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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互聯網保險起步較晚,但隨著近年來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成熟,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勢頭迅猛,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業新的增長點。然而,目前國內關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文獻較少,且大多集中于對其盈利模式和發展前景的討論,缺乏針對互聯網保險發展的系統性論述。此外,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不健全及監管制度不完善,導致互聯網保險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經營模式單一、產品同質化嚴重、資金運用效率低下等。都制約著我國互聯網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因此,本文試圖從一個全新視角探討我國互聯網保險的投資價值與趨勢。
1互聯網保險行業的定義及分類
互聯網保險是指利用現代網絡技術將保險產品與服務以網站形式發布到互聯網上,并通過網絡平臺為用戶提供個性化、定制化保險產品與服務的新型商業模式?;ヂ摼W保險業務主要包括網上投保、在線支付、在線理賠等業務。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互聯網保險行業已成為當今國際保險業增長最快的行業,并且正在改變世界保險市場格局,成為未來全球保險業發展的主流[1]?;ヂ摼W保險的分類根據互聯網公司的經營方式分為直銷型和代理型兩種,直銷型互聯網保險公司通常采用“一對一”的營銷方式,即由銷售員直接向消費者銷售保險產品;代理型互聯網保險公司則是將產品直接賣給消費者,再通過網絡渠道分銷至消費者手中。目前我國大多數互聯網保險公司都采取上述兩種營銷模式,但并不代表互聯網保險營銷方式就一定優于傳統保險營銷方式,在當前互聯網保險業務快速擴張的過程中,需要對營銷策略進行優化調整。
2互聯網保險行業的發展環境
近年來,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產業得到迅速發展,隨著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不斷壯大,互聯網保險業務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網絡技術在保險業中的應用日益廣泛,互聯網保險經紀公司不斷涌現并快速發展壯大,互聯網保險業務也隨之蓬勃發展[2]。我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國家,經過多年的探索與實踐,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體系和較強的實力,互聯網保險作為一種新興業務模式,正成為未來保險創新的主要方向。目前,我國已經有部分保險公司開始涉足互聯網保險業務,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隨著互聯網保險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人選擇通過互聯網購買保險產品,為自身及家庭提供保障服務。互聯網保險業務具有以下優勢:提高客戶滿意度、降低企業成本、增加市場份額、擴大產品宣傳力度等。因此,發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有利于促進保險業轉型升級,推動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穩定地向前發展,促進市場競爭。然而,由于我國互聯網保險業務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使得互聯網保險產品的設計和開發不能完全滿足市場需求,同時由于缺乏有效監管,造成了市場混亂現象的發生。此外,互聯網保險的銷售渠道主要是第三方平臺,這類平臺一般擁有大量的用戶群體,并且大多是年輕的大學生,他們有著強烈的創業欲望,對互聯網保險產品的了解程度較高。因此,互聯網保險行業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開拓潛在客戶,加強對客戶的教育培訓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營銷隊伍,才能確?;ヂ摼W保險產品的銷量[3]。
3互聯網保險行業投資價值分析
互聯網保險行業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互聯網保險作為一種新型金融產品,其本身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同時有較好的投資機會,互聯網保險的發展為保險業帶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保險公司應積極應對這些變化,抓住機遇、迎接挑戰。互聯網保險產品的開發不僅有利于豐富保險品種,還能拓寬保險公司的經營領域,促進保險公司的多元化發展。此外,互聯網保險還能推動整個保險市場的進一步完善,互聯網保險業務將成為未來保險業的主流模式?;ヂ摼W保險業務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保險公司應利用互聯網保險特有的優勢來實現自己的業務增長,并以此為契機不斷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但是,由于我國互聯網保險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政策不健全,導致目前國內互聯網保險存在很多問題,如風險高、資金短缺等,都制約了其長遠發展[4]。保險公司需要進行正確的投資決策:首先,需要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發展前景做出科學判斷;其次,結合行業發展趨勢確定投資策略和投資方向,使公司在競爭激烈的金融市場中立于不敗之地;再次,需要根據自身特點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包括充分利用互聯網渠道開展保險產品營銷活動,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投資管理,降低經營風險,保證資金安全運行;最后,需要從宏觀角度出發,制定合理的投資目標及投資比例,從而獲得最大的投資收益?;ヂ摼W保險行業投資價值分析的目的在于幫助投資者認識到互聯網保險行業的獨特魅力及其發展潛力,同時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有效的工具,通過對其進行深入了解,可以更加清晰地把握互聯網保險業的投資機會與風險因素,并能做出正確的決策,進而采取恰當的措施來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實現互聯網保險行業的快速發展。目前,國內互聯網保險市場正處于高速發展期,但由于各種原因,導致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相對滯后,難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最終目標。同時,筆者希望能為我國互聯網保險行業的未來發展提出一些有針對性的建議,以期更好地促進我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進一步繁榮和發展,最終使互聯網保險行業健康可持續地發展。
4互聯網保險行業投資趨勢
預測在傳統保險業中,保險公司通常根據自身經營管理能力,結合自身財務狀況等綜合考慮,決定是否開展網絡保險業務,應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互聯網保險產品的創新是互聯網保險公司發展的重要內容?;ヂ摼W保險公司要想獲得良好的投資回報,就必須充分挖掘自身潛力,制定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經營策略,并對投資方向進行正確定位。只有這樣,才能有效規避市場風險,提高投資收益。因此,研究互聯網保險投資趨勢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促進我國經濟轉型升級和推動社會和諧穩定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5]?;ヂ摼W保險業務的快速興起不僅給傳統保險公司帶來機遇,還促使其積極調整營銷戰略、優化組織結構、加強風險管理、提升服務意識和水平。此外,互聯網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缺乏統一監管政策,監管不到位;產品同質化現象嚴重,競爭激烈;缺乏專業人才培養體系,人才匱乏;資金占用較高,資金回籠緩慢,資金短缺成為制約其發展壯大的主要原因;缺乏科學的盈利模式,利潤空間小。因此,為了保證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良性發展,我們應針對這些不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應對,從而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長足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4.1競爭和合作的格局分析目前,互聯網保險的發展已進入一個全新階段,互聯網保險企業之間已經不再局限于單純的競爭關系,而是開始走向深度融合,互聯網保險業務正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競爭與合作并存的局面分析在當前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互聯網保險業務能否持續健康穩定發展,關鍵在于能否形成一種能夠充分發揮雙方優勢并相互補充的合作機制,這就是本文研究的意義所在。首先,通過比較分析傳統保險市場與互聯網保險市場的差異,指出我國保險市場目前面臨的巨大挑戰和機遇,再對傳統保險市場與新興起的互聯網保險市場進行對比分析,得出了傳統保險市場與新興互聯網保險市場各自的優劣勢及其存在的差距,并從兩個方面詳細闡述了影響互聯網保險業發展的因素:一是消費者需求變化;二是互聯網公司自身的能力及政府監管力度等。其中,消費者需求的變化是決定互聯網保險市場規模的根本動力。此外,互聯網公司自身的實力會影響其在市場中的地位,政府監管力度也對互聯網保險業務有著重要的影響,這些都是影響互聯網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又直接或間接地作用于傳統保險領域。其次,從經濟學角度出發,運用博弈論分析方法,分別探討了兩種不同類型的保險主體如何選擇最優策略,以獲得最大收益,通過研究發現,互聯網保險公司與傳統保險公司之間存在著合作競爭關系,因此為了實現各自利益的最大化,雙方必須采取合理的博弈方式進行合作,從而使整個行業達到均衡狀態。同時,在此過程當中,傳統保險公司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地位獲取更大利潤。從法律方面入手,闡述了我國互聯網保險市場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并針對其成因提出相應建議與對策。最后,結合互聯網保險公司的經營現狀,提出了我國互聯網保險企業應該走聯合之路,即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共同研發創新產品,進而提高競爭力,增強競爭能力的觀點。
4.2保險科技的發展趨勢分析在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的背景之下,保險技術也發生了很大程度的改變。在保險領域,計算機技術得到廣泛應用,網絡支付手段越來越普及,電子保單逐漸成為主流形式,這些都極大地促進了保險行業向信息化、數字化方向快速發展。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也為保險公司提供了更廣闊的創新空間。保險科技作為保險產業未來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對保險公司來說既意味著機遇,又帶來了挑戰。一方面,保險科技將改變傳統的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促使保險公司重新審視自身能力;另一方面,保險科技的不斷成熟必將推動保險公司加快轉型步伐,并逐步實現現代化管理。因此,保險科技與保險業融合已是必然趨勢,然而保險科技在給保險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存在諸多潛在風險。第一,在保險科技應用過程中,由于技術本身的固有缺陷及外部環境變化引起的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可能會產生一些法律風險和道德風險。例如,在保險科技引入之前,保險公司往往會考慮是否引進該系統進行業務拓展及引入后可能出現的問題。第二,在引入保險科技之后,保險公司需要承擔一定的監管責任,因為如果監管不當,就可能導致整個行業陷入危機之中。此外,保險科技的使用不可避免地會給保險業帶來一些負面作用。例如,由于保險科技的高技術性特點,它不僅會增加保險產品的復雜性,還會使保險產品更加多樣化,使得保險消費者在購買時容易受到誤導甚至損害。此外,由于保險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較多不足,導致保險消費者在投保時很難了解保險科技產品的真實情況。針對上述保險科技存在的諸多潛在風險,本文認為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采取一系列措施,有效防范保險科技風險,包括加強保險科技風險管理意識,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外部監督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及建立科學、高效的風險評估體系等。
5結語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金融行業發展迅速,互聯網技術日新月異,信息技術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中。保險科技正逐步成為保險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保險領域也開始發生深刻變革,從傳統壽險市場到車險市場再到新興人身險市場,我國保險企業已經全面融入全球保險市場。在這樣的背景下,保險科技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業務模式應運而生,并蓬勃發展起來。在此形勢之下,如何對保險科技進行正確的評價,進而制定相應的對策,以確保其健康快速地成長,是當前我國保險公司迫切亟須解決的重要課題,也為我國保險企業未來的經營管理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和思路。
作者:余依璇 單位:廣州市財經商貿職業學校
保險投資應用2
政治風險是投資者對外投資首要考慮的投資風險之一,其產生涉及東道國國家行為,超出了國內普通商業保險承保范圍,而海外投資保險針對這部分對投資者做出“國家保證”。因此,海外投資保險作為投資風險防范體系的重要部分,有助于投資者規避由政治風險導致的經濟損失。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盡管海外投資保險對投資安全有著重要作用,但我國還未構建完善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關于海外投資保險的規定散落于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缺乏高位階法律指導。中國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是我國目前唯一承辦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政策性保險公司,但其運營時間較短,還處于摸索階段。發展至今,中信保提供的業務種類較多,而辦理海外投資保險要經過一系列復雜流程,隨著我國海外投資愈加活躍,中信保無法及時回應投資者需求。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核心是代位求償權,其特殊性在于雖然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都是中國法人,但權利是向主權國家主張,使得其作為國內法制度卻具有涉外屬性,這要求中國與東道國簽訂的投資協定應明確約定保險機構的代位求償權,否則即便保險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東道國政府也不會承認。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完善
(一)承保機構綜合性保險公司業務繁多,無法充分滿足投資者需求,可設立專門的海外投資保險公司。此外我國投資協定規定,締約方或其指定機構賠付后,締約另一方應承認締約方或其指定機構享有代位求償權,所以要明確海外投資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防止東道國以海外投資保險公司不屬于指定機構為由抗辯。海外投資保險公司應設為中信保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以政府的財力和信用為保證,與中信保共享資信數據庫,提高運行效率和安全性。公司內部延用中信?,F行的同一制,同一制方便部門對接,可提高審批速度。為避免同一公司同時行使經營權與審批權,造成同一項目審批標準不一、承保金額不同,可設置審批職能分離,防止公司自我審查。因此,海外投資保險公司更適合同一制,內部分設承保部與審批部,明確權利的行使范圍、審批的標準和程序,保證公司運轉透明和承保公平,使國內法與國際法銜接,讓海外投資保險公司主張代位權有法可依。
(二)承保范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承保范圍也要進一步明確,使投資者對自身遭受的損失能否獲得賠償有合理預期。征收險應納入間接征收。間接征收的認定兼采政府行為的影響和目的,通過比例原則平衡投資者財產權益和東道國公共利益。戰爭及政治暴亂險強調戰爭及政治暴亂必出于政治目的。但現在戰爭暴亂的國家是少數,發生頻率低,這會造成該險種被投保的次數少,浪費資源。對此可將因種族或國籍歧視導致的外國人僅針對中國企業的暴力抵制行為納入此險。這種情況不一定有政治目的,但其出現受政治干擾,一旦惡化也容易上升為政治外交事件。匯兌限制險的認定時間應在保險合同成立后。投資者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經或應當預測到東道國將發生匯兌限制,或者匯兌限制是由東道國市場客觀情形或國際局勢引起的,投資者應自擔損失。違約險要求政府不履行合同,被保險人已獲得對該政府的不利判決,判決內容中有明確的賠償金額。作為附加險,這種要求過于嚴苛,被保險人能否獲得對東道國政府的判決既受被保險人主觀因素的影響,也受東道國客觀環境制約。應將其納入基本險范圍,擴大承保范圍,包括法院或仲裁機構惡意拖延,行政或司法機關惡意阻止被保險人提起訴訟等非因被保險人主觀因素導致未獲得對該政府的不利裁決,被保險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其關鍵在于東道國存在惡意,并采取了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此類情形東道國作為違約方理應承擔法律責任,卻因程序原因使投資者無法獲得救濟。
(三)承保條件中信保排除了自然人和非法人組織成為合格投資者的資格,但我國作為MIGA締約國,MIGA公約第十三條中肯定了自然人是合格投資者,并規定自然人和法人均有資格取得本機構擔保,我國簽訂的投資協定中也將投資者定義為國民與企業,既然如此,那么應當給予自然人和非法人組織與法人平等的受保護地位。合格的投資項目應符合我國和投資各方的政策和法律規定,這一要求過于籠統,應明確審核標準。首先,我國政策法律制定主體應限于中央國家機關,如果將地方國家機關也納入制定主體,會導致地域不同,同樣的投資項目有不同的審批結果,投資者在選擇辦理地點時就會有意規避對自己不利的審核條件。其次,投資項目既要滿足東道國的法律政策,還應符合東道國的公序良俗,以獲得東道國與當地居民的接納與支持。中信保規定投資項目所在國應是可受理國別,這一要求過于簡單。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公司可設立風險評估部門,根據資信數據評估東道國政治風險,按照評估結果、與我國簽訂的投資協定內容將其分為不同級別,對應不同的要求。當東道國拒不承認我國代位權或消極承認,我國可將其認定為不合格的東道國,限制投資者對其投資。
三、代位求償權的確立
(一)運行模式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為單邊模式,以國內保險法為依據,不要求東道國與我國訂有投資協定。當東道國與我國尚未簽訂投資協定,投資者雖能夠獲得賠付,但海外投資保險公司向東道國行使代位權時會因外交保護受到“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限制,增加了索賠難度,忽略了國家利益。國際上的通行模式除單邊模式外,還有以美國為代表的雙邊模式和以德國為代表的混合模式。雙邊模式生效以投資協定為前提,承保機構依據雙邊協定行使代位權。它使代位權行使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是筆者認為最適合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我國的投資協定一般明文規定了代位權,也在積極開展對外交流,加快與各國投資協定的談判和簽訂工作,推動已簽訂協定生效。這為確立雙邊模式打下了良好基礎。之所以不建議采用混合模式,是因為混合模式雖在法律層面不絕對要求訂立投資協定,但在實施中仍以雙邊協定優先,以單邊模式為補充,與雙邊模式本質相同。并且當投資母國與東道國未簽訂投資協定時,混合模式需要個案分析是否滿足承保條件,因此以混合模式為代表的德國的承保機構與審批機構相獨立,加之專業機構輔助判斷,保證審查效率。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專業性和審查效率尚未達到混合模式的要求,混合模式不能保證代位權的有效行使。
(二)行使條件我國對代位權行使僅要求投保人提供必要文件和所知情況。但MIGA公約中規定投資者在索賠前有尋求行政救濟的義務。MIGA設置此規定出于何種考量?我國作為MIGA會員國,是否有必要將其作為投資者義務?從立法目的來看,MIGA只為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境內的投資提供擔保,政治風險又主要由東道國國家行為導致,因此尋求當地行政救濟是為了尊重發展中國家的國家主權,防止西方霸權主義借行使代位權的名義干涉東道國內政。我國本就提倡尊重國家主權,如果同樣要求投資者先尋求行政救濟,會給投資者增加不必要的負擔,還要平衡投資者通過行政救濟獲得的賠償與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給付的保險金數額,防止投資者獲得的賠償總額高于實際損失而違反“損失補償原則”。因此,不需要額外設置救濟條款。
(三)行使救濟投資者和東道國的不當行為均會妨礙代位權行使。當投資者消極對待協助義務或放棄權利,海外投資保險機構可依據國內相關規定,根據投資者過錯程度扣減賠償金。本文的行使救濟主要指東道國沒有合法依據拒不賠償的情形。采取雙邊模式不等于放棄外交保護權,實踐中以雙邊模式為代表的美國也未放棄外交保護,但外交保護的弊端在于當投資者與東道國的經濟糾紛上升為投資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的政治外交糾紛,不利于投資者的后續投資,也會影響國際關系。司法救濟也存在弊端。海外投資保險機構不是國際法院的適格原告,向東道國國內法院提起訴訟,又需要承擔東道國法院拒絕司法救濟、執法不公或采取歧視待遇等不利風險。而向本國或第三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東道國主張“限制豁免”,面對主張絕對豁免的國家則需要判斷東道國行為是主權行為還是非主權行為,增加了代位權行使的難度。對比上述途徑,仲裁更能夠體現雙方意愿,后續投資也更快捷。我國部分投資協定也明確規定締約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問題時,可將爭議提交仲裁庭。除了上述剛性解決方式外,我國更應注重調解這一柔性解決方式,調解能夠靈活地穿插于爭議解決全過程,并且有助于提前解決爭議,恢復或保持雙方的友好關系,也符合中國“以和為貴”的文化傳統。規范的實體與程序規則是保障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機制高效運作的基礎,高效運作的海外投資保險機制也是我國企業對外投資時防范政治風險、彌補經濟損失有力的后盾。
作者:胡雨鑫 單位:大連海事大學
保險投資應用3
1我國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法規體系簡介
2004年發布的《股票投資辦法》首次放開了保險公司資金進入股市的權限要求,拉開了我國險資股票投資的大幕。2009年全國人大制定并于2015年進行修訂的《保險法》對我國險資運用的監管作出了法律層面的要求。2014年原保監會在先前《股票投資辦法》的基礎上更加具體地規定了險資股票投資的比例;2015年,出于提振資本市場的需要,原保監會放開了險資投資藍籌股的比例要求(中國保監會關于提高保險資金投資藍籌股票監管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投資單一藍籌股票的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的監管比例上限由5%調整為10%;投資權益類資產的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比例達到30%的,可進一步增持藍籌股票,增持后權益類資產余額不高于上季度末總資產的40%。)。之后為應對保險公司瘋狂舉牌之亂象,原保監會于2017年初取消了除特殊情況外的藍籌股比例上調,并恢復到了2014年制定的投資比例要求。2018年1月26日,原保監會推出《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規則做出全新規劃,在解決市場亂象與進一步指引保險公司進行長期穩健投資等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至此,我國保險資金股票投資領域中以《保險法》為根本、《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為核心,各相關保險資金股票投資政策相圍繞的監管法規系統正式形成。
2前海人壽舉牌萬科行為回顧
“寶萬之爭”于2015年下半年正式拉開序幕,其中“寶”指的是以寶能集團為核心,包含前海人壽等多家以姚振華為實際控制人的公司,“萬”則指的是萬科集團。2015年7月13日,前海人壽從A股市場大量買入萬科股票,持股比例達到5%。之后寶能系歷經5個月的持續增持使持股萬科的比例達到22.45%,成為最大股東。2015年12月17日,萬科掌門人王石發表了對寶能集團入主萬科的不滿言論,正式打響萬科股權爭奪戰。次日萬科以籌劃發行股份為由宣布停牌。隨后,恒大和深圳地鐵也參與了進來。截至2016年11月29日,以許家印為實際控制人的“恒大系”眾公司總計收購萬科股權14.07%;2017年1月12日,華潤集團作為萬科的大股東與深圳地鐵達成協議,將擁有的萬科股權全部轉讓。一個月之后,原保監會處罰前海人壽,取消了姚振華在前海人壽的任職資格并規定10年之內不得進入保險業。2017年6月9日,“恒大系”將萬科股權轉讓給深圳地鐵,至此深圳地鐵持股比例超過寶能系并成為萬科集團最大股東,這場收購與反收購的爭斗暫告一段落。
3前海人壽舉牌萬科時期我國險資運用監管制度的不足
3.1事件成因首先,鼓勵險資購買藍籌股的政策為前海人壽提供了監管層面的支持。2015年中期,我國股市經歷了罕見的非理性下跌,股市面臨相當嚴重的流動性緊缺問題。出于提振資本市場的目的,原保監會修改了保險資金投資配置結構,發布了《提高投資藍籌股監管比例》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放開了險資股票投資的限制,支持保險資金進入資本市場,尤其是投資藍籌股。其次,萬能險的放松管制為公司投資提供了大量資金。萬能險費率改革賦予萬能險更強的資金吸引力,借助這一強大優勢,保險公司能夠迅速積累巨額保費收入。2013年,前海人壽規模保費為143.1億元,到了2015年這一數字躍增至779.3億元,其中萬能險保費收入占到規模保費收入的77.7%。萬能險的火熱開展為前海人壽舉牌萬科提供了源源不斷的支撐。最后,保險公司資產體量通常比較龐大,險資的一舉一動都會影響到保險行業甚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因此保險公司保持資金運用的獨立決策就顯得至關重要。2015年,前海人壽通過股東變更使姚振華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司決策權被姚振華一人掌握,公司決策權力的過度集中也為事件的進展提供了便利。
3.2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監管的問題監管方鼓勵險資進入資本市場和寬松的監管強度促進了前海人壽舉牌萬科的行為,同時,萬能險利率監管的放開為公司提供了大量資金,因此監管方面的固有缺陷是造成“鬧劇”的重要原因。我國險資運用監管方面出現的問題以及問題存在的原因可以被概括為以下幾點:
3.2.1監管制度的問題第一,萬能險的粗放監管誤導保險資金“誤入歧途”。當時的監管政策規定保險公司可將80%的萬能險保費收入用于股票投資,再加上萬能險費率的放開使壽險公司能夠迅速積累大量萬能險保費,因此前海人壽能夠持有大量可用于投資股票市場的資金。然而過度依賴萬能險給公司帶來的資金成本高企、流動性緊缺等巨大風險隱患,并且前海人壽舉牌萬科這種不正常的資本運作完全背離了險資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初心,甚至嚴重影響了實體企業的管理運營。第二,監管方沒有及時制止這種非正常舉牌動作。前海人壽舉牌萬科嚴重影響萬科日常經營之后,原保監會并沒有立刻出面引導這種不正常的行為,經過一年半的時間才針對此事對前海人壽實施行政處罰,此時該事件已經產生了惡劣的影響。第三,監管方對保險資金來源的區分缺乏針對性。前海人壽用于萬科股票投資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公司自有資金和萬能險保費收入,其中萬能險保費收入占據絕大部分。這兩種不同來源的資金在流動性和安全性上有著不同的要求,監管機構并沒有嚴格區別這兩類資金使用的監管標準。
3.2.2監管問題存在的原因(1)監管部門沒有對險資運用進行強力的監管。在事件發生過程中,原保監會沒有對前海人壽的投資行為進行現場檢查,甚至在2016年初明確表示監管機構不認為該舉牌行為違背了相關監管制度。直到證監會和董明珠等方面對前海人壽變本加厲的舉牌行為提出嚴正抗議,受制于強大的輿論壓力,原保監會終于有所行動,于2016年底暫停了保險公司萬能險新業務的審批。(2)監管體制運行存在滯后問題。保險市場以及資本市場的持續發展演變引發了新的問題,這就使原有的監管規則無法適應當時的市場狀況,進而產生漏洞。當監管機構沒有及時修改原有政策或推出新的監管政策來跟進最新的市場發展變化,就會導致監管滯后和缺位的問題。在事件發生的過程中,由于原保監會缺乏對市場創新業務監管的經驗,使監管方對險資股票投資規則的改進始終處于被動地位,在新狀況出現之時沒有能力及時制定恰當的監管措施,逐漸失去對整個事件的掌控。(3)當時的保險監管機構缺乏助力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識。在前海人壽舉牌萬科的時期,金融供給側改革尚未啟動,在2017年之前,原保監會少有提到服務實體經濟相關的通知,因此監管機構在此時并沒有樹立服務實體經濟的意識。監管機構出于提振資本市場的需要一度放松險資藍籌股投資限制,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險資大規模入市對實體經濟運行的影響。
4近年來我國險資股票投資監管的進展
2018年1月26日,原保監會推出《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規則作出了全新規劃,對股票投資提出了新的監管規定。結合近年來監管機構推出的一系列監管文件,貫徹“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監管要求,在解決市場亂象與進一步指引保險公司進行長期穩健投資等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
4.1細化股票投資形式,實現差異化監管前海人壽舉牌萬科之后,為了規范類似的行為,原保監會于2017年初推出《進一步加強股票投資監管的通知》,細化了股票投資的形式并分別加以差異化的監管規則。最新出臺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同樣包含了該項規定。其中,一般股票投資要求公司上季末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00%即可進行,對用于投資的資金來源沒有要求;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只有當保險公司的上季末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50%才能進行,并且特別規定重大股票投資的新增投資部分和上市公司收購使用資金應全部來源于自有資金。在限制性措施的規定上三種股票投資方式也有很大區別。其中,一般股票投資僅需事后報告即可,重大股票投資則需要事后備案,上市公司收購更是需要提前得到監管機構的批準才可以進行。此舉的推出較為明顯的制止了險資惡性舉牌的現象,2017年之后再也沒有出現類似前海人壽依靠負債端資金的大量累積來舉牌上市公司的現象,保險公司對于舉牌的熱情也逐漸消退。
4.2限制股東權利,調整公司治理結構前文提到,前海人壽成功舉牌萬科的一大原因是股東權力的過度集中使姚振華一手遮天,暴露了公司管理結構的缺陷。為了解決類似的問題,從2016年開始監管機構陸續推出各項政策,力圖限制公司大股東的權力。首先,原保監會將保險公司單獨股東的持股上限從51%調整為三分之一;其次,嚴格制定了保險公司股東的準入要求,特別規定財務類股東持股比例必須低于10%;最后,明確禁止了保險公司股東與公司間的異常關聯交易。如此一來,保險公司股東的權利被極大地限制,過去前海人壽那樣單一股東一家獨大的情況幾乎不會再次出現。最新推出的《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更多的調整了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首先,將資產戰略配置權限下沉至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層只有審議權限;其次,將管理層對公司資產投資計劃的執行職能轉變為組織職能;再次,明確了公司投資板塊的最高責任人為首席投資官;最后,加強了對違規高級管理人員的懲處。綜上所述,近年來監管機構通過不斷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來推進險資運用的合理化,維護保險公司資金的規范運營。
4.3提高監管機構的監管權限最新發布的《資金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增強了監管機構的監管權限。具體來講,監管機構可以在發現保險公司面臨巨大經營風險時,直接對險企資金的運用方式和配置策略進行限制,更細致地劃分了監管機構的處罰內容,使處罰更加具有針對性。另外,此次險資運用新規特別與證券業相關法律法規對接,明確要求保險公司使用資金進行證券方面投資時,不僅需要遵守保險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還要符合證券業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此,通過提高監管機構的監管權限來切實提高監管能力,進一步預防保險行業系統性風險的產生。
5我國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的改進建議
5.1提高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立法層級盡管最新發布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中對險資股票投資做出了細化監管要求,但監管領域最新的針對險資股票投資的法律監管規定仍然是2014年前推出的《股票投資管理辦法》,這份文件中的許多內容已經與當下經濟發展狀況不甚相符。隨后監管機構只是陸續推出一系列針對險資股票投資的規范性文件,并沒有處于法律規章層面的監管要求出臺。這種缺乏針對性的規范性文件過于分散,徒增了監管部門的執法成本,降低了監管效率與準確性。因此,盡快對原有的《股票投資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發布對險資股票投資具有針對性要求的最新法律監管文件是有必要的。
5.2推進各行業監管主體進一步融合,建立成熟的混業監管模式險資股票投資不僅與保險行業有關,也與資本市場等關系密切,另外在當前經濟大融合的背景下,混業監管是更合理的監管模式。銀保監會的成立是我國對大金融行業混業監管摸索的起點。然而,原保監會和原銀監會合并并沒有帶來具體業務監管的合并,兩方監管機構的進一步融合仍需要更長時間和多方支持。因此,應該加快跨行業監管部門的相互融合,盡快建立起成熟的混業監管模式,政府也應該提供必要的支持。
5.3加強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要求長期以來我國監管方在險資運用方面的監管始終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然而償付能力的嚴格監管只能控制保險行業內部的風險,對超出行業之外的風險卻不能很好的控制。因此要求保險公司更加充分地披露公司投資相關信息,建立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模式對及時發現投資風險、糾正市場亂象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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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松爍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