現狀,強制執行科承辦強制執行案件,包括兩大類:①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②由行政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后,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行政非訴案件。
一、綜合科的職責
筆者認為綜合科的職責,可概括為四項,八個字,即①裁判;②協調;③管理;④執行;下面就這四項內容分別闡述。
1、裁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執行機構在實際工作中,已經現實地行使著部分裁判職能,過去執行權集中于執行員一人的狀況,易形成執行環節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則,現代法學理論,將執行權分為實施權和裁判權或分為命令權、實施權、裁判權。執行實踐中如何配置執行權,在什么情況下,將執行權分離,必須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進行設想,根據基層法院執行機構現狀,如果所有執行案件在執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綜合科作出,強制執行科只負責執行,實際操作起來繁索,反之,所有執行案件由執行員一人一辦到底,無執行環節的監督機制,合作機制,不能從機制上避免執行員職責不清,權力過大,失去監督。筆者認為,在執行程序中,下列幾項的裁決由綜合科行使裁判權為宜。①審查處理案外人的異議、裁定駁回案外人異議的;②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③對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和裁定;④審查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是否存在不予執行理由,并作出不予執行裁定;⑤審查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授權文書,是否存在不予執行事由,并作出不予執行裁定;⑥對妨礙執行民事執行行為作出制裁決定等。綜合科行使裁判權實行合議制,由執行員(應由具有法官資格的執行員擔任)組成合議庭,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新的證據,實行聽證制度,讓當事人雙方進行辯論,執行程序中綜合科所作的裁判文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如對執行裁判文書不服,當事人可向上級執行機構申請復議,復議期間,生效的裁判文書不停止執行。
2、協調?;鶎臃ㄔ簣绦芯志C合科的協調工作主要是協助執行、委托執行、執行爭議等的協調,遇重大、疑難執行事項負責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接受監督、指導。一些人認為協調工作是上級法院的事,基層法院執行局協調工作極少,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是一種誤解,從執行實踐看,基層法院執行局協調工作不僅有,而且工作量比較大。首先應該明確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協調。委托執行與協調執行又稱人民法院之間的司法協助,是執行法院對于受理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執行措施時,兩地法院之間在執行中的互相配合,協助的一種執行制度,兩地法院怎樣具體的配合、支持、體現為一系列的協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四章,標題為:“委托執行、協助執行和執行爭議的協調”第 111條至128條共18條專門對協調的內容作了規定,其中有15條是關于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協調內容,需上級法院協調的規定僅3條。下面再看看執行實踐中有關委托執行、協助執行的案件,執行爭議的解決,基層法院執行機構的工作量。根據執行程序,基層法院需委托執行案件,屬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級由省法院批轉,省內跨中級法院轄區委托執行案件,由各中級法院批轉。以后發生的需要補充證據材料,需要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需要對案件作出中止、終結裁定等等情況,因委托執行案件執行權的裁決權和實施權是分離的,裁決權由委托法院行使,實施權由受托法院行使,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經常的溝通,交換意見。具體表現為頻繁的電話聯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談,這實際上是“標準”的協調工作,直至案件執行完畢。需要上級法院協調的極少,甚至為零?;鶎臃ㄔ簣绦袡C構受理委托執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執行案件,過去因執行機構人力不足,分工不細,無專門機構負責,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進了檔案室,導致委托案件結案率極低?,F由綜合科專門負責此類案件,可改變過去狀況,提高執行效率?;鶎臃ㄔ簣绦袡C構要承辦的協助執行案件,有兩個來源:一是承辦大量基層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案件,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異地執行,當地的基層法院在很多情況下,受當地中院指派(電話通知形式多)也會派人給予協助,每年基層法院承辦協助外地法院執行案件,筆者所在基層法院在30件以上。按法律規定協助執行主要是積極配合,協同排除障礙,保證異地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但在執行實踐中,基層法院的協助執行工作,不僅僅是這些,遇到協助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合解協議和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情況,被執行人不履行時,異地法院常常找協助執行法院聯系,告之情況,由協助執行法院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協助執行法院還要代收執行款,郵給異地法院,有時還會遇到一些異地拘留,協助送被處罰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況?;鶎臃ㄔ簣绦袡C構遇到的執行爭議,主要是對同一標的重復查封情況,按法律規定,此類爭議應當由法院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法院,直至報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執行實踐中,一般此類執行爭議均由雙方法院協商解決的多,需上級法院協調解決的少。
3、管理。綜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執行程序規范管理、執行財產的管理、執行案件的統計報表、執行實踐中的信息調研、反饋等工作。
(一)執行程序規范管理。筆者所在法院制定了《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規定》每一執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對重大執行事項,如實施執行強制措施,制定了強制措施審批表,讓執行程序每個環節責任到人,層層把關,實現零錯案。
(二)財產管理。包括執行財產的保管、處理、兌付;執行裝備的保管。對財產處理問題上,對財產的評估、拍賣制定了財產評估、拍賣審批表,由承辦人、科長、局長層層審查后,由綜合科統一辦理委托,再將委托手續資料由承辦人簽收后歸檔。
(三)信息、調研。在執行實踐中,基層法院常常會遇到反映最基層社會、最基層人民實際情況的新情況、新問題,綜合科應將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用文字形式,反饋給上級各部門,讓上級部門了解社會動向,制定相應的政策、法律,同時,將執行實踐中的新情況上升到理論高度,撰寫調研文章,反過來為審判實踐服務。
4、執行。在目前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執行案件多、任務重的情況下,由綜合科承辦部分執行案件。筆者認為,綜合科應承辦的執行案件,應是與裁決事項,協調事項有關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①委托執行案件;②協助執行案件③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案;④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申請執行案件。
二、強制執行科的職責
在執行工作中,司法權和行政權有機結合構成了復合的、相對獨立的完整的強制執行權。單純的強制執行行為是指執行主體依據執行依據,基于國家權利,采取各種執行措施,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它遵循的是職權主義和為當事人不平等主義,具有行政權力的特征。綜合科所行使的執行程序中的裁判權是屬于執行權的司法權屬性,強制執行科所進行的如:調查被執行人財產、送達法律文書、查封、扣押等等具備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權力特點。綜合科的職責明確了,強制執行科的工作職責亦明確了,筆者認為,根據基層法院執行機構現狀,強制執行科承辦強制執行案件,包括兩大類:①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②由行政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后,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行政非訴案件。
一、綜合科的職責
筆者認為綜合科的職責,可概括為四項,八個字,即(一)裁判;(二)協調;(三)管理;(四)執行;下面就這四項內容分別闡述。
(一)裁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執行機構在實際工作中,已經現實地行使著部分裁判職能,過去執行權集中于執行員一人的狀況,易形成執行環節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則,現代法學理論,將執行權分為實施權和裁判權或分為命令權、實施權、裁判權。執行實踐中如何配置執行權,在什么情況下,將執行權分離,必須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進行設想,根據基層法院執行機構現狀,如果所有執行案件在執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綜合科作出,強制執行科只負責執行,實際操作起來繁瑣,反之,所有執行案件由執行員一人一辦到底,無執行環節的監督機制,合作機制,不能從機制上避免執行員職責不清,權力過大,失去監督。筆者認為,在執行程序中,下列幾項的裁決由綜合科行使裁判權為宜。1、審查處理案外人的異議、裁定駁回案外人異議的;2、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3、對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和裁定;4、審查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是否存在不予執行理由,并作出不予執行裁定;5、審查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授權文書,是否存在不予執行事由,并作出不予執行裁定;6、對妨礙執行民事執行行為作出制裁決定等。綜合科行使裁判權實行合議制,由執行員(應由具有法官資格的執行員擔任)組成合議庭,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新的證據,實行聽證制度,讓當事人雙方進行辯論,執行程序中綜合科所作的裁判文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如對執行裁判文書不服,當事人可向上級執行機構申請復議,復議期間,生效的裁判文書不停止執行。
(二)協調?;鶎臃ㄔ簣绦芯志C合科的協調工作主要是協助執行、委托執行、執行爭議等的協調,遇重大、疑難執行事項負責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接受監督、指導。一些人認為協調工作是上級法院的事,基層法院執行局協調工作極少,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是一種誤解,從執行實踐看,基層法院執行局協調工作不僅有,而且工作量比較大。首先應該明確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協調。委托執行與協調執行又稱人民法院之間的司法協助,是執行法院對于受理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執行措拖時,兩地法院之間在執行中的互相配合,協助的一種執行制度,兩地法院怎樣具體的配合、支持,體現為一系列的協調工作?!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四章,標題為:“委托執行、協助執行和執行爭議的協調”第111條至128條共18條專門對協調的內容作了規定,其中有15條是關于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協調內容,需上級法院協調的規定僅3條。下面再看看執行實踐中有關委托執行、協助執行的案件,執行爭議的解決,基層法院執行機構的工作量。根據執行程序,基層法院需委托執行案件,屬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級由省法院批轉,省內跨中級法院轄區委托執行案件,由各中級法院批轉。以后發生的需要補充證據材料,需要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需要對案件作出中止、終結裁定等等情況,因委托執行案件執行權的裁決權和實施權是分離的,裁決權由委托法院行使,實施權由受托法院行使,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經常的溝通,交換意見。具體表現為頻繁的電話聯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談,這實際上是“標準”的協調工作,直至案件執行完畢。需要上級法院協調的極少,甚至為零?;鶎臃ㄔ簣绦袡C構受理委托執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執行案件,過去因執行機構人力不足,分工不細,無專門機構負責,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進了檔案室,導致委托案件結案率極低?,F由綜合科專門負責此類案件,可改變過去狀況,提高執行效率?;鶎臃ㄔ簣绦袡C構要承辦的協助執行案件,有兩個來源:一是承辦大量基層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案件,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異地執行,當地的基層法院在很多情況下,受當地中院指派(電話通知形式多)也會派人給予協助,每年基層法院承辦協助外地法院執行案件,筆者所在基層法院在30件以上。按法律規定協助執行主要是積極配合,協同排除障礙,保證異地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但在執行實踐中,基層法院的協助執行工作,不僅僅是這些,遇到協助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和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情況,被執行人不履行時,異地法院常常找協助執行法院聯系,告之情況,由協助執行法院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協助執行法院還要代收執行款,郵給異地法院,有時還會遇到一些異地拘留,協助送被處罰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況?;鶎臃ㄔ簣绦袡C構遇到的執行爭議,主要是對同一標的重復查封情況,按法律規定,此類爭議應當由法院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法院,直至報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執行實踐中,一般此類執行爭議均由雙方法院協商解決的多,需上級法院協調解決的少。
(三)管理。綜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執行程序規范管理、執行財產的管理、執行案件的統計報表、執行實踐中的信息調研、反饋等工作。
1、執行程序規范管理。筆者所在法院制定了《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規定》每一執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對重大執行事項,如實施執行強制措施,制定強制措施審批表,讓執行程序每個環節責任到人,層層把關,實現零錯案。
2、財產管理。包括執行財產的保管、處理、兌付;執行裝備的保管。在財產處理問題上,對財產的評估、拍賣制定了財產評估、拍賣審批表,由承辦人、科長、局長層層審查后,由綜合科統一辦理委托,再將委托手續資料由承辦人簽收后歸檔。
3、信息、調研。在執行實踐中,基層法院常常會遇到反映最基層杜會、最基層人民實際情況的新情況、新問題,綜合科應將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用文字形式,反饋給上級各部門,讓上級部門了解社會動向,制定相應的政策、法律,同時,將執行實踐中的新情況上升到理論高度,撰寫調研文章,反過來為審判實踐服務。
(四)執行。在目前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執行案件多、任務重的情況下,由綜合科承辦部分執行案件。筆者認為,綜合科應承辦的執行案件,應是與裁決事項,協調事項有關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1、委托執行案件;2、協助執行案件;3、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案;4、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申請執行案件。
某某人民法庭
二、項目建設單位:某某人民法院
三、項目負責人:
四、項目投資估算:156.585萬元
五、項目建設期限:
第二節市區基本情況
市區是中心城區,總面積169.6平方公里,建成區面積20.4平方公里,轄區一鄉兩鎮、九個街道辦事處。全區有蒙、漢、回、滿、朝鮮等22個民族,總人口40余萬人,其中常住人口30萬人,常年暫住人口12萬人,流動人口日均2萬人。
第三節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基本情況
人民法院位于,全院現有13個內設機構,分別是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立案庭、行政審判庭、刑事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政工科、辦公室、調研室、法警隊,有三個派出人民法庭,分別是南新街人民法庭、永巨人民法庭、城郊人民法庭?,F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102人,其中包括院長1人、副院長3人、紀檢組長1人、庭長13人、副庭長8人、審判員42人、書記員22人、法警8人、工勤人員4人,負責轄區內所有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及執行工作。從近三年案件審理情況來看,人民法院年均受理各類案件4500余件,受理案件數量年均遞增15%左右。
第二章法庭概況
第一節紅山區人民法院基層法庭基本工作職能
人民法院所轄的三個基層人民法庭,承擔著全區各類合同、侵權、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審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艱巨任務.由于基層人民法庭處于審判工作的最基層、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擔的審判工作任務相當大一部分是由基層人民法庭來完成的。
第二節紅山區人民法院基層法庭基礎設施情況
人民法院的“兩庭”建設,按照上級的要求,雖然經過多年的不懈努力,使部分基層法庭的建設達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建設的“五有”標準,但由于法院經費嚴重不足,歷史欠帳較多等因素的影響,造成三個基層人民法庭至今沒有自己的辦公和審判用房,不得不暫借房屋,作為審判辦公用房,隨著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和人員的增多,派出人民法庭現有審判用房的面積、布局已不適應審判工作的基本需要,嚴重影響了人民法庭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人民法庭情況:位于東郊衛星路北側,管轄昭烏達路以北4個街道辦事處范圍內的各類民商事案件,轄區面積10.4平方公里,轄區人口15萬人。庭內現有干警10人,2004年受理案件582件,年均受理各類案件520件。南新街法庭現租借房屋辦公,面積120平方米,有電話2部,汽車1輛。
二、永巨人民法庭情況:永巨法庭位于紅山區東郊衛星路北側,管轄紅山區昭烏達路以南5個街道辦事處范圍內的各類民商事案件,轄區面積10平方公里,轄區人口13萬人。庭內現有干警11人,2004年受理案件543件,年均受理各類案件510件。永巨法庭現租借房屋辦公,面積120平方米,有電話1部,汽車1輛。
三、城郊人民法庭情況:城郊法庭位于紅山區東郊原城郊鄉政府北側,管轄紅山區橋北鎮、紅廟子鎮、城郊鄉范圍內的各類民商事案件,轄區面積150平方公里,轄區人口6萬人。庭內現有干警9人,2004年受理案件642件,年均受理各類案件560件。城郊法庭現租借城郊鄉政府房屋辦公,面積150平方米,有電話2部,汽車1輛。
第三章規劃背景
第一節規劃背景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是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人民法庭工作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加強和規范人民法庭的基礎設施建設,是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職責的必要保證.只有良好的審判工作條件,才能適應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才能使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時處理,才能使當事人平等參與訴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使司法為民的宗旨得到落實。為改善三個派出法庭的審判、辦公條件,雖然我院經過多方努力,但由于各種因素制約,一直沒有得到解決.鑒于紅山區地方財力狀和我院實際情況,目前無法靠自身財力解決現有困難,因此,急需上級財政予以支持。
第二節法庭用房建設的必要性
規范和建設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建設是保障法庭履行職能、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需要?;鶎尤嗣穹ㄍコ袚爡^內民商事等各類案件的審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艱巨任務。由于基層人民法庭處于審判工作的最基層、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擔的審判工作任務相當大一部分是由基層人民法庭來完成的。為了保證人民法庭依法履行各項工作職能,充分發揮其在基層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必須盡快解決基層法庭房屋建設的問題。
規范和建設人民法庭基層基礎建設是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鶎尤嗣穹ㄍス茌牱秶鷥?,有赤峰市制藥集團、赤峰市啤酒廠等大型企業,因此,加快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建設,做好轄區范圍內的民商事審判工作,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解決糾紛,制裁違法行為,對紅山區形成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經濟體系、創造良好的招商引資環境和構建民主和諧的社會秩序將起著積極的作用。
規范和建設人民法庭基層基礎建設是嚴格公正執法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將實行審判、辦公分區管理,不僅避免法關于訴訟參與人不必要的接觸,杜絕司法腐敗,而且有利于強化庭審功能和公開審理案件,提高審判質量,進行法制宣傳,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
規范和建設人民法庭基層基礎建設是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除了有辦公室、審判庭外,還有了接待室、立案庭、宿舍、食堂等用房,同時配備網絡設施,將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從根本上解決基層法庭無房的問題,將對新形勢下的人民法庭工作提供堅實的物質保障,為廣大群眾參與訴訟,接受法制宣傳,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同時也必將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
第四章規劃方案版權所有
第一節總體方案
根據上級的統一要求,結合法院實際情況和審判機關職能特點,按照輕重緩急,因地制宜,合理設計的原則來規劃,達到“起點高,實用強、投入少”的目的。為此,人民法院規劃用兩年的時間完成三個人民法庭用房建設項目,整個項目總建筑面積2190平方米,土建工程總投資156.585萬元(由于赤峰市屬于地震活動較頻繁地區,工程造價在平均造價的基礎上上浮30%),項目土建工程投資來源全部申請國債資金,項目征地費和相關的建設性收費由當地政府和我院自籌解決。
第二節具體方案
一、2006年規劃新建南新街人民法庭用房,總建筑面積為730平方米,土建工程總投資為52.195萬元,全部申請國家資金解決,項目征地費和相關的建設性收費由當地政府和我院自籌解決。
二、2007年規劃新建永巨人民法庭用房、城郊人民法庭用房,總建筑面積為1460平方米,土建工程總投資為104.39萬元,全部申請國家資金解決,項目征地費和相關的建設性收費由當地政府和我院自籌解決。
第五章項目管理
第一節項目建設中的管理
項目在建設中,將嚴格按照上級的要求,對土建設計、招投標、工程質量監督、國債資金運用等環節上,嚴格按照喲關規范操作,明確責任,加強管理,杜絕浪費和擠占挪用,使項目工程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最終確保國債資金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益。
第二節項目建成后的管理
項目完成后,及時主動地納入法院的固定資產,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同時將成立管理機構,定期檢查房屋、及時修繕,清除使用安全的隱患。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為了加強對項目的管理,成立法院人民法庭建設項目領導小組,具體人員由區委分管書記、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區發展和改革局局長、區財政局局長、區審計局局長、區法院院長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法院,主任由分管人民法庭的副院長兼任,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
第二節做好前期工作
認真搞好調查研究,掌握基層法庭用房的實際情況,了解存在主要問題,對建設方案,多方征求意見,采用切實可行的建設方案,確保建設項目順利完工。
第三節管好用好資金
在建設資金管理上,按照有關要求,本著“管好用好國債資金,積極投入自籌資金”的方式,實行“兩條線”管理,對國債資金實行報帳制管理,按基本建設程序采用“三專一封閉”方式運行。即“專項調撥、專戶儲存、??顚S?,封閉運行”。按照工程進度申請資金,實行滾動報帳,工程驗收后進行決算。
某某人民法庭
某某人民法庭
某某人民法庭
二、項目建設單位:某某人民法院
三、項目負責人:
四、項目投資估算:156.585萬元
五、項目建設期限:
第二節市區基本情況
市區是中心城區,總面積169.6平方公里,建成區面積20.4平方公里,轄區一鄉兩鎮、九個街道辦事處。全區有蒙、漢、回、滿、朝鮮等22個民族,總人口40余萬人,其中常住人口30萬人,常年暫住人口12萬人,流動人口日均2萬人。
第三節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基本情況
人民法院位于,全院現有13個內設機構,分別是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立案庭、行政審判庭、刑事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政工科、辦公室、調研室、法警隊,有三個派出人民法庭,分別是南新街人民法庭、永巨人民法庭、城郊人民法庭?,F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102人,其中包括院長1人、副院長3人、紀檢組長1人、庭長13人、副庭長8人、審判員42人、書記員22人、法警8人、工勤人員4人,負責轄區內所有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審理及執行工作。從近三年案件審理情況來看,人民法院年均受理各類案件4500余件,受理案件數量年均遞增15%左右。
第二章法庭概況
第一節紅山區人民法院基層法庭基本工作職能
人民法院所轄的三個基層人民法庭,承擔著全區各類合同、侵權、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審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艱巨任務.由于基層人民法庭處于審判工作的最基層、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擔的審判工作任務相當大一部分是由基層人民法庭來完成的。
第二節紅山區人民法院基層法庭基礎設施情況
人民法院的“兩庭”建設,按照上級的要求,雖然經過多年的不懈努力,使部分基層法庭的建設達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建設的“五有”標準,但由于法院經費嚴重不足,歷史欠帳較多等因素的影響,造成三個基層人民法庭至今沒有自己的辦公和審判用房,不得不暫借房屋,作為審判辦公用房,隨著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和人員的增多,派出人民法庭現有審判用房的面積、布局已不適應審判工作的基本需要,嚴重影響了人民法庭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人民法庭情況:位于東郊衛星路北側,管轄昭烏達路以北4個街道辦事處范圍內的各類民商事案件,轄區面積10.4平方公里,轄區人口15萬人。庭內現有干警10人,2004年受理案件582件,年均受理各類案件520件。南新街法庭現租借房屋辦公,面積120平方米,有電話2部,汽車1輛。
二、永巨人民法庭情況:永巨法庭位于紅山區東郊衛星路北側,管轄紅山區昭烏達路以南5個街道辦事處范圍內的各類民商事案件,轄區面積10平方公里,轄區人口13萬人。庭內現有干警11人,2004年受理案件543件,年均受理各類案件510件。永巨法庭現租借房屋辦公,面積120平方米,有電話1部,汽車1輛。
三、城郊人民法庭情況:城郊法庭位于紅山區東郊原城郊鄉政府北側,管轄紅山區橋北鎮、紅廟子鎮、城郊鄉范圍內的各類民商事案件,轄區面積150平方公里,轄區人口6萬人。庭內現有干警9人,2004年受理案件642件,年均受理各類案件560件。城郊法庭現租借城郊鄉政府房屋辦公,面積150平方米,有電話2部,汽車1輛。
第三章規劃背景
第一節規劃背景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是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人民法庭工作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加強和規范人民法庭的基礎設施建設,是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職責的必要保證.只有良好的審判工作條件,才能適應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才能使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時處理,才能使當事人平等參與訴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使司法為民的宗旨得到落實。為改善三個派出法庭的審判、辦公條件,雖然我院經過多方努力,但由于各種因素制約,一直沒有得到解決.鑒于紅山區地方財力狀和我院實際情況,目前無法靠自身財力解決現有困難,因此,急需上級財政予以支持。
第二節法庭用房建設的必要性
規范和建設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建設是保障法庭履行職能、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需要?;鶎尤嗣穹ㄍコ袚爡^內民商事等各類案件的審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艱巨任務。由于基層人民法庭處于審判工作的最基層、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擔的審判工作任務相當大一部分是由基層人民法庭來完成的。為了保證人民法庭依法履行各項工作職能,充分發揮其在基層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必須盡快解決基層法庭房屋建設的問題。
規范和建設人民法庭基層基礎建設是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鶎尤嗣穹ㄍス茌牱秶鷥?,有赤峰市制藥集團、赤峰市啤酒廠等大型企業,因此,加快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建設,做好轄區范圍內的民商事審判工作,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解決糾紛,制裁違法行為,對紅山區形成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經濟體系、創造良好的招商引資環境和構建民主和諧的社會秩序將起著積極的作用。
規范和建設人民法庭基層基礎建設是嚴格公正執法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將實行審判、辦公分區管理,不僅避免法關于訴訟參與人不必要的接觸,杜絕司法腐敗,而且有利于強化庭審功能和公開審理案件,提高審判質量,進行法制宣傳,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
規范和建設人民法庭基層基礎建設是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除了有辦公室、審判庭外,還有了接待室、立案庭、宿舍、食堂等用房,同時配備網絡設施,將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從根本上解決基層法庭無房的問題,將對新形勢下的人民法庭工作提供堅實的物質保障,為廣大群眾參與訴訟,接受法制宣傳,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同時也必將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
第四章規劃方案版權所有
第一節總體方案
根據上級的統一要求,結合法院實際情況和審判機關職能特點,按照輕重緩急,因地制宜,合理設計的原則來規劃,達到“起點高,實用強、投入少”的目的。為此,人民法院規劃用兩年的時間完成三個人民法庭用房建設項目,整個項目總建筑面積2190平方米,土建工程總投資156.585萬元(由于赤峰市屬于地震活動較頻繁地區,工程造價在平均造價的基礎上上浮30%),項目土建工程投資來源全部申請國債資金,項目征地費和相關的建設性收費由當地政府和我院自籌解決。
第二節具體方案
一、2006年規劃新建南新街人民法庭用房,總建筑面積為730平方米,土建工程總投資為52.195萬元,全部申請國家資金解決,項目征地費和相關的建設性收費由當地政府和我院自籌解決。
二、2007年規劃新建永巨人民法庭用房、城郊人民法庭用房,總建筑面積為1460平方米,土建工程總投資為104.39萬元,全部申請國家資金解決,項目征地費和相關的建設性收費由當地政府和我院自籌解決。
第五章項目管理
第一節項目建設中的管理
項目在建設中,將嚴格按照上級的要求,對土建設計、招投標、工程質量監督、國債資金運用等環節上,嚴格按照喲關規范操作,明確責任,加強管理,杜絕浪費和擠占挪用,使項目工程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最終確保國債資金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益。
第二節項目建成后的管理
項目完成后,及時主動地納入法院的固定資產,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同時將成立管理機構,定期檢查房屋、及時修繕,清除使用安全的隱患。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為了加強對項目的管理,成立法院人民法庭建設項目領導小組,具體人員由區委分管書記、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區發展和改革局局長、區財政局局長、區審計局局長、區法院院長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法院,主任由分管人民法庭的副院長兼任,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
第二節做好前期工作
認真搞好調查研究,掌握基層法庭用房的實際情況,了解存在主要問題,對建設方案,多方征求意見,采用切實可行的建設方案,確保建設項目順利完工。
第三節管好用好資金
在建設資金管理上,按照有關要求,本著“管好用好國債資金,積極投入自籌資金”的方式,實行“兩條線”管理,對國債資金實行報帳制管理,按基本建設程序采用“三專一封閉”方式運行。即“專項調撥、專戶儲存、??顚S?,封閉運行”。按照工程進度申請資金,實行滾動報帳,工程驗收后進行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