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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綠色金融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低碳經濟”在21世紀初由英國官方首次提出,它以耗能低、污染小、效能高、收益多等特色在世界范圍內獲得廣泛認可與支持。綠色金融伴隨低碳經濟產生以后受到各國關注,已成為各個國家主要的金融發展模式“。綠色金融”的概念目前還沒有一個規范的定義,不過學術界對此已經達成一個共識:金融業在投融資活動中均要體現出“綠色”。具體而言,是指金融機構對環保產業與生態產業的發展需要加強關注,以幫助企業降低消耗與節約資源為目標,通過創新為企業提供多元化金融產品,促進人類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系列金融活動。綠色金融主要包括綠色信貸、綠色保險和綠色證券。綠色信貸指銀行在金融信貸領域建立環境準入門檻,為從事綠色環保行業的企業放寬貸款限額并提供優惠利率,對污染生產項目實施經濟懲罰,從資金源頭上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擴張。綠色保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分散環境風險而對其投保,讓保險公司承擔企業損失的經濟手段。綠色證券指上市公司在證券融資的過程中需通過環保部門的審核,以期建立良好的環境,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贏。就現階段而言,人們對“綠色金融”的關注點仍然主要集中在銀行業的信貸業務方面。
1.2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現狀
隨著科技發展與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類改變自然的能力不斷增強,經濟快速發展以及能源消耗量的大幅增加,使經濟發展與能源環境之間的矛盾成為當今世界面臨的最突出問題之一。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面臨的環境問題更為突出,實現綠色發展已成為當前我國經濟的發展趨勢,我國在發展綠色金融方面也邁出了腳步。1995年中央銀行和環保局提出了通過信貸政策加強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1月23日中國銀監會為配合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的順利實施,印發了《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2011年11月1日為促進銀行性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印發《“十二五”全國環境保護法規和環境經濟政策建設規劃》;2012年2月24日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綠色信貸指引》;目前,赤道原則是世界上最為流行的自愿性綠色信貸原則,興業銀行是我國最早采納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在推廣赤道原則方面,環保部編譯出版了《促進綠色信貸的國際經驗:赤道原則及IFC績效標準與指南》,但我國銀行業中尚未普及赤道原則;由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主辦的“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綠色金融分會成立大會暨2014年首屆中國綠色金融論壇”于2014年12月22日在北京隆重開幕,論壇期間,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綠色金融分會正式成立;2015年4月22日中國金融學會宣布成立綠色金融委員會,同時,央行研究局旗下綠色金融工作小組《構建綠色金融體系》報告,針對我國綠色金融體系建設提出建議。以上實踐均表明,綠色理念正慢慢滲透入金融業,但是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依然存在很多問題。
2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所面臨的問題
2.1綠色金融發展內部驅動力不足
第一,綠色金融在我國開展的時間較短,目前金融業在發展綠色金融方面雖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然不足,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主要通過政府以及金融監管機構的外部推動來發揮作用。由于工商企業和金融機構的最終目標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與此同時,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若短期內不會使企業收益受損,企業則對此不會過多關注;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關注的核心問題是資金安全性,更不可能主動關注貸款企業的生產是否會造成環境破壞,由此導致環境污染的市場失靈則需要政府的介入。第二,綠色金融業務的發展需要十分復雜的專業技術,這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實際上作為現在最為發達的綠色信貸業務從業人員所具備的綠色金融相關知識與實踐經驗則嚴重不足。另外,綠色產業或低碳產業需要的大量資金多為中長期貸款,而資金回籠需要較長時間,這在一定程度上使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的積極性受挫。
2.2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政策體系不完善
首先,當前我國綠色金融的法律、法規基本處于空白期,綠色金融參與主體義務缺乏必要的約束,權利缺乏必要的保障,使綠色金融的發展受到嚴重制約。我國政府雖然已經意識到發展綠色金融的必要性,但相應的投入仍然非常有限,借鑒綠色金融發展的國際經驗,政府的財政支持與政策傾斜可以促進綠色金融的快速發展。其次,企業需要面臨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的博弈。比如一些比較依賴傳統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的企業,雖然說綠色信貸的審批條件會迫使企業逐步向綠色環保方向發展,但是在短期內實現轉型發展對企業來說會有很大的沖擊,同時需要考慮轉型成本問題,企業需要在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之間做出權衡。最后,對金融機構而言,開展綠色金融相關業務受到的優惠補貼政策嚴重不足,我國目前存在的政策大多以鼓勵性為主,導致其開展綠色金融成本過高,積極性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綠色金融的發展。
2.3綠色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善
一方面,我國綠色金融市場上的產品還比較少,主要是原生綠色金融產品,基本上還沒有衍生綠色金融產品,雖然我國在綠色環保方面有一定程度的金融產品創新,但與綠色金融比較發達的國家相比,產品依然比較單一。另一方面,目前我國綠色金融市場主要以綠色信貸為主,而綠色信貸屬于商業銀行的業務,只表明間接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市場中發揮的作用;綠色證券和綠色保險的發展不足,意味著直接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市場中參與不足,是又一個制約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因素。
3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3.1積極培育和引進綠色金融人才
綠色金融業務想要得到持續發展,必須擁有一批具備綜合素養的專業人才,因此,人才培養必須得到重視。首先,對各大金融機構而言,應當建立合理的人才培養方案。比如聘請金融專家來銀行做講座;組織員工積極參加金融專業知識的學習,完善員工的知識結構。其次,完善高等學校人才培養機制。綠色金融的發展需要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高等院校為金融機構培養出一批高技術水平的金融專業性人才。最后,加強與國外金融機構的合作,引進熟悉綠色金融國際準則和有豐富經驗的人才,學習國外經驗,促進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
3.2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支持體系
一方面,完善綠色金融發展的制度建設。當前我國關于綠色金融的法律法規基本處于空白階段,想要實現有法可依得先有法才行,我國可以在完善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建立綠色金融法。另一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相配合使用。政府可以向綠色金融采取政策傾斜,提高各個綠色金融參與主體的積極性;中央銀行在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可以對有綠色金融貸款的金融機構實施優惠利率,擴大貸款的利率浮動幅度等措施刺激綠色金融業務的擴大。
3.3完善綠色金融市場
長治市作為資源型城市,為擺脫產業結構單一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延伸產業鏈條是發展循環經濟的必由之路。自“十一五”規劃以來,長治市下大力氣改造提升煤、焦、冶、電等傳統行業,到2010年底,逐步形成煤化工、硅工業、LED、鎂工業、乙炔化工、玉米深加工6條循環產業鏈,列為全省循環經濟試點市,被科技部等十九部委確定為全省惟一的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市。隨著2013年以來煤炭等能源價格下跌,全市以煤炭為主導的工業經濟遭受沖擊,主營業務收入大幅減少,使企業許多新上的技改項目因資金短缺導致步伐放緩。針對這種情況,全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限的信貸規模下,在信貸政策上仍然給予傾斜,保障國家和地方政府確立的重點轉型企業和企業的資金需求,支持企業延伸產業鏈,使其附加產品收入不斷增加。截止2013年,全市規模以上企業非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8億元,占到營業總收入的9%。其中,被省委、省政府確立的重點轉型跨躍項目—長治市現代煤化工循環產業集聚區,共實施煤化工項目24個,煤化工產業鏈條由原先的4條增加至8條,煤化工產品品種數增加至19種,特別是焦化企業,在主產品焦炭價格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其下游產品煤焦油等產品成為其利潤的主要來源。
二、長治市綠色金融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金融機構類型單一,缺乏全面的支持體系
一是缺少全方位的機構類型。長治目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長治銀行、農商行和村鎮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類型單一,缺少服務循環經濟專業的信托、金融租賃公司等類型。這樣的金融支持體系內容簡單,不能為循環經濟的發展提供多元化的綠色金融體系,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二是缺少多元化的金融產品類型。長治市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類型較少,尤其是在縣級以下金融網點,不能有效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三是目前資本市場對企業的要求難以適應循環經濟發展現狀。雖然我國資本市場在二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已逐步發展成多層次的市場,力求滿足各類企業的上市需求。然而資本市場對上市企業的盈利能力有著嚴格的規定,必須達到一定標準才可上市。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在發展之初,盈利能力較弱,甚至沒有贏利,但發展卻需要大量的資金作為支持,在向資本市場尋求資金支持時,因達不到上市要求而無法融入資金。
(二)金融機構對循環經濟項目的支持缺乏積極性
從循環經濟的固有特點來看,循環經濟作為轉型項目的一種類型,從項目前期的基礎設施建設到項目的發展期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因此循環經濟產業項目一般具有項目投資量大、資金占用時間長、資金周轉率慢等特點。而且在前期投入大量資金之后,項目發展前景不明朗,無法預測其市場,因此信貸資金風險大,甚至難以收回,這些都導致商業銀行對其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金融機構是追求利潤的企業,在投放信貸資金時追求盈利性、安全性,如果項目本身缺乏有力的擔保機制,那么循環經濟對資金的要求與商業銀行的標準不符,因此一般的商業銀行從自身利益角度出發,目前對循環經濟的支持積極性還不高。盡管對于循環產業的投資力度在不斷加大,但仍缺乏與之配套的信貸體制,導致目前循環經濟發展的資金缺口依然較大,無法形成良性發展的資金鏈,更難以奢求商業銀行對發展循環經濟給予利率上的優惠。目前由于金融機構對循環經濟缺乏積極性,造成金融機構對循環經濟企業審批流程慢、門檻高,對已有的政策在實施階段執行的效果不好。
(三)綠色信貸的執行標準可操作性不強
目前各個金融機構制定的綠色信貸政策,主要規定了信貸投放的方向性原則,標準綜合性較強,缺乏具體的指導細則、項目目錄和風險系數標準。這樣的信貸標準更多地依靠相關政府部門提供的企業環保報告。金融機構對企業的生產能力、工藝狀況和循環能耗情況等沒有準確的衡量標準。各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政策只能根據上級行提供的方案,依照各行的理解自主制定相應的政策,從而導致各地區同一銀行的綠色信貸的標準不同,相應的銀行體系內綠色信貸執行力也較差。同時國家對于循環經濟的準入、技術、能耗、污染排放、循環利用能力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導致銀行不能細化循環經濟的信貸標準。
三、完善循環經濟綠色金融支持體系的政策建議
(一)不斷嘗試設立新形式的金融機構,構建全方位的綠色金融體系
在鞏固現有金融機構功能的基礎上,促進新型金融機構的試點建設,加快農村信用社的改革,不斷豐富和完善綠色金融支持體系的服務網絡。根據循環經濟資金占用時間長、回籠慢的特點,提供相應的保險制度;鼓勵金融機構利用資本市場發行安全性好、流動性強的金融債券或者為大型、優質的循環經濟企業提供發行債券的相應咨詢、結算等金融服務。
(二)完善相應的政策和激勵機制,進一步激發金融機構積極性
發展循環經濟是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方提供相應的服務.政府要制定相應的激勵措施,提供相應的投資政策,將金融機構的信貸投資方向引導至循環經濟領域。一是政府應從長遠利益出發,針對商業銀行支持循環經濟項目風險高、利潤回收時間長、成本高的特點,利用財政補償和稅收優惠等政策,促進對循環經濟穩定的財政性投入,從而在以政府財政資金為保障的基礎上,形成循環經濟信貸投入的良好環境。如對于支持“兩高一?!逼髽I的轉型項目的金融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信貸政策免收營業稅。二是改變傳統的支持循環經濟應以政策性銀行為金融主體的思想誤區,在創新融資方式和風險規避方式的基礎上,將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政策作為主要融資方式。
(三)制定科學的綠色金融評價指標體系,合理
1.1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一是有利于實現產業的優化升級,十以來我國將深化經濟結構調整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基本政策,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已經成為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而實施綠色金融則有助于在金融服務上為經濟結構轉型提供資金支持,有效地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升級;二是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是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通過實施綠色金融可以在根本上遏制環境污染經濟行為,使企業重視環境保護的經濟效益。
1.2促進生態環保與能源節約
一方面粗放型經濟發展給環境帶來了巨大的污染,環境治理成為當前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而資金短期又是影響環境治理的主要問題,而綠色金融則是將環境治理作為工作的發展方向,通過綠色金融為環境治理提供大量的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環境治理企業,這樣可以強化企業的節約意識,規范他們的環保行為;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通過綠色管理可以降低能源的消耗,比如銀行機構進行的賬單無紙化方式,節約了紙張的使用,有效地節約了能源。
1.3促進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首先綠色金融為銀行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發展良機。環境的日益惡化,使得社會對環境的問題越來越重視,環境投資已經成為社會投資的熱點行業,而綠色金融業務則是將綠色概念與金融產品融合為一體,豐富了銀行金融服務的內容,拓展了銀行的業務;其次降低銀行的金融風險。綠色環保是加快經濟結構轉型的新切入點,也是未來我國經濟發展的新方向,因此綠色金融產品的推出勢必會降低銀行機構的經營風險;最后有利于提高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力。實施綠色金融雖然會增加金融機構的評估成本,不利于金融機構的短期盈利。但是長遠看,綠色金融符合國家的根本政策,優化了信貸結構,實現了金融機構新的增長點,有利于實現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2低碳經濟路徑下綠色金融創新所面臨的問題
2.1政府部門對發展綠色金融缺乏動力
雖然“低碳”“、碳金融”成為當前最熱門的名詞,人們也意識到發展碳經濟的重要性,但是我國在追求經濟全面發展的同時,我國政府部門對于發展綠色金融的內在動力表現得明顯不足,而更多的是依賴外界的壓力而不得不進行綠色金融創新,比如中司沒有發揮自己的優勢從事碳交易,卻以碳交易市場規模小、制度不完善等由,拒絕參加碳交易,沒有為我國額碳交易市場建立提供應有的力量。
2.2綠色金融實施的主體較為單一
目前我國實施綠色金融的主體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銀行機構開設的綠色信貸業務,而其它一些金融機構對于綠色金融的探索則非常有限,比如證券業雖然對上市企業融資設立了環保要求,但是其主要針對的是“兩高”行業,同時對低碳、環保企業的激勵制度也不完善,導致上市企業實施綠色金融存在較高的難度。保險業雖然也在綠色金融實施方面進行著局部試點實驗,但是其僅限于環境污染責任險,使得綠色金融在保險業很難獲得全面推行。
2.3綠色金融信息溝通渠道不順暢
作為綠色金融運行過程中的兩大職權部門:環保部門和銀行部門之間存在著信息溝通不暢的現象,一方面環保部門的信息公布無法滿足銀行部門對環保信息的需求,影響綠色金融的執行效果;另一方面環保部門與銀行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模式不科學。它們之間的信息溝通渠道為單項運行,導致信息反饋機制的不健全,同時監管部門與司法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也影響綠色金融的發展。
3低碳經濟路徑下的綠色金融創新模式
3.1加強國家金融體制的改革創新
一是要構建綠色金融發展的宏觀調控機制,國家要制定有利于綠色金融發展的宏觀調控政策,建立與綠色金融監管體系相適應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引導社會資金對綠色產業的支持,并且要嚴格限制高污染行業發展規模;二是積極發展綠色金融機構,國家要鼓勵各大銀行進行綠色金融改革,積極推廣綠色金融服務,拓展綠色金融產品;三是要建立綠色信貸體系。實施綠色信貸體系既可以實現對綠色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也可以限制與淘汰高污染的企業,實現經濟的發展。
3.2加強環保部門與綠色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針對環保部門與綠色金融機構、司法部門與監督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的問題,我國政府部門之間應該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它們之間的信息溝通:首先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污染企業信息的檢查力度,并且將污染企業的各項數據提供給銀行機構,銀行機構則根據環保部門的監測數據,對污染企業進行信用授權以及信貸審批。同時金融機構也要及時將企業的信貸情況信息反饋給環保部門;其次建立新更新和異議處理機制。環保部門要及時對要求整合的企業進行重新審核,并且將審核信息反饋給金融機構,如果企業對于重新審議的結果存在異議,環保部門則要對企業進行評估與重審,并且將重審信息提供給金融機構。
3.3開拓金融創新,豐富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發展綠色金融要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豐富金融產品創新,拓展金融服務,提升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力:一是銀行機構要完善綠色信貸,在信貸行業、環境評估等方面制定統一的綠色信貸標準,并且創新信貸政策,比如在還款方式、還款周期上進行創新;二是保險業在現有的綠色金融產品的基礎上,要積極探索金融產品創新,比如對于環保達標的企業可以通過降低保費等方式開展保險業務產品;三是證券業要完善上市公司環保門檻,同時建立可環保板塊,為環保企業提供融資環境。
3.4加強綠色金融社會組織的建設
貴陽市在綠色金融探索和實踐中,取得了較多的成果,但是也存在下列問題。
(一)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
政府、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企業以及社會投資者構成綠色發展生態環境。目前,各主體之間存在信息條塊分割、共享難等問題,導致綠色金融發展信息成本較高。首先,環保和征信信息由政府環保部門、人民銀行相關部門進行管理,信息收集、加工、管理工作起步較晚,環境污染信息尚未進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不完整的信息導致金融機構難以掌握服務企業真實信息,對投資、擔保、貸款及上市企業難以作出準確判斷。其次,由于政績利益驅動,一些部門存在地方保護主義,隱藏“兩高”企業真實信息,致使金融機構監管風險和成本增加。再次,綠色經濟發展,涉及大量新領域、新技術、新知識,金融機構缺乏與之適應的專業人才,調研、信息甄別難度加大。最后,信息不對稱,投資者難以獲得綠色金融投資渠道、企業綠色環保資料以及綠色金融產品等信息,抑制其投資選擇,使得民間資本不能有效地配置到綠色產業中去。
(二)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缺乏制度保障及激勵機制
環保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及人民銀行出臺發展綠色金融的相關性指導意見,但相關的信息披露機制、環保核查機制、資本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激勵機制以及違法懲罰機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未健全。造成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在審核、監管和處理違約的企業時缺乏處理依據。外部而言,政府還未推出稅收、財政扶持以及消費引導激勵機制,金融機構、企業、社會投資者缺乏踐行綠色金融的外在動力。內部而言,金融機構、企業、社會投資者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意識不強,缺乏企業綠色文化制度、推行綠色金融的約束和激勵機制,金融機構、企業、社會投資者缺乏推進綠色金融的內在動力。
(三)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及服務手段不足
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多元化的服務手段不僅能提高資源配置、使用效率,而且減少企業經營對環境的影響,并提供社會投資者多元化的投資渠道,有效地引導民間資本充實到實體經濟建設中來。不僅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實體經濟發展,而且為投資者帶來豐厚的回報。同國外金融機構相比,貴陽市金融機構提供給企業、社會投資者選擇的綠色金融創新產品較少,基本集中在綠色信貸方面,多元化的綠色保險、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互換等綠色金融產品及服務還不成熟。使得企業、社會投資者選擇范圍較窄,影響綠色金融的發展和業務規模的擴大。
(四)綠色金融發展中主體之間缺乏
協同綠色金融的發展是由政府、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企業和社會投資者多主體構成復雜生態環境。綠色金融要能充分發揮推動綠色經濟發展的最大潛能,必須要求生態環境中參與主體充分認識到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性,只有相互之間協同配合才能實現綠色發展的共同目標。貴陽市綠色金融實踐現狀分析,綠色金融發展缺乏統一協調機制,各個部門的管理和相關數據難以實現共享,導致金融機構對企業投融資、信貸、保險的風險增加,抑制金融機構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的動力;增加企業、社會投資者對金融機構產品或服務的選擇難度、信息收集成本,企業、社會投資者缺乏多元化融資或投資產品和渠道的選擇,抑制企業、社會投資者對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政府、監管機構對綠色金融理念、發展和激勵機制宣傳的不足,造成金融機構、企業、社會投資者對綠色金融發展的認識和參與積極性缺失。
二、貴陽市綠色金融發展對策及建議
綠色金融的發展對應貴陽市解決產業結構調整,實現經濟發展轉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在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針對貴陽市綠色金融發展中的問題,提出如下的解決對策和政策建議。
(一)針對政府及監管機構層面的對策及建議
1.建立綠色金融信息共享平臺
信息不對稱,增加金融機構評估企業的成本和風險,增加政府、監管機構的監管成本,增加社會投資者投資選擇成本和風險,增加企業融資成本及風險,不利于綠色金融的健康發展。政府、監管機構為推動綠色金融發展,需建立貴陽市綠色金融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綠色金融相關信息共享。通過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制度,促進政府、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企業、社會投資者之間實現信息共享,降低綠色金融發展的信息成本及風險。
2.建立第三方獨立評級和監督機構
為保障對企業、金融機構、社會投資者信用評級、信息評估的獨立性和專業性,政府應建立第三方獨立評級和監管機構,承擔對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社會投資者的信息、糾紛等方面的咨詢及評估。公平、公正、公開地為參與主體提供專業信息咨詢、糾紛評估等,成為綠色金融生態環境各參與主體聯系紐帶和仲裁機構。
3.建立綠色金融協同發展機制
建立綠色金融協同發展機制,有效協調綠色金融生態環境中政府、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企業和社會投資者的利益,為綠色金融的發展提供保障。稅收、財政協同機制的建立,能刺激、引導金融機構、企業和社會投資者積極參與綠色金融活動,促進綠色金融服務、綠色金融產品、綠色投融資發展;懲罰協同機制的建立,能抑制“雙高”企業的發展,激勵綠色企業的發展;準入退出、信息披露、監管等協同機制的建立,能規范、約束綠色金融參與者的行為。
4.建立綠色金融人才培養環境
通過綠色理念來影響綠色金融參與者行為,逐漸建立綠色金融文化。樹立綠色金融理念,綠色金融活動參與者應將社會、環境價值納入治理目標及文化建設體系。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社會投資者應認識到實施綠色金融戰略、確定環境風險和機遇,不僅利于整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且也利于自身可持續發展。因此,應加強綠色金融文化建設,加強對相關人員綠色金融參與者綠色理念教育,理順參與者之間相互關系,樹立綠色環保意識,強化與高校等機構合作,培養具備金融、環保、管理知識的綠色金融復合人才。
(二)針對金融機構的對策及建議
1.綠色信貸方面
銀行機構應根據國家經濟環境政策和產業政策,對從事綠色經營生產、綠色制造和綠色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低利率的貸款;對研發生產治污設施、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開發、利用新能源等產業實行優惠貸款政策和設立綠色信貸通道。加快開發貸款類、理財類、票據類、租賃類等綠色創新產品和工具,關注國內外綠色金融發展方向,扶持綠色環保項目,推動“綠色信貸”市場發展。
2.綠色保險方面
保險機構應加快多樣化、多領域、多層次的綠色保險產品研發,建立行之有效綠色保險體系。對符合綠色發展標準的投保企業因污染突發事件所涉及的受害者進行合理賠償。既可以減輕政府、企業和相關機構的賠付經濟壓力,又可以發揮市場對企業排污行為的監督和調節力度,加強輿論的監督和指導作用。
3.綠色基金方面
證券機構應設立節能減排、環境優化專項投資基金,對綠色環保、低碳的企業進行基金投放,通過資本投入促進綠色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綠色基金投向具備低碳特征、較高的科技含量、具有良好的投資回報和發展前景的領域。
4.綠色證券方面
通過公開發行綠色債券解決社會效益好、資金需求量大的綠色項目資金需求;通過建立綠色企業上市審批綠色通道,拓寬綠色企業資本市場融資渠道;通過將綠色因素融入金融創新中,豐富綠色金融產品,如“綠色彩票”發行;通過推行排放減少信用度等低碳金融衍生品,推行“排放減少信用”交易機制,建立規范的金融衍生品市場。
(三)針對企業的對策及建議
1.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綠色環保意識
推動綠色金融發展,首先,建立人與自然和諧觀,認識人與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的關系。由以人為中心向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轉變,從追求短期利潤最大化向追求長期價值最大化轉變。其次,樹立綠色經營道德觀,把平等、正義等道德觀念拓展到人與自然的關系上,形成企業環境保護的社會道德意識。再次,樹立環境保護法律意識、明確環境責任,依法治理、保護環境,建立誰污染、誰治理的法律問責制度。
2.推行綠色生產、提供綠色產品
企業利用技術、管理手段對生產全流程進行排污改造和產業結構調整,推行綠色生產,提供綠色產品,消除生產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影響,實現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和諧統一,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推行綠色營銷戰略
企業推行綠色營銷戰略,加強綠色營銷和綠色服務宣傳。在市場調研,產品研發、定價、促銷活動等營銷鏈中,堅持“綠色理念”,促進企業發展與消費者、社會利益趨同。發展綠色技術、開發綠色產品、實行綠色包裝、重視綠色促銷、制定綠色價格、選擇綠色渠道、樹立綠色形象的綠色服務營銷戰略。
4.建立綠色企業文化
文化是企業、員工長期生產經營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價值認同體系。企業文化建設中,需融入綠色理念、環境保護、社會價值等,引導、規范、約束企業、員工行為,并將綠色文化元素貫穿企業經營、行為等活動過程,逐步樹立以綠色為核心的企業文化。
三、結語
綠色金融在國內尚屬新生事物,研究也并不成熟。而事實上,綠色金融概念在國際金融業界已使用多年。在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美國政府發揮其創造性思維把環境影響因素引入到金融創新之中,研究如何有效評估環境風險,從而開發出成功的環境金融產品,并形成合適的產品結構,以此獲得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環境的充足資金。
二、綠色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1.實施綠色金融是金融業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金融行業應將對經濟、社會、環境和諧統一的追求自覺納入自身的發展目標之中。金融業要發揮好配置和調控資源的作用,利用金融服務和金融工具為增加企業盈利和納稅的同時,更要利用提供審慎的金融專業服務的時機促進企業降低能耗、節能減排、革新技術以此增加社會福利。
2.實施綠色金融有利于促進環境保護
盲目追求行業發展和地方政府政績,全國各地的高污染高排放行業仍然遍地開花,增速偏快。馬克思曾說過:“貨幣是最大的推動力?!边@些行業迅速擴張的背后,金融業的商業貸款起了決定性作用。如果各類金融機構能采取相關措施對此類貸款進行嚴格控制,將迫使污染企業重視環保問題,如在審批程序中加入環評制度,對違規違超限企業從融資根源上進行控制。使企業的發展及經營加大環保投入,實現企業盈利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雙贏局面。
3.實施綠色金融有助于強化金融業環境風險控制
營利是金融行業的主要目的,因此金融風險控制在其日常運營過程中占有重要地位。金融活動之安全性與企業環境狀況之穩定性間的相互關系也逐漸喚起各方的關注。面對我國的依舊嚴重環境問題,不論是從中央還是地方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已經成為當務之急,實行企業的環境責任也迫在眉睫。企業濫用金融行業的貸款融資,給金融業自身造成的風險也不容忽視。
4.實施綠色金融有利于順應接軌國際潮流之“赤道原則”
赤道原則,是全球主要金融機構參照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業基準,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該原則倡導金融機構對于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應盡到審慎性核查義務,只有在融資申請方能夠證明項目執行對社會和環境負責的前提下,金融機構才提供融資,該原則已成為各國銀行可持續金融運作的行動指南。赤道原則作為國際實施綠色信貸的通行準則,已經在各大金融機構中得到充分實踐。為便于國際社會交往、順利地參與國際融資項目,我國金融行業有必要根據赤道原則的要求,建立有關的綠色信貸機制。
三、我國綠色金融立法實踐
1.我國綠色金融實踐概況
我國在綠色金融領域的時間比發達國家起步晚。興業銀行作為國內首家“赤道銀行”、綠色金融的先行者和倡導者,2005年與國際金融公司(IFC)設計能效融資項目產品,也成為國際金融公司首期中國能效融資項目唯一一家合作銀行2006年,國內首家推出能效項目融資產品;2007年,在國內首家推出碳金融綜合服務;2008年,公開承諾采納赤道原則,成為中國首家“赤道銀行”;2009年,國內首家成立可持續金融專營機構———可持續金融中心;2010年,將綠色金融從企業項目領域延伸到個人消費領域,在全國首發低碳信用卡;2011年,發放國內首筆碳資產質押貸款,排污權抵押授信等創新性的綠色信貸產品也陸續落地;2012年,升格可持續金融中心為總行一級部門,成立可持續金融部,全方位統籌發展綠色金融業務。而后中國農業銀行、招商銀行等商業銀行也相繼提出綠色金融的發展理念,并在操作層面上制定具體措施,推出了綠色金融產品。發展到現在,我國形成了以銀行綠色信貸為主,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三種發展方式為支撐的綠色金融。
2.我國綠色金融立法實踐
伴隨著可持續發展觀念的提出、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成為我國綠色金融立法發展比較迅速的階段。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國內金融機構要將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同保護環境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相結合,并把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作為銀行向企業貸款考慮的因素。2001年6月,原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委聯合《關于加快發展環保產業的意見》。該意見強調加快發展環保產業是我國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商業銀行應該對有關政策制定出相應法律法規,要發揮金融手段的杠桿優勢大力扶持和優先發展科技含量高、低能耗、低污染的產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三者的有機統一。2007年7月,原國家環??偩?、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制定并頒布了《關于防范和控制高污染行業貸款風險的通知》,標志著我國正式實施綠色信貸的開始,同年七月三部門再次聯合頒布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2008年1月,環境保護部與國際金融公司簽署協議,來合作研究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綠色信貸指南,為深化我國綠色信貸發展提供技術與智力支持。2009年1月,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以督促國內銀行業承擔企業社會責任,促進社會、經濟、環境和諧可持續發展。
四、我國綠色金融法律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1.我國綠色金融法律體系的不足
一是立法層次低。近些年我國的綠色金融立法雖有很大的進步,但可以看出,現有的關于綠色金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主體主要是國務院及有關部委,沒有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制定的專門綠色金融法律。位階較低的法律文件,多具有政策指導性、宣示性,缺乏法律本應具有的強制力和權威性;二是內容不全面。起步較晚導致我國綠色金融立法內容欠缺、滯后,目前我國的綠色金融立法還僅局限于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方面,其他制度缺乏;三是可操作性不強??v觀我國現有的綠色金融立法,多是宏觀性、原則性規定為主的部委意見和指引,因而實踐中難于執行和落實,操作性不強;四是缺少相關法律責任規定。從法的強制性角度,責任制度作為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奠定了經濟法律關系保護的實體法基礎?,F階段,我國綠色金融立法的條例條款規定都以建議和宣示性的聲明要求各金融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沒有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和懲罰手段,以致于規定無法落到實處。綜上,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綠色金融法律制度,應對政策調整和現實問題而出臺的意見和指導性文件難以形成縝密邏輯的法律體系,更難以肩負在“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為綠色金融良好向上發展提供金融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撐的重任。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我國綠色金融立法有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在13億中華兒女都為建設美麗中國奮斗之時,我們應大力加強綠色金融立法,落實現有規定措施,用科學完善的法律制度積極推動引導綠色金融在全社會的實施。
2.完善我國綠色金融法律制度的設想
①出臺《綠色金融促進法》。
要在立法目的部分明確體現中央提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精神為指導思想,以保障金融行業穩健運行為直接目的,把促進國家經濟、社會、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最終目的。除了明確綠色金融等定義,還要明確監督機關主體和各主體的監督管理職責。在激勵措施方面,可全面運用利率政策,稅收政策,授信額度等措施建立相關獎勵機制,扶持工藝、設備、技術高的企業。法律責任方面,規定金融企業因違法本法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對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不履行監督職責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②完善綠色信貸制度。
金融機構要深刻認識實施綠色信貸,及時處境經濟與社會環境和可持續協調發展、建設美麗中國的要求,也是銀行優化信貸結構、降低信貸風險的內在要求。要建立貸款項目環境風險審查評估制度,從源頭防范環境風險以保障信貸安全。嚴格規定貸款人的注意義務,要將環保標準與信貸風險管理要求落實到客戶調查、授信、項目評估、信貸審查、貸后管理的環節。若未盡到有關注意義務,相關責任人要承擔包括刑事責任在內的法律責任。
③完善政策性銀行法律制度。
日本的經驗很值得借鑒,日本投資銀行是注冊超過100億美元的大型國有銀行,2004年其提出以環境評級的手法確定投資對象,并加強與商業銀行的合作,更好的發揮政策銀行的協調作用,為綠色信貸的發展搭建平臺。我國亦應當建立類似“綠色生態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宏觀指導綠色投資方向,同時做好大型環保項目資金的管理。
④完善綠色證券的法律制度。
黨的十報告已經明確把“生態文明”寫進了中國未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規劃里。向綠色和可持續轉型已成為我國經濟未來的發展趨勢,從戰略高度出發,通過證券監管將環境保護的要求融入投資活動和企業管理之中。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環境報告制度,使企業在日?;顒雍椭卮鬀Q策中都必須考慮到環境成本和環境效果。
⑤完善綠色保險法律制度。
順應國際上加強強制責任保險的趨勢,對環境產生環境污染物多、易發生重大環境事故的石油、化工、煤電、有毒廢棄物處理的行業實施強制責任保險??茖W設計險種、保險費率和除外責任,既不增加投保人的負擔,同時保證事故發生時受損人員及時得到賠償。
⑥完善綠色金融責任機制。
2008年,國家環??偩趾蛧H金融公司聯合頒布了《綠色信貸指南》,規范了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道路。在金融機構方面,目前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機構仍以銀行為主,其中,興業銀行是同業內第一家(2008年)宣布采納“赤道原則”的商業銀行,并于2012年在行內成立了可持續金融部,專門用以從事綠色金融業務,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豐富的經驗;在綠色金融產品方面,發展相對成熟是綠色信貸業務,主要投向綠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新能源汽車等領域;此外,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綠色基金等綠色金融業務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綠色保險方面,我國主要以環境污染責任險為主,并在江蘇、湖南、重慶等省市試點,取得一定成效;綠色證券方面,國家環??偩謱?3類重污染行業公司在申請上市時設置了環保門檻,要求其公布環境信息,暫緩環保不達標的企業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碳金融方面,主要依托CDM交易機制下的碳排放權交易,相繼成立了天津排放權交易所(2008年)、北京環境交易所(2008年)、深圳排放權交易所(2010年)、上海能源環境交易所(2011年),并推進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深圳等為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同時,我國部分省市正在積極構建區域綠色金融服務體系,嘗試建立綠色金融服務中心??梢哉f,綠色金融在我國已經起步且具有良好的開端。
二、我國發展綠色金融的必然性
(一)綠色金融是我國綠色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選擇綠色發展是我國避免發達國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經濟發展模式的創舉,金融利用其調配資金的優勢,將環保理念貫穿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政策制定和金融產品開發等環節中,利用金融杠桿作用促進全社會重視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可以讓經濟活動摒棄傳統的污染嚴重的資源能源密集型發展方式,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所以,綠色金融是我國綠色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它重視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是一種可持續的綠色發展方式。
(二)綠色金融是增強我國在國際金融市場競爭力的根本保障
隨著金融業和環保產業的不斷融合,國際金融市場上的碳金融交易迅猛發展。發達國家不約而同地將關注點聚焦在碳排放權的計價基礎上,各國貨幣紛紛爭當碳交易的主導貨幣。在歷史機遇期面前,以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為契機,不斷增強我國在國際金融市場競爭力,為我國貨幣在國際金融體系改革中爭取更多主動權。
三、我國綠色金融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起步晚、環保意識差導致對綠色金融的認知程度低
我國綠色金融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時至今日仍處于由“概念”向“實踐”的過渡階段[8]。在實踐過程中,雖然有些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業務方面已經先行先試,但就整體而言,大多數金融機構仍將短期利益作為目標,將限制“兩高一?!毙袠I的信貸投放作為工作重點,對綠色金融的長遠發展缺乏整體布局和戰略思考,導致對綠色金融的認知水平較低,這必將使金融機構忽略社會經濟和自身長遠發展,阻礙金融機構承擔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
(二)金融機構“利益導向”與“社會責任”間的矛盾
作為具體實施綠色金融的微觀主體,金融機構在促進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既然金融機構以“企業”的形式存在于社會經濟體系中,就必然具有一般企業的特性,即“追求利潤最大化”。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的逐利性最典型的表現是將貸款資金投向“并不那么‘綠色’的‘兩高’行業”,而投資環保企業或者環保項目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并不高,特別是在綠色金融法律保障體系不完善、社會認知程度比較低的環境下,開展綠色金融業務對于金融機構來說必定要損失一部分近期利益,帶有一定“社會公益性”,這導致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數量偏少,而且大部分是出于對國家政策的響應,并未成為金融機構核心價值取向。因此,是否可以妥善解決金融機構“利益導向”與“社會責任”之間的矛盾,關乎能否在具體操作層面順利推動我國綠色金融發展。
(三)市場體系尚不完善
我國綠色金融市場體系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綠色金融法律保障體系缺失。隨著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推進,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七個試點省市相繼在其主要的地方文件中增加了關于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政策表述,但僅限于部門規章制度和建議指導性文件層面,自上而下的較為完整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二是綠色金融實踐主體單一。目前,我國發展綠色金融的實踐主體是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參與程度相對較弱;三是融資形式上仍以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幾乎空白[9]。
(四)激勵機制的缺乏削弱了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內在動力
綠色金融是金融創新的產物,但由于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金融機構在經營的過程中仍然比較依賴“高能耗、高利潤”的傳統經營模式,對環境保護與金融業發展缺少全盤考量。加之綠色金融發展的法律保障、體系建設等外部環境建設的滯后,以及綠色金融短期經濟效益不盡如人意的現實,致使金融機構在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時,習慣性地持有“觀望”態度,主動性和內在動力不強。
四、構建完善的綠色金融體系,促進我國綠色金融發展
誠然,我國綠色金融發展仍然面臨著上述問題的制約。但是,發展綠色金融已成為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綠色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因此,當前我們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解決制約綠色金融發展的不利因素,促進我國綠色金融健康發展。在眾多方法措施中,構建完善的綠色金融體系是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基礎和根本保證。按照王元龍研究員的研究結論,綠色金融體系應由金融制度、金融市場、金融工具、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五方面構成[10]。
(一)完善綠色金融制度,為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提供基礎保障
完善的綠色金融制度是促進綠色金融健康發展的根本保證,具體包括綠色金融法律制度、綠色金融業務制度等方面,構建思路是:借鑒先進經驗,立足本國國情,國家做好頂層設計。具體而言,借鑒“赤道原則”,健全和完善包括綠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綠色金融業務實施制度在內的綠色金融法律體系,在完善綠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的過程中,應始終遵循公平原則、生態秩序原則和效率原則,提高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上要明確規定環境污染企業應該承擔的責任,施以嚴厲的約束政策,同時強化環保企業的激勵政策,促進企業節能減排。在構建綠色金融業務實施制度時,充分考慮收稅減免、財政補貼、風險補償、信用擔保等綠色金融扶持政策,借鑒發達國家“氣候變化稅”的經驗,加快推出環保稅和碳稅,引導各方積極參與綠色金融,激發市場潛力和活力,為綠色金融發展構建出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以碳交易市場為切入點發展綠色金融市場
按照國際慣例,綠色金融市場是指以碳排放權為基礎的一系列碳信用工具交易的市場。在我國,隨著一系列政策文件的頒布實施以及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深圳等七省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推進,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培育力度不斷加強,以碳交易市場為切入點發展綠色金融市場變得切實可行。具體思路:在“試點先行、全面推廣”的基礎上,盡快搭建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平臺,制定市場標準與相關制度,完善CDM一級市場,培育發展服務于碳交易的中介機構,建立健全激勵機制,不斷擴大市場參與主體,在最大程度上刺激碳交易市場的活躍度。
(三)積極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
要注重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這是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根本和關鍵。在信貸政策制定、業務流程管理和產品設計過程中積極引進綠色環保理念,大力推廣綠色證券、綠色基金業務,逐步完善綠色保險市場,借鑒國際經驗,完善碳交易市場,創新碳遠期、碳期貨等碳金融衍生品,通過構建我國綠色金融衍生產品體系,不斷完善綠色金融市場[8]。
(四)強化綠色金融發展理念,培育綠色金融機構
鼓勵金融機構將“低碳環保、節能減排”的理念植入日常工作,在經營決策過程中既要重視自身利益,也要顧全社會責任和環保責任,嚴格將各項環保標準貫穿經營活動中。此外,鑒于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的參與主體以商業銀行為主,參與主體過于單一將不利于綠色金融市場的整體發展,因此,各地方政府應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類機構參與綠色金融市場發展,構建健康、平衡的綠色金融市場體系。同時,大力促進綠色金融中介機構發展。借力綠色金融中介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專業性,解決存在于綠色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發揮其自身優勢積極開展綠色項目開發咨詢、資產管理等業務,為綠色金融深入發展提供空間。
(五)完善綠色金融監管,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綠色金融監管應當注意兩方面內容:一是全面協調監管,既包括各參與主體間的協調監管,也包括國際協調監管;二是注重監管的時效性和有效性,強化監管的執行力度。在監管政策層面,對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實行差別化監管[11]和激勵政策。只有完善的監管機制,才能切實防范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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