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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文化創意產業鏈的發展的應用探究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1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文創產業鏈概述
1.1產業鏈架構
文化創意產業屬于新興產業,產業整體輕資產,基礎產品以非實體物為主。鏈上主要由中小微企業構成,呈現出“小而密集”的特點,這些企業負責生產基礎且核心的創意作品。傳統影視、圖書出版商等傳統文化行業轉型發展向文創行業生態圈靠攏,融入文創產業中下游,實現產業鏈線上-線下、數字-實物的連接,以及下游運營企業、IP管理企業負責對著作權、知識產權的運營、維護、授權等。
1.2產業現行金融模式案例
2013年動畫電影《大魚海棠》45天籌集158萬余元進入制作階段;2015年《西游記之大圣歸來》籌得780萬元的投資,取得上映10天票房5億元的佳績[1]。對于更小型的眾籌項目,其回報方式更為豐富。除了一定的資金回報外,項目相關數字財產如數字專輯、數字原畫集,以及IP下的線下活動優先權回報等,更能適應小微文創企業的回報能力。日本動漫產業形成出版商紙質漫畫、動畫公司動畫制作、電視臺購買播放版權、版權方各類周邊活動等成熟的產業鏈模式,版權、知識產權占據核心地位。動漫版權巨頭萬代株式會社與日本住友銀行合資成立多媒體金融公司[2],為所擔保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出價并參與融資。美國在完善版權法的同時,探索了多種版權融資的建設。1997年發行的以大衛·鮑勃為標準的“鮑伊債券”,成為美國音樂版權方面證券化的開端。通過利用唱片的未來收益作為擔保,實現多次版權證券化發行[3]。
2.文創產業鏈中發展問題與發展需求
2.1金融發展困境
從投融資角度,傳統實物產業“產供銷”模式在管理經營技術理念的革新下,其業務多表現為低風險與穩定收益。文創產業注重文化創意內核驅動發展,產業鏈業務也將注定是高風險、高收益,市場不確定性強。同時文創產業投融資體系存在高效率、低成本的導向需求。文化中小微企業核心資產主要為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與非實物虛擬商品,缺少適宜的質押物。創意型業務與傳統企業相差較大、公司財務信息不透明等因素,難以給企業適當的價值評估。傳統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直接開展業務時,往往需要第三方機構充當信用中介為企業與金融機構雙方進行增信,第三方機構的介入進而增加了投融資成本,與文創產業的金融發展需求相違背。傳統金融機構為規避風險,會選擇面向核心企業開展供應鏈金融,但在實際中鏈上企業間存在數據壁壘,業務指標不明確等問題,實際的應用效果并不佳。隨著數字化推動產業發展融合,企業間合作加深,產業鏈不斷延伸,產業鏈的整體流程趨向復雜化[4]。整體鏈上的中小微企業面臨資金周轉不穩定,貸款、融資困難等金融困境?,F有金融模式中,眾籌模式集中以贊助和預售兩種模式進行[5],更多由個體用戶參與并提供資金。實際眾籌項目中可成功完成眾籌已是少數,獲取眾籌資金存在很高的不確定性風險。同時報酬一般返還作品等非現金資產,不具備直接的投資價值,更多依靠創作者的“內容價值”與“粉絲價值”,而對于此類價值缺乏衡量標準。眾多中小微企業無法獲取其適宜需求的、穩定的金融服務。證券化模式主要依賴知識產權,一般作品需要版權化,然而對于盈利與風險的多方考慮,往往僅由頭部人氣創意作品形成IP池,且版權一般掌握在大型文創企業中,存在創作者無法保障作品其他相關權利的現象。該模式在文化創意領域權利應用方式較為單一,缺乏相關數字化權利概念的保障。
2.2產業數字化發展需求
數字文創作品通過技術終端創作,信息傳播高度依賴互聯網,產業具有明顯數字化特征。文創產業的主要價值體現在以數據為基礎的知識產權、數字財產等權利與非實物資產,產業鏈上用戶數據、業務數據、作品信息數據等存在巨大價值潛力。推動產業穩定發展,需要將數字價值理論化,為數字資產、數字化權利提供可靠的理論依據,形成有助于產業與社會共同發展的權利與數字價值化體系。本文通過對數字化相關權利進行辨析,提出多元權利融合的數字物權。獲取金融服務難一直是文創產業的重要問題,數字化資產無法作為信貸的價值主體,數字金融需求與傳統金融模式存在矛盾。數字化產業為獲取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務,具有構建數字化金融體系、數字化資產與數字化金融融合發展的需求。文創產業為解決金融問題,需要積極探索數字金融模式,在現有可行金融業務中,與數字化轉型的金融模式融合發展,打造適宜、穩定、具有普惠特性的金融模式。本文將數字物權作為理論基礎、數據科技作為技術基礎,提出多維度的數字物權金融模型。
3.“數字物權”概念辨析
關于“數字物權”概念,傳統的物權、債權,以及著作權、商標權、知識產權等,在權利適用范圍上存在較為明顯的差距,不同國家存在不同的權利范疇應用實踐。美國通過設立“計算機信息”的法律術語主體,對知識產權擴大范圍使用,設計與知識產權性質一致的上位權利,對信息產權進行專門的計算機相關信息保護。數字化商品的交易發生部分權利轉移,消費者主要獲取使用權的部分。俄羅斯信息保護法中,將數字商品作為物權客體適用物權法,以所有權模式為數字文化商品確權,消費者享有商品的所有權。在物權角度上確認了消費者對于信息財產的所有權,而非僅獲得知識產權許可[6-7]。齊愛民根據信息財產保護,通過分析現行知識產權、物權與債權法適用的不足之處,提出信息財產權[6]。信息財產權為信息社會誕生的一種新類型的財產權形態,在權利內容上、角度上與傳統物權和知識產權相區分,對轉售、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提出限制,權利人對特定信息財產具有獨占使用權。該觀點以信息財產權作為數字化權利,具有在現有法律下多權融合的特征。針對數字文化商品,齊愛民[7]表示其產品屬性與互聯網數字化產品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提出具有獨立價值與財產利益的新類型法律關系客體,權利為信息權。
數字文化產品的特殊性質,使其具有傳統權利物權與知識產權的部分特征。在信息權的權益中,數字文化產品具有轉賣等多種形式的經濟利益收益權。齊強軍提出數字產品保護的信息財產權,應具有可控性、價值型、稀缺性等法律特征,并擁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相關財產權利[8]。現代產權經濟學認為,數字產品是用戶在互聯網上產生的數據信息,應作為一種公共產品。而數字繪畫、數字音樂等數字文化產品為創作者所生產,數據信息價值存在于數據收集、加工處理、信息咨詢等重要開發生產過程,其中具有勞動生產的投入以及價值的創造、挖掘與利用,此類信息就不能再被視為公共物品,而是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錢子瑜提出構建數據權利,數據權利在性質上屬于財產權,權利人具有對特定數據享有直接支配與排他的權利[9]。由于非實體財產權的構建在現行物權與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下無法進行數據保護,該學者指出知識產權的客體為人類精神活動所產生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其本質是一種信息,屬于一種創新性的信息組合方案與結構。整體的數據權利結構應為智力成果代表的“知識產權”,數據信息價值的“數據財產權”與數據信息載體的“物權”的三元權利整合結構。綜上所述,“數字物權”在維護數字產品、數字資產等方面,適用范圍將不僅局限于現行物權上。結合文化創意產業鏈,產業鏈上游數字文化作品創作、出售,存在一定的數字文化市場,需要信息數據的相關財產權的保護,解決當下該類產品在收益、權利歸屬等方面的問題。產業鏈下游文化創意版權化、版權聚集、IP管理等智力成果產出,目前在知識產權保護下,眾多文化生態得以打造,IP呈現出不一樣的商業價值。產業鏈中部傳統勞動密集型產業、相關文化創意融合產業鏈,都需要以文創產業鏈為基礎,實現產業升級、產業價值提升。因此,數字物權以財產權擴大適用范圍或是以新興信息、數據、數字化財產權作為基礎,多權利融合,是適應當下數字產品發展的一種權利模式。
4.文化創意產業數字物權金融模型構建
鑒于文創產業鏈結構,本文提出以數字物權為理論基礎,從多權利特性中提取數字資產、數字商品的金融屬性與財產屬性,收集產業鏈業務數據等數字價值資產,有助于推動數字金融模式運行,應用數字化金融技術,實現文創數字金融業務賦能,同時根據產業鏈上中下游發展狀況,促進傳統金融模式數字化革新業務與新型數字金融業務模式融合發展。從數據信托、證券化、確權、風控等多個維度,構建多維權利理論支撐與數字技術支撐的文化創意產業數字物權金融模型;解決當下文化產業鏈發展需求與傳統金融模式不匹配、產業鏈上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獲取困難的問題;致力于實現數字化權利應用,辨析數字資產的權屬,推動文創金融向數字化方向發展。
4.1數據信托
數據信托不是以數據財產權為標的的金融產品,而是一種有關數據管理、數據共享、數據使用的機制設計[10],在數據資產化視角下,將數據信息資源進行適宜的數據資產管理,是無序資料變為資源并逐步上升成為資產的必經之路。產業向數字化方向發展,數據作為數字化基礎生產資料,需要收集產業鏈上業務、用戶、金融服務等多方面的數據,依照數據信托的模式進行數據治理,形成產業數據中臺,實現數據自身業務化與價值化,形成諸如“數字作品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大數據”等數據價值業務。
4.2文創數字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本質是將各類資產通過特定機構進行結構性重組,向金融市場發售流通證券,從而獲取融資資金。能夠產生預期收益、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具有資產證券化的潛力。在數字化資產權利保護下,知識產權可作為債權或特許權的模式被賦予資產價值,同時債券許可權僅作為知識產權下的許可權利,持有者仍對知識產權和相關數字資產享有所有權,保障了創作者非實體資產的其他應有權利,適宜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將知識產權許可債券進行證券化交易改造,其作為基礎資產,向在文創領域開展業務的企業與信托公司進行轉讓,完善證券的交易結構,實現資產重組,形成IP資產池。特殊目的企業向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資產證券信用評級,對證券價值、未來現金流能力進行評估,利用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擔保獲取外部信用增級。不斷完善產權證券的信用等級后,向持有者購買未來使用權,通過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投資者銷售證券,對投資資產進行集中管理,根據項目產生的收益向投資者、發起人等多主體還本付息[11]。
4.3確權
產業聯盟鏈通過串聯產業鏈的業務,企業通過向鏈上記錄作品、時間戳、創作者等信息,形成非中心化、非中心機構的版權保護認證體系,區塊鏈信息不可篡改特性構建的可信任的權屬平臺,實現對創意在信息傳播中精準快速確權,為文創企業的數字化資產的保護提供可靠依據。
4.4風險控制
數字金融技術降低了投融資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程度?;ヂ摼W銀行作為重要的數字金融主體,具有政策上受監管約束小、服務效率高等特點,得以向眾多“長尾客戶群”開展金融信貸業務。互聯網企業借助技術實力與自身平臺優勢,利用廣大用戶的活動信息,挖掘數據價值,構建數字化信用貸模型,實現數字化技術風控,同時不斷推進與傳統金融的合作,開展聯合貸款合作業務?;ヂ摼W銀行為傳統金融機構提供技術性的風控服務,金融機構自身進行二次風控[12],利用數據賦能有效降低金融風險。
4.5新型信用架構
傳統金融向中小微企業開展業務風險高,本質上是金融機構與企業間的“不信任”,傳統金融的信任機制與文創中小微企業發展需求不符。應通過以區塊鏈為基礎構建數字金融信任機制[13]。產業聯盟鏈通過收集錄入鏈上企業交易、業務、金融等數據,打通不同產業的信息壁壘,形成統一的信任標準,并通過區塊鏈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以技術的方式為鏈上企業增信,打破企業與金融機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狀。企業與數字金融機構借助區塊鏈智能合約機制,為金融服務雙方構建更高效、風險更小的業務,促進數字資產的高效流動。同時點對點式的信用構建,使得投融資群體可逐漸向個體等非權威金融機構轉移,以眾籌模式為參考,投資者將以更低的成本、更直觀的數據參與文創項目,推動文創金融市場的繁榮。結語本文通過數字物權概念辨析了數字化權利與數據資產概念,對現行物權、知識產權、財產權等權利融合進行解讀。以數字物權概念作為基礎,從金融業務與技術兩方面構建適用于文化創意產業及其鏈上企業、周邊產業集群的數字金融模型。在現階段,文創企業仍缺少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務,數字金融模式尚未成熟,傳統金融數字化轉型仍在進程中;數字化細分概念仍處于理論階段,現存技術尚未滿足產業需求;現行法律對于數字化法律體系仍有待完善。因此為推動數字化文創產業發展,需要革新現有金融模式,創新金融業務,使傳統金融向數字化轉型;完善數字化金融概念,創新突破數字化技術,實現理論與技術共同落地;完善法律對數字化權利的支持,切實保障權利人的數字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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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齊愛民.論信息財產的法律保護與大陸法系財產權體系之建立——兼論物權法,知識產權法與信息財產法之關系[J].學術論壇,2009,32(2):145-152.
作者:劉斐然 郭樹行 單位:中央財經大學信息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