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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具有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戶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人民的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將人口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區人民的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區人民的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成效應當作為考核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負責本轄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衛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化、規劃和國土、住房和建設、出租屋租賃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依照本條例及相關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社區工作站協助街道辦在本社區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區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征收社會撫養費以及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及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自治公約,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之一。
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九條本市戶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依法享有國家、廣東省和本市規定的計劃生育服務待遇,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檢查,配合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條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在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管理和服務
第十一條市、區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并督促、落實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制度。
第十二條市人民的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出生缺陷預防和監測制度。
醫療機構、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提供出生缺陷預防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婚前、孕前檢查等免費優生健康服務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的本市戶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按照規定享受免費婚前、孕前檢查、咨詢指導和隨訪跟蹤等優生健康服務。
第十四條市人民的政府應當建立新生兒出生、死亡報告制度和終止妊娠統計制度。
醫療機構、保健機構應當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報告新生兒出生、死亡個案信息和終止妊娠的統計信息。
主管部門、醫療機構、保健機構應當對上述個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第一胎子女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病殘兒,按照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且經市主管部門批準再生育的,應當接受產前醫學檢查。
第十六條不得利用B超、染色體監測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鼓勵對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經依法批準并取得相應資質,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務。
不得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條育齡夫妻應當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規定懷孕的婦女,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應當向戶籍所在地(以下簡稱戶籍地)街道辦申領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前往廣東省外工作、生活的,應當向戶籍地街道辦申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辦理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女方為本市戶籍的,執行廣東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第一胎的,應當在生育前到女方現居住地街道辦進行生育登記。
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應當在懷孕前共同向女方戶籍地街道辦申請。
第二十一條女方為流動人口的,執行其戶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應當在生育前向現居住地街道辦辦理生育登記。
第二十二條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在本市居住的,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現居住地街道辦交驗其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第二十三條已懷孕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戶籍遷入本市時,應當向戶籍遷入地街道辦交驗準予生育計劃生育證明;符合原戶籍地計劃生育政策的,由戶籍遷入地街道辦換發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明。
第二十四條違反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主管部門應當核查其戶籍地出具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和票據。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拒絕接受處理的,不予辦理有關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主管部門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的;
(二)本條例規定按超生處理的;
(三)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所稱的超生是指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生育政策規定,超出準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處理: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收養子女,經責令一百二十日內補辦收養手續而逾期未補辦的;
(三)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時,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但未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的;
(五)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內地公民,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辦理入戶或者兩年內在境內累計居留滿十八個月的;
(六)有證據證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本人拒絕接受、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且不能提供其與子女的非親子關系鑒定結論或者非親子關系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綜合治理
第二十七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責任制。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與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落實計劃生育的各項職責及獎懲規定,并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市主管部門和公安、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市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開展常規統計、抽樣調查、專項調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統計分析數據。
第二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系統。
發展和改革、公安、衛生、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出租屋租賃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主管部門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關數據,實現人口信息共享,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
第三十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人口出生變動趨勢,向社會公布人口出生預報信息。
夫妻可以根據人口出生預報信息,結合家庭實際,選擇生育時間和生育間隔。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辦理下列事項時應當核查申請人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公安部門辦理出生入戶登記;
公安部門辦理已生育、已懷孕人員入戶手續;
公安部門辦理隨遷入戶手續;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已生育、已懷孕人員的調動、錄(聘)用手續;
(五)民政部門辦理深圳戶籍人員收養子女手續;
(六)住房和建設部門銷售或者租賃保障性住房;
申請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相關部門不予辦理前款規定事項。
第三十二條有關單位辦理下列事項時應當核查申請人的相關計劃生育證明:
(一)公安部門辦理居住證,應當核查已婚育齡婦女的廣東省流動人口避孕節育報告單;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就業登記手續,應當核查用人單位與其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簽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或者查驗用人單位聘用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計劃生育證明;
(三)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住宅租賃合同登記,應當核查出租人與所在地街道辦簽訂的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同時核查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承租人經出租屋所在地街道辦查驗的計劃生育證明;
(四)幼兒園、學校辦理流動人口新生入園、入學、轉學、少兒醫保等手續,應當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五)醫療、保健機構為孕婦進行產前檢查、接生,應當核查其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明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辦,街道辦應當依照規定跟蹤處理。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所在地街道辦做好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區工作站書面告知其所服務的物業小區內住戶人口信息變動情況。
住房和建設部門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前款規定。
第三十四條業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應當與所在地街道辦簽訂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提供承租人員的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
第四章獎勵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職工實行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條獨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人口,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由市、區人民的政府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標準、具體發放方式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具有本市戶籍且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時,按照市人民的政府規定的標準給予計劃生育獎勵。
第三十八條市、區人民的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在住房、醫療、養老等方面予以優先照顧,并將有關扶助工作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區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個案信息檔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區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共同做好各項扶助政策措施的銜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本市戶籍育齡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納入實際管理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憑手術證明,由所在單位給予休假,并由現居住地的區人民的政府給予補助: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三天,手術后七天內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并給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補助;
(二)輸精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七天并給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補助;
(三)輸卵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給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補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內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十五天并給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補助;
(五)妊娠滿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給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補助。
同時施行兩種避孕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和補助。
第四十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接受節育手術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護假。
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規定的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機構,由區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實施人工終止妊娠的機構,由區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前款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除按照前款給予處罰外,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五萬元的罰款,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妊娠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落實補救措施;逾期不落實的,處以一萬元罰款;導致生育的,按照超生處理。
第四十四條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騙取計劃生育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罰款;虛報、瞞報本人生育狀況導致超生的,按超生處理,并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隱瞞超生事實遷入本市的,按照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并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生育登記手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規定,未經批準懷孕第二胎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區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計征基數征收百分之二的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辦理生育登記的,由街道辦責令限期補辦生育登記手續;逾期未補辦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的,由現居住地街道辦責令限期交驗;逾期未交驗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交驗準予生育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現居住地區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條區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征收的計征基數。被征收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的,對其超出部分應當按照超出部分的兩倍加征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一條對超生的男女雙方,有關單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集體企業工作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隱瞞超生事實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集體企業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處理完畢之日起未滿五年的,超生人員及其子女戶口不得遷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五年的,不得申請廉租房及公共租賃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十五年的,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六)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還所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五十二條拒絕、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予以制止并給予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三條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權、玩忽職守、徇私的;
(三)索取、收賄賂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完成管理目標以及不履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職責分工的,對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責任人,按照責任制進行追究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履行有關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所在地的區人民的政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不執行相關優待獎勵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繳納義務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區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所稱獨生子女是指父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沒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以及與其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所稱的區,含光明、坪山、龍華、大鵬新區等管理區。
以下為《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全文內容:
根據本市立法工作安排,現就市衛生計生委起草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xx年1月8日至1月28日。在此期間,歡迎社會各界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登陸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在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系統中對本草案提出意見;或者將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草案送審稿)
一、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統計、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實現人口信息共享?!?/p>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p>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
將第七款修改為:“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p>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p>
五、刪去第十六條。
六、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p>
七、刪去第十八條。
八、刪去第十九條。
九、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p>
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p>
十一、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二、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三、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已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p>
十四、刪去第四十一條。
十五、刪去第四十二條。
十六、將原條文中“市和區、縣”修改為“市、區”、“區、縣”修改為“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調整。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
(草案送審稿)
一、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統計、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實現人口信息共享?!?/p>
二、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p>
三、刪去第十二條第三款。
將第七款修改為:“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p>
四、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p>
五、刪去第十六條。
六、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p>
七、刪去第十八條。
八、刪去第十九條。
九、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p>
十、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p>
十一、刪去第二十二條。
十二、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三、將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已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各項獎勵和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獎勵和優待,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p>
十四、刪去第四十一條。
十五、刪去第四十二條。
十六、將原條文中“市和區、縣”修改為“市、區”、“區、縣”修改為“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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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受大家關注的“二孩產假”問題,草案送審稿第二十條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配偶陪產假十五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p>
“獨生子女費”還有嗎?
已領“證”且承諾終身只生一個仍享受
草案送審稿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不過,需要說明的是,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p>
哪些情形可生三孩?
再婚夫妻有兩個子女可生三孩
草案送審稿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不再鼓勵“晚婚晚育”,兩孩間隔自己做主!
正在征集意見的草案送審稿,刪除多項條款。
其中包括:
刪除“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p>
刪除“依照本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于二十八周歲?!?/p>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政府確定的標準,對撥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予以保障。
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應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由副科級以上負責人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村設若干育齡婦女小組,組長負責本組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村民委員會對村育齡婦女小組長給予適當報酬。
第五條《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崗位津貼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六條《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以軍人所在部隊或者民政行政部門發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為準;相當于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依照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殘疾軍人殘疾等級具體評定標準執行。具體鑒定辦法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申請再生育,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應當是漁民且女方為農村居民。
第八條山區、壩上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申請再生育,夫妻雙方或者女方應當為農村居民。
平原、丘陵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申請再生育,夫妻雙方或者女方應當為農村居民。
第九條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庭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申請再生育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夫妻雙方和女方父母為農村居民;
(二)男方落戶并生活在女方家庭;
(三)對女方長輩承擔贍養義務。
兩個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無兒家庭結婚落戶的,只能有其中一對夫妻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違反《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已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并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結論后,符合《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再生育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
第十一條將所生子女送養給外國人并且該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國國籍的,送養人不得以此為理由申請再生育。該子女不計算為送養人的子女數。
第十二條《條例》規定的申請再生育的農村居民,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農村居民戶口20xx年以上;
(二)依法應當享有農村責任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應當享有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
第十三條育齡夫妻依法領取《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后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執行農村居民生育政策改為執行城鎮居民生育政策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檢查并出具證明確已懷孕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繼續有效;尚未懷孕且不符合城鎮居民再生育條件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并予以收回。
屬于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24個月內可以按農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請再生育;自發給《第二個子女生育證》之日起24個月內沒有懷孕的,其《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并予以收回,不再執行農村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四條婚姻登記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戶籍管理機構應當與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通報制度,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女方懷孕3個月以上因意外終止妊娠的,應當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就診。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就診者出具終止妊娠原因的診斷證明。
無前款規定機構出具終止妊娠原因診斷證明的,其《第二個子女生育證》作廢,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六條施行輸精(卵)管結扎手術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條件的,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可以到指定的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其費用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中列支。
第三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七條公民實行晚婚的,達到晚婚年齡的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條例》規定享受獎勵婚假。
第十八條因工作需要不能執行《條例》規定的獎勵婚假、產假、護理假的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按獎勵假天數支付本人工資報酬。
屬于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施行節育措施的受術者,按下列規定享受節育假: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術后7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條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后的節育假,按接受手術時懷孕的月份確定:
(一)懷孕不滿2個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懷孕6個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條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同時采取下列節育措施的受術者,除享受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長節育假期的特殊情況,應當由兩名以上醫師確定。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滿18周歲前,由夫妻雙方或者離婚、喪偶夫妻單方申報,經女方或者單方戶籍所在地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登記,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一)符合《條例》規定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只有一個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個依法收養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條例》規定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夫妻離婚或者喪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并不再生育的,雙方都可以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除獨生子女父母獎金以外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但子女已滿18周歲的;
(二)違反《條例》規定生育一個子女或者違法收養一個子女已作出結論的。
第二十四條生育的第一胎為雙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個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第二十五條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后,其獨生子女死亡并經批準又生育一個子女的,重新享受其獎勵。
第二十六條享受獨生子女家庭獎勵的夫妻離婚或者喪偶后,再婚前的雙方或者喪偶一方可以分別享受原獎勵,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繼續享受原獎勵。
第二十七條已經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的夫妻,符合《條例》規定又申請再生育的,應當繳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經批準生育后應當停止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
(二)符合《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再生育條件的,經批準生育后應當停止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并返還已經享受的獎金。
已經享受《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又違反《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育或者違法收養子女的,按《條例》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停止享受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并返還已經享受的獎金。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獎勵、補助費的來源:
(一)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支付;
(二)屬于企業職工的,由企業支付;
(三)一方屬于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另一方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一方單位支付;
(四)雙方均屬于城鎮無業居民,或者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辦事處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中支付;
(五)雙方均屬于農村居民的,由所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中支付,確有困難不足支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有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享受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權利。
第三十條《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
(一)發放避孕藥具;
(二)孕情、環情檢查;
(三)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終止妊娠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未采取避孕節育措施造成懷孕而實施終止妊娠的除外);
(五)輸精(卵)管結扎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六)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個體醫療機構實施節育手術或者恢復生育手術造成并發癥的診治除外)。
第三十一條向農村居民中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免費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依照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財政、衛生、物價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向城鎮居民中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免費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除避孕藥具外,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費用按以下途徑解決:
(一)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的,由保險基金統籌支付;
(二)未參加上述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地方財政負擔。
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個月對生育雙方分別按125元征收。
第三十四條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養后,又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養的子女,應當計算為其生育子女總數。
再婚夫妻不符合《條例》規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總數按多子女一方累計計算。
第三十五條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離婚或者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而免征其社會撫養費和免于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非法為他人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包括以下情況:
(一)開展計劃生育手術的機構未經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
(二)未按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的;
(三)屬于個體醫療機構的。
第三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應當自代收代繳機構收到社會撫養費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將社會撫養費繳入指定的金融機構。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程序辦理。
經批準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作出社會撫養費書面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受委托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3年內分期繳清,但第一年繳納的數額不得低于總額的50%。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未按本細則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受委托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責令其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可以由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式樣,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印制,免費發放。
第四十一條《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發展1、有利于國家加速資金積累。實行計劃生育,使國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費減少,從而加速資金積累。
2、有利于勞動就業。實行計劃生育,可以使每年進入勞動 適齡人口減少,從而有利于勞動就業。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國家可以把積累下來的資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術訓練,從而達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的目的。
4、有利于 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資源水平。實行計劃生育,可以緩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 耕地面積、人均占有糧食的水平。
晚育假取消,產假增加60天
新的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取消了相關鼓勵晚育的條款,但同時指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對此,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有的晚育產假規定,改為“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共98天)外增加產假60天”。
“也就是說,修正案草案通過后,今后在湖南,不管生一胎還是生二胎,享受的產假時間是一樣的,都是158天?!焙鲜⌒l計委主任張健對此解釋道。
按照原有的國家規定,女職工產假是98天,《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晚育產假30天以及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增加產假30天。
婚假暫沒有納入規定,委員建議休15天
在國家鼓勵生育一胎期間,法定婚假是3天,但湖南作出補充規定“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即相當一部分職工可享受15天婚假。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不少人關心晚婚假是否會繼續保留。
不過,根據修正案草案規定,湖南此次調整和完善人口與計生條例,并沒有把婚假內容納入其中。
“現在其他的省份對婚假規定問題態度不一致,有的省份規定是20天,有的是15天,有的也沒明確保留晚婚假?!睂Υ?,張健表示,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正在協調此事,是否保留原有的晚婚假,婚假具體休多少天,最終得看省人大常委會意見,“他們決定留,我們就把這項政策補充進來”。
在今天的分組審議中,婚假成為委員們熱議的話題之一。
“3天婚假解決結婚問題不太可能?!焙鲜∪舜蟪N瘯瘑T徐晨光認為,目前,湖南省異地就業、異地婚假已成為常態,法定的3天婚假時間過短,建議保留原有的晚婚假12天,即共休15天。
獨生子女父母優待和獎勵政策沒有取消
修正案草案對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時限予以明確。修正案草案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夫妻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相關優待和獎勵。此外,還確定了終身未生育享受獎勵政策的年齡界限(女方年滿35周歲、男方年滿40周歲),達到年齡界限即不宜再生育的按原政策享受獎勵待遇,未達到年齡界限的即可以生育而不生育的不再享受獎勵待遇。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優待;已領取的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多分配的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獎勵扶助金,政府和集體為其投入的保險費,不需退還。違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費用應當退還。
這些情況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
修正案草案明確提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同時規定了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3種情況:
一是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兩個子女中1個有殘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是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1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修正案草案明確,上述所稱的子女,是指存活的親生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生育證或不用辦了,登記就行
按照原有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應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妊娠登記,村(居)委會將妊娠登記情況報告給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免費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發放生育證。
隨著全面二孩政策實施,湖南擬對此規定作出調整,今后夫妻生育孩子或許不用辦生育證了。根據修正案草案規定,生育第一、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到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委會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修正案草案提倡孕前或孕初3個月辦理該登記,盡早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擬取消恢復生育手術審批、孕檢等6項限制性措施規定
根據國家提出的尊重家庭在計劃生育中的主體地位和由管理為主向更加注重服務轉變的要求,修正案草案擬取消包括恢復生育手術審批、終止妊娠保證金、孕檢、孕產期保健服務查驗生育證、政策外懷孕自行承擔終止妊娠費、違法生育自理孕產期醫藥費在內的6項限制性措施規定。
此外,根據國家衛計委的有關規定,修正案草案擬規定,經鑒定屬于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免費治療和特別扶助。
違法多生育或要面臨罰款
在法律責任上,修正案草案作出規定,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2——6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其中責令限期終止妊娠未及時終止的,應當從重征收;重婚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6——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分組審議中,有委員指出,湖南的修正案應重在鼓勵大家生育二孩,在不與上位法沖突的情況下,可對違法多生育行為的罰款可適當輕一點。
委員聲音:產假來了,誰為企業買單?
全面二孩政策的實施,將促使許多人口出生。對生二孩的媽媽們來說,她們又要暫停工作,回到家中待產、哺乳數月。分組審議中,不少委員擔心產假政策隨即帶來的企業負擔增加以及今后女職工就業難等問題。
省人大常委會:
今年7月19日,收到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后,教科文衛委即將修正案草案印發11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省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專家,書面征求意見。8月6日至7日,教科文衛委組織調研組,赴金華、義烏等地進行調研,召開了由當地人大、政府及有獎部門負責人和人大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征求對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見。8月17日,徐志純副主任主持召開了省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省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和專家學者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此外,教科文衛委會同省法制辦、省人口計生委赴臺州等地進行了立法調研。在認真分析、匯總和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9月5日,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F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2002年省人大常委會頒布施行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調節我省人口計劃、穩定人口增長率、控制人口增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部分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下人口的發展趨勢,需要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作適當調整。調研中,部門、專家和人大代表普遍認為,修正案草案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順應了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條例的修改,既反映了基層計劃生育工作者的心愿,更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心聲。條例的修改將進一步減少人民群眾對計生政策的抵觸情緒,增加對人口與計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有利于改善基層干群關系,促進我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不斷向前發展。調研中,部門、專家和人大代表亦表示,對條例的修改內容滿意但不滿足,希望對農轉非居民的生育政策、社會撫養費征收等問題也一并進行適當修改。教科文衛委認為,條例的修改和完善應與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相一致,與我省的現代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同步。待條件成熟時再作修改。同時,應加強新時期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和人口老齡化等問題的研究。
教科文衛委認為,省人民政府提請的修正案草案,符合國家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和全國總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內的總體要求,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有利于人口結構的調整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修正案草案第二條關于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的修改,從法理的角度欠準確,在文字表述上也值得推敲。建議修改為:“已滿法定婚齡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征收?!?/p>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昆明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和《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戶籍在本市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晉寧區,且在上述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四條 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條 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據各自職責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舉報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綜合服務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服務和管理,解決各部門在綜合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三)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監督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加大對技術裝備和人員培訓的投入。
第八條 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落實本級人民政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并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四)指導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做好流動人口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五)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實行技術服務規范管理;
(六)對非法為流動人口提供助產服務、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假節育手術、偽造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和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查處。
(七)制定具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標管理責任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八)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育齡流動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九)指導、檢查、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十)受理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
(十一)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基礎知識培訓;
(二)采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三)查驗和督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四)組織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落實免費技術服務項目;
(五)辦理生育登記;
(六)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反饋流動人口生育、避孕節育情況;
(七)配合上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對違法多生育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條 本市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為離開戶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齡婦女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三)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流動人口信息通報制度,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計劃生育信息;
(四)配合現居住地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居住證申請時,核查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未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及時通報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二)查處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違法行為;
(三)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流動人口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住宅小區內流動人口居住信息報告及計劃生育工作;
(二)協助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采集;
(三)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流動人口《營業執照》登記申請時,核查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未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及時通報其營業場所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
(二)指導、督促個體私營經濟協會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三)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學校向入學流動人口學生的家長了解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并通報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
(二)協助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對學生進行青春期性健康知識教育;
(三)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職業介紹時,了解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劃生育信息,并通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六條 民政行政管理部門在為流動人口辦理婚姻登記時,負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登記制度,及時采集婚育信息,實施動態登記管理,對已婚育齡婦女進行重點服務;
(二)宣傳計劃生育政策,組織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參加生殖健康檢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發放免費的避孕藥具;
(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三章 服務和管理
第十八條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提供。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流動人口提供優質服務,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在為流動人口施行避孕節育手術時,應當建立生殖健康檔案。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符合國家規定免費的基本項目,其費用由財政承擔。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持有效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檢查。
第二十二條 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孕產婦,在孕12周內到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取得圍產保健手冊的,享受5次免費產前檢查以及產后訪視服務。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可以在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登記。辦理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婚育情況證明;
(四)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五)居住證。
第二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識;
(二)依法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三)采集和通報計劃生育信息;
(四)發放免費的避孕藥具。
第二十五條 房屋中介機構、房屋出租(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村(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
(二)如實向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并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識;
(二)為小區內育齡流動人口發放免費的避孕藥具;
(三)及時了解、掌握、報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建立臺賬,并配合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接診流動人口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證明;對未持有生育證明的,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隱瞞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個體診所和不具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不得為流動人口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婚育證明及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出示證件,依法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侵犯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無資質為流動人口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隱瞞流動人口違法生育情況的,由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有違法所得的,由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