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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現實與法律之間可能存在的沖突問題進行簡要的探討。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 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在不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性質與農業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承包經營權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方式轉讓給他人并獲取流轉收益的行為。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依據
有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立法以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為核心。為了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于2005年1月19日頒布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為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正確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提供了更直接的依據。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頒布,在第3篇“用益物權”中,第1l章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意味著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確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屬性,為更開放的流轉奠定了充分的法理基礎。
二、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幾點思考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雖然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在實際應用中還是存在不少障礙。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法律規范欠具體,在實際操作中會發生問題。首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發包方同意。但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經發包人同意”的標準,以及其在轉讓中可以行使的權力范圍,在實踐中可能造成發包方濫用權力,侵害農民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主權。
2.在土地流轉實際需要與現實的沖突。土地規模經營,要求土地通過流轉連塊連片,但有的農戶不愿意流轉土地,導致土地無法連塊成片進行規模經營。而法律又是對土地的調整作出了極為嚴格的規定,《土地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都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或收回承包地?!锻恋胤ā泛汀掇r村土地承包法》還規定承包期內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這樣就使承包地的調整極其艱難,使土地的規模經營遇到法律壁壘。
3.在土地流轉形式上政策與法律的沖突?!吨泄仓醒腙P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規定承包土地可以股份合作的形式進行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于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也允許以入股的形式進行流轉,但對于以發包的方式承包的土地,僅允許承包方之間以土地聯合入股,而不允許承包方將土地入股給非承包方?!锻恋胤ā泛汀段餀喾ā芬采形丛试S土地以股份合作的形式進行流轉。因此,土地以股份合作的形式進行流轉,還未在法律上全面放開。
4.土地流轉實施上現實與法律的沖突。土地流轉之后,為了便于規模化經營,可能要打破原有的劃分,對土地進行統一平整,而經營到期后歸還土地時,無法恢復原來的界線,從而造成事實上的土地調整,而且這種事實調整并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對于這個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能致使喚不少農民或意欲規模經營土地者不敢放手大干。
5.在土地流轉后果上法律與法律的沖突。農民以土地入股,使入股土地面臨著性質轉變的風險。土地規模經營企業如果經營不善,導致資不抵債,就可能走上破產之路,破產清算必然會使集體土地變成破產財產,從而改變土地的性質。而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只有通過國家征用之后才能改變其性質。那么,當出現這種情況時,承包地勢必陷于身份上或者性質上的兩難境地,于是關于承包地的糾紛也就在所難免了。如果承認變成破產財產的承包地還是集體性質,則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如果承認承包地變成破產財產,則損害了農民的利益,造就了一批失地農民。
摘要:文章論述了認識城市森林的多功能性是發展的需求;闡述了城市森林的多功能,重點分析了其生態、經濟和社會功能(效益);論述了我國發展城市森林,要弘揚森林現代多功能經營理念,要以其理念科學經營城市森林、管護好城市森林。使其發揮多功能作用。保護我們的城鎮,保護我們自己。
關鍵詞:城市森林;多功能;發展
1 正確認識城市森林的多功能性是發展的需求
1.1 城市森林的概念
比較有影響的概念就是把城市森林作為一個與城市體系緊密聯系的,綜合體現自然生態、社會生態、經濟生態和諧統一的龐雜的、多功能生物體系。盡管國內外學者因研究角度不同,定義有所差異,但基本目標一致,蘊含了現代林業建設理念,強調城市森林的多功能。突破了過去長久以來以城市市區綠化、美化為目標的狹義的城市森林理念,發展成為城市生態系統服務的主要內涵,由單一功能經營向森林三大效益全面利用過渡。
1.2 城市森林的多功能性
城市森林處在人口高度密集、人工景觀高度集中的城市化地帶,特別是在我國,城市地域范圍內非建筑用地主要以農業生產用地為主。城市森林,無論是人工林,還是天然林,受人為因素影響甚大,受大氣、土壤、水污染等環境壓力甚大,其在外觀形態、組成上、功能上,都表現出不同于一般森林類型的特點;加之長期以來,實施城市森林視覺美化效果的綠化模式為主。因此,難說其是某一單一功能的森林類型。為了突破、擺脫過去的理念,推動城市森林的發展,有的城市實施生態林、產業林、景觀林“三林”共建的城市森林體系。
2 弘揚城市森林多功能經營理念
2.1 城市森林的生態功能
研究表明,城市森林能凈化周邊環境。分布于城市工廠、高樓大廈、居住密集區、公路兩邊的森林,首先,是非常好的灰塵貯集器。第二,吸收、降解二氧化碳,同時釋放出氧氣,對抑制溫室氣體CO2有明顯功能。第三,吸收工業廢氣的功能。第四,改善小氣候,增加空氣濕度,減輕或消除熱島效應,降低能耗。第五,阻礙氣流、降低風力。同時,也阻滯了其中的污染物擴散。第六,降低噪聲影響。還有保持水土、觀賞遮陽等等。正因如此,城市森林越多,生態調節功能越大,對城市生態安全系數越大。
2.2 城市森林的經濟功能
城市森林的經濟功能在于森林多功能發揮和利用,其實質就是生態功能與社會功能在經濟上的量化。從經濟學上講就是效益,城市森林的經濟效益是依據生態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各項指標對城市森林經濟效益做出總體經濟評價。一般說,城市森林的經濟功能,可分為直接經濟功能,間接經濟功能兩大類。直接經濟功能,其效益主要表現在苗木、果實、木材、藥材、花卉的生產及公園、生態旅游等上。間接經濟功能,其效益主要在調節氣候、碳匯效益、遮陽防風、低碳節能,在防治自然災害固土保水,凈化空氣、防治污染減少損失上。森林的存在,經濟功能是持續增長的,其帶來的財富是不斷增值的,環境改善所帶來的經濟效益更是有增無減。
2.3 城市森林社會功能
森林、林木的枝葉、花果的不同形態、色彩、芳香和樹形風格,構建了一批批絢麗多姿的森林景觀,豐富了城市的內涵,豐富了城市群體的輪廓線、襯托建筑、美化市容、既統一又不單調,既具多樣性又不雜亂,和諧共存。并還可遮擋有礙觀瞻的景物(色),使市容更加整潔干凈。給人舒適、愉快、心曠神怡,平衡城市人的緊張生活,有益于身心健康。
3 充分認識森林的多功能作用推進城市森林的建設和經營管理
3.1 弘揚城市森林的多功能理念 樹立“愛綠、種樹”的社會責任和意識
弘揚城市森林多功能理念,強調城市森林生態經濟發展是多功能林業經營的核心;強調森林的多功能經營理念既是森林三大效益一體化經營。這種生態經濟發展模式,可以較好地解決興林與為民、生態與產業、保護與利用矛盾。人們應清楚,只有森林能做到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經營;只有發揮城市森林多功能作用,擴大城市森林面積,才能保護森林,保護城市的持續發展。我們要大力宣傳教育,積極引導人們樹立“愛綠、植綠、護綠、興綠”的社會責任和意識,努力在全社會形成發展森林、愛護森林、保護生態的良好風尚。政府要始終堅持“生態立市、種樹為先”,把城市森林建設作為第一要務來抓,走“城市森林全民建、城市森林全民享”綜合經營管護之路。
3.2 城市森林多功能經營之策
城市森林建設要依照科學的“多功能森林經營”理念,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負責、市民參與建設的格局。按照履行義務,形式多樣化、渠道多元化、時間常年化的要求,完善組織機制,深化城市森林建設內涵。按照科學發展和城市有機更新的要求,水、電、路、橋等城市基礎設施與森林、綠地同步建設。協調處理好社會各方利益,大力實施合理播綠、集雨保緑、借地綠化、拆房建綠、見縫插綠、破墻透綠、廢硬改綠、立體栽緑、全民植綠等一系列舉措,增加森林覆蓋率、提高林木質量、加快林產業發展、提高城區綠化檔次、推進科學經營城市森林。
3.3 城市森林的管理管護之見
經營和管護城市森林,要依靠廣大市民。也要加快、深化林權制度改革、動員各城市建立新型管理機制。廣泛發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種樹、社區綠地管護、門前“三包”、購買碳匯、捐贈綠化資金、古樹認養,認建、認養、認育樹木活動。屋頂綠化、立體綠化,多形式推動身邊增綠。推進城市森林建設,使其發揮多功能作用。保護我們的城鎮,保護我們自己。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現代社會里,酒店業作為第三產業中的支柱企業之一,面臨著巨大的挑戰,上海、這個正在飛速發展的國際化大都市,就處在競爭最前列。1998年,又一座豪華的大酒店——南新雅大酒店開業,筆者通過酒店籌建、管理并在兩年的經營管理中,運用現代營銷理念于實際工作中,得益非淺,深深地認識到其在現代酒店管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首先,就是市場定位,飯店處于市中心的黃金地段,但周圍有海侖賓館、國際飯店、和平飯店等諸多知名酒店,要想在眾多的競爭對手中取得市場,市場定位是起著決定性作用。而要定好位,就必須進行市場細分。酒店市場細分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有效地使用酒店各種營銷費用及資源。經過我們對市場的細分,使我們對市場有了正確的認識,于是制訂了一套靈活多樣的適合南新雅大酒店的價格體系。
其次,是引競爭戰略與定點超越營銷觀念,以往的傳統營銷理念是以消費者為中心,但忽視了競爭者的營銷略與行為。今天,市場營銷內涵實質不僅是滿足人類的需要和欲望而是企業的沖突。因此,現代營銷應樹立一種既考慮顧客需要,又考慮競爭者的營銷戰略,在其指導下,去觀察競爭者分析競爭者所謂“知已知彼、百戰不殆”進而制定了并實施一系列制勝的營銷措施,最終取得勝利。為了有效地爭奪市場,我們采用定點超越的最新理念。所謂定點超越理念,就是當今很多知名企業采用的一種嶄新的戰略營銷方法,以有效地與競爭者爭奪市場。我們將自己與競爭者進行分析對比,將其中的領先者作為我們的發展目標,并通過考察將其先進的經驗移植到我們日常管理中去。我們先后考察了上海的多家五星級的酒店,通過學習,加強各部門對工作程序、操作流程的細化、獎勵銷售等,并進行質檢監督。同時,我們還考察了周邊地區的同級酒店,利用我們自身餐飲的強項,首先隆重推出具有滬上大規模的海鮮城,并舉行了整個集團公司聯動的“三百萬餐飲大派送”活動,通過餐飲促銷,讓各界人士對大酒店有客觀的認識。這樣一來,以餐飲帶動了客房,形成了客房、餐飲“兩翼齊飛”的經營態勢。初步實踐證明,定點超越的營銷觀念在現代酒店營銷中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再次,顧客滿意(CS)戰略與服務營銷:CS(CUSTOMERSATISFACTOIN)在營銷學中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它是由日本企業率先提出的經營戰略,意即顧客滿意戰略,其宗旨在于促使企業努力探索有效的經營途徑。改善經營方式,針對需求個性化的發展趨勢,采取相應的經營措施,在顧客滿意中樹立良好企業形象,增強競爭能力,使營銷取得成功。就飯店而言,要使服務成為行之有效的營銷戰略,就要讓顧客滿意。顧客滿意不僅增加營業額,而且因為有良好的口碑,使顧客轉化為潛在的業務廣告員,節約了大量促銷費用。
CS戰略是借助于服務營銷來實現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飯店間的競爭將日趨激烈,顧客的需求將日益多樣化,從而必然引起產品結構和使用方法的復雜化,顧客對產品的“感覺風險”(購買前的疑慮)不斷增加,而消除顧客“感覺風險”,提高顧客滿意度的最好辦法就是飯店為之提供產品實物形態以外的一系列服務。服務營銷既是產品概念的延續,也是CS戰略實現的手段。因此,服務營銷的內容、形式要與CS戰略的要求相適應,這就需要飯店在產品售前、售中和售后以及在產品生命周期的投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各階段都要采取相應措施,并以服務營銷質量為中心,施以全方位、全過程的控制。具體講,全新的服務營銷質量觀,通常有以下四個方面:
1.贏得顧客一顆心。這是新服務質量觀的基點,它要求顧客消費服務產品時無后顧之憂,主要包括在實施上沒有不安全的顧慮,財務上沒有風險,在服務的過程中及服務過后不讓顧客產生困憂,得到享受。
2.追求無缺陷。所謂無缺陷(ZERODEFECT)未必缺陷絕對是零,而是以零為最終目標,來制定目前的目標,以便努力去實現,并在實現目標的過程中,對目標作出進一步的修訂,這樣看來,無缺陷非指技術而是一種管理哲學。服務質量的提高和保證是一個永恒的目標。因而,飯店不應浪費時間去推斷能夠達到何種水平,質量工作的目標永遠是100完美無缺陷。
3.三位一體的質量提高。這是新的服務觀念的基本內容。這種思想在于確認強化服務質量貫穿于飯店營銷全過程。實際上,許多飯店未意識到服務質量的保證是分三種類型的:一是預防性的,如長期需求信息的調查、競爭對手及顧客評估等;二是監測性的,如產品質量的檢驗、服務的安排等;三是補償性的,如重新設計產品和飯店形象等。傳統的做法強調補償性服務,而新觀念卻主張預防性、監測性和補償性服務齊頭并進,從而形成良性循環的服務質量保障系統。
4.服務質量是飯店全員的職責。新的觀念認為,服務滲透于飯店生產經營的全過程,要使飯店上下充滿讓顧客滿意的飯店文化,要實現標準化、規模化的服務質量管理。
由于我們是一家新的酒店,并且由杏花樓集團自行管理,我們缺少的是經驗豐富的酒店專業型的管理人才。因此,我們面向社會招聘了一批具有在四、五星級酒店管理經驗的干部充實了我們的中、高級管理層,加強了管理的力度。另外,我們還缺少自己的網絡,正因為如此,CS戰略對我們來說尤為重要。為了樹立大酒店在社會上的口碑,我們先后舉辦“微笑服務月活動;發放“客人意見征詢表”;發揮大堂副理記事簿的作用。在實踐經營中,我們對現代營銷逐步有了新的認識,酒店的經營狀態日趨穩步上升,通過不斷努力,我們又提出了創造需求與創新營銷?!拔拿卣尽卑鏅嗨?
飯店企業營銷戰略的重點不僅在于掌握定價、分銷、促銷等非產品戰術,更在于使其成為巨人,能預測顧客的尚未能看到的需求。通過技術積累和創造來尋求飯店企業的長遠發展。當然,創造需求并不是一種主觀臆斷,而是在順應把握消費需求變動趨勢的基礎上,把遵循自然規律與經濟規律統一起來。
創造需求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創新營銷來進行的?,F代科學的發展,消費水平的提高。飯店市場環境的變化及競爭的加劇,推動著以產品為基礎的營銷諸要素不斷衍生組合。創造營銷成為飯店適應衍生組合、求生存求發展的內在動力。所謂創新營銷就是飯店企業以在質上優于現有狀態的新行為作用于經營活動,以期收到預定目標的創造性活動。創新主要是指產品創新、市場創新 、技術創新、服務創新和管理創新,這五大創新涉及飯店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方面和主要過程。這五大創新所產生的聯動效應,形成一種巨大的整體潛能,這是飯店企業降低和避開風險,謀求順利發展的強大動力。
由于樹立了現代營銷意識,并在實踐中加以運用,促使經營業績蒸蒸日上,在競爭中找到了市場,站穩了腳跟。同時,我們又在不斷地優化我們的市場。因此,現代酒店也好,企業也好,從上到下一定要掌握現代營銷觀念,從實際出發,通過理論指導實踐,使酒店管理科學化、現代化,形成我們自己的特色。
企業文化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體現,即企業的經營文化,是企業在長期的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特有的思維方式與行為模式,可分為企業經營理念與經營行為方式兩個層次。經營理念是指企業經營活動的基本出發點和目標以及為實現這一目標而制定的戰略思想,是企業經營管理思想的核心和基礎。經營行為方式是指企業員工在經營行為中共同遵循的、相對穩定的行為模式,它是經營觀念的體現與貫徹。企業的經營文化功能是多方面的,其重要之點是以人為中心,通過教育、激勵、熏陶等方式,調節企業與社會、企業與客戶(甲方)、企業整體目標與員工個人目標的矛盾,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充分調動客戶(甲方)的積極性,增強企業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促進企業不斷發展。
當今世界,企業的經營文化已完成了由生產導向、推銷導向到市場需求導向的過渡,傳統的經營觀念已為現代的、以客戶(甲方)為中心的經營觀念所取代。發展才是硬道理,是企業的第一要務。所以我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企業要想做到持續發展、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與市場同步,與客戶同心,與員工同進。
與市場同步: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導向的,在充滿競爭的市場環境中,任何企業在經營中都會感到市場的復雜、多變,需求的差異和多樣,市場的得失直接決定企業的生死存亡。企業是一個與環境相互作用的開放的系統,它的經營活動受著市場環境的影響和制約??蛻?甲方)、競爭對手、供應商、相關政府部門、相關技術等一般市場環境和文化、社會、經濟、技術、政治與法律等宏觀環境的變化無時無刻不在影響和制約它的生存和發展。所以,企業要時刻把握行業市場脈搏和競爭對手的動向,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中撲捉和提煉有價值的市場信息,充分掌握有形市場和無形市場、現實市場與潛在市場的辯證關系,有效執行“市場區隔化”、“市場集中化”及“市場差異化”等市場策略,始終與國內外市場同步,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擁有生存和發展的空間。
與客戶同心: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只有樹立“客戶(甲方)是企業的衣食父母,客戶(甲方)的正當需求最為重要”的理念,及時掌握不同類別客戶的各種需求及其變化情況,在石油工程技術服務的各個環節真正做到以優質高效專業的服務時時處處、設身處地替客戶(甲方)著想;不僅要堅持“以客戶(甲方)滿意為宗旨”,最大限度地成就精品工程服務,還要滿足客戶(甲方)省錢的需要、省時的需要、省事的需要、情感的需要和精神的需要等,始終與各層次客戶(甲方)同心,以達到客戶(甲方)滿意最大化,使企業獲得生存發展、立于不敗之地。
與員工同進:企業文化的本質是用來引導人,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符合人的心理需求。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要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企業的第一資源,是企業的發展之本”的科學觀念,充分了解員工理想愿望、個人追求和合理要求,使之與企業發展的共同愿景有機結合起來,注重在企業獲得持續穩定發展的過程中創造員工能夠充分發揮聰明才干、實現人生價值、增長知識技能、提升業務水平的良好環境,采取薪酬、培訓、職位、榮譽、待遇等形式的激勵措施,建立員工對企業的滿意度與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始終與每一位員工同進,以實現員工與企業“風雨同舟、患難與共”,同時也為企業下一步實現新的經營目標、贏得更大的發展奠定人才基礎。
企業的經營理念只有轉化為經營行為才有意義,而經營行為只有從個別倡導者的行為轉變為全體員工的共同的行為,從一時一事的具體行為升華為一種持久的、非情緒的行為方式,以及企業自覺的、穩定的行為規范,才能更有效、更徹底地體現和貫徹企業的經營理念。所以說,一個企業只有從經營理念到經營行為乃至企業行為方式全都做到了與市場同步,與客戶同心,與員工同進,才算真正建立了企業的經營文化。
對于于電子商務有各種不同的定義,比較統1的認識是電子商務包含3個要素:1是載體是通信網絡;2是信息是電子化的;3是商業行動。跟著技術的發展以及網絡的普及,電子商務愈來愈出現出區分于傳統商務的患上天獨厚的優勢,1是交易的效力大大提高,信息以光電的速度傳輸;2是經濟流動輻射的區域大大拓展,超出了物理位置的界線,直達網絡的邊界;3是交易本錢大大降低,使患上服務提供商有能力提供更強的增值服務。這類優勢使患上電子商務在過去幾年以乘數級的加速度發展,所有人都在預測電子商務激動人心的前景,不少人包含美國政府在內乃至斷言,咱們已經經進入了網絡經濟的時期。無論這類論斷是不是科學,有1點可以確定,電子商務是不可阻擋的趨勢,正以迅猛的速度向咱們走來,銀行毫無例外埠也要接受電子商務的浸禮。
銀行是繚繞貨泉,出產以及出售1系列相干服務的企業,而貨泉自身就是1種價值符號,這1特質,抉擇了銀行業是尤其合適信息化的行業。事實上,銀行業1直是使用信息技術最廣泛、最深刻、最早進的行業。過去一0多年,銀行依靠信息技術實現的金融立異,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扭轉了銀行的經營管理,銀行應當說是電子商務的先導者,比如依靠于專用網絡,使信譽卡進行無現金的即時結算,就是無比典型的電子商務行動。
之所以電子商務還會對于現代銀行發生巨大的震動,有3個緣由:
1是與以往不同,電子商務再也不是銀行內部的信息技術利用,而是整個經濟社會商業行動方式的扭轉,這將造成客戶的市場需求本色性的變化,迫使銀行必需適應。這類客戶的變化主要有幾個方面:一、首先在結算業務上,客戶的交易行動逐步轉移到網上,需要有新型的網上支付服務,而不是傳統的柜臺交易、現金交易等;二、客戶的流動逐步向網上社區轉移,他們但愿能在自己的電子空間處理盡量多的事務,包含金融業務;三、客戶將取得更多的信息,而且,客戶取得服務再也不受限于地輿空間,有更多的選擇機會,客戶的活動性更強;四、面對于大多的信息,客戶自己很難去當真消化,現在他們但愿的再也不是大量而泛泛的信息,而是個性化的、精煉的服務。
2是銀行服務合適信息化的特質,使患上銀行業電子商務的進化過程無比快,這類快來自于行業間優越劣汰的市場競爭。比爾·蓋茨曾經斷言:傳統銀即將成為二一世紀的恐龍,這不是戲言。信息技術公司應用其技術優勢,尤其是那些提供金融軟件的公司,完整有能力提供領先1步的金融服務。微軟就曾經試圖進入金融領域,只是因為金融當局管制緣由才未勝利。目前在國內已經經有不少網絡公司提出網上結算通用平臺的方案,這本色上是提供銀行前臺服務的東西。應當說,在電子商務時期,因為業務以及技術的互相依賴,在銀行界,技術資源正成為與業務資源一樣首要的東西。最少對于某些信息技術公司而言,其具有的技術資源優勢,使其有能力在1些金融服務領域與傳統銀行對抗,乃至取而代之,他們是銀行潛伏的、強有力的競爭對于手。同時,電子商務也將推動保險、證券、投資銀行、商業銀行的互相滲入,電子商務允許把各種業務放到1個交易平臺,為客戶提供1站式服務,而在后臺可以分由不同公司來處理。這樣,對于客戶而言,患上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務,同時也知足分業經營的金融監管請求。以此為基礎,組合式的金融立異將會有較大發展,將把各種金融業務更緊密地聯絡在1起。
3是電子商務時期將扭轉銀行的游戲規則,以網點數量范圍優勢樹立起來的業務壁壘將讓位于依靠科技立異優勢樹立起來的業務壁壘。招商銀行就是1個典型的例子。短短幾年,招行以科技立異為抓手,樹立起了“1卡通”、“1網通”等業務品牌優勢,在眾多中小銀行中脫穎而出,在網點數量仍維持較低水平的同時,業務范圍卻快速增長,這在傳統的銀行經營中是難以實現的。
可以說,電子商務的發展扭轉了銀行的經營環境,也勢必給銀行經營模式帶來巨大的變化。
1、銀行服務遞交渠道的變化
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極大地推進銀行電子化交易渠道的發展。首先是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空間交易的需求愈來愈旺盛,市場的壓力將推進銀行盡快地發展電子銀行業務;其次,跟著商務鏈構成經濟范圍,銀行使用電子交易渠道有了市場空間,發生“降低本錢、擴展利潤”的內在動力,銀即將自覺地推進電子渠道業務的發展。這勢必給銀行服務遞交渠道的格局帶來較大的變化。
傳統的銀行服務遞交渠道只有銀行營業網點,因而,為了捉住客戶,銀行通常在目標客戶會萃的區域設置營業網點。在這類模式下,為了拓展市場,銀行不能不大量開設網點,這違后就需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的支撐,這也是為何傳統的銀行資產范圍是最為首要的市場進入壁壘的主要緣由。與此同時,銀行在肯定產品的分銷渠道時,通常也是別無選擇,所有產品對于所有客戶都放在一樣的網點銷售。因而,在傳統的銀行基本不會碰到服務遞交渠道策略的問題,由于選擇余地很小。
電子商務的發展扭轉了這類狀態,銀行有了豐厚的服務遞交渠道:ATM、電話、因特網、挪動通信網等。這類情況下,制訂適合的服務渠道遞交策略,使患上在保證原本的市場銷售范圍的同時,服務遞交本錢更低,顯患上尤為首要。由于在定價日趨自由化的金融市場,誰的本錢低,就象征著市場競爭的優勢。
銀行的服務遞交渠道策略包含:客戶服務渠道策略、產品服務遞交渠道策略。
客戶服務遞交渠道策略,就是銀行應依據客戶的不同分類,肯定對于目標客戶的服務遞交渠道。比如:對于于銀行的優質客戶,可能就需要激勵其使用銀行的網點,以便能與客戶做更多的交換,促進客戶對于銀行的感情,而對于于那些對于銀行貢獻度比較低的客戶,可能就要引導他們多使用交易本錢比較低的自助交易裝備。
產品遞交渠道策略,就是依據產品的不同特色以及市場目標,肯定產品的服務渠道。比如:對于代收公用事業費等金額小、筆數多、服務流程簡單的產品,比較好的策略是通過自助化、低本錢的電子交易渠道提供服務,而對于于繁雜、增值較高的服務,比如說銀行的信貸業務、綜公道財業務,可能就需要配備專門的業務
經理在銀行網點跟客戶面對于面的進行交換。
從總體上看,未來銀行服務渠道的格局應當是:營業網點將以繁雜、高增值服務為主,以服務優質客戶為主;自助化的電子交易渠道將主要承當銀行最大量的基本業務交易(轉帳、投資交易、交易等),二者相輔相成。因而,在電子商務時期,銀行傳統營業網點不會滅亡,但在功能上、在布局上,都需要做較大的調劑。
2、銀行的客戶瓜葛管理
從廣義上講,所謂客戶瓜葛管理是銀行旨在提高客戶虔誠度以及維持率的1系列的策略以及措施。這是伴同著經營從“以產品為中心”向“以客戶為中心”轉移而提出的1種經營思想。客戶瓜葛管理的提出是樹立在兩個判斷的基礎上:1是客戶的需求是不同的,無差別化服務的結果是比較高的客戶流失率,或者者換句話說,是比較高的優質客戶維持本錢;2是留住1個老客戶的本錢遠遠低于發展1名新客戶的本錢,統計分析顯示,發展1名新客戶的本錢是留住1名老客戶本錢的5倍。所以,客戶瓜葛管理的施行就是充沛掌握客戶信息,在辨認客戶的基礎上,針對于客戶的個性化需要,提供差別化服務,以此來提高客戶虔誠度以及貢獻率。
電子商務的發展也將增進客戶瓜葛管理在銀行的施行,扭轉銀行的客戶服務方式。這是由于:一、在電子商務環境中,信息的傳遞無比快速,獲取新的服務極其便利,客戶的活動性大大提高,將推進銀行以客戶瓜葛管理為手腕,盡量提高客戶的維持率;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客戶信息是以規范的電子信息情勢流轉的,這使患上銀行能比較容易地搜集客戶信息,并進行有效地分析;三、電子交易渠道的使用,能有效地降低銀行與客戶的接觸本錢,從而保證客戶瓜葛管理所需要的與客戶較高密度的有效接觸;四、因為整個服務進程的計算機自動處理,可以馬上辨認客戶身份,并快速作出差別化的反映,提高客戶瓜葛管理的效力。
作為銀行在整個電子商務鏈的首要部份網上銀行、CALL-CENTER等,也將成為銀行施行客戶瓜葛管理的首要載體:
一、在客戶登陸網上銀行、CAMi-CENTER時,通過聯動后臺的客戶信息,自動辨認客戶,并依據客戶情況,賜與不同級別的服務,比如:可以顯示為客戶定制的網頁界面,給優質客戶以優先級的服務,包含:排隊優先以及高檔別座席員的服務等。
二、在客戶走訪網上銀行、CALL-CENTER的時候,針對于客戶的不同情況,顯示不同的產品舉薦信息,或者向客戶舉薦有針對于性的服務,對于客戶進行交叉營銷。
三、銀行可以主動出擊,應用E-MAIL、電話、手機短信息等,主動與客戶獲得聯絡,依據客戶的請求,進行通知提示,也可針對于客戶的情況,進行服務的推介。更加首要的是,這些均可以借助高科技的手腕大范圍展開,籠蓋整個銀行的客戶,這是傳統的方式沒法企及的。
應當說,電子商務加大了銀行施行客戶瓜葛管理的緊急性,同時也為銀行施行客戶瓜葛管理創造了環境以及手腕。
3、金融業的聯合與并購
金融業的聯合與共購有多種的動力,有范圍擴張的動力,以尋求范圍效益,增強抗打擊能力,也有市場擴張的動力,追求客戶市場的同享,擴展市場的占有率,等等。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將進1步推進金融業的聯合以及并購。
一、在電子商務環境中,金融服務品種能夠整合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的服務,提供給客戶。同時,在后臺又能有效借助技術手腕,分別由相干金融企業進行處理,知足分業監管的請求,為金融同業的合作提供了前提。
二、在電子商務環境中,面對于眾多的網址、電話號碼,客戶很難逐一記住,也很難樹立信任感。而1站式的服務,可以有效增添客戶的走訪次數,反復加深客戶的印象,從而構成客戶的走訪偏好。對于客戶而言,1站式服務大大便利客戶的操作,并能強化客戶對于虛擬渠道的信任度,對于金融企業而言,合作提供1站式服務可以彼此同享客戶資源,實現對于客戶的交叉銷售,這類共贏的合作前景預期,也有力地推進了金融企業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的合作。
目前在業界已經經呈現了顯明的合作趨勢,在許多金融網站上,可以同時提供銀行、證券、保險服務,這違后就是幾家金融企業的合作。還有近期在市場上廣泛使用的網上或者電話銀證通業務,也是銀行以及證券公司合作的產品。跟著這類趨勢的發展,將逐步構成客戶資源的整合,只要金融管制略有松動,后臺業務處理的整合就順理成章了,也就象征著企業從合作走向合并。
傳統森林經營中主要考慮森林的營造、密度控制和產出。對森林的健康程度、持續經營和綜合效能關注度較低[1]?,F代森林經營中,要統籌森林的多種功能、潛力挖掘和綜合效益。因此,要從培育健康、高效森林角度出發,科學進行立地評價,合理確定培育目標,依據區域生態條件構建可實現的標準生物量模式,以此為達標要求,統籌考慮造林、幼林撫育、撫育間伐、天然更新等技術舉措,實現可持續經營[2]。在構建森林之初,盡量培育優質容器苗,積極營造針闊混交林,密度不足或結構不佳要采取補植補造措施;在幼林撫育管理上,及時采取除草、割灌、施肥、修枝等系列措施,保證幼樹營養和空間需要;在中林齡以上齡組林分撫育中,改變傳統撫育模式,確定目標進行長期重點培育,并保持合理密度控制;在主伐之前及早考慮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主要采取人工較完全生土化方式,即在主要樹種種子年時用工具把地表可燃物及其下部腐化土摟除、疏松新土層,在林中形成規律性分布,便于天然落種均勻更新。森林經營每一項技術舉措均會對林地、植被產生破壞性作用,必須及時清理林地衛生,減少可燃物積累,并積極防控有害生物,定期檢測森林生長狀況,綜合分析、評價每一項技術舉措對森林的具體影響[3]。
技術措施實施
1針闊混交林營造進行立地評價,確定經營目標,設計造林模型。造林前對林地進行可燃物清理、拉線定點、工程整地、建設圍欄,同期選擇優質壯苗、配置基質、消毒除蟲、容器苗培育、造林前檢疫。在前期各項工作準備好后,采用優質容器苗植苗造林[1-3]。
2幼林撫育進行立地評價,評定幼林現時健康程度,依據生長狀況和經營目標選擇幼林撫育方法,割灌除草或松土施肥。幼林撫育之后,認真清理林地內的枯枝、雜草等作業剩余物,同時注意合理保留天然喬、灌木,為形成合理的喬、灌、草結構奠定基礎[4]。
3人工林修枝進行立地評價,定量分析森林經營效果,評價作業林分健康程度。依據林分生長和自然整枝狀況,確定修枝技術標準。若林分實際生物量超出標準生物量上限,對超出指標予以清除。清理林地時注意合理保留天然喬、灌木[3,5]。
4定向目標撫育進行立地評價,確定林分健康程度,分析目標樹經營狀況。按照培育目的,精確標定目標樹,確認一般樹和干擾樹。在保證目標樹周圍有適量的一般樹能促進材質培育的基礎上,伐去其余一般樹和所有的干擾樹。采伐和清理林地時也要注意合理保留天然喬、灌木[2]。
5人工較完全生土化進行立地評價,確定林分健康程度,對林分天然更新進行分析。在林內順行方向,用機械把活地被物、枯枝落葉層摟除,露出腐殖土,形成長條帶狀小溝,機械作業不便時采取人工措施。天然更新差的小班可采取人工撒種等輔助措施。土壤條件次的地段雨季對帶狀小溝兩側撒播熟石灰粉,提高酸堿度[6]。
6森林保護建立森林長期保護機制,系統開展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控、減少可燃物、健康監測等工作。設立專職管護,加強對項目區的看護和管理;加強森林有害生物預測預報,定時對項目區內林業有害生物進行調查與監測,及時進行預防;及時、妥善治理林內過多的地表可燃物,加強舉措,促進分解,推進森林營養物質循環;定期進行資源監測,分析森林經營效果,保證后續經營舉措科學、有效、及時[4,6]。
森林健康經營技術實施效果
1基礎性指標森林培育目標得到進一步明確,林木密度保持合理,森林生長旺盛,林木胸徑、樹高、材積、冠幅等指標高于同類林分,林地肥力不下降,初步遏制了土壤酸化和板結現象,常規經營密度林分達到標準生物量[2]。
2結構性指標保證了華北落葉松的優勢種群地位,林分結構得到了改善,目標樹占據主林層,特種培育密度的目標樹占林分密度的90%以上,林分向喬灌草豎向層次結構和針闊型水平結構發展,林內喬木樹種的天然更新個體數量增加,林分優勢物種豐富度、個體數量豐富度、植物多樣性、植物均勻度顯著高于同類林分[3]。
3抗干擾性指標地表可燃物分解速度加快,地表可燃物增加趨勢下降,無雷擊等自然性火災,原發性害蟲不成災,外來性害蟲能夠得到及時控制,發生蟲災的程度較同類林分差。
4生態服務價值林木年生長量得到提升,非木質生產能力得到增強,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固碳釋氧以及凈化大氣等生態服務功能得到提高,景觀游憩環境得到完善,生態服務功能進一步增強[4-5]。
討論
(1)構建技術路線可行,符合生產實踐需要,易于操作,便于監測。(2)《森林健康經營技術研究》中的標準生物量理念僅從利用立地潛力和培育木材數量考慮,未考慮森林經營目標問題。應針對森林的培育方向和最終目標,進一步細化其標準生物量要求,不宜以偏概全。(3)《森林健康經營技術研究》中的人工較完全生土化技術,未考慮天然落種時間問題。如開設小溝時間過早,溝內將大量長草,影響天然落種成活。應統籌考慮喬、灌木樹種天然落種時間與雜草生長問題,在雜草落種或枯黃后、培育樹種落種前開設機械小溝,能有效減少次年溝內的雜草數量,為天然落種創造較好的生境條件。
摘要:公司經營權是公司法人所有權的主要內容,也是公司財產的主要實現方式。正確界定公司經營權的概念和范圍,規范公司經營權的運作方式,這不但是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而且也是有效發揮公司制度作用的需要。本文將試圖在這些方面作些探討。
關鍵詞:公司、經營權、法定義務
一、公司經營權的概念與特征
一般認為,對于經營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經營權“是指人們利用物資,從事經營活動的物權形態?!笔恰敖洜I的法律形式”。狹義的經營權則是“資產(資本)所有權衍生的、具有商品經營職能的法人他主物權?!?經營權可分為法定經營權和約定經營權,其中法定經營權作為物權法定主義的必然結果,是企業依法律規定而直接取得的經營權,在性質上表現為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立是以法人制度的規范化為基礎的。所謂約定經營權是指由兩個以上出資人共同約定創設新的法人所衍生的經營權。它是以平等的商品生產者主體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為基礎所發生的經營權。 公司經營權作為企業法人經營權的一種,是在兩權分離的條件下,由公司企業獨立行使的對公司財產的法律范圍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權。社會主義國家的公司經營權的產生背景是為了克服傳統的高度民主集權的國家所有權模式、發揮公司組織的積極性和自主性而提出的。在傳統的社會主義國家所有權中,“國家權力和國家財產所有權不可分地結合在一起,這是社會主義國家所有制的最突出、最本質的標志之一。要研究保護、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財產和社會主義經濟體系問題,國家權力和社會主義國家所有權的這種結合有很大的意義,因為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主要內容就是為了整個社會主義社會的利益,對全部社會主義國家財產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過程加以組織?!?這種高度民主集權的計劃體制對于保證國家迅速集中經濟資源以完成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等方面曾發揮了重大作用。但這種體制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其主要表現是:其一,傳統的國家所有制實行的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統一,片面強調國家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忽略了作為生產者的企業的利益和勞動者個人的利益,使企業和職工的生產積極性不能得到有效發揮;其二,直接的行政管理的指令性計劃使國家對企業的管理干預過多,管的太死,企業缺乏改革經營、發展生產、提高效率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其三,由于計劃體系龐大,計劃層次過多,在制訂、下達、調整計劃時的信息傳遞、信息處理和信息反饋存在著停滯和扭曲,一方面使計劃難以與經濟運行的現實相吻合,另一方面使計劃經常變更,導致企業無所適從,管理難度不斷增大。 為了克服這些弊端,我國從改革開放之初就一直在孜孜探求解決途徑,最終確立了三個基本制度,即市場經濟體制、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市場經濟體制從制度體系上保證了企業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以營利為目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公司和法人制度則從組織形式和法律制度上對傳統的企業制度進行了創新。在法人制度中,個人所有權已不再是簡單的個人獨體所有權,而是變成了個人所有權的復雜集合體;法律賦予法人以獨立的法人人格,并使法人的財產獨立化。由于法人組織獨立于個人、法人財產獨立于法人成員的財產,因此法人的財產責任也與個人的財產責任明顯分離。法人制度中的獨立人格、獨立財產和獨立責任的規定,是公司的外部構造形態。在公司內部,一方面,公司作為組織體的重要性壓倒了股東作為個人所有者的重要性,所有權不再成為擔任公司決策職務的必備條件;公司不需要退還本金的規定,既使公司法人所有權具有了永久性物權的性質,也股東的行權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不僅如此,由于整個公司的運作不再依照公司發起人之間訂立的發起協議,而是依照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司章程的內部約定,從而使公司行為具有相當的超脫性。另一方面公司的活動又不能完全脫離公司股東,這不但因為股東出資是公司財產的唯一來源,股東權益是公司一切經濟條件的基礎,而且也反映在公司決策不能背離股東的意志,因為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際上,股東會都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因此,公司法通過公司內部關系的構造,通過物的貨幣價值形態與實物形態的分離,并與法人制度相結合,終于創造了同一財產上個人所有權與企業法人所有權兩權并存、內外分離、內部聯結、同時實現的奇跡。
與其他形式的財產權利相比,公司經營權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公司經營權表現為公司法人所有權。關于公司經營權的性質,在學術界一直有不同的爭論:有的認為經營權就是經營管理權,有的認為經營權是用益物權,有的認為經營權是信托權 ,也有的認為是受托權。 但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則認為應屬于公司法人所有權,這里的公司法人所有權在內涵上應涵蓋了所有權的一切方面,不但包括所有權的權能內容、性質的規定,而且包括所有權的保護方法和訴訟權利的規定,包括所有權與債權關系的規定,與他物權關系的規定。第二、公司經營權的權源基礎和權利內容直接來源于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有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是指公司經營權的授予是基于法律規定。對此我國《公司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逼涠侵腹窘洜I權的具體內容也是來源于法律的規定。對此我國《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節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钡谌?、公司經營權行使的主體具有廣泛性。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能夠行使公司經營權的不但包括公司的董事會及其成員、公司經理等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而且還包括股東會等公司的決策機構。當然決策機構經營權的行使通常帶有一定的宏觀性和非經常性,作為常態形式的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仍然限于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機構即公司經理和和公司董事會及其成員。
二、公司經營權行使的主體
公司經營權行使的主體主要包括公司經理和董事(董事會)兩個層次。
(一)公司經理。公司經理(Manager)一詞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含義。在日本公司經理人有時被稱為“商業使用人”、“支配人”或
“支店長”等,是指通過雇傭契約從屬于特定的商人(營業主),在企業內部服從營業主的指揮和命令,在對外商業業務上,以的形式補助營業主的人。 《意大利民法典》第2203條將公司經理定義為“接受企業主的委托經營商業企業的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將公司經理定義為“為公司管理事務并為其簽名的權利人”,其習慣上稱為“公司經理人”。《澳門商法典》第64條第1款則將公司經理定義為商業企業主委任以經營企業之人,該委任得按商業習慣以任何職務名稱為之。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并未有公司經理的規定,只是在《公司法》中對公司經理做出了規定,將其界定為由董事會所聘任的有權掌管其所在公司事務的自然人。 關于公司經理的性質學說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四種:(1)委托關系說。該說認為“公司與公司經理之間是委托關系。其中,公司是委托人,公司經理是公司人。” (2)雇傭關系說。日本、韓國的《商法典》中將公司經理歸為商業使用人,實則為雇員。中國亦有學者認為“現代典型企業以資本為主導,公司經理受聘于企業或曰股東,屬于雇員范疇” 另有學者認為“公司經理雖然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但是董事會只是公司這一法人組織體的機關,而不是公司本身,公司經理是為公司利益服務的。因此公司經理與公司之間還存在雇傭關系或勞動合同關系。也就是說,公司經理是公司的雇員”。 (3)委任關系說。該說認為“由于公司經理接受董事會的聘請后,即與公司之間形成的關系屬于委任關系,因而公司與公司經理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終止委任合同”。 我國臺灣地區學者亦多采此說。(4)關系說。該說認為“公司經理對外與第三人做交易或簽訂合同時,他是公司的法定人。這種在法學上叫做‘職務’。也就是說,公司經理與公司之間還存在關系?!?在英美法系國家,公司經理是公司的雇員,根據“雇員理論”,公司經理以公司名義為營業活動時,是公司的人。 以上各說以“委任關系說”為代表,其主要原因在于:從公司經理的產生來看,是基于董事會的選任行為及公司經理的承諾表示而成立委任契約關系,公司經理對公司負有契約上的義務;從公司經理的實際工作來看,其重在委任事務之處理,只有對外時方產生,無對外便無可言,因此其實際工作若只為管理行為時,則無法律關系的存在;從委任與的區分來看,權的授與系屬單獨行為,而委任關系之成立乃屬契約行為。
從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角度來看,公司設置公司經理之目的,在于輔助法定業務執行機關執行公司業務,因此有些學者便認為公司經理在執行其職權范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屬于公司機關。然而“公司機關”一詞有其體制上的特定含義,其基于機關地位所享有的決策權,絕非不具有機關地位的任何個人可以任意享有。 因此,公司董事會在法律體制上既已被設定為業務執行機關,當然享有業務決策權及執行權,而此權限在性質原亦當然專屬于該機關,其他個人除非有董事會的授權,否則并不當然享有該項權限。因此,公司經理不具有公司機關的地位,其地位亦應在公司董事之下,其職權相對于公司董事會而言具有從屬性與派生性。是“基于委任關系,于受公司業務執行機關或代表機關之指示或授權,而代表處理事務之人”。 公司經理的一切權限來自董事會,公司經理是附屬于董事會而不是獨立于董事會之外的。
公司經理依法享有公司經理權。所謂公司經理權,是指公司經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約所規定的范圍內輔助執行公司業務所需要的一切權利。 以成文法著稱的大陸法系國家十分重視對公司經理權的法律界定。其中,實行民商分立,制定有獨立商法典的國家,多在其商法典總則部分明確規定公司經理的權利的內容,如德國《商法典》第一編第五章為“公司經理的權利和代辦權”,日本、韓國《商法典》則在總則部分的“商業使用人”一章集中調整公司經理的權利。而采民商合一主義、無獨立商法典的國家(地區),多在其民法典中單獨規定公司經理的權利,如意大利《民法典》在“勞動”編中規定了公司經理的權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則效仿瑞士,將公司經理的權利置于“債”編之中。除此以外,大陸法系國家還往往在公司法中對公司經理權的有關問題進行單獨規定。我國現行立法并未采納“公司經理權”這一名稱,僅在《公司法》中明文規定了公司經理的“職權”。但“公司經理權”并不等同于公司經理的“職權”。公司經理權作為公司經理在法律、章程或契約所規定的范圍內輔助執行公司業務所需要的一切權利,是一個一般性的、抽象化的概念,是基于公司經理這一職位而取得,不可隨意擴大、限制或剝奪,帶有濃厚的法定色彩;而公司經理職權則通過公司章程或契約進行規范,是一個具體概念,包括公司經理在行使職責時所享有的各種具體權利。在西方國家,公司是以資本為主導的現代企業的典型形式,公司經理受聘于公司,屬于雇員范疇。根據“雇員理論”,公司經理以公司名義為營業行為時,系公司人,公司經理權究其實質乃商法上的權。然而,商法上的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它雖以民法上的權為基礎,但又有自己的特殊性質。公司經理權并不等同于民事權。民法上的委托權的授予意思表示原則上并無形式上的特別要求,既可以明示作出,亦可通過一定的行為默示作出,而公司經理權的授予則較為嚴格,多數國家規定必須以明示的方式授予,甚而有登記公示的要求。委托人的權多基于本人與人之間的委托授權合同產生,而公司經理權卻可依商業慣例產生,公司經理的職位往往使善意第三人對其產生合理的信賴。公司經理權也不同于公司機關代表權。在大陸法系國家,代表權為一特定的概念,它是特指公司機關(或法定代表人)所享有的代表公司為法律行為的權利,享有代表權的機關(或人員)的行為即為公司本身的行為。 由于公司經理不是公司之代表人,公司經理權也就不是代表權,且公司經理行使公司經理權的行為并非公司本身的行為,而是公司經理人自己的行為。所謂公司經理權具有代表權能,僅指公司經理能以公司名義為法律行為,并使該行為之后果歸于公司而已。有關公司經理權權利范圍的立法例因不同國家經濟文化的差異而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性。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經理權的權限范圍大都由法律、章程或合同規定,由此,其范圍的確定便有三種方式:即法定方式、意定方式和折衷方式。所謂法定方式,是指由法律明確規定公司經理權之范圍。如《德國商法典》第49條第1款規定,公司經理權授權實施由進行營業經營所產生的訴訟上的和訴訟外的一切種類的行為和法律行為。 據此,公司經理之行為并不局限于公司的一般行為和通常行為,它可以公司名義進行訴訟、請求債權債務的履行等。所謂意定方式,是指公司經理權范圍由公司以章程或合同的形式協商確定。如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31條規定:“公司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并得依契約之訂定?!彼^折衷方式,是指公司經理權之范圍通過法定和意定兩種方式確定,既有法律規定的內容,又有協商確定的因素。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124條規定“公司經理室擁有在任何
情況下以公司名義進行活動的最廣泛權力。公司經理室在公司宗旨的范圍內行使其權力,但法律明確賦予監事會和股東會議的權力除外。”該法第117條同時規定“董事會和董事長協商確定授予總公司經理權力的范圍和期限?!?對公司經理權的具體范圍,各國大多委諸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學理上一般認為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公司經理對于第三人而言,就公司事務有為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的權利;二是公司經理對其管理的公司事務,有權公司從事一切訴訟行為。 可見,公司經理權之范圍十分廣泛,既包括實體權利,也包括訴訟權利。
各國公司經理被賦予了廣泛的權,極大地拓展了公司的經營領域。但公司經理權的無限擴大極易導致對公司和交易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诖?,為防止公司經理權運作失控,保護交易安全,各國又紛紛對其施加限制。在大陸法系國家公司經理權往往受到三方面限制:其一,法律的限制。如《德國商法典》第49條第2款規定:“對于土地的讓與和設定負擔,只有在向公司經理人特別授與此種權限時,公司經理人才有實施此種行為的權利?!鳖愃频臋嗬拗七€體現在企業轉讓和破產宣告方面?!兑獯罄穹ǖ洹返?20條第1款也規定:“如果未經明確的授權,公司經理不得轉讓或抵押企業的不動產?!?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554條第2款亦有類似規定:“公司經理人除有書面授權外,對于不動產,不得買賣,或設定負擔?!狈▏渡淌鹿痉ā穼窘浝頇嗟南拗聘鼮閲栏?,即除經營銀行或金融事業的公司外,轉讓本質意義上的不動產、全部或部分轉讓投資、提供擔保都應由監事會依法予以特別批準。 其二,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如規定公司經理權只能存在于特定業務、特定情況、特定時間或特定地點。對于此種限制,各國法律大都規定只能對公司經理權的基礎關系生效,即僅對判定公司經理是否應當對公司承擔責任具有意義,但對善意第三人不產生約束力。如《德國商法典》第50條第1款規定:“對公司經理的權利的范圍進行限制的,限制對第三人無效”。其三,通過授予共同公司經理的權利限制。公司將其公司經理的權利同時授予數人共同行使,雖然權仍及于營業之全部范圍,但公司經理的權利之行使實則已受到限制。但此種公司經理權之限制方式,亦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英美法系國家,公司經理雖然具有十分廣泛的權力,但也受到三方面的限制:其一,職位本身的限制。公司經理的職位權利是管理公司的正常商業事務,但根據司法判例,不論他的權利如何廣泛,只能限于管理,無權從事超出公司管理所需要的行為。其二,反面推定察覺原則限制。一般而言,由職位所確定的表面權力即為公司經理的權利之范圍,表面權力獨立于章程而存在。但表面權力規則適用于公司時,受反面推定察覺原則限制。反面推定察覺原則是為保障股東和公司利益而設置的特殊規則,它是指“與公司交易的人被視為對它的公開文件有認識”。 依據該規則,任何與公司進行交易的人都被推定為知悉公司公開文件的內容。因此,若公司章程中對公司經理的尋常權力有所限制,則公司經理的權利只能限于該范圍之內,交易相對人不得主張公司經理有超越該范圍的表面權力。其三,內部行政條規限制。內部行政條規,又稱“蒂爾康德”條規,是為保障交易第三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規則。根據這一條規,只要第三人沒有惡意(即知道或應當懷疑內部規則未被遵守),即可推定公司適當地采取了授權必需的內部程序。 易言之,與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權信賴公司經理的權力是符合公司的內部規則而被授予的。
多數國家法律規定,公司經理權須由公司親自授予,不得由公司的人或其他公司經理人代為授予。但由于公司為法人只能借助于公司機關為行為,故立法實踐中公司經理權之授予由公司機關具體行使。通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經理的權利由董事會授予,而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公司經理的權利多由股東(或股東會)授予。一般而言,各國立法最初多要求公司經理的權利之授予必須以明示的方式為之。如《德國商法典》第48條第1款規定:“公司經理的權利只能由營業的所有人或其法定人、并且只能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授與”。 由于公司經理的權利一經授予,公司經理即能以公司名義在其權限范圍內對外從事商業活動,公司必須承擔該商業活動的法律后果。鑒于此,各國對公司經理的權利之授予大多設置了公示登記制度。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06條規定,公司經理委托書經認證后必須存放于企業登記機關,并進行登記。日本、韓國、瑞士及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均有類似規定。綜觀各國對公司經理權授予登記的效力問題,概有兩種立法主張:一為登記對抗主義,即公司經理的權利之授予即使未經登記亦能生效,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德國、我國臺灣地區等多數國家(地區)采此主張;二為登記要件主義,即注冊登記為授予公司經理的權利的前提條件,非經登記,公司經理的權利之授予不得生效,此為意大利等少數國家立法所采。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206條第2款規定,公司經理委托書若未經登記,則公司經理人只能視為一般人。
(二)董事和董事會。董事的法律地位不僅關系到董事本身的權力、義務和責任,而且關系到公司、公司機關、成員甚至第三人的權力、義務關系。目前,有關董事與公司的關系,大致有兩種主流理論,即英美法系的信托兼有說和大陸法系的委任說 ,另外還有一種非主流觀點即法定說。(1)信托兼有說。英美傳統公司法觀點認為:“董事對于公司具有雙重身份,第一、董事是公司的人;第二、董事又是公司的受托人,在此基礎上,董事對公司承擔一種信托責任。” 根據這種觀點,一方面,作為公司的人,董事享有以公司名義同第三人從事交易、締結契約的權力,對于董事這種權力的行使,公司須對第三人負責。這里作為公司人的董事不是指單個的個別董事,而是指由單個董事組成的公司董事會。另一方面,董事也被視為公司財產的受托人,對公司財產賦予權力的受托人?!岸率潜贿x任為公司股東的利益而管理公司事務的人。這是一種信托職位,該種職位一旦被董事承諾承擔,則董事負有充分地和完全地履行他們所承擔的義務的職責?!?因此,英美的董事在現代公司中處于人和受托人的地位即董事代表公司與第三人的行為,系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由此發生的權利與義務歸于公司。同時,董事對于公司交付托管的財產,其相當與信托關系法理意義上的受托人,故與受托人一樣,在保管、處理公財產時,應盡其公正與相當注意的義務。(2)委任說?!八^委任,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其為處理事務委托之人稱為委任人,允為處理之人,稱為受任人”。 委托處理的事務稱委托事務,亦稱委任標的。就公司董事的委任關系而言,委任人是公司,受任人是董事,委任標的是公司財產的管理與經營?!度毡旧谭ǖ洹返?54條第3項規定:“公司與董事之間的關系,依照有關委任的規定。”日本的學者也認為,董事和公司的關系是一種委任關系,董事負有具備善良管理人那種謹慎的品質而履行其職務的義務。我國也有學者對此持相同觀點,認為“公司與董事的關系適用委任規定?!?根據委任的法理,董事可因其委任而取得對公司事務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權,在委任的范圍內,為實現委任標的具有很大的自主權。(3)法定說。有的學者指出,“在理論上,現代公司的董事與公司之間是一種十分復雜的關系,任何‘’說,‘委任’說以及‘與信托兼有’說都不足以十分清楚的闡釋董事的法律地位”,因此主張“現代公司董事的權力、義務、利益和責任直接來自法律的規定,其與公司的關系應定位為‘法定’?!?采取董事權利法定說的原因在于,公司制度實際上是傳統私法制度的擴張,因此試圖把這種組織體中公司機關、公司機關中的職位以及這種職位的具體擔當人之間的關系還原為嚴格的傳統私法上的信托、、委任等關系中的任何一種都會令人覺得難以自圓其說。
傳統公司法理念認為,作為一個私法上的自治組織,公司是由股東組成的。公司的成員就是股東,他們是公司的最終所有者,也是公司利益的最終享有者。從而
,股東會被認為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而董事會只不過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并完全受股東會的控制,董事會不擁有獨立于股東會的法定權力。但隨著現今公司權力由“股東會中心主義”向“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轉變,股東會和董事會的關系已不能再理解為以前的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股東會、董事會都是權力機關,都是法定的必設機關,兩者的權力從本質上都是法律授予的。除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屬于股東會行使的權力外,所有的公司經營事務都歸董事會所有。董事會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可以排除股東會和監事會的不當干預經營管理;股東會自己不能運用已經授予董事的權力,不能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給董事會指令。因此,股東會不再擁有凌駕與董事會之上的權利,并且由于公司利益主體的多元化,董事(會)也不僅僅代表股東(會)的利益,而應代表整個公司的利益。董事(會)在管理公司事務上獨有的、排外的權力不允許剝奪。無論是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國家,公司經理層的權力一般被認為是一種基于授權產生的權。董事會與公司經理層之間是委托關系,公司經理層是附屬于董事會而不是獨立的公司機關,其權力受董事會委托范圍的限制。因此,公司經理與公司的關系對內受董事會的控制,對外屬于關系。他們是公司的人,而非董事會的人。但是,董事會與公司經理的關系不同于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董事會擁有對抗股東會的權力,也就是說董事會在法律上享有獨立行使公司權力不受股東會干預;而董事會與公司經理之間不存在權力劃分的關系,他們沒有對抗董事會指示的權力。
董事會的權力具有以下特點:(1)董事權力和董事會權力的混同性。雖然從理論上說董事和董事會的權力從其結構層次上可以分為董事個人的權力和透過董事會職權行使的集體權力兩個方面。但實際上任何董事會的權力的行使都有賴于董事的個人行為,因此董事和董事的權力是沒辦法截然分開的。(2)董事(會)權力的法定性和獨立性。基于董事的法律地位和性質,董事(會)享有對公司財產的管理經營權。董事會的這一權力直接來源于法律的規定,并且董事的這一權力應當具有獨立性,既獨立于公司其他機關的干涉,也獨立于司法機關的審查。董事(會)從事的商事活動是一種民事活動,意思自治是應當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法律不應隨便插手公司內部事務,法官也不宜對董事會權力的行使做事后判斷和評價。(3)董事(會)權力的受制性?,F代公司中,董事(會)的權力因“董事會中心主義”在世界各國的普遍推行而有所擴大,董事(會)職權的適度擴大適應了現實的需要,使公司運作的成本降低,更有效率。但是,董事(會)職權的過度擴張也必然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和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損害。因此,為了從最大限度上減少董事管理行為的不當,維護公司與董事間的信賴關系的延續,董事(會)的權力應當受到有效規制。各國對董事會權力內容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事項:公司立法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控制性權力,不能以章程或其他形式移轉到董事會權力范圍,如選任和解任董事和批準公司章程修改的權力等;對于董事會和股東會同時享有的權力,若兩者互相沖突,股東會的決議優先于董事會的決議,如確定董事報酬的權力;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董事會不能行使,如涉及董事、管理層利益沖突交易的事項,涉及公司股權變化的重大事項,涉及公司存在基礎的重大事項。
從各國公司立法來看,對董事會的權力內容的規定有三種立法模式,即列舉主義、概括主義、或列舉概括兼有主義。 列舉主義是指逐項明確列出董事會的權力,其優點在于對董事會的權力一目了然,缺點在于法律沒有為董事會職權留下任何擴展的余地。我國公司法屬于此類。概括主義就是不具體列明董事會的權力,而是采取概括性的語句涵蓋董事會的權力。如美國《標準公司法》第35條,“除本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公司的一切權力都應由董事會行使或由董事會授權行使,公司的一切業務>!
對董事的資格要求一般包括積極資格和消極資格兩種。董事的積極資格是指具備何種條件的人方可被選為董事;董事的消極資格是指董事任職的限制性條件。關于董事的積極資格,各國法律一般限于對董事身份,行為能力,國籍或居住條件等內容的規定。其中關于董事的身份主要涉及的是是否將董事限于自然人和持公司股份的股東問題。對于董事是否僅限于自然人,各國有兩種立法例。依傳統觀點,公司既為法人,其經營意思表示機關和代表機關應為自然人,因而不允許法人擔任董事。如美國、德國、瑞典等國家的規定;但有些國家基于對本國國情的考慮和對公司機關認識的不同,允許法人擔任董事。如:法國、比利時及我國臺灣地區的規定。對于董事是否必須是公司股東的問題,各國主要有三種立法模式。一是英國、法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應持有一定數額的資格股份。二是日本商法的規定,公司立法和章程都不得規定資格股的限制。三是德國、美國的公司立法對董事無資格股的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選擇約定資格股。另外各個國家都要求董事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丹麥、我國臺灣地區都要求董事必須在18周歲以上精神健全的人。但在對董事的行為能力是否加以特別限制的問題上,各國存在兩種態度。一是絕大多數國家立法不對董事的年齡加以其他限制。二是另外一些國家對董事的行為能力作了特別規定,在董事年齡的上限上有所要求。如英國規定董事不得超過70歲。法國則規定,已超過70歲的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 董事的消極資格是指限制某些人擔任公司董事。其首要目的是阻止部分不勝任董事職責的人可能給公司造成的損害以及保護公司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從各國公司立法例看,對董事消極資格的規定主要分為兩大類:職業限制和信用限制。對于前者,如《德國公司法》第93條規定,未經許可,董事不得擔任其他商業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或者業務領導人或者無限責任股東。法國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不得同時擔任八個以上的公司住所設在法國領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的董事。” 另外,我國臺灣地區、日本、德國等都規定了某些重要職位如監事、審計員不能成為同一家公司董事。如美國各州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務員和公證人不能成為公司的董事;法國公司法規定,政府人員、公務員、公證人、不能成為公司董事;比利時公司法也規定,法官、行政長官、公務員等不能作為公司董事。對董事的職業進行限制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保證董事對公司有足夠的忠誠,二是防止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沖突。
不僅如此,由于,董事在公司中享有很大的權力,因此董事必須具備使選任人信賴的基本條件即必須擁有基本的信用度。如英國公司法規定
,未結案的訴訟破產人、在公司設立和管理中因嚴重失職負有刑事責任者、曾擔任過兩個公司的董事,而這兩個公司都因經營失敗資不抵債者等等不能擔任董事。日本,比利時等許多國家根據本國國情對此也有相應規定。這類人因為其曾經不良的行為使個人的信用有所下降,因此在一段時期內不應當允許其成為公司董事。
三、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的法定義務
(一)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法定義務的來源。公司經營主體的義務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個是委托契約的規定,一個是法律的直接規定。這兩種義務也被相應地稱為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1)約定義務。按照通說,公司的基本法律性質是其契約性,公司各階層之間的關系,皆是以一種契約-委托的形式來實現的。股東大會作為縱向授權的起點,以委托人的身份將財產交董事會,并委托監事會進行監督。董事會作為第二層次的者,又將公司財產委托給公司經理層。這樣,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就由董事、公司經理來執行,他們對公司施加至關重要的影響。就公司的具體經營者來說,他們既然接受委托從事經營管理行為,也就意味著接受基于委托契約而產生的各項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等。當然這些義務的來源大多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此約定義務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定性。(2)法定義務。公司經營管理者除應當遵守委任契約義務以外,公司法或特別法還另外為其規定了一些具體義務。我國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向國家證券監管機關及社會公眾披露有關信息。因此,公司經營管理者在其執行職務范圍內作為公司之負責人,在遵守保守公司秘密義務的前提下,同時又懷有披露有關信息的法定義務。這些義務當與以上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等有所不同,它出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不能從公司與經營管理者間的基礎法律關系中推導出來。
(二)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的義務內容。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的義務具體可分為如下內容:(1)善管義務。善管義務在大陸法系國家稱之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亦稱“注意義務”,在英美法系國家稱為“勤勉、注意和技能義務”,它是指在沒有利益沖突的場合,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必須勤勉、盡職地運用其經營決策權,不得魯莽行事。根據善管義務,“董事負有具備善良管理者那種謹慎的品質而履行其職務的義務”。 它要求董事在行使和履行職責時,應像普通謹慎人一樣具備通常知識,在相似的環境下給予合理的注意,機智慎重,謹勉盡責地管理公司事務。董事的善管義務不僅要求董事自己在處理公司事務時應機智勤勉、盡心盡責,而且對其他董事、經營權行使主體在處理公司事務時的不當行為應盡到注意和謹慎的義務。對于善管義務的判別標準。按我國臺灣地區學者之見解,“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系相互平等之私人間原理,亦是受任人處理受任事物所應有注意之問題”, 它實則是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執行公司業務時的一項“稱職標準”。但就該善良受理人注意義務之標準究竟為何,各過法律規定上并不明確,所以各國的理解也不同,如德國公司法對董事的善管義務的要求較高,它要求“董事會成員在領導業務時,應當具有一個正直的、有責任心的領導人的細心?!?美國法院判例的要求則相對低一些,它規定董事在執行職務時,應以勤勉、小心謹慎之方法,以一般謹慎之人,在相同情況下處理事務之方法,負注意義務。盡管各國對董事善管義務的要求有些差異,但卻都對善管義務訂立了客觀性標準。其中,美國的規定最具代表性,《示范公司法》規定董事義務之履行必須為:善意;以處于相似地位的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情形下所應盡到的注意;以其合理相信的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之所以采取客觀性標準,是因為如果法律對善管義務標準不做規定,那將會導致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無所適從,潛伏著法官因無法可資參考而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危險;更重要的是,沒有客觀性標準,董事履行職責就缺乏最低標準的約束,不利于督促董事的行為。 此外,除了上述善管義務的抽象解釋外,善管義務還可以具體解釋成對董事行為的各種要求:董事應當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許的公司目的范圍之內和其應有的權限內行事;確保自己了解公司的活動;應當出席董事會各種會議;應當熟悉公司會計提供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律師提供的法律咨詢;應當對所獲得的某類信息合理地進行調查并予以重視;就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有異議時應當將其異議記入董事會會議記錄;當其不能履行善管義務時,應當及時辭任等。 與董事的善管義務密切聯系并作為善管義務重要補充的另一項規則是美國法院在長期司法實踐中逐步發展起來的商業判斷原則。是指“公司之董事于執行職務時,必須以誠信之方式,基于公司之最佳利益而可為合理之相信者,且依一般謹慎之人于同樣之狀況或情形,有同樣之注意者,即已盡其注意義務”。 商業判斷原則包括經營判斷規則和經營判斷原則。前者是指依照合理的信息和理性判斷所做的決策,后者則是指這種決策是有效的、對公司具有約束力,不得由股東們對此提出禁止、撤消或譴責。經營判斷準則的實質是不能僅因錯誤的商業決定而要求董事承擔責任。這一原則確立了經營者的商業決定不受司法干涉的原則。當然,經營判斷規則的適用范圍也是有限的,如果董事因違反忠實義務如,欺詐、自我交易,以及重大過失將不能受到此規則的保護。(2)忠實義務。忠實義務也稱為忠誠義務、受任義務。是指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在履行職責時,必須為了實現公司的最大利益,而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承擔的義務發生沖突,不得做出有損于公司利益的行為。 從實質上說,忠實義務實是為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設置的一條“道德標準”。這一義務的產生來源是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與公司之間的委任關系,同時也是民法的誠信原則在公司法領域中的具體表現。其核心思想是確保經營權行使主體行為的公平、道德、誠實。忠實義務要求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必須為公司的整體利益而行使經營權行使主體的權利力,必須將公司的利益放在任何其他人的利益之上,不得惡意的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同時要求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必須為適當目的,即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在代表公司行使自己的職權時,不僅應承擔善意為公司利益而作為的義務,而且還承擔為實現適當的目的而行為的義務。 各國公司立法或判例除了對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的忠實義務進行抽象性總結以外,還對忠實義務的內容了具體規定。這些內容主要包括:A.自我交易禁止之義務。經營權行使主體與公司的交易,不管是直接或間接的,都隱含著與公司間的利益沖突,因此,各國一般都禁止經營權行使主體與公司之間的交易行為。但自我交易的禁止并非絕對的,而是說除了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經營權行使主體會同意外,經營權行使主體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根據慣常的做法,允許自我交易存在或者自我交易具有效力的條件是:第一,自我交易的利害關系人必須首先向公司披露這種交易的性質以及自己在此項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第二,必須由股東會或者經營權行使主體會中的“非利害關系人”批準;第三,這種交易對公司必須是公正的。 B.禁止利用或篡奪公司的機會。公司機會理論是經營權行使主體忠實義務的一個重要部分。其含義是指,公司的經營權行使主體不得將公司正期待的機會或理應屬于公司的機會予以篡奪自用。公司機會對于公司來說等同于公司的財產,由于經營權行使主體基于其地位,可以接觸到大量的商業信息,因此,在經營權行使主體的地位和誠信原則的要求下,經營權行使主體不能為了非公司的利益篡奪公司機會,否則將構成忠實義務的違反。至于如何確定某一經營權行使主體接觸的機會是否構成公司機會,由于這一概念自身比較抽象,所以對其
認定也說法不一。美國的法院判例現傾向與同時采用“經營范圍標準”和“公平標準”來認定。 C.競業禁止義務。不同的利益主體從事具有競爭性的營業一般均會導致利益的沖突,因此,由于經營權行使主體的競業可能產生經營權行使主體利用其地位與職權損害公司利益,謀取私利,因此,各國公司法中都有關于經營權行使主體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競業禁止行為有兩大特點:其一是列入禁止之列的經營行為必須是具有營利性或商業性的行為;其二該行為必須是具有競爭性的行為?,F代各國關于競業禁止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一是兼業或副業禁止,此為廣義的競業禁止,經營權行使主體既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亦不可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營權行使主體人或其它商事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德國、我國臺灣地區之立法均屬此類。 二是同業競爭禁止,即狹義的競業禁止。如日本法律規定,經營權行使主體不得為自己或者第三人進行屬于公司營業范圍內的交易活動,至于進行營業范圍外的交易活動則不在禁止之列。 根據各國的通例,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競業禁止義務的違反,并不因此而影響行為本身的效力,而僅得依法行使公司介入權(又稱歸入權、奪取權)將經營基于該行為所得之利益收歸公司所有。 但對是否可以同時請求損害賠償,各國有不同規定。在德國,法律將介入權與損害賠償權同時賦予公司,公司可依實際情況擇一行使;依照瑞士法律規定,當介入權與損害賠償權競合時,公司可以重疊行使兩種權利; 在我國臺灣地區,當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公司應請求其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即已法定介入權取代了損害賠償權。 D.禁止濫用公司財產之義務。這一規定要求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有義務去保護公司資產的完整。主要表現為:禁止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禁止將公司財產以個人名義或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禁止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其旨在保護公司利益,維護交易之安全。E.禁止泄露公司秘密義務。此處之“公司秘密”泛指公司采取了適當手段加以保密的各項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管理訣竅、財務秘密、各種內部文件和決定等。故公司秘密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交易相對人或者社會公眾通過其它正常途徑無法獲得者,若已可以通過正常途徑如新聞報道查知其內容,不構成公司秘密;第二,公司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手段和措施,以防范信息的外傳,包括聲明為保密文件者。在一定意義上,凡是公司未公開的咨訊,均屬于公司秘密。
(三)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的法律責任。當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違反以上義務時,便產生了相應的法律后果。法律責任是立法者基于其價值判斷而對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行為所做的一種否定性的法律評價。當經營權行使主體接受公司委任后,便與公司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便居于債務人的地位。當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違反前述義務而使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得以契約之請求權向經營權行使主體求償,“而契約請求權之基礎包括民法上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如因為前述忠實與善良管理人注意之違反,似可認定為不完全給付的概念?!?再就委任關系下,由于經營權行使主體居于受任人的的地位,因而應對公司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經營權行使主體有過失或越權行為致公司受有損害時,也應負賠償之責。按責任客體的不同,民事責任可劃分為對公司之責任與對于第三人之責任。按照各國法律規定,經營權行使主體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經營權行使主體會決議之行為致公司受損害時,對于公司負賠償之責。對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時自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我國《公司法》對經營權行使主體責任采用了一般規定的做法,并未對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違反每一具體義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明確規定,而僅是在第63條籠統地規定,“經營權行使主體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存在三方面的缺陷:其一,忽視了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對于第三人方面的責任,不足以對經營權行使主體進行足夠的約束及保護第三人;其二,從該規定來看,公司僅能對已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害后果的經營權行使主體行為要求賠償,因此對那些其違法行為已對公司利益構成威脅而損失尚未實際發生的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束手無策;其三,該條規定既沒有界定追究責任的主體,亦未規定追究責任的程序,尤其是沒有明確規定公司經營權行使主體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時可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責令其履行賠償責任,此種立法疏忽必然使該條款的執行或適用陷入無所適從的困境。
西南政法大學·趙萬一
關鍵詞: 知識產權;無形資產;戰略資源;一體化戰略
內容提要: 知識產權在資本形態上表現為無形資產。較之有形資產,以知識產權為主要內容的無形資產,是企業的重要戰略資源。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的戰略資源,通過維護企業技術的領先性,保證品牌的獨特性,以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面向經濟全球化的國際市場,中國企業應有效運作其無形資產,即實施以技術創新為基礎、以品牌為核心的知識產權一體化戰略。
知識產權在資本形態上表現為無形資產。[1]在管理學那里,無形資產屬于固定資產的范疇,是一種不具有實物形態的獨占性經濟資源。運用管理學的基本范疇與方法,研究知識產權中的單一資產要素的產出發展和各個資產要素的綜合應用,探求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資源在創造、流通各個環節的運動規律,涉及到知識產權經營、管理、評估等方面的問題分析和對策謀劃,具有重要的應用研究價值。
一、知識產權與無形資產的關系
無形資產是關于企業擁有的智力資源的總稱?!秶H評估準則》(2001) 將無形資產定義為“是以其經濟特性而顯示其存在的一種資產,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但為其擁有者獲取權益和特權,而且通常為其擁有者帶來收益”。國家財政部頒布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2001) 將無形資產表述為“特定主體所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對生產經營長期發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眹栏駚碇v,無形資產(intangibles)是會計學的定義,經濟學界則往往稱其為知識資產(knowledge assets) 或智力資本(intellectual capital) ,它泛指各種非物資形態的未來收益要求權。[2]
在無形資產的框架內,涉及到三類非物質形態的財產權:一是知識類財產權利。該類財產主要由知識、技術、信息等無形資產利益所構成,可以分為創造性成果與經營性標記,其權利形態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是為典型的知識產權;二是資信類財產權利。該類財產主要是經營領域中的商譽、信用、形象具有經濟內容的商業人格利益,其權利形態包括商譽權、信用權、形象權等,這些即是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其他無形財產權;三是特許類財產權。該類財產權利有主管機關或社會組織所特別授予的資格優惠、特權等法律利益所構成,其權利形態即是特許經營權,其特許的財產利益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知識產權要素。
知識產權在資本形態上具有無形資產的基本特點:(1)知識產權是以知識形態存在的獨占性經濟資源。知識產權為特定主體所控制,且具有非實物資產特征。我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 規定:“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在上述文件所規定的無形資產中構成要素,知識產權(即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等) 是以知識形態存在的,但土地使用權并非是知識形態資源。此外,國際上有關規則還提出諸多無形資產要素,如智力資本、職工隊伍、勞動力組合、優惠融資、優惠合同、生產和銷售系統、失業評價、電磁頻率使用權等,這些未必都具有知識形態。[3]管理學認為,無形資產主要是以知識形態存在的經濟資源,[4]這種知識形態資源就是知識產權。(2)知識產權是能夠長期使用并且預期帶來經濟效益的非貨幣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所謂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以及將來可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收到的資產,如應收賬款、長期投資等。[5]無形資產不僅具有非實物形態,且不具備貨幣性資產形式; 無形資產受益期長,可在一年或一個經營周期以上使企業獲得預期經濟效益,但這些未來經濟利益具有不確定性。由此可以認為,無形資產具備非實物形態,但又區別于貨幣性資產,后者依會計慣例視為長期資產,是企業在一定經營周期中獲取經濟利益,因而不是流動資產;知識產權雖能提供未來經濟利益,但利益預期具有不確定性,其收益額及收益期會基于各種原因產生波動。(3)知識產權是一種具有獨占性質的法定無形資產。在國內外會計慣例中,無論是采取概括主義方法定義無形資產,即這一資產“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還是采取列舉主義方法給出無形資產范圍,即“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企業會計準則編審委員會《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在這些規范性文件中,無形資產的構成要素主要是一種法定權利,或者說知識產權的資本形態表現為一種法定無形資產。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獨占性無形資產,不同于有形資產。在市場上,可以有許多相同內容、相同功能、相同性質的有形資產,但不可能存在著內容、功能、性質相同的無形資產。亦言之,在兩個或兩個相同的有形財產之上,可以擁有各自獨立的財產所有權;而對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的知識產權,權利只能授予其中一個。總之,在管理學那里,知識產權是“以專屬支配權為本質的知識資產”。[6]
知識產權只有實現資產轉化,才能作為企業可利用的無形資產。首先必須承認,知識產權是法定無形資產的基礎。這即是說,沒有知識產權,就不會有法定無形資產;但有了知識產權,并不當然產生法定無形資產。知識產權的產生,以國家主管機關授權為依據,這是一種法律上的認可。而知識產權在企業中成為無形資產,主要以取得經濟效益為標準,這是一種市場上的認可,可以說,知識產權為企業帶來某種經濟收益的可能性,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規模與企業盈利的實際水平并不產生必然關聯性,要使這種預期收益的可能性變成產生收益的現實性,則要采取措施 和創造條件,促使知識產權轉化為無形資產。[7]知識產權轉化為無形資產,一般應經過以下過程:一是應用化,即知識產權所涉及的知識、技術已應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中,基本體現或完全體現其使用價值;二是商品化,即知識產權已經為企業創造了經濟效益,通過與他人的交易,在交換價值中實現其價值;三是資產化。即知識產權經評估或合同確認其價值,且企業將這一價值計入“無形資產”賬戶。[8]只有完成上述過程或達到這三條標準,知識產權才是完整意義的無形資產。
二、知識產權與企業戰略資源
企業資源是企業競爭優勢的主要來源。在企業戰略管理研究中,企業資源分為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能力三類。其中,有形資產是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其他以有價證券形式存在的財富資源,諸如廠房、設備、土地、其他資本貨物和債券、債權和銀行存款等。無形資產包括知識形態資產、人力資本資源、技術資源、聲望、數據庫等。能力的內涵是把一組資源結合起來用于執行一定的任務或活動的技能,它包含著個人的技能或群體的技能,也包括將企業狹義資源進行整合的組織路徑和相互作用。[9]從企業資源與競爭優勢的關聯性來看,可分為一般資源和戰略資源。戰略資源是指能夠給企業帶來競爭優勢的資源,該類資源具有獨特性、有價性、不可替代性、難于模仿性、可持續發展性等要素。
無形資產比有形資產更具企業戰略資源的特質?!盁o形資產是各行各業的必備資源,它在單位總資產中的比重有超過有形資產的趨勢。世界上當前單項資產價值最高的是無形資產,經濟技術壽命最長的是無形資產”。[10]現代化的企業經營應以無形資產經營為主。原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委員史蒂文·沃曼曾指出,“我們的社會已經由以工業為基礎的時代,進入到了以知識為基礎的時代。在這個社會中,知識產權、軟資源和其他迅速增長的無形資產,構成了創造財富的主體資源”。[11]對于企業而言,知識經濟帶來的是財產結構的重大變化,企業固定資本、金融資本的重要性已經讓位于企業所擁有的無形資產。一些跨國公司形成了大量高質量的無形資產。據統計,微軟公司的無形資產超過其總資產的70%。OECD成員國的無形資產已超過總資產的60%。1982年,美國500家代表性上市公司的市值中,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比例分別為62%、38%;到了1992年,比例發生逆轉,兩者分別為38%與62%;在2002 年,有形資產比例縮小到了13%,而無形資產比例高達87%。[12]無形資產要素中最具戰略意義的是知識形態資產。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知識已經打破了國界在全球范圍內活動,促進了全球經濟的發展。在WTO 框架下進行的國際貿易,無論是貨物貿易,還是服務貿易,許多都與知識產權有關。在國際上,發達國家和他們的跨國公司極力將其擁有的智力成果優勢轉化為知識產權優勢,最終形成國際市場的競爭優勢。正如英國政府的一份白皮書所指出的那樣,競爭的勝負取決于我們能否充分利用自己獨特的、有價值的和競爭對手難以模仿的資產,而這些資產就是我們所擁有的知識產權。[13]
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的戰略資源,即無形資產中的知識產權。美國學者普拉哈德和哈默于1990年在《哈佛商業評論》的一篇論文中提出了核心競爭力的概念。他們認為,企業的競爭優勢取決于企業的競爭能力,而企業競爭能力包含許多因素,如獲取資源的能力、掌握某種重要技術的能力、創造低成本的能力、開拓市場的能力,構建市場營銷網絡的能力等等。但是并非每種能力都同等重要,只有那些使企業保持長期競爭優勢、獲取穩定超額利潤、明顯優于且不易被競爭對手模仿、能夠不斷提高顧客價值并使企業獲得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才是企業最關鍵的競爭力,即企業核心競爭力。[14]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圍繞消費者的需求而構建的。在核心競爭力的這幾大構成要素中,最容易為消費者所感知的就是技術和品牌。因為對于消費者來說,他們最關心的不是某個公司的組織結構、經營戰略,而是其生產的產品,更確切的說是產品的技術含量和品牌價值。不管你的組織結構有多合理、戰略有多科學、企業文化有多優秀,如果你的產品技術落后或產品品牌得不到消費者認同,消費者依然不會購買。所以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最終要落實到技術創新和產品品牌上來。
在現代市場中,技術創新需要一定的周期和較大的資金投入,而且需要承擔較大的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此外,由于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權和商業秘密的存在,通過合法途徑獲得與技術創新有關的知識資源的難度和成本都比較大,而這些因素決定了競爭者之間的技術差距。正是技術創新使得企業能夠在市場上實現差異化的競爭,不僅能夠在競爭中取勝,而且還能夠獲得足夠的利潤,保證企業的長久持續發展。
現代市場消費的趨勢表明,消費者的消費已經由產品消費轉向為品牌消費。這種消費趨勢在消費行為上的體現就是崇尚品牌、追求品牌。一旦品牌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地位確立,取得消費者的認同,品牌甚至可以成為產品高質量和高技術含量的代名詞,在相同質量和技術含量的情況下,是品牌的聲譽而不是價格成為了影響消費者購買產品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提高品牌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忠誠度,是塑造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措施。而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商標權,保證了企業的品牌在正常情況下能夠保持“唯一性”。成功的企業大都注重最大限度的發揮技術創新和品牌的競爭力。美國人常說:“不管是芯片還是薯片,能夠賺錢的就是好片?!边@其中芯片賺錢靠的是技術創新,而薯片賺錢靠的就是品牌。無形資產中的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的戰略資源,在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方面具有以下作用:一是維護企業技術的領先性。知識產權制度對技術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專利來進行的。在專利制度下,企業的某項技術經過國家專利部門批準,成為了專利,就可以在該國境內享有該項技術的獨家使用權。企業在某個技術獲得專利后,以其作為基本專利,并將有關改進技術及外圍相關技術均申請專利,從而形成一個由基本技術同外圍相關技術一起構成的專利網。這種基于企業強項技術的專利壁壘,使競爭對手無法突破。所謂專利網,實際上是堵住了競爭對手在技術上前進的正常道路,競爭對手要想繞過這些專利構筑的障礙,就要從非正常的技術角度進行創新,但這些必然要耗費大量額外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加大企業的經營成本。況且,當該企業基本技術專利到期后,其對競爭對手的專利圍困并沒有消失,外圍技術專利仍然有效,依舊可以保證該企業在技術方面的領先性。二是保證品牌的獨特性。商標是消費者與企業發生聯系的中介和橋梁,消費者一般不同企業直接打交道,而是通過產品的商標來認識企業。消費者對商標的印象實際上就決定了他們對于企業的印象,而一個企業的品牌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成本才能在消費者心目中樹立良好的形象。對于一個有競爭力的企業而言,最擔心的就是自己產品的商標與其他產品的商標發生混淆,使消費者不能將本企業與其他企業區分開來,出現其他企業對本企業“搭便車”的情況。由此可見,企業必須維持自己品牌的獨特性。商標法具有保證品牌的獨特性的重要功能。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如果企業對其商標進行了申請注冊并獲得批準后,那么未經該企業允許, 在其所申請的商品類別和相似的商品類別內,就不能再有其他的企業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一旦企業商標成為了馳名商標,它還能夠受到商標法的特殊保護,更能夠彰顯自己品牌的獨一無二性。
三、企業無形資產運用中的知識產權戰略
在企業無形資產資源的運用過程中,應考慮產品屬性、技術進步的速度,消費者的特點以及同一企業不同品牌之間的溢出效用,[15]既要充分發揮各個知識形態資產的效應,又要以形成強勢技術和培育強勢品牌為中心來構建企業市場競爭中的長久優勢。這即是企業知識產權一體化戰略的重要舉措。
進入知識經濟時代以來,許多跨國公司已經跨越了以往主要依靠物質資源消耗的發展階段,更多地依賴于“創新研發”與“市場營銷”兩大主軸,即通過技術與品牌所依附的知識產權去維護和擴展自己的競爭優勢。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知識密集型產品和服務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越來越多。在國際市場和對外貿易方面,知識產權控制了大約一萬億美元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知識產權領域已經成為全球企業競爭的關鍵戰場。對于跨國公司而言,知識產權的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是跨國公司進行投資的首要資本。企業的資產構成往往可以反映出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在知識經濟時代,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無形資產在企業資產中的比例越重,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明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越強。世界五百強企業的前十名,無一不是擁有高質量知識產權的企業。據統計,一種新型化學藥品或生物藥品的開發需要1~6 億美元,并花費十年的時間才能投入使用,但如果藥品研制成功,將給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因此,跨國公司為了占領市場,紛紛將知識產權作為最有回報的資本。第二,知識產權是跨國公司進行競爭的重要工具。在經濟全球化時代,跨國公司之間、跨國公司與本地公司之間的競爭逐漸轉化為知識產權的競爭,知識密集型產品和服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比例逐年上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跨國公司頻頻以知識產權為武器對我國企業實施打壓。從DVD等專利糾紛到豐田訴吉利的商標侵權,雖然表面上是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但本質上就是國際企業之間的市場競爭??梢?即使跨國公司擁有企業規模大、銷售網絡廣、資源整合率高等優勢,但其從來沒有放棄使用知識產權制度來強化其競爭優勢。
作為國際經濟貿易活動的主角,跨國公司已經將知識產權視為其經營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和利用自己的知識產權,就是維護和擴張自身的競爭優勢。因此,跨國公司通過多種途徑來實現自身知識產權利益的保護。(1)通過知識產權構筑合法“貿易壁壘”。在國際市場,跨國公司利用其資金和技術優勢,熟練運用知識產權規則對中國企業構筑新的但又是合法的“貿易壁壘”。一是“技術壁壘”,即影響甚至控制國際標準組織的標準化工作,將技術標準溶入技術專利之中,占領產業鏈的高端區位并獲取高額利潤,導致使用外國技術標準的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遭遇生存困境;二是“綠色壁壘”。即制定國際認可的環境標準和綠色標準,提高進入發達國家市場的商品準入標準,導致不符合國際認證的綠色標準和缺乏統一質量保證的出口品牌的中國農副產品、電子產品,在出口時屢屢受阻;三是“反假冒壁壘”。即動用《知識產權協定》新規定的海關措施,對一些冒用他人商標、商號、地理標志的中國出口產品,采取查封、扣押的“反假冒”保護措施。(2)通過技術轉讓延長知識產權實際收益期限。由于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不同國家對消費品的需求水平也存在著巨大差異。一項在發達國家的前沿技術放在發展中國家可能無法實現其經濟價值。但是隨著發展中國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技術的經濟價值會在該地區內逐步得到實現。一般而言,跨國公司往往通過四個途徑對外輸出技術,即:輸出產品、出售專利、與政府合作和在外國投資。這四種途徑事實上都是在輸出的過程中獲得較高的企業競爭力的過程。就同一種技術產品而言,在技術水平明顯較低的市場上出售有更強的競爭力。出售專利予第三方也是延續專利實際壽命的手段??梢哉f,技術轉移是跨國公司全球經營戰略的需要;同時,知識產權只有在技術轉移的過程中才能獲得最大效益。因此,跨國公司往往利用地區經濟的差異性,通過跨國、跨地區技術轉移來賺取其知識產權最大可能的利潤。
總之,從世界范圍來看,跨國公司對于知識產權制度的整體戰略目標是,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增強其自身優勢,同時,通過政治、經濟等各種手段影響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進程,使制度的變化有利于保護其競爭優勢。
中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在知識產權一體化、國際化的潮流中,必須遵守《知識產權協定》所規定的國際義務。處在一個全球化的時代,我們必須在統一的規則下參與競爭,如果堅持按照我們自己認為“適當”的水平來保護知識產權,只能導致“閉關自守”進而“自我淘汰”。正因為如此,中國企業需要認清形勢,適應和參與在統一的規則之下與外國企業展開競爭。但是,我國企業對此明顯準備不足,其面臨的知識產權困境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缺乏從低水平保護到高水平保護的必要過渡期。西方國家既是知識產權的最早創制者,也是知識產權的最大受益者。他們的知識產權制度大抵經歷了一個從“弱保護”到“強保護”的緩慢過程,而且這種由弱到強的轉變都是根據發達國家本國企業的自身發展狀況來決定的。發達國家的一大批企業就是在這樣一個緩慢的過程中逐漸做大做強??梢哉f,發達國家以知識產權為公共政策工具來為本國企業的發展和擴張保駕護航。然而,21世紀的中國企業面臨的是一個完全不同的環境。中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在知識產權一體化、國際化的潮流中,必須遵守《知識產權協定》所規定的國際義務。《知識產權協定》確定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最低標準”,擴大了保護范圍。這意味著中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必須達到以往只有發達國家才具備的標準。(2)缺乏應對“知識產權陷阱”的經驗。在中國市場,跨國公司往往是“產品未動,知識產權先行”,對中國企業設置了“知識產權陷阱”:他們基于研發優勢,在我國大量申請專利,特別是在關鍵技術、核心技術領域“跑馬圈地”,對中國企業形成專利合圍;在合資合作過程中,利用資金優勢,收購乃至消除中國企業的民族品牌,極力運作外來品牌占領中國市場,削弱中國品牌已形成的傳統影響力和未來競爭力;加強對中國企業侵權指控,甚至組成來華“打假團”,以侵犯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為由,通過法律手段阻止和抑制中國企業的生存空間。相形之下,中國企業缺乏積極的應對方略。如果不尊重他人知識產權,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中國企業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都會受制于人。(3)缺乏有效實施知識產權制度的條件、手段和社會環境。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目標,有賴于一般社會條件的成就。這就是說,影響知識產品生產、傳遞、利用的基本條件必須具備,包括知識產權制度得以存在和有效實施的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物質設施和社會環境,以及基于知識產權政策導向而配套形成的相關公共政策體系。以專利制度為例。專利權是科技領域最重要的知識產權,其有效運作需要兩個最重要的條件:第一,建立以專利權為導向的涵蓋技術創新、技術成果轉化、技術中介服務、技術產權保護的公共政策體系。在相關制度缺失的情況下,不少行業和企業存在著有技術無專利、有專利無應用、有應用無產業的現象。第二,提供自主創新所需要的研發資金和物質條件。這一方面的問題更為嚴重,由于研發投入不足,直接影響到企業專利數量規模和質量水平,缺乏支撐經濟結 構調整和產業技術升級并擁有自主產權的技術體系,很多企業處在有“制造”無“創造”,有“產權”無“知識”的狀態。
中國企業走出知識產權的國際困境,走向經濟全球化的國際市場,有賴于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整和企業微觀決策的施行:(1)政府公共政策對企業知識產權運用的指引。企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的提高與核心競爭力的增強離不開政府公共政策的指引。對于企業而言,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第一,制定新興產業促進政策。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經濟競爭能力、掌握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作為主要目標。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要把發展新興技術產業擺到優先位置,在財稅、信貸和采購等政策上給予重點扶持。新興科技的知識產權申請、管理與利用制度應與有關政策聯動配套,即建立一個以知識產權為導向的公共政策體系。第二,調整對外貿易政策。實施知識產權興貿工程,建立以政府政策為引導,企業為主體、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與運用的體系與機制,提高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能力,擴大具有自主專利和自主品牌的技術產品出口,轉變貿易增長方式,實現從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跨越的戰略目的。(2)企業知識產權運作一體化戰略的實施。企業應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運用水平,著力實施以技術和品牌為主導內容的一體化戰略:第一,以技術創新為基礎,加強專利的申請與保護。掌握了專利,就意味著擁有了某種競爭優勢。中國企業不但應該繼續在科技創新上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更要將這種投入所形成的技術以專利的形式加以保護。實證表明,專利數量就意味著市場占有率,控制了專利就是控制市場。這是知識產權基本特征的集中體現。中國企業應積極創造、保護和運用專利,將其作為維護自己技術與市場優勢的法律武器。第二,以品牌培養為核心,帶動企業知識產的增值。商標的優勢來源于產品的多樣性和質量的穩定性,而產品的多樣性和質量的穩定性的基礎都是企業的創新。一方面,企業應該以質量為本,不斷地為消費者提供創新的產品和高質量的服務。將商標使用到不斷推出的不同的高質量商品上,使消費者由對產品和服務的認同進而形成對商標的認同和忠誠,另一方面,企業也可以利用消費者對商標的認同,將成熟的商標不斷使用在各種產品和服務上,以帶動商品和服務的多元化發展。
首先考察了電信產業模塊化經營的可行性,以為電信產業已具備模塊化經營屬性;其次分析了電信產業的四個模塊組成結構及其各自的功能;最后分析了電信產業模塊化網絡系統的演變趨向。
截至2006年底,我國電話用戶總數已經達到8.25億戶,其中固定電話3.7億戶,移動電話4.55億戶。2006年,全國通訊業務收進已經超過7000億元人民幣,電信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性、支柱性和先導性產業,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信息化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如今,我國已經是名副實在的電信大國,無論用戶數目還是收進,均遠遠領先于世界同行。如此巨大的市場正吸引著全球投資者的目光。隨著電信業的開放,國際競爭的壓力會越來越大,我國的電信產業鏈上的所有企業都將直接面對跨國公司的激烈競爭,所以如何利用模塊化機理更快更好地提升中國電信產業整體競爭力,是擺在企業界和學術界眼前刻不容緩、亟待解決的新題目,這正是本探究的意義所在。
一、電信產業模塊化經營的可行性考察
并非所有系統都能模塊化,產業是否能夠模塊化經營,取決于產業自身的特性。青木昌彥(2003)指出,模塊是一種半自律性的子系統,通過和其他同樣的子系統按照一定的規則相互聯系而構成更加復雜的系統,它是可組合系統的、具有某種確定功能和接口結構的、典型的通用獨立單元。一個系統是否可以模塊化取決于它的可分解性,即該系統既能被分解成若干部件又可以進行重新組合,并且在這一過程中不會失往原有的功能。一般說來,一個可以模塊化經營的產業需要具備以下特征摘要:第一,業務具有可分性和相對獨立性,即產業中的業務可以劃分為不同的模塊,且各個業務模塊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相對獨立運行;第二,具有能構成復雜系統的標準化接口每個模塊內部的變動不影響它和其他模塊的聯結第三,具有明顯的正網絡外部性。這種正的網絡外部性源自組成網絡的各子模塊之間的互補性,借助模塊之間的連接而實現,而互補產生的價值將隨著網絡規模的增大而放大。
作為一種非凡的服務業,電信產業具有業務數目大、處理可標準化、處理模塊間獨立性強等內生特征,具備產業模塊化經營的基本屬性,具體體現在摘要:
首先,電信業務構件具有可分性和相對獨立性特征。以移動通訊服務為例,其服務可以分為基本服務、增強型服務和增值服務。運營商可以針對不同的客戶類型提供個性化組合的各種套餐服務?;痉蘸筒糠衷鰪娦头兆鳛槟K的元素構成不同的模塊,而增值服務可以單獨提供給用戶,有一定的獨立性。李靖華(2007)指出基本服務、增強型服務和增值服務三者之間構成可組合模塊,而一些基本服務可以成為服務通訊產品的總線級構件,其通訊業務流程系列環節同樣具有獨立性和可分拆性。電信服務提供中,以運營商為基礎和核心,網絡設備提供商、系統集成提供商、終端設備提供商、內容及服務提供商、軟件開發商等眾多企業或機構和客戶之間進行交易,上下游模塊可以獨立決策和變動,事件的受理和處理可平行進行。
其次,電信市場具有典型的雙邊市場特性。給定每一端市場的定價總和,假如交易平臺上實現的交易量和價格結構或兩端用戶的相對價格有關,這樣的市場就是雙邊市場。雙邊市場中的網絡外部性是一種具有“交叉”性質的網絡外部性,這個網絡外部性不僅取決于消費該平臺產品的同類型消費者數目,而且更取決于消費該平臺產品的另一類型消費者數目。
電信產業是一個具有典型的規模報酬遞增和雙邊市場特性的行業。在電信市場中對電信運營商提供的平臺服務需求方有兩類,一類是消費者,另一類是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眾多電信企業。消費者對電信服務的需求不僅取決于服務用度和在某一網絡的其他消費者規模,而且取決于為該網絡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規模;同理,電信服務商對運營商平臺服務的需求不僅取決于提供服務的本錢和其他服務企業規模,而且取決于某一電信運營商在網的消費者規模。只有這兩種類型的顧客群體同時出現在平臺中,并同時對該運營商平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有需求時,該市場提供的平臺產品或服務才真正體現其價值,否則該平臺的產品或服務毫無用處。因此在電信市場中存在著一種相互的“交叉網絡外部性”效應,這種特性要求運營商必須公道的雙邊定價,利用模塊生產網絡創造消費者和通訊軟硬供給商及整個電信產業鏈共同參和的價值創造,而不是片面地追求自我價值的提升。
最后,電信產業具有專業化分工、技術標準性的特征。電信產業技術標準化首先體現在嚴格的產業標準和互聯互通準則上,除此之外,盡管電信服務提供涉及網絡設備供給、軟件供給、系統集成提供、內容提供商、應用服務提供、傳統產業的服務供給等多個龐雜環節,但每個構件和流程分工明確,具有事件處理和工耗可明確計量、質量標準可明確界定等特征。電信消費者群體數目眾多,使得目前電信業的工作流程高度依靠計算機系統,實現了批量化、標準化服務提供。
綜上所述,電信產業系統由一系列子系統(模塊)構成,它們各自之間保持相對獨立性,但又在通訊服務的提供中密切聯系和協作。電信產業通過標準化的界面接口治理,將獨立的子模塊系統最大限度地聯結起來,在實現平臺和資源共享的同時,也極大擴散了覆蓋程度。電信產業相關各方通過制定同一的標準協議,使得運營商、手機制造商、內容和服務供給商、后臺(應用平臺和軟、硬件)提供商等相關企業可以在共同的協議標準下運作,電信產業無疑已具備產業模塊化經營的行業屬性。
二、電信產業模塊化網絡系統
電信產業模塊化經營是指通過對產品進行模塊化設計、生產和交易的基礎上,對電信產業的各項業務進行高度專業化分工和合作,實現產業內的系統整合。傳統理論視企業為一個功能完備的封閉體,相互間進行你死我活的對抗。然而,競爭的全球化、個性化、多樣化和快速變化的需求以及模塊化生產方式使得在當今經濟條件下,任何單個企業的能力和資源相對于有效實現市場機遇而言,都顯得十分有限。企業間必須建立關系復雜而又緊密的模塊分工網絡,形成競爭和合作并存的產業價值鏈,即通過模塊化分工來實現共贏。在模塊化時代,成功企業關注的中心首先應該是整個產業模塊網絡的價值創造系統,而不是企業本身。企業戰略治理的關鍵任務是,公道布置產業鏈中各企業的角色、地位和功能,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并且激勵 產業鏈中的各個角色往聯合創造價值。在電信產業模塊化網絡中,產業所有參和者都參和到價值活動中來,通過對電信產業模塊分解,并借助運營商網絡這一平臺,實現一個具有協同效應的整體模塊化價值創造系統,達到電信產業價值創新和發展的目的。具體而言,電信產業的模塊系統主要包括摘要:網絡設備提供、終端設備提供、增值服務提供和交易清算模塊(見圖1)。
(一)網絡設備提供模塊
主要由網絡設備提供商、芯片廠商、測試廠商和運營商構成。其中,網絡設備提供商為運營商和應用服務提供商提供網絡設備及運營支持系統和運營平臺。芯片廠商為網絡設備制造商提供網絡設備的核心芯片,或通過和設備制造商之間的專利許可、轉讓以及知識產權談判等方式,為網絡設備提供商提供制造芯片的核心技術。測試廠商通常為網絡運營商提供測試服務或者測試設備的廠商,其測試結果直接左右著運營商對網絡、設備的選擇和下一步的發展規劃。
(二)終端設備提供模塊
主要由終端制造商、芯片廠商、測試廠商、終端軟件提供商和運營商組成。其中,終端制造商為用戶或者運營商提供手持設備終端,隨著時代的發展,需要終端提供商不僅能夠提供各種標準的手機,而且還需要結合運營商的業務設計專門的終端。芯片廠商為終端設備制造商提供手機的核心芯片,或通過專利許可、轉讓以及知識產權談判等方式,為終端設備提供商提供制造芯片的核心技術;測試廠商主要為行業準進提供終端設備的檢測服務;終端軟件提供商主要為移動終端提供各種操縱系統和應用軟件。
(三)增值服務提供模塊
主要由電信運營商、系統集成服務商、內容/服務提供商(SP/CP)構成,其中,運營商負責設計和提供各種增值服務;系統集成服務商主要負責為運營商或者SP/CP提供增值服務平臺、某個具體業務的軟件解決方案等;內容提供商利用業務的專業化分工和集成上風,為用戶提供豐富多彩的內容;服務供給商以專業化、個性化定制服務進行改造開發和系統集成工程實施,為用戶提供高效便捷的全面解決方案或服務。
(四)交易清算模塊
交易清算模塊由運營商主導,產業鏈全體成員參和其中。其中,運營商負責收取電信用戶支付的通訊費和信息費,然后再和電信產業鏈中的其他成員進行結算,內容提供商從運營商或服務提供商處根據合作協議獲得收進分成;服務提供商從運營商處根據協議獲得用戶使用服務信息費分成;網絡/終端制造商獲得設備銷售利潤、運營約定制補貼等額外收進;電信運營商獲得用戶通訊用度、信息用度分成。
在上述四個價值模塊中,交易清算模塊處于核心地位,通過交易清算模塊確定的公道利益分配機制,使整個電信產業協調成為一個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的模塊價值群網絡,并且隨著電信業務的發展,一個好的交易清算模塊能夠在產業價值創新的過程不斷延伸,在原有的價值成員基礎上吸引更多的價值創新成員加進合作體系,電信運營商更是起到了模塊整合平臺的不可替換功能,董爽(2007)指出,運營商的價值創造能力體現在客戶基礎、運營效率、營銷品牌和資源整合、市場規劃等方面。運營商網絡構成價值網業務交換的媒介,業務通過媒介交換實現客戶價值,從而實現業務價值。運營商擁有的客戶和通訊網絡平臺為價值網中各業務實現規模效應提供了可能,為整個價值網提供了客戶基礎;網絡的運營質量是價值網提供各種高質量業務的保證;運營商還是價值網中規則的制定者,也是價值創造過程的組織者和治理者。
三、電信產業模塊化系統演變趨向
當前,隨著數據增值業務快速發展和3G時代的日益鄰近,電信產業模塊化系統演變呈現出如下趨向。
一是電信產業鏈由鏈狀演變為網狀結構。縱向方面,新加進環節增多,更為細分化;橫向方面同一環節內的企業不但數目大幅增加,而且更為專業化。由于價值創新機會越來越多,因而模塊價值創新系統中的價值變得更加密集,這種趨向要求電信企業對產出重新定位或重新創造,和其他模塊供給商或模塊生產網絡結成同盟,以使企業的能力和價值創新活動相匹配。此外,隨著技術融合的背景下催生業務融合,其他行業信息化的開展,和電信業呈現越來越多的交叉領域,其他行業也可視作電信產業鏈的組成部分。
二是在電信產業模塊價值創新系統內部,各環節對價值創造的貢獻被重新界定,價值和利潤在系統中發生轉移,向對價值創造起關鍵功能的環節聚集,表現為網絡運營環節的價值將不斷下降,內容和應用方案將占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因而電信運營貿易務外包成了必然選擇。同時,每一環節的運作效率對整個系統的影響越來越大,各成員企業間聯系更為緊密,逐漸發展成以戰略同盟、上風互補,資源共享、流程對接和文化融合等為特征的深度合作。
三是由于3G技術的開放性和不確定,必然要求以顧客和應用方式為中心對電信產業進行模塊化分解,因此對電信產業相關標準的競爭將越來越成為產業價值競爭的重要方式。
四是在三網融合、固定和移動融合(FMC)的技術背景下,原來看似沒有聯系的不同產業變得越來越相關聯,并出現重疊、替換、交叉和趨同等變化,并且不同模塊生產網絡之間加速價值整合的步伐越來越快。它們相互間的協作關鍵就在于公道的結算、利潤分配模式,只有雙贏的分配方式才能保證跨行業業務的順利推進。
摘要 本文通過對郵電分營、電信重組后通信和信息市場格局變化的分析,提出移動通信公司作為主體通信企業之一,不僅要大力發展移動電話用戶,擴大市場占有率,而且要向信息經營方向發展,大力開發信息廣告業務。利用移動通信系統先進的技術手段和獨特的業務功能,將通話傳遞與信息傳播相結合,并以多種經營方式(如組建移動信息公司)運營操作,在廣闊的信息領域占有一席之地,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關鍵詞 移動通信 經營策略
1移動通信向信息領域發展的必然趨勢
自80年代末期我國引進移動通信系統以來,即以一發而不可收的態勢迅猛發展。全國移動通信網逐步完善,移動電話用戶成數量級地增長,使得傳統電話業務幣場發生了深刻變化。
移動通信系統就市場占有率和電話普及率而言,雖然尚不及固定電話,但它的增長幅度,卻超越了固定電話。
這種變化,突出地表現在移動通信的發展趨勢上。與固定電話相比,移動通信更適于全球個人通信的發展趨勢。
這種變化,還表現在信息經營方面。信息的本質是流動的。與固定電話相比,移動通信更適于瞬息萬變的信息流動,從而開發更加廣泛的信息業務。
這種變化,是郵電分營、電信重組為移動通信帶來的一個歷史性機遇。即移動通信系統從分支地位一舉成為主體通信企業之一,使得它面對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有更多的主動權。移動通信面對的市場有更大的潛力和可塑性。
郵電分營,使原來那種政企不分的混合體變成真正獨立經營的企業,郵政和電信各自走上獨立發展之路。它使得中國電信可以輕裝上陣,得以擺脫以往那種相互依賴自我遷就的局面,增加危機緊迫感,刻苦尋求經營之道。電信重組后,移動通信尤為如此。
郵、電、移三分天下,同是信息產業的骨干力量,但它們在信息產業中的基礎不同,表現不同,信息經營地位自然有所不同。
信息經營是指,郵政、電信和移動通信企業利用現有網絡資源,從事信息采集、編制、傳遞、傳播、中介、、合作開發等經營服務活動,利用信息資源創造直接和間接經濟效益的過程。
郵政企業似已意識到依靠單純信息、實物傳遞已經不能擺脫在通信市場上的被動局面。他們利用郵政網絡,在傳統信函業務基礎上變換花色品種,辦起的商業信函、廣告速遞、明信片。禮儀通信等業務,帶有一定的信息經營色彩。但他們在信息采集、編制、傳播等方面創新不足,保守有余,并沒有取得信息經營的長足進步,使得很有發展前途的幾項新業務起伏不定。他們的經驗教訓應當引以為鑒。
電信企業從單純信息傳遞(傳輸)向信息經營方向發展步伐稍快。程控電話異軍突起之后,隨之而來的一系列新業務競相嶄露頭角。數據通信、可視圖文、電子信箱等業務本來是從事信息經營活動的極好手段,只可惜應用不善,并沒有帶來預期的經濟效果。好在計算機通信(如互聯網)后來居上,但仍未擺脫單純信息傳遞的巢日,多半起“橋梁”“公路”作用,而沒有大踏步向信息經營方向發展。只有電話信息服務臺(160、 168)名正言順地登上了信息經營的大雅之堂,取得了信息查詢和廣告通信方面的諸多收益。他們的成功經驗是值得借鑒的。
目前移動通信系統在信息經營方面尚屬白紙一張,暫無經驗可談。一方面,在電信重組以前,受電信經營管理體制的制約,移動通信沒有在信息經營方面得以施展;另一方面,拘于移動電話組網。放號、維護等諸方面的壓力,尚來不及將信息經營擺上議事日程。但隨著移動通信系統日趨完善,移動電話新業務陸續推出,信息經營不僅有了較為雄厚的物質技術基礎,而且有了一定的精神準備。
綜上所述,總體來看,名為信息產業的郵、電、移三支骨干力量,在整體營銷策略方面,尚未調整到信息經營方向上來。從上至下強調的是“放號”多少,“ 能力”多大,主要靠“郵資”、“話費”來維持收入水平。打破單純信息傳遞的固有模式,向信息經營方向發展,是信息產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對于移動通信系統來說,正確地估量自身在信息產業中的地位,趁著其他通信方式在信息市場遺留的大塊空白,將信息經營納入移動通信主體經營戰略目標,是非常必要的,有益的。
2移動通信向信息領域發展的營銷策略
信息經營之所以要擺在移動通信企業的戰略地位上,這是因為信息經營與單純信息傳遞的性質是不同的。
單純信息傳遞源于傳統的郵電通信性質?!班]電通信業:承擔信息傳遞、辦理公眾通信業務的生產部門,由郵政和電信兩部分組成。郵政是利用各種運輸工具傳遞實物載體的信息為主的產業;電信是利用有線電、無線電、光或其他電磁系統,對符號、信號、文字、圖像、聲音或任何性質的信息的傳輸。發射或接收的產業 ”“郵電通信業通過信息傳輸和郵件傳遞產生一種特殊的效用,這種效用把社會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四個環節有機地聯系起來,縮短時間和空間距離,加速社會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直接為社會產生巨大的效益”
傳統郵電通信性質將郵電通信定位在一個階段——信息傳遞階段。而實際上,信息從產生到消費何止一個傳遞階段。單純信息傳遞概念是在計劃經濟時期產生的,那時的“社會分工”注定要求郵電通信只管傳遞信息,“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地為黨政軍民服務,而對于信息內容不必涉及,也就沒有必要去組織開發信息資源。信息傳遞是信息經營的一部分,這部分就是“通信”。當然通信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它并不能囊括信息經營的全部環節。
信息經營是有效利用信息資源的表現。社會生產生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使得信息事件源源不斷地產生。有的信息可以就地消化,有的信息則需要流通和傳遞。這就為信息經營提供了用武之地。信息經營和單純信息傳遞的區別,就在于前者不僅注重于信息傳遞的速度和質量,而且注重于信息來源的組織、素材的采集、資料的編輯、內容的擴散和信息消費的反饋等等。如果說,單純信息傳遞傳遞的是個別的即時的原裝的實用信息,而信息經營傳遞的信息,則是能用的,預設的,包裝的實用信息。
移動通信為用戶提供通話服務,體現了信息傳遞的個別性、即時性與實用性。移動通信承載的傳真、數據、語音信箱等 項目,是信息傳遞范圍的擴大和通信服務功能的增強。而信息點播、[!]短消息服務等項目,則是信息經營范圍的擴大和增強。這是因為,信息經營已經將個別信息轉為通用信息,隨機信息轉為預設信息,原裝信息轉為包裝信息了。
摘 要:所謂金融業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業務上相互融合、滲透與交叉,它突破了分業經營業務模式的局限,借助金融創新手段不斷豐富金融產品內涵,提高金融市場資金運用效率,為有價值的客戶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奠定架構基礎。本文就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進行了分析與探討。
關鍵詞:金融業;混業經營;模式
一、我國金融業進行混業經營的必要性
混業經營模式源自德國全能性銀行,其后相繼被美國、歐洲大陸和日本等國家金融業效仿,并由此推動了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管理的發展。隨著金融監管制度不斷完善,風險管理技術日益成熟,金融混業經營逐漸成為現代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
我們要明確混業經營已經是大勢所趨,不會因為金融危機的影響而改變。
(一)客戶需求的綜合化要求我國金融業必須不斷地進行金融創新
客戶對金融產品的需求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大多是綜合性需求。消費者對金融服務的多樣化需求是金融混業的市場壓力。對于廣大消費者而言,隨著收入的日益增加,對投資品種的多樣性和金融服務便利化的要求越來越高。客戶需求的綜合化要求我國金融業必須不斷地進行金融創新,而實行混業經營則是最優的出路??蛻魧鹑谏唐沸枨蟮木C合化,促使金融業改變陳舊單一的經營理念??蛻舫藢鹘y金融業務如存款、貸款、結算等有需求,對保險、基金、債券、股票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客戶希望獲得“一站式”全程金融服務,即在一家金融機構能得到多種不同的金融服務,這就要求我國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不斷推進金融創新,組建“金融超市”以滿足顧客的需要。
(二)金融市場的開使得放實行混業經營的需要更迫切
中國的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以混業經營方式為主的跨國金融集團公司將從各種渠道分別進入中國的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從分業逐步走向混業經營,是中國金融發展的必然選擇。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服務貿易業的過度摩擦。如果未來在銀行和證券市場之間繼續保持過于嚴格的管制、分割,缺乏良性的資金互動機制,工具和業務品種單一凝固,將嚴重制約我國銀行和證券市場各自的競爭力和發展動力,在外來競爭的壓力下,我國銀行和證券業各自的生存危機空前加劇。故我國必須牢牢把握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適時地將金融發展模式過渡到混業經營模式。
(三)信息技術的進步使得金融全球化
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信息共享已成為一種趨勢,而信息共享必然會導致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整合,從而模糊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之間的界限。其次,金融全球化的步伐加快,國際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金融業務與機構的跨境發展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使得很有必要采取混業經營的方式以適應這一全球化的趨勢。
(四)金融機構增強盈利能力的需要
從我國銀行業的角度出發,混業經營的內在要求已經出現。銀行存貸款增長趨勢減慢,利差收益遞減,特別是開放式基金的推出已對銀行的存款業務產生較大的沖擊。而分業經營導致商業銀行形成以利差為主要收入的收入結構和資產結構,無法通過業務多樣化分散經營風險。在混業經營的背景下,收入結構和業務的多元化成為可能,使銀行的過剩資金找到出路,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增加了銀行的利潤。銀行可以尋求在傳統的存貸款業務之外的金融業務發展,把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與新的金融業務結合起來,從而優化資產機構,增加贏利點,不用再一味的去追求資產規模上的擴張。
二、我國金融業進行混業經營應具備的條件
(一)建立和完善法制建設
我國雖然政策上對混業經營開始松動,但是現有立法中,并沒有像金融體系比較完善的國家那樣明確地頒布針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法律。因此不僅要對現有法律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還要盡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從法律上確定金融混業制度,使混業經營擁有合法的法律地位。金融業的體制改革應當以立法形式加以引導對其起推動作用。立法要根據金融發展和金融開放的要求,考慮未來混業經營、防范風險的要求及國際金融法律法規的標準,及時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并對已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
(二)建立完善的內外監控體系
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具有保護金融機構自身安全運作與文件經營,以及規避風險的功能,是金融法律從規章和約束機制發揮作用的必要前提。我國金融機構在向混業經營轉變的過程中,首先要做好自己的傳統業務,增強自身抵抗風險的能力。
(三)健全市場體制
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健全市場機制、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壞境。在資本市場上,推動銀行、證券、保險企業之間的并購與重組,加強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壯大金融機構規模,以實現經營規模化、業務多元化。加快市場主體的培育,強化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控制度,完善治理結構,增強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
(四)完善監管體系
隨著金融業改革的發展,金融監管法規和手段得到相當程度的發展,但目前我國用來規范和約束金融機構的法規還不成體系,監管機構缺乏有效方式和能力及時發現并處理金融機構中的違規現象。建立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混業經營安全實施的重要保證。要發展橫向監管模式,建立協調機制,強化合規性監管和安全性監管,在金融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防火墻,對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加以約束,搭建風險管理平臺,完善風險預警系統,逐步建立起綜合性的監管體系。同時,還要兼顧銀行業利益和客戶利益。
三、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模式選擇
我國應當從國情出發,選擇適合我國現狀的混業經營模式,走一條漸進式的混業經營道路。從理論上講,可選擇的模式有三種。第一種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指控股母公司作為一個純粹的投資機構,僅負責外部籌資和對子公司的監控和投資,不經營具體業務,旗下擁有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進行具體業務運營;第二種是業務合作模式,這是一種淺層次的業務合作方式,是指銀行、證券、保險等獨立的金融機構通過合同形式,組成松散的金融聯盟以分享經營的好處;第三種是全能銀行模式,即取消分業制下的嚴格限制,在銀行內部設置多種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和保險等業務。
結束語:
通過比較發現,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最適合現階段我國金融業的發展。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發達國家混業經營采取的主要模式之一,有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使得我國混業經營將少走很多彎路。這種模式有利于發揮范圍經濟和規模經濟優勢,有利于節約成本,促進金融創新。同時,通過對存量金融機構的整合,可以推進我國金融增長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有利于控制金融市場風險。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城鎮大小商店逐步走向規模化經營,各種專賣店、商、超市如雨后春筍般地踴躍出現,成為市場經濟一個不可忽視的新亮點。同時也給稅收管理、日常巡查帶來新的問題和思考,需要我們加以探討與完善。
一、當前專賣行業稅收征管的現狀
據統計,我縣城鎮專賣店、、超市經營的納稅人有98戶,經營方式很多,也很復雜,有的是原來的商店增加營業面積擴展而成的,規模不是很大,但品種齊全,批零兼營,大多是自己經營。有的是直接租用原來的商場,專賣店、大多是租用2到3間門面經營,有的是投資新建商場,聘請大量員工。
一是“雙定”征收。主要是針對專賣店、以及家庭式的自主經營為主的業戶,名義上以超市經營,其實,也就是原來的個體商店,只是改頭換面,換湯不換藥,“新瓶裝老酒”,自主經營,自收自付,無賬可查,稅務機關只能根據其地段、生意好壞實行定期定額的“雙定”征收辦法,一般一定一年不變。有的采取成本測算法,通過成本加費用加合理利潤倒推算出營業額,然后,核定其稅額。這種方法簡單,但不能準確核定其應納稅額、也不公正,征納雙方容易相互扯皮。
二是“查定”征收。針對有一定規模,大多數是合伙經營,有據可查,但賬務不健全的小超市和專賣店、商。通過相關數據核定一個月的營業額,從而推算出全年的銷售收入,然后根據淡旺季平均核定全年的稅額,按月繳納。這種方法進行評估不準確,稅收流失較大。
三是“查賬”征收。針對經營比較規范的超市,采取記錄超市后臺管理服務器上的銷售來結算稅款,這種結算需要超市的積極配合,超市收銀臺實行統一收款按期結算。例如:君發商貿1-4號收銀臺與公司出納一天一核對,十天一結算,從各柜銷貨款中提取管理費。各項稅費由公司統一繳納。這種作法無法保證超市后臺管理銷售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一方面增加了經營者的稅負,同時,也給稅源管理、日常巡查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四是“電子”定稅。無論超市、、專賣店大小,統一規定,對不同的地段確定不同的系數、將營業面積等相關數據輸入電腦確定其稅額,并通過張榜公布,領導審批,下達定額稅款通知書,確定全年稅額,按月申報繳納。這種管理辦法雖然科學,但也參雜了一些人為因素,不一定準確公平,容易引起上訪事件。
二、專賣行業稅收征管的難點
無論對超市經營,還是對專賣店、商的征管,在實際管理工作中,都有一定的難度,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收入”核定難。城區和集鎮超市、專賣店、大多數是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由于經營方式靈活,很難確定其真實的銷售收入。1、銷售額很難掌握。農村集鎮超市、專賣店多是個體經營方式、項目多變,進貨渠道“靈活”,隱蔽性較強,現金結算居多,稅務部門很難掌握其真實的收支情況,對其“應稅收入”難以準確掌握。2、專賣店、超市經營電腦賬目保存不全。超市、專賣店購進貨物一般都是將貨物品名、數量、單價以不同條形碼形式輸入電腦,銷售時由電腦收款進行識別、結算收款和核算收入。有的專賣店、超市是當天結算,當天刪除,有的資料保存一個星期,有的最多保存一個月,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對其銷售收入進行核查。3、做假賬現象普遍。有的、專賣店、超市的電腦可以隨意修改,數據不真實,有的超市賬外不開票收入占應稅收入的一半以上,有的個體私營者在進貨時索取專票到超市抵扣稅款,有關業務往來抵賬以物易物等隱形收入均不作銷售收入,有的是不使用正規發票而使用其它銷售憑證不具實申報納稅等等。這些收入稅務機關很難核定,偷逃稅收相當嚴重。
二是“稅收”管理監管難。如今,超市行業已基本脫離手工或單機收銀方式,而使用的是百年軟件和正同軟件,服務器(后臺)/tamisv2.0版機(前端)的網絡銷售管理系統已成為超市主要采取的收銀及管理手段。他們使用的管理軟件似乎在軟件中隱藏了避稅功能,此功能在各軟件公司的體現方式各有千秋,但最終結果都一樣,那就是隱瞞真實的銷售金額來達到直接偷稅的目的,如使用最高管理權限進入超市管理軟件的系統設置中按住指令的同時快速雙擊指定區域就會出現隱藏功能,此功能在輸入最高權限密碼后就可以直接調整超市公開數據的一定比例,可以隨意將收入擴大或縮小多少倍,這樣,被隱藏的銷售收入就可以人為操作變小了。這只是其中的秘密之一,軟件啟動運行時還有特殊的程序,可以自動生存二套賬,在查詢功能上也有很多“玄機”,這已經是業主內公開的秘密。這些讓稅務人員防不勝防,給稅收日常巡查、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
三是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難。稅控收款機軟件操作方便,成本費用較低,一臺機器要使用多年,一個超市至少要配1-4臺機器,如果全部更換成稅控裝置的收款機。1、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納稅人很難接受,工作難度較大。一臺新的稅控收款機少則6000多元,多則1萬元多元,一個超市、專賣店、納稅人按1-4臺測算,以前的全部廢棄掉,損失過大,同時,也增加了納稅人成本。2、安裝稅控收款機控制銷售收入后,超市的毛利潤率平均不過15%左右,本身就是微利經營,如果按4%據實征收,超市稅負過高,擠占了超市利潤,無利可圖。3、對專賣店、商的納稅人安裝稅控收款機,品種單一,成本過高,具實反映經營情況,因此,一些超市、專賣店、商對安裝稅控收款機普遍存在抵觸情緒,不愿意接受,真正全部推行難度很大。
四是“租賃經營”確認難。當前,很多有一定規模的超市將柜臺或部分場地租賃給其他經營者自主經營,有的直接將柜臺出租給第三方,收取一定的場租費,有的是統收統付,稅費由超市統一收取,代扣代繳,稅務機關無法區分那些是租賃區,承包給個體經營,那些是超市統一管理的,在納稅問題上,雙方互定盟約,相互推諉,逃避納稅檢查,無法認定是否承包,其實,無論是那一種形式,稅收并沒有繳納。因此,也沒有被稅務機關所管理,形成稅收管理的“真空地帶”。
三、對專賣行業稅收管理的幾點建議
針對超市、、專賣店現有稅收管理現狀,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建議采取以下措施進行完善:
一是推行稅控收款軟件。推行稅控收款機,是國際通行對現金使用量大的專項管理,是實施征管科學化、精細化的重要手段。當前,一些稅控收款機雖然開發出來了,但是,技術不成熟、不配套,也沒有統一,稅務機關實際操作困難。稅務系統要開發統一模式的稅控收款軟件。一是數據要有“可控性”。確保數據只能讀寫,不可刪除、修改,而且規定“稅控卡”的數據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后系統才能繼續運作,否則,系統自動鎖定
,從而確保稅務機關及時掌握準確的銷售收入。二是存儲信息要有“永久性”。在稅控收款機中添加一種“稅控黑匣子”,能準確記錄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對納稅人銷售出去的貨物,無論是否開具發票,稅控收款機都能自動存儲銷售額,稅控收款機的密碼由稅務機關掌握,稅務機關按月將其中存儲的信息和納稅人申報的信息進行核對,確保銷售收入的準確性。三是巡查要經常性。發現未按規定使用或損毀稅控裝置的,可依照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三是分類管理。1、對規模較小的超市、專賣店稅收管理。一方面實行“雙定”征收辦法,同時安裝稅控裝置進行監控,如果定稅額數小于稅控卡記錄的開票數,則按稅控ic卡記錄納稅,并按有關程序對定額進行調整。另外也可按超市、專賣店的規模、大小、按行業規定實行最低稅負率,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地段確定各行業的最低稅負率作為系數,然后根據經營面積實行科學的“電子定稅”,張榜公布,群眾評議,領導審批,最后下達定額通知書,盡量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合理。2、對規模較大的,要強制安裝稅控裝置,實行規范管理。一方面對超市、專賣店收款系統軟件進行備案,以便稅務部門了解納稅人軟件的性能,當軟件變更或者系統數據重新安裝時應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否則應視為非法銷毀數據,同時,建議在超市、專賣店推行商品銷售收款稅控時,對超市商品的條形碼管理系統也加入稅控裝置,把超市、專賣店商品的進、銷、存都進入稅務管理的視線,以防止經營者通過進貨渠道弄虛作假、騙抵稅款的現象。3、對達到一定規模的要建立健全賬務,辦理一般納稅人,同時,安裝稅控收款機,實行雙向監管。對銷售達到一般納稅人規模又不申報辦理的,按有關規定對其一般納稅人標準征稅。凡安裝使用稅控收款機的超市、專賣店、的納稅人,必須攜帶稅控ic卡辦理納稅申報、并確保稅控ic卡記錄的所有開票都申報納稅。另一方面要加強日常產生數據報表的檢查,經常性地開展突擊日常巡查,以防止納稅人隨意備份,修改,刪除數據,有效防止超市、專賣店、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4、對租賃柜臺或場地的業戶進行清查,賬務健全的可實行查賬征收,無賬可查的,實行完全承包經營的,按個體戶管理辦法實行“雙定”征收,可有效防止管理“真空”,堵塞稅收征管漏洞。
四是查評并重。在日常征管巡查中,稅務機關要把握尺度,對超市、專賣店、的納稅人的稅負要進行納稅評估,測算行業平均稅負率,以此來斷定是否屬于正常申報,低于最低稅負率的要按最低稅率征稅,將其納稅申報作為異常申報,對超市運用商業企業“銷售額變動率”、“成本毛利率”、“商業企業進項稅額控制數”等指標,對其實行納稅評估,列入稽點,對偷逃稅嚴重的要加重處罰,對嚴重的涉稅違法犯罪行為,要嚴肅查處,不得手軟,必要時,可進行公開曝光,以警示和教育進一步凈化稅收法制環境。
五是加大宣傳教育培訓力度。對內要組織稅務人員進行專業培訓,要系統地學習稅控方面的知識,培養一批理論和實踐都比較專業稅控管理方面的技術人才,對超市、專賣店稅控裝置進行有效管理和全程監督。對外要加強宣傳,宣傳國家的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對超市、專賣店老板和財務人員要進行多樣化的培訓和學習,提高對稅收的認識,提高納稅意識,做到依法納稅的好公民。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身體健康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對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進度也尤為關注。但是在相關的醫療衛生事業在取得發展的同時,我們發現在醫療市場內部的競爭力也在逐漸增強。因此,大多數的醫院都選擇了負債經營,以求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并且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人們在關注到醫院帶來的經濟效益的同時,也要關注負債經營可能會帶來的風險。
一、醫院選擇負債經營的原因
醫院為了在短時期內擴大自身的經營規模,拓寬服務的范圍,一般都會選擇負債經營方式,從而快速的提高自身在醫療市場內部的競爭力。但是從根本上出發,主要的原因有三個方面:
1.相關的政府部門對醫院沒有實行有效的監管
醫院要想擴大規模,就需要有大筆的資金,資金的主要來源就是從銀行貸款,從而實施負債經營。但是政府內部的相關部門沒有制定出具體的管理措施,使得醫院的貸款以及融資的規模沒有收到限制,無法進行科學合理的監管,導致近幾年來醫院籌資的現象越來越嚴重,最終形成了大規模的醫院負債經營現狀。
2.政府沒有給醫院投入充足的資金
在政府內部都設有相關的醫療衛生事業部門,主要的職能就是對公共事業、基層的衛生和公共醫院進行管制。由于醫療衛生事業對公共事業以及基層的衛生比較關注,因此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對醫院的資金投入就有所降低。與此同時,醫院本身的流動資金比較有限,只能滿足于當前的經營管理,無法滿足醫院的擴展需求。因此,很多的醫院都選擇了負債經營的經營模式,以脫離目前資金緊缺的財務困境,更能快速提高自身在市場內部的競爭力,擴大規模滿足更多患者的服務需求。醫院一般都采用銀行貸款的方式來進行負債經營融資,也會采用分期付款或者是租賃的渠道來進行融資行為。
3.醫院對負債經營缺乏相應的防范機制
醫院內部的負債經營風險防范機制還不夠健全,相關的債務責任追究機制沒有建立起來,這就導致了醫院的院長沒有責任意識,不需要對醫院內部的一切財務情況負責,為了追求自身的業績或是政績,就濫用職權為自身創設有利的環境來擴大整個醫院的經營規模,沒有節制意識大量的購買相應的醫療設備等等。缺乏防范機制的主要原因就是醫院自身的經營流動資金不足,政府對醫院的投入資金也有所降低,從而導致了醫院出現了負債經營情況。
二、醫院負債經營的財務風險
醫院為了擴大規模和提升服務質量,一般都會出現資金短缺的問題,從而選擇負債經營的經營模式,雖然這種方式能夠緩解醫院的資金問題,提高醫院自身的影響力,但是過度的負債不僅不能環節醫院的資金問題,反而會限制醫院的長期發展,為其帶來了較大的風險。
1.醫院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財務危機的幾率增加
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具有兩面性,負債經營也是如此。從積極的方面看,負債經營能夠快速的促進醫院發展,擴大醫院的影響力,但是從消極的方面看,負債經營可能會增加醫院在經營的過程中,出現財務危機的幾率。因為醫院的管理層在監督管理的時候沒有有效的完善相應的監管機制,從而導致了醫院在進行負債建設的時候沒有科學合理的考慮發展的規模,只是單方面的對醫院進行資源投入,提高了醫院在經營過程中的資本投入,轉向了高成本、高風險和高負債及高科技的經營。由于沒有有效的機制支撐管理,導致了醫院在進行負債經營時,無法進行科學控制,容易出現負債的失控現象,引發醫院的經營財務危機的幾率大大增加。
2.醫院的再籌資能力大大的降低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政府對市場的調控力度在逐漸的降低,對醫院的貸款建設政策也做到了逐漸放寬,在為醫院發展帶來挑戰的同時也帶來的機遇。大部分的醫院都會為了穩定經營或者擴大規模而出現了資金不足的現象,為了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醫院會選擇銀行貸款或者分期付款等方式來實行融資計劃,從而有效的應對政府對醫院經營的投入資金轉變。但是,我們不難發現,在政府對醫院的投入資金減少的同時,對醫院的貸款和負債行為的監管機制卻沒有得到有效的提升,導致醫院在籌集資金時的隨意性過大,完全沒有考慮自身的實際經營情況,盲目的籌資只會導致醫院再籌資的能力大大的降低,為今后醫院的經營帶來的無法預估的影響,阻礙了醫院的未來發展道路平穩及可持續。
3.醫院的醫療風險快速提升
從目前的醫院發展情況看,我們發現,患者在進入醫院進行治療的費用與醫院的負債情況有關,負債的增加會提高相應的醫療費用。很多患者本身并不具有較強的經濟能力,無法支付高昂的醫療費用,而醫院負債的增加將會為患者及其家屬帶來較大的醫療經濟負擔,醫患關系將進一步加劇,導致醫院的醫療風險快速提升。并且,我們也意識到醫院的公益性日趨下降,究其緣由還是醫院的過度負債經營造成的,醫療服務費用的快速增加引起了醫療的整體費用提高,使得社會對醫院的怨言極大,打擊了醫院的整體公信力,增加了醫院的經濟效益的同時,也降低了醫院的社會效益,從醫院的長遠發展角度看,這樣的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
三、醫院負債經營財務風險的評估
1.財務指標設計原則
財務風險具有系統性,貫穿于醫院價值活動的全過程,它不是離散的,而是連續存在于醫院的整個經營活動?;谪攧诊L險的特征,醫院構建指標體系應遵循以下原則:首先系統性原則。財務風險指標體系應該是一個完整的系統,應對各類風險的各個影響因素都給與充分考慮;其次,目的性原則,設計醫院的財務風險評估指標,應當目的明確,;最后,適宜性原則,設計的評估指標應能夠適時、準確的反映醫院財務活動的變化情況。 2.建立風險指標體系
遵循上述的標準,我們把風險指標體系進行分成兩個等級。一級指標包括獲利能力、償債能力和運營狀況及發展能力這四個方面:其中,獲利能力指標包含凈資產收益率、業務收支結余率以及百元固定資產醫療收入三個二級指標;償債能力指標包含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以及利息保障倍數三個二級指標;營運能力指標包含應收醫療款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和總資產周轉率三個二級指標;發展能力包含資產保值周轉率、收支結余增長率以及固定資產增長率。
3.風險指標的分析
(1)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是醫院生存發展的前提,是醫院獲取利潤的能力,是衡量醫院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指標,包含凈資產收益率、業務收支結余率以及百元固定資產醫療收入三個指標,指標越高,盈利能力越強,醫院面臨的財務風險越小。
(2)償債能力
資產負債率是醫院負債總額與資產的比率,這個比率越高,醫院的風險越高,反之風險越
低;流動比率,他表示每一元流動負責有多少流動資產作為償還債務的能力,這個比率越高,說明償債能力越強財務風險越小。利息保障倍數是衡量醫院長期償債的能力,該指標越高,長期償債能力越強,風險也就越小。
(3)營運能力指標
營運能力直接關系到醫院的獲利能力和償債能力,關系到醫院的生存與發展,包含應收醫療款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和總資產周轉率這三個指標,指標越高,資產營運能力就越強,財務風險越低。
(4)發展能力指標
發展能力指標是衡量醫院后續發展的重要指標,包含資產保值周轉率、收支結余增長率以及固定資產增長率三個指標,這三個指標越高,表面醫院的醫院未來的發展能力強,財務風險就小。
綜上所述,各類指標是相互獨立但有相互聯系的,對于財務風險的評估,醫院可以通過建模、評分等方法來對指標進行綜合考慮,評定風險的大小,進而采取防范措施。
四、提高醫院負債經營財務風險的防范對策
現如今,醫院要想實現快速發展一般都是依靠負債經營,雖然這樣的經營模式能夠給醫院帶來短期的經濟效益,但是過度的負債經營只會給醫院的長期有效發展帶來極大的財務風險。因此,我們必須結合醫院整體的實際經營情況,采取科學合理的防范對策來提高醫院在負債經營時的有效性,降低風險,保障整個社會群眾的利益。
1.相關的政府部門要對醫院的負債經營情況進行長期有效的科學監管
醫院要想實現長遠的發展,就要有效的控制自身的負債經營情況,這不僅僅關系到醫院自身的經營發展,也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情況,以及人民群眾對身體健康的要求,醫院要考慮到社會群體的切身利益,從大方向上考慮,才能確定正確的發展方向。醫院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需要政府的監督管理,特別是醫院在進行負債經營的過程中,政府就要對醫院進行宏觀上的管理規劃,認真的實行自身的監管職能,從而確保醫院在進行負債經營時是科學合理的。首先,政府要對醫院的貸款額度進行限制,對于重大項目的貸款要制定相關的標準;其次,政府對醫院的經營進行有效的監督,對貸款行為和負債行為進行宏觀上的管理,監督其負債經營是否超額度;再次,政府不能對醫院的經營不顧,放任自流,要建立起相應的監督機制,對醫院進行嚴格的監督,并且健全考核體系,定期對醫院進行科學全面的考核評估;同時,政府要在醫院內部每個項目中建立監測評估機制,對醫院進行評價,健全績效目標評價體系,保障社會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最后,對醫院院長的任命要科學全面,改革醫院高層的考核機制,確保醫院內部的清正廉潔等等。政府為了有效的降低醫院在進行負債經營時的風險,避免出現財務危機,要不斷的強化醫院內部對于負債經營的風險意識,給醫院高層灌輸管理之余醫院的重要性,能夠嚴重影響到醫院的經營狀況,也要加強成本意識和責任意識,從而推進醫院平穩和諧的發展。
2.提高醫院對于資金的利用效率
要如何防范醫院負債經營的財務風險呢?關鍵的要點就是對負債規模的控制,只有有效的控制了醫院負債的規模,才能提高醫院內部對資金的利用率。我們一般將一個經營規模較大的企業的負債規模,用資產負債率來表示,醫院作為半公益性的產業,在負債經營時也可以用資產負債率來作為重要指標,以便于將醫院的經營發展控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圍內。通常來說,若是當醫院的負債經營的資產負債率在0%~30%之間時,這所醫院的經營處于安全的正常范圍內;但是當醫院的負債經營的資產負債率超過了50%,那么這所醫院可能在對已有資金進行周轉時會出現問題。因此,醫院要著力關注自身的資產負債率情況,對其進行時時的監控,從而有效的提高醫院可用資金的有效性,增加資金的利用率,從而提高醫院負債經營的科學合理性。
3.提高醫院負債經營的其他對策
提高醫院負債經營的對策除了相關的政府部門要對醫院的負債經營情況進行長期有效的科學監管和提高醫院對于資金的利用效率外,還有構建相關的系統和建立合理的機制,例如醫院內部應該構建相關的風險預警系統,在醫院經營還未將要出現危機時能夠及時的提醒醫院的高層管理人員做出有效的應對;也可用建立有效的債務化解機制,醫院在面對自身的負債情況時,可用做出科學有效的應對來達到發展經營的目的,以化解財務危機。醫院也可以健全和完善內部的控制制度,對醫院內部的資產情況進行全面的了解后,能夠有效的對醫院資產的管理進行強化等等,從而達到提高醫院負債經營的目的。
五、結束語
從上述的情況中我們發現,醫院在確定走負債的經營道路時,首先就是考慮在短時間內自身的經營發展狀況,卻沒有有效的考慮負債經營可能帶來的風險以及社會、經濟損失。因此,本文主要對醫院在負債經營時的財務風險進行預估,并且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希望能夠幫助目前醫院負債經營所面臨的困境。但是,現如今還是有眾多的醫院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選擇走負債經營的道路,因此我們要從各個方面來分析醫院選擇負債經營的原因,由此進行分析探討,通過研究來發現其中的不足之處,隨著不斷的研究,我們可能會發現更多的問題亟待我們解決,故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負債經營的問題,就要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隨著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挑戰加劇,企業經營者在現代企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企業經營者是企業的核心和靈魂,是經濟發展中的一種重要的人力資本。對企業經營者基于價值鏈的績效評價體系的研究,將有利于完善企業績效評價與激勵機制,有利于對經營者的選拔、評價和成長,有利于實現企業的戰略發展目標。
一、價值鏈理論簡析
價值鏈理論最早由美國學者邁克爾·波特提出。價值鏈理論認為:每一個企業都是用來進行設計、生產、交貨以及對產品起著輔助作用的各種價值活動的集合。在價值鏈中,企業的價值鏈通常認為有三條,即縱向價值鏈、橫向價值鏈以及企業內部價值鏈??v向價值鏈反映了企業與供應商和銷售渠道的價值鏈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企業可以通過考察供應商或銷售渠道行為如何影響每項活動的成本,或考察其反面影響來識別這種相互依存關系;橫向價值鏈分析反映了同類產品在不同生產者之間的價值運動狀況,是企業確定主要競爭對手底數的基本工具,其意義在于找出與競爭對手在作業活動上的差異,揚長避短,選擇適合本企業的競爭策略。企業內部價值鏈分析企業產品價值的逐步積累和轉移,最后轉移給企業外部的客戶的價值增值過程。企業戰略的實現是通過營銷管理、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法律管理等多種職能活動實現的。這些職能活動也是企業內部的價值活動,這些相互聯系的價值活動構成了企業內部價值鏈的分析。波特認為,企業價值鏈貫穿著企業的每一項生產經營活動,價值鏈“無處不在”。
二、我國現行企業經營者績效評價方法的局限性
近年來,隨著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對經營者績效評價的研究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然而,傳統的方法多數是將企業績效評價與企業經營者績效評價混合在一起進行評價的,這種評價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一)側重于對經營者基本素質的評價,考評缺乏可操作性
對經營者的績效評價注重于“德、能、勤、績”的考評,考評的辦法多數沒有以量化指標為基礎。由于考評標準中定性描述的內容居多,可衡量的標準太過空泛,實際操作時缺乏統一的尺度,也沒能確切地反映出經營者的努力程度,另外考評過程看似嚴謹,但評價者一般由同級或下級組成,經營者績效評價很容易流于形式。
(二)側重于從企業績效對經營者進行績效評價
傳統的企業績效評價方法一般采用杜邦財務分析體系、國有資本金績效評價體系等。一些單位近年來還積極探索采用了平衡計分卡、EVA經濟附加值等企業績效評價方法。但這些方法都不能全面、動態地反映經營者績效,沒有突出反映經營者在經營管理企業的過程中對企業經營、成長、發展所取得的成果和所做出的貢獻。
(三)經營者績效評價缺乏對經營者努力程度的反映
一方面,傳統的績效評價方法基于利潤指標,一般沒有考慮資本成本,不能反映資本凈收益的狀況和資本運營的增值效益,使企業或各部門的經理們傾向于只注重利潤指標,容易導致其短期行為。另一方面,傳統的評價方法沒有能夠確切地反映出由于經營者的努力,企業前后各期實際運營結果的差異并可以進行比較,也沒能夠衡量出在一定時期內由于經營者的運作,企業的經營績效水平在本行業中所處的地位。
(四)經營者績效評價結果沒有完全與經營者薪酬結合
績效評價是確定薪酬標準的依據,薪酬必須與績效掛鉤,這是市場規則,也是對企業經營者進行有效激勵的前提。很多企業存在經營者薪酬不與企業經營指標完全掛鉤的狀況,在薪酬激勵中沒有將企業經營者績效與企業規模、經營難度和實現的經濟指標掛鉤,使企業經營者的收入與企業的經營狀況完全脫節,缺乏相配套的薪酬體系,也缺乏與之相適應的長期激勵措施。
三、基于價值鏈的經營者績效評價特點
(一)從績效評價角度引導管理者進行經營目標管理,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基于價值鏈的經營者績效評價,可使企業經營者的績效評價建立在動態的價值鏈分析的基礎上,以彌補長期以來對企業經營者的績效評價主要采用傳統的財務績效評價方法的不足,即把企業經營者績效評價作為一種反映企業過去的、歷史經營狀況,以事后為主的靜態管理行為擴展為適應企業經營環境變化的、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相結合、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以促進企業價值增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動態管理行為,并把企業經營者的績效評價工作納入戰略管理的全過程,以實現企業戰略經營目標,體現企業的長期發展能力。
(二)體現經營者績效評價是整個企業價值鏈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基于價值鏈的經營者績效評價,可以通過評價企業經營者績效指標反映出企業的競爭實力,把握經營者績效指標反映的企業內部生產經營狀況。根據價值鏈的要求,建立企業整體的統一的企業經營者績效評價體系,以克服傳統績效評價大多只從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角度研究的不足,把企業整體利益、企業內部局部利益和個人利益實行全面評價和有機的結合。
四、價值鏈視角下的企業經營者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設計
隨著對價值鏈理論認同度的增加,企業經營者績效評價體系也應在原有基礎上逐步改進并完善。國家國資委、人事部和國家計委頒布的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對企業經營者進行某種程度上的績效分析,但是其存在的問題也是值得思考的。為此,應設法建立在價值鏈視角下的企業經營者綜合績效評價系統,真實地反映企業經營者的績效,反映企業經營者的努力程度。
(一)財務評價指標
企業經營者績效是多層面的,評價績效的指標既可以是財務性的,也可以是非財務性的。財務評價指標一直是而且也將繼續是使用最廣泛的指標,原因是企業的長期目標幾乎總是純財務性的,經營者財務績效評價指標直接與企業的財務目標相銜接。在價值鏈視角下,為了有效反映企業經營者的綜合績效,財務指標從六個方面來反映企業經營者的經營績效:贏利能力、償債能力、資產管理能力、成長能力、股本擴張能力和主營業務鮮明狀況。其中前四個與我國現行的企業績效評價系統評價的內容相同,后兩個是根據上市企業的特點而考慮的。
(二)非財務評價指標
在價值鏈視角下,各利益主體均對企業經營者績效提出相應的要求,員工、
供應商等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不僅依靠財務指標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績效評價,也從非財務指標考察企業經營者績效。非財務指標在價值鏈視角下與財務指標同等重要。以下將以三級指標體系構筑企業經營者綜合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三)將績效評價與激勵機制相結合
績效評價的結果與經營者的個人利益密切聯系,對經營者績效考評的結果應與行業的平均水平相比,如果低于行業平均水平,則經營者僅僅得到工資報酬,企業剩余全部歸股東所有。如果超過行業平均水平,則經營者就超出行業平均水平的部分在股東和經營者之間進行分配。經營者根據智力資本的貢獻,按照“金字塔”的形式對屬于智力資本所得到的剩余部分進行分配。通過這種方式,把績效評價與經營者的激勵機制結合起來。
摘要:中國有句老話:省錢等于掙錢。在經濟生活中許多人都知道:利潤=銷售額-成本,所以對企業來說成本降低和利潤增加的概念是可以互換的。在企業競爭越來越激烈的情況下延緩成本的降低往往是一種自殺行為。作為企業經營者,應當努力掌握成本管理的技能,唯有這樣,才能走得更遠,成功的希望也更大。文章從采購、產品設計、銷售預測、商品價格以及勞務成本等幾個方面對成本管理進行了全面的介紹。
現代競爭是成本的較量
高成長期與低成長期的經營相比,成本意識有很大的差異。高成長期市場不斷擴大,經營者最關心的是銷售的增長,成本意識較弱。但是,在市場有限,競爭對手擁擠的情況下,爭奪就會通過價格來進行。即便經銷獨特產品,一旦類似產品登場后,仍要靠價格決勝負。
對成本敏銳起來
企業競爭以成本決勝負,從這個意義上說,成本感覺是經營者最為重要的經營感覺。
那么,經營者對有關成本的數字,應當怎樣看呢?
第一,相對于銷售額花費了多少直接成本。經營者不應該單純地看直接成本,而應該看相對于銷售額的比率。把附加值比率作為指標最合適。附加值即企業活動所產生的新價值。一般來說,包括零售和批發業的商業是指銷售額總利潤(銷售額減去銷售成本),制造業等工業是指加工額(生產額或銷售額減去材料費、外協費),建設業是指完成加工額(完成工程額減去材料費、勞務費、外協費),這些數字相當于附加值,附加值與銷售額之比為附加值比率。這幾年的大致平均值,制造業為41~42,建設業為27~28,批發業為18左右,零售業為30。如果本公司的數字比這些平均值低,說明直接成本花費過多。在這種情況下,努力降低進價,降低對外協作成本等等,將成為經營的重要課題。
第二,直接成本以外的成本花費了多少。指標為銷售管理費。銷售管理費是指銷售員工資、包裝運輸、廣告宣傳、接待交際等銷售費加上有關人員工資、福利保健、辦公用品、差旅、通訊、房租等管理費。銷售管理費與銷售額之比即銷售管理費比率。平均值:制造業19,建設業約14,批發業16~17,零售業約28。超過了這個數值,則說明比其他公司銷售管理費高。
第三,人事費的大小。人事費,是指關系到人的經費,合計為工資、獎金、福利保健費等。人事費與銷售額之比,即人事費比率。平均值為制造業17~18,建設業12~13,批發業超過6,零售業超過13。人事費過大時,由于不能降低工資,只有削減人員或在現有人員的基礎上,努力提高銷售額。也就是提高勞動生產率,必須關注每一個提高了多少成果。
以上三個數字是經營者應該看的最為重要的數字。另外,還有一個不可缺少的視點--單位小時成本和成果,即公司每小時花費多少成本,獲得多少成果。
比起表面上出現的數字,嚴格地關注單位小時成本和成果更為重要。
一個立志成功的經營者為培養這種技能,不妨首先計算一下單位小時的人事費是多少,可能的話以十分鐘或以一分鐘為單位來計算,算算單位小時產生了多少成果。經常檢查一下,到下班時是否還在全力沖刺;是否在拖拖拉拉地加班。
有的放矢的成本考慮
降低成本計劃包括短期和長期兩種方式。短期方式可稱為臨時的應急措施,一個月內可以完畢,分三步。
第一步:分析企業的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分析的目的是確定公司各個部門怎樣合理配置和改編,把握三個重要規則:
(1)控制范圍:一個經理主管下屬人員不超過10人,但不少于7人;
(2)合適的匯報層次:最影響利潤的部門經理應該直接向公司負責人匯報;
(3)簡化管理層次:公司負責人與基層管理部門之間的管理層次數應保持最少程度。
第二步:分析經營管理比率。
首先你需要一組最近5年(最好是10年)公司營運的詳細數字。這些數字都是最基本的,如:銷售量,毛利,銷售開支,一般費用和行政管理費用,研究開發費用,債務成本和稅前利潤等。了解這些數字相對于銷售量的百分比,再對這些數字作宏觀分析,先找出毛利占銷售量百分比最高的年份,找出銷售成本,一般和行政管理費用,研究和開發費用和債務成本占銷售量最低的年份,如果有可能,你還應將你的數據與其他公司相比較,這樣做,會讓你大有啟發。接下來是微觀分析,確定哪種成本是在正常值以內,哪種成本占銷售量的百分比不必要增加了。在這一步中你應該細分,比如原材料、固定資產損耗、人員工資、一些其它的制造費用等,其它如監督管理費、銷售人員工資及傭金、倉庫管理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固定開支、差旅費和招待費等,分門別類。應該想方設法將這些費用降低。
第三步:工作
抽樣。
工作抽樣是對工廠內或公司內不同工位的活動頻率和效率進行抽樣,能明顯地反映出工人和機器兩者的生產率及低效率的程度。
它是從一個工作抽樣觀察員進入車間或辦公室的一個特定部位觀察特定職能開始的。該觀察員記錄每個人在做什么,他們做事的速度,每臺機器或每個職能發生了什么。憑借這些任意觀察結果,企業主能探知操作者或機器在安裝、操作、維修保養等方面所花的時間以及操作者的工作節奏。
工作抽樣必須安排企業內部有經驗的雇員,或者是外部的、在這方面有能力的咨詢專家。事實上,組織機構分析以后的那個星期一,經營者必須和工作抽樣專家坐下來討論工作抽樣過程和時間表。對負責工作抽樣的專業人員來說起碼要花費一周時間取得所需的雇員和機器數據以及向有關雇員解釋抽樣過程。這樣大約留下三周時間進行工作抽樣實際操作。
進行工作抽樣能提供企業管理者三個方面的寶貴信息:
(1)雇員工作時間百分比;
(2)雇員工作速率;
(3)機器利用率。
通過工作抽樣你能對機器和人員的利用率做出評估,可以確定你的公司哪些工作點的人太多。以上三個步驟即組織機構分析、比率分析和工作抽樣,可以幫助你降低人員費用10~20。當然這只是臨時性的應急措施,下一步更加深入的程序需大半年才能完成。
管好你的采購部門
在企業里,采購部門常常控制著40~50的銷售金額,減少材料成本也許是整個降低成本計劃中最有效的一步。所有經營者應明三個關鍵性的采購原則:
(1)不要害怕采購部門。要學習各種成本降低方法,學習采購。最重要的是,不要使自己和采購部門及采購負責人隔離開來,要參與進去。
(2)把力量集中在“一號”部件上。要保證你的采購部門在代價較高的“一號”部件的選擇、交貨和周轉上花費最多的時間。在這方面,有效的采購、替代或重新設計會產生大的影響。
(3)不要超速完成采購。要允許企業的采購部門運用其創造力,想象力和專業經驗,以盡可能低的價格采購部件和材料。不要像你定一份咖啡那樣對待采購部門。不要根據蹩腳的預測或因為缺少正確的銷售和生產制造計劃而讓采購部門迅速辦理。
(4)不要吊死在一棵樹上。對采購部門來說,往往習慣于和一個特定的供應商維持關系,因為他們在一起做生意已有多年了。事實上,經營者完全可以挑起供應商之間的競爭,這樣可以刺激他們降低某些材料的價格。
(5)能作出準確的預測。企業必須能對原材料未來的走向及產品的趨勢作出預測,特別是那些較為短缺的原材料,許多往往需要進口,短缺常會發生。如果經營者不能準確地預測,采取相應的措施,也許最需要一種材料的時候,正是它價格最高的時候。
重視產品重新設計
利潤提高的一個重大機會在于對現有產品進行重新設計。一般來說,認真地重新設計可以使你的成本降低10~15。在勞務、材料和制造費方面都能得到大量的節省。
不僅是市場中不再具有競爭力的產品需要進行重新設計,受人喜歡的產品也需要進行重新設計。對一種受人喜歡的產品,往往只需要對其內部的工作部件進行重新設計以便降低成本,而購買者看到的和在廣告中出現的都沒有什么變化。對于其它產品外觀也需要改變,因為公眾欣賞新款和現代化。
一方面,知識更新加快,造成普通產品壽命周期的縮短;另一方面,由于出現外部形勢變化,如競爭對手的進步或產品原材料成本突然增漲,這些都使重新設計成為必要。為取得和保持主要產品的競爭優勢,在成本降低計劃中應包括為提高利潤而重新設計產品階段。
精確的銷售預測
銷售預測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個公司應該有一個比較準確的預測:其產品究競有多少能賣出去??茖W的銷售預測可防止產品生產得太多或太少。
特別是在經濟或商業周期發生重大變化時,從一個時期到下一個時期,原材料和零售需求起伏波動相當大。這種突然的急劇的變化會給最好的庫存管理系統帶來混亂。沒有透徹的、全面的銷售預測,一個公司很難肯定它應該生產的產品數量,因而,保持有效庫存管理將會十分困難。
錯誤的銷售預測是多數經營管理中的一個共同弱點。實際上可靠的銷售預測在一定范圍內是可以做到的,花錢也不多。
在銷售預測分析中,有四個基本要素:
(1)趨勢;
(2)周期;
(3)季節性變化;
(4)不規則變化。
趨勢是一系列經濟數據長期的長距的動向,與逐月發生的變化沒有什么關系,極其緩慢地顯露出它們的走向。
周期是指較短的持續時期,盡管一般不能規定其長短。它們通常以發展和緊縮的交替期為特征。
季節性變化發生在一年中某個時期內,在每年的同一時期并以大致相同的程度再發生。
不規則變化是具有經濟影響的不可預見或非再次發生的事件的結果。例如,在關鍵性工業中的罷工會引起不規則變化。
在銷售預測中可以共同使用或分開使用這四種要素。一個有名望的分析事務所在幫助其重要零售業客戶進行銷售預測時往往采用時間系列分析法。這是把周期的和長期的(或趨勢)因素及其他形式的因素,特別是由于季節性產生的因素區分開來的一種統計方法。
雖然這些分析不能直接應用于生產制造運行管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分析被用于所有最敏感的銷售預測,零售。它們對一年中每個月度的季節性影響作出分析,幫助零售商作出有關短期經營的正確決定。決定中包括確定價格、庫存量、采購以及使用多少銷售人員等。
時間系列分析還包括這樣一些指示量,如可支配的收入(即納稅后收入)、國民生產總值、顧客服務開支、商品消費價格指數、服務消費價格指數以及耐用品和非耐用品開支等。
這種方法的基本原理實際上適用于所有生產制造經營管理,為一個以上的客戶服務。企業銷售經理向經營者提供的銷售預測報告,應包含下列幾項內容:
(1)公司銷售量的歷史趨勢輪廓線,其中能清楚地識別出季節性變化;
(2)行業預測;
(3)國家經濟預測;
(4)可獲得的有關競爭者計劃的全部信息;
(5)表示相關經濟指標狀態的研究結果。
另外,銷售經理自己的研究結果也應加入其中,包括:
(1)預測期間內銷售受到最大重視(廣告,特殊推銷,折扣等)的產品;
(2)受到競爭者最激烈競爭的產品;
(3 )競爭最少的產品;
(4)逐步淘汰的、降級的或替代的產品;
(5)構成銷售量大部分的A類產品。
過低的價格等于增加成本
在作出如此多的辛勤工作和努力之后,經營者應努力避免因定價錯誤而造成的損失。
特別是在高通貨膨脹期間,定價錯誤代價更為慘重。在通貨膨脹時期,沒有任何成本降低方法能替代定價。即使沒有通貨膨脹,一個錯誤的定價制度也會斷送企業通過成本降低帶來的效益。所以如果要保護成本降低和提高利潤,則定價和標準成本彼此必須完全分開。
應認真實施和控制定價方針和方法,參與定價的關鍵人員必須接受正確程序和不正確程序所導致的兩種結果的教育。定價應成為建立在其他規范基礎上的一個獨立的職能,不這樣做,會招致災難。
審視勞務[!]成本
人們往往將勞務成本的降低放在盡量減少工作人員的數量上。實際上,作為一個勞、資配合得相當好的企業來說,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似乎比裁員更具遠見,也更具效果。而提高工人的工作效率則需要你動一番腦筋,因為有時工作效率低下的毛病似乎并不出在工人身上。
任何有關降低勞務成本的討論都不能忽視對是否需要新的工廠和設備以提高生產率的討論。在花大量資金購置新工廠和新設備之前,必須確信對現有的工廠和設備已作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在工廠兼并期間,許多經營者發現,他們從一個工廠能夠獲得的生產量比他們承繼該廠時的生產量要高出3倍或4倍。這種利用率和生產率的提高不僅是由于采用了減少多余人員的成本降低方法,還由于改進工作方法,增加班次,出賣了閑置或不必要的設備,調整了工廠布局和工作流程,并采用了優秀管理部門必須采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每一家企業都要有這樣一條方針,即盡可能快地、盡可能多地使用任何一臺新設備,直到某個部件損壞為止。損壞部件修理和加固后再如此使用,直至另一個部件損壞再修理加固。這樣的操作過程反復進行,直到實質上已對該種設備重新設計為止。
人才市場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協同發展的必要性及其優勢
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協同發展是由于當前公眾需求的數量和質量無法得到滿足,政府也無力承擔起如此龐大的義務。因而,政府要主動追求和社會與市場協作,滿足公眾日益擴展的需求。2、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協同發展是實現公共服務資源有效配置,提高公共服務效率的需要。公共產品的相關理論為公共服務的經營性提供了根據。按照薩繆爾森的定義,人才公共服務作為準公共產品,在理論上應采取政府和市場共同分擔的原則,通過多種組織形式,利用市場資源配置和市場主體的經營與技術優勢來有效地生產。當前政府壟斷的弊端日益顯露,在政府壟斷的形式下,公共服務效率低下,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耗費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和行政資源,將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相結合是改進公共服務質量,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必然途徑。3、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協同發展是適應事業單位改革方向的需要。我國政府所屬的人才市場大多數是事業單位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構,在事業單位改革的大背景下,發揮好政府人才服務機構的作用,發展人才公共就業服務,把承擔行政職能的人才服務劃歸人才機構來辦理。另一方面基于人才中介,人才服務業行業本身的特點,在市場配置資源的大環境下,也必須依托市場化的資源、平臺和手段,更有效地開展好公共服務。將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統籌發展為未來人才市場事業單位改革推進做好準備。4、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協同發展是適應產業發展政策和市場競爭的需要。國家已把人力資源服務業列入國家的產業目錄。各地關于加快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加緊推出,在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的政策導向上都具有鼓勵多種形式、多種所有制、產業化的趨勢,源于社會化專業分工的服務外包、人力外包等專業化的市場需求在快速增長,為人才市場擴大業務規模、提升專業服務水平提供了良好機遇。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協同發展的優勢1、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協同發展有利于實現政府職能與市場化服務的有機結合。公共服務的作用將專注糾正市場失靈、彌補市場缺陷的政策性、公益性服務上,避免與盈利性經營活動之間的沖突。經營性服務采用市場化的經營機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培育提高競爭力為目標,吸引專業人才,提高人才市場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能力和市場開發能力,將人才市場經營性業務做大做強。2、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協同發展有利于解決公共服務經費不足的問題。利用經營性服務產生的經營收入來貼補公共服務產生的經費不足,提高公共服務經費保證水平,還可以探索將部分業務外包給經營性服務主體承接。3、公共服務和經營性服務主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共享客戶資源。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公共服務主體可以承擔經營性服務客戶的公共服務業務,經營性服務主體也可以深入開發和延伸公共服務客戶群體的專業服務需求。
人才市場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存在問題及成因分析
筆者長期工作于人才市場,經過研究認為,政府的人才服務機構要加快適應經濟發展要求,就要找到現實中公共服務和經營性服務存在的主要問題,剖析其原因。(一)資源分散,公共服務及經營性發展受限當前林林總總的人才市場眾多,資源分散,不同的人才市場辦理的公共服務的項目趨同但數據卻難以共享。為此,人員(注:本文指檔案寄存在人才市場人員)為查詢檔案或者就業報到證等,要經常奔波于不同的人才市場,導致效率低下,對公共服務的滿意度下降。而經營性的服務同樣由于資源分散的問題無法更好的開展,收不到應有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二)公共服務的傳統服務手段滯后不能滿足需求當前人才市場公共服務受傳統管理手段和管理觀念的束縛十分嚴重,公共服務仍是圍繞人事檔案產生的,如辦理畢業生轉正定級、檔案工資工齡延續、檔案工資套改、檔案身份的認定等傳統人事服務,而現行的大多數的人員所在的單位為企業化或者不在體制內工作,基本上不需要檔案工齡、檔案身份、檔案工資等服務,因此越來越多的人員質疑人才市場所提供的公共服務。這些服務延續舊的作法缺乏對需求的判斷,缺乏人性化服務。同時公共服務手段中對流動人員的需求不太了解,缺乏需求的動態反應能力,服務創新能力不強,服務產品粗糙。公共服務的設施和手段也比較傳統落后,急需再造服務流程,提高信息化支持程度。(三)公共服務的經費不足有礙提升服務水平人才市場的公共化服務是普惠制的服務。以中國海峽人才市場為例,現有有效檔案8萬份左右,可是每年人事的繳費率僅為8-10%,而管理檔案需要建國家一級檔案室,配備服務柜臺設備,配備檔案室管理、審檔人員和到高校及市場接轉檔案的人事專員以及為檔案證明提供后臺服務的各類人員合計百余人,從設備經費到人員人工成本到各項辦公經營場所費用開支,僅以10%的繳費率所收到的費用不足以支付目前公共服務的開支,更不用說業務內容和范圍創新拓展的經費保障。(四)經營性服務發展受制于體制約束目前人才市場實施經營性服務受體制約束,經營性服務既不能成為公共服務的補充,又不能完全按企業化運作,服務產品單一,內容簡單,不能適應市場需求。經營性服務和公共服務在實際管理上實行了一定程度的內部獨立管理,但是總的管理體制仍是一體的,在操作上存在目標、定位、價格等沖突,導致兩類服務的業務發展都受影響。以現在開展經營性服務中人才測評為例,該產品本可用于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企業新入職員工招聘、職工職業生涯規劃和干部晉級等,具備廣闊市場空間,而在人才市場內部尚未充分按企業化管理市場運作的情況下,該測評產品僅服務于部分國有單位的干部選拔,而且主要針對機關單位提供,不能根據市場的需求進行合理定價,價格遠高于市場預期,比如一份電腦出的基礎測評報告就要300元/人,手工出的測評報告高達2000元/人。人才測評原本是一個很好的經營性主打產品,卻成為人才市場偶爾使用的補充性產品,使用頻率極低,收益幾乎可以忽略。
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協同發展的主要舉措
把適合人才市場經營性服務的產品,如人才派遣、人才測評、人才網絡服務等,實行企業化管理,以滿足客戶需求為目標,注重 服務的多元化和專業化,增強經營性服務能力。要積極探索與相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形成人力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務員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斷提升經營性服務質量和水平。整合政府所屬人才市場和行業所屬人才市場的相關業務塊組,確保形成整體的力量和優質高效服務的鏈條,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完善服務體系,改進服務手段,加強產品創新人才市場在保證政策要求的公共服務正常運作的前提下,改革傳統滯后的服務體系,改變僅以傳統人事檔案為主要產品的服務體系,讓各方需求可以在多元的產品載體之間進行自由選擇。創新經營性產品的內容、形式、標準和定價等,根據市場的需求進行自主決策并實施。針對市場層出不窮的服務需求,經營性服務不僅可以針對公共服務受眾的附加需求進行產品開發,還可以圍繞從就業服務入手,從畢業生跨出校門到進入就業單位后的職業生涯提升的全過程開發產品,促進買方市場與畢業生的崗位匹配。同時未來可以將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相結合,針對經濟結構快速調整中人才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問題,共同設計完整的契約式服務產品鏈,提供人才就業信息、職業推薦、人才測評、就業指導、個體誠信檔案、誠信評價服務等,還可以建立高端人才數據庫,開展高級人才推薦、薪酬管理、管理咨詢業務,從而最大限度擴大服務覆蓋面,提高服務層次,提高人才市場發展的影響力和帶動力。加強公共服務經費保障,促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人才市場在未來大部份的業務收益來自市場競爭環境下經營性服務所創造的收益,把部份收益投入到公共服務的體系建設中,改造網絡和信息系統,提高服務效率,降低服務成本。中國海峽人才市場建設人才市場網上營業廳,通過網絡平臺提供人員服務。改造服務場所,改善服務環境。推進高校服務站、工業園及技術園服務站的建立,實施公共服務窗口前移,貼近公共服務受眾實現“零步服務”。就業是民生之本,人才市場在公共服務中要推動更高質量的就業。在高校的就業指導方面要加強積極就業政策的引導,引導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就業者可以先就業再擇業,也可以以創業帶就業,多種形式的就業減少社會承納待業與失業的壓力,促進社會穩定。目前,中國海峽人才市場已建立了約50所高校工作站,并且推出了應屆畢業生8項全免費服務,包括免費辦理就業接收、辦理戶口落戶、職業生涯指導、簡歷制作面試指導等服務,豐富了公共服務內容,大幅度提升了公共服務效能。同時人才市場在人員的投入上可以適當增加人工成本,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服務能力,開展人才智力引進、人事人才信息管理、人才流動區域數據服務等配套公共服務,有效促進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發展。
結束語
通過經營性服務擴大業務范圍,積極參與市場競爭,主動尋找市場機遇滿足客戶需求,不斷提高專業化能力,提高運營效率和經濟效益,成為具有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市場主體。通過建立健全公共服務與經營性服務協同發展的大平臺,人才市場的核心要素將逐步實現從市場預見能力較低到具備貼近客戶需求的快速反應能力的轉變,從提供單一項目解決方案到整體性人力資源解決方案的轉變,從簡單產品服務到專業服務、品牌營銷的轉變,為制訂人才發展規劃、完善人才發現培養、管理使用、流動配置、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實現滿足社會各方需求,促進建設創新型國家和海峽西岸經濟區科學發展、跨越發展。
摘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性因素。本文通過對現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法律關系分析后認為,對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定位是一個較為次要的問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重點在于更加公平、更加合理地明確承包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使法律的天平向承包方利益傾斜,以糾正目前該制度中主體不明確、權利義務模糊、合同關系不穩定以及雙方地位失衡的制度困境。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發包方 承包方 制度變遷 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
1978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創造的包產到戶掀起了全面鋪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序幕,觸發了農村土地制度的重大變遷。經過20余年的實踐,家庭承包責任制在發揮出巨大的能量同時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第一輪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陸續到期,進入第二輪的土地延包階段,這些問題的實際意義更為凸顯。我認為,彌補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缺陷的關鍵在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本文擬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對目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進行制度創新。
一、制度變遷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確立及意義
根據制度經濟學中的“路徑依賴”理論,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一種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往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在農村土地制度中,同樣存在著路徑依賴機制。為了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首先必須清楚地了解該制度演變的路徑,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來進行制度創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形成過程中確立下來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變革:(1)1949年至1952年的運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個體農民所有制。(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合作性質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1958年的化運動又逐漸將土地合作社所有制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1]在一階段,農民逐步失去了對土地的各項權利,集體獲得了對土地的所有權,并實行集體勞動和統一經營。由于農民據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喪失殆盡,靠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勞動報酬又極其有限,沒有在市場獨立活動的能力,不得不依附和隸屬于村級的集體經濟組織以終生從事農業勞動,而沒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農民不僅僅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身份。[2](3)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農村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通過與農戶簽訂書面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下放給農戶,而保留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為了換取對土地使用權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權,農戶必須分攤原來由集體承擔的糧食征購任務和農村稅收,以及交納鄉統籌和村提留。[3]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之下,農民獲得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的自主權和對自身勞動力的自由支配權,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主要是一種契約關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業生產中長期存在的按勞分配的難題,大大提高了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使家庭承包責任制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方式,成為黨在農村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是來自農村基層的自發性制度創新,而不是源于國家的強制性制度安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只不過是對該制度進行事后的認可或者調整。與這一特點相適應,全國各地產生了多樣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實際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幾種[4]:
1、均田承包。這是指將土地根據質量,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到戶,由農戶在承擔農業稅、糧食征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條件下,獨立進行土地經營。
2、兩田制?;咀龇ㄊ菍⒊邪胤譃閮刹糠郑阂徊糠质强诩Z田,提供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負擔農業稅,其他收入歸農戶,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為責任田,實現土地的收益功能,除農業稅外還要承擔集體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購任務,這部分土地采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招標承包三種方式。
3、湄潭模式。這種模式以貴州省湄潭縣為代表,主要內容是:(1)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94年起算延長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長60年;(3)農民有權轉讓承包土地使用權,有權在土地承包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有權以土地承包使用權入股合作經營,有權轉包;(4)土地承包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繼承,但繼承者限于農業人口。
4、“四荒”使用權拍賣。為鼓勵農民治理“四荒”,村集體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將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的使用權一次性長期拍賣給農民。
5、蘇南模式的規模經營。這種形式以蘇南無錫縣為代表,其特點是通過社區組織的統一調整,建立村辦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
6、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較為普遍,主要有以下內容:首先將集體資產折價入股,然后向村集體成員無償配股,配股后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則發包,使土地適當集中形成規模。
除了以上6種模式之外,實踐中還出現了溫州模式土地租賃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農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獲得一定的經營自主權,其收益直接與勞動成果掛鉤,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在農業領域國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經占據了主導地位。[5]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6]經濟合同說認為,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是“異化的合同”,即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是指為了實現國家的一定經濟目的,直接體現政府意志,由政府規定基本合 同條件的合同。[7]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立論的根據,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實際上,之所以對這個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在于論者的思考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觀點忽視了制度變遷是一個動態的過程。
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變動歷史來看,包產到戶是其最早的形態。在這個階段,雖然承包方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年終的收獲物全歸集體,集體按承包規定和各戶的實際產量進行統一分配,農戶無權直接在市場交換自己生產的勞動產品,只是集體經濟的一個經營層次。[8]農戶與集體在組織上的隸屬關系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不可能是民事合同,相反使其具有更濃的行政合同或者經濟合同色彩。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承包戶不再僅僅提供勞力,往往還要自己購買農藥、種子、化肥、各種生產工具等物品來滿足土地生產經營的需要。相應地,集體組織的角色也發生了轉換,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風險的承擔者也由發包人轉向了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主要不是經營責任問題,而是土地使用關系問題。[9]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已經呈現了明顯的民事合同的特點。隨后,國家通過陸續出臺的政策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逐步強化農戶的經營自主權,比如從尊重農戶的經營自主權到允許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從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10]由此,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質方面不斷增強的軌跡。
第二,上述觀點體現的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法律觀。在形式主義法律觀的指導下,論者認為法律的概念是一個自足的體系,所有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都能為這些概念涵攝,然后根據事先對某一概念所歸納的一類法律現象的特征,將其類推于被認為屬于同一概念的所有法律現象之上。這種思維方式隱含著一個前提,即所有法律現象都能在現有的概念體系中找到相應的位置。事實上,這個前提是虛幻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前所未有的、非常特殊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還有與經濟合同相同的特點,我們很難將其歸入這三類合同中的任何一類。比如,承包方的生產經營和銷售大都聽命于上級行政指令,村集體認為必要時可以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動地接受等,[11]從這些特點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從農戶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這一角度看,它的確又是一種設立用益物權的民事合同。從它具有強烈的公法干預色彩來看,與純粹的民事合同確實有一定差異,不能說它不是“異化的合同”-經濟合同。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是合同各方究竟享有何種具體的權利,我們沒有必要簡單地從抽象的宏觀概念上予以定性,重點應放在合同當事人權利的具體構成上。在這方面,霍菲爾德的法律關系元形式理論值得借鑒。根據該理論,對復雜的、非典型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將其析分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就像化學家對化合物進行的元素分析一樣。一個法律主體和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以化約為若干的法律關系的元形式。[12]盡管該理論中的一些具體的法律概念暫時還很難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但其中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看成是權利束-一組權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樣可以適用于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法律關系分析
農民形象地將包干到戶稱為“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據此認為,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關系中存在三方主體:國家、村集體和農戶。[13]我認為,這種看法有欠妥當。所謂“交夠國家的”是指農戶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這是在任何一個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產經營合同的當事人都要向國家履行的稅法上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為對合同的當事人征稅就認為國家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否則,國家幾乎可以成為任何一種合同的當事人,也就無所謂雙方合同的說法了。
下面,為了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構造,我將對雙方在合同中擁有的各種權利(權利束)作一個簡單的介紹。
1、承包方的權利
(1)占有權
占有權是指承包經營權人對在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進行實際支配、控制的權利。占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養魚等。[14]
在實際上,承包方的使用權是殘缺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家對所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農民對種植作物種類的選擇只能聽命于國家。雖然在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之后,統購統銷的范圍已大為縮減,但各種形式的統購統銷制度仍然廣泛存在。目前,尤其在產糧區,農民選擇種植作物的權利仍然受到各種限制。[15]
(3)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承包人獲取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種植、養殖、畜牧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應為承包人擁有。
承包方的收益權在實際上是不確定的?!敖粔驀业摹⒘糇慵w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只是確定了國家、集體、農戶的收益分配順序,而沒有確定收益分配的比例。農民除了交納國家稅收之外,還要負擔鄉、村兩極的統籌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資、攤派和罰款,而且除國家稅收外,其他負擔的征收都帶有相當大的隨意性,征收的數量、時間和方式都非常不確定。事實上,很多地區土地上的負擔已經超過了土地的經營收入,農民的收益權完全得不到體現。
(4)轉讓權
轉讓權是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系。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予等方式。[17]
1993年的《農業法》第13條規定,承包方將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要經發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這說明,轉讓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體內部進行,轉讓權是受到相當程度限制的。據調查,對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權利人身份的“轉包”村集體一般持寬松態度,而對于永久性的轉讓村集體則給予較為嚴厲的限制。[18]
(5)出租權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交與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再由承包方向原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須經發包方的同意。
(6)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作為抵押物,從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發包方的權利
(1)承包金的收取權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的作為使用承包土地的對價的費用。在土地租稅制度改革以前,通過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只須向發包方交 納鄉統籌和村提留即可,無須另行交納承包金。換言之,承包金是以鄉統籌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應支付承包金。[19]
(2)調整土地的權利
村集體是否擁有此項權利,視土地承包模式有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體一般均有權對土地的分配進行調整,在規模經營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體甚至有權將土地收回重新發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體則不具有調整土地的權利。
當然,村集體調整土地的權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數集體領導人違背村民意愿的情況外,多數情況下是集體與村民共同的選擇。[20] 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制度的困境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農業的經濟結構、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和農民的收入來源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階段中釋放出來的效率,但是它在運行的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矛盾,陷入了制度的困境。
(一)合同主體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但是,集體究竟是指鄉(鎮)級、村級還是村內集體經濟組織,則比較含糊。這直接導致兩個后果:第一,本來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發包方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承包方自覺按照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沒有對發包方到底是哪一級農民集體作出明確的規定,結果導致承包方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第二,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應為集體經濟組織,但是由于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農民缺乏行使集體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所有權的動機。少數干部憑借集體所有權,或任意攤派,加重農民負擔,或任意處分土地,造成大量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或以權謀私,導致土地使用的分配不公。這已成為導致耕地嚴重流失,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21]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即誰有權與發包方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這里又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是以農民個體還是農戶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體是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還是打破這一界限,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通過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承包方的資格問題得不到解決,勢必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權的實現,危及公平原則的貫徹。
(二)合同關系不穩定
傳統理論認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自然擁有土地承包權利。[22]問題在于:應該如何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
我國《民法通則》、《農業法》、《土地管理法》都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這里的“村農民集體”可以理解為全村農民人口,當然包括新出生的人口在內。這樣,村農民集體成員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變的。如果農村土地的分配隨著成員數量的變動而變動,頻繁調整承包土地直接影響到政策的穩定和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容易引發農業用地經營中的短期經營行為。[23]另一方面,我國農民的耕地面積本來就已經非常有限,如果隨著人口的增長而不斷調整,非要平均化,勢必使目前超小規模的承包土地繼續零碎化,不便耕作,影響水利設施和農業機械化的合理使用,使科學技術的推廣受到限制,經濟效益下降。
(三)合同權利義務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談判地位是不對等的,承包方幾乎沒有多少發言權,合同條款大部分由發包方事先擬定,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實上,農民的生活保障基本依賴于農村的土地,不得不對全部合同條款一一接受。承包經營合同呈現出不均衡的狀態表現在:首先,幾乎村集體作為發包方除了進行統一經營這樣一些法律約束力較弱的義務外,幾乎不負什么義務,而農戶除了負有對于因為農地而產生的義務外還附加了三提、五統、兩工等義務。[24]其次,發包方擁有過大的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民肩負的承包義務過重,違約的事由范圍也就過大,往往無法按時全部履行,發包方動輒以承包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挾。即使承包方沒有違約,發包方也會以規模經營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價發包,或者以公共建設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卻沒有任何對抗的權利。最后,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無法自由轉讓、轉包、抵押,因為發包方是否同意成為承包經營權能否得以流轉的關鍵。結果,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難以成為一項完整的財產權。
(四)權利義務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納國家、集體的稅金、提留、承包費,完成糧油定購任務和義務工的約定,但對各個項目的數量卻很少有明確的規定。村提留、鄉統籌往往由地方政府和鄉村干部自行決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約。近年來,各地又因修建學校和地方公共設施,任意攤派集資,下達義務工任務,層層加碼,形成所謂“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而負擔重就重在統籌提留、義務工、集資攤派罰款上面,用農民的話說,就是“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25]更為嚴重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用行政分配的方式,多數情況下,連承包合同都不存在,許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項完全由村社來規定,或者說由習慣法來規范,承包方不清楚自己需要承擔的義務到底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侵犯。
隨著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期限的陸續到來和第二輪承包合同的續簽,如何對原來的承包合同制度進行完善,實在是擺在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四、制度構建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討論,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獲得的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是物權還是債權上。大多數學者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不是完全的物權性質的權利,應予以物權化。[26]對物權化的思路我不反對,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權法中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萬事大吉、不需要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范了呢?我認為,即使物權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排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進行規定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首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設立作為物權的承包經營權的基本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是直接依法律規定取得的,需要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然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其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 權利規定具體化。事實上,在承包合同關系發生糾紛后,法院都是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處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的基本法律。[27]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調整。
其次,物權法過于僵化的缺陷需要靈活的合同制度來緩解。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差距甚大,地方條件的差異導致村民間的利益結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不同的制度創新。[28]不同的承包經營合同制度適用于不同的地域,幾乎沒有一種模式是能夠有效地適用于全國各個千差萬別的地區的。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地區,土地對村民的價值相對較大,村民對土地要求公平均分的愿望就較強烈,均田制就較符合人心。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由于第二、第三產業更吸引農村的勞動力,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關注土地制度的效率問題,因而規模經營就比較適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權利,比如抵押權、轉讓權和轉包權。[29]各種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實際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盡相同,對它們的共性納入到物權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對于各自不同的部分應由合同制度來調整。
最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廣泛性是在法律上對其進行規范的充足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雙方具有身份隸屬性,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承包方義務的社會性等等,這是與現行《合同法》中合同的顯著不同之處。這些特殊的特點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違約責任等方面有專門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事關8億多農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對這么廣泛存在著的事項進行規范,任其游離于法律之外,法律與社會的缺口將會愈來愈大。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具體制度的立法思考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是土地所有人處分權的一個體現,理論上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才有發包的資格。對農村土地享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疑有發包的權利,但也不排除農民集體將發包的權利授予他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有經營管理的權利,1999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還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也有發包的權利。[30]我認為,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并沒有天然的對農村土地進行處分的發包權,但是經過村農民集體的授權,可以被委托行使對土地的發包權。如果法律不尊重農民集體的意愿就將發包權直接賦予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勢必造成非所有者對所有者的剝奪,有悖于社會的正義。
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梢姡迕駮h是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的組織形式,村民委員會不過是村民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立法,我們可以按照法律類推的方法,確定農民集體與經濟組織相互之間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沒有擅自發包的權利。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的關系就是委托的關系,最終決定權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可以避免農民在承包土地過程中被隨意侵犯權益的后果。
承包方應為農村最小的經濟核算單位-農戶,而不是單個的農民個體,因為:第一,農村承包經營戶已經成為我國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中的一種(《民法通則》第27條),沒有法律的障礙;第二,以農戶為單位,可以減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締約、履行和監督成本;第三,農戶成為一個整體承包經營土地,可以防止土地過分細化和零碎化,起到一定程度規模經營的作用。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勞均分還是按人勞比例分配,可以由村民會議選擇具體的分配方式,沒有必要一刀切。
有權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勞動力,一般應是農民集體內的人員,集體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為承包主體。因為,承包土地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福利權,也是一種農民集體的成員權在分配土地方面的實現。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方面體現了與一般不動產用益權設立合同的不同之處:承包方支付的對價一般比較低或者是無償的,但是承包方經營所得的收益卻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繳農民集體。如果農民集體以外的人與參與農村土地的分配,無形中與本農民集體的成員爭奪本來就非常稀缺的土地資源,這在人均農用地面積較少而非農產業有不發達的地方容易加劇人地矛盾。但畢竟農民集體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包括將土地發包給集體以外的非成員的人,只要這種決定是符合集體的利益并是集體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了保證發包土地給集體成員以外的人行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2、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的起因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書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條款過于模糊。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一些任意條款,如果合同雙方未就這些方面作出約定,就應徑行適用任意條款。比如,法律可以規定承包方要繳納的費用包括那些項目以及費用的總額不超過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發包方不得單方面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條款。
針對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我們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發包方過多的權利:
第一,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成更完整的財產權。目前,承包方的轉包權、轉讓權和抵押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對承包經營權的處分權,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學術界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反映在物權法的制訂上,就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提交的《物權法草案建議案》雖然允許轉包但禁止農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抵押,[31]而中國人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擬訂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卻對上述三種形式的處分毫無保留地給予允許[32].我認為,這兩種立法建議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慮到經濟富裕或貧窮地區的制度需求,并將其推而廣之而去適用于全國,結果只能是削足適履。比如,第一個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貧困地區的情況,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農民最為關注的問題,假若允許土地轉讓、抵押,容易出現少地或無地的農民,重演社會兩極分化的悲?。坏诙€建議稿考慮的主要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情況,那里的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就比較強烈。一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案就是將土地處分權的規定作為任意性規定,通過合同法來規制,由當地的農民集體自由選擇是否允許承包方處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限制發包方任意調整土地的權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內,是否應當允許發包方對土地進行調整,也是制定農村土地制度中的一個難點。一種看法認為,要真正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就要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33]另一種看法是,絕對的不允許對土地進行調整,在實際中很難辦得到,應該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對土地進行微調。其實,上述兩種看法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沖突。我認為,公平與效率都是法律考慮的目標,法律不同于經濟,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公平,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發生沖突時,公平應優先于效率。換言之,在人地矛盾比較尖銳的地方,不公平比低效率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更大,為了維護安定的社會局面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平與否不成為一個首要的問題,如何使農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則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禁止調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選擇。
第三,規范承包費的范圍。我認為,應該將不是作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價的承包費部分從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農業稅是每一個有農業收入必須向國家交納的一種所得稅,應按稅法規定的方式收繳,發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繳納,但沒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對鄉鎮政府的統籌費中完全屬于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應由每一個享受公共服務的農戶來分擔,而不應將其分攤到承包戶身上,因為作為公共產品的對價與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代價本質上不屬于同一范疇。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所負的村提留有很 大一部分與鄉鎮統籌一樣,都是行政和事業性收費,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戶來分擔。但村提留里還可能包含一部分實質意義上的承包費,即作為獲得承包經營權的對價,這一部分承包費可以保留下來。
這里有一個需要澄清的問題是:能否認為承包費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費不可與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種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納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一種等價有償的關系。但在于承包費,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而是促進資源充分利用的杠桿,一般是低于市場價格的。甚至在有些農村,承包方根本無需交納承包費。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們也不宜將承包費等同于地租,因為農村土地屬于本農民集體所有,自己耕種自己的土地還要交地租,豈不滑稽?
第四,賦予承包方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承包方要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比如要從事農業生產、糧食生產,但是發包方不能對使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過于狹隘。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進行一定程度的約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則,承包方就會隨意拋荒、撂耕,或者本應種植糧食作物,卻種植收益高的經濟作物,結果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為了顧及國家整體的利益,必須對承包方使用土地的方式和種植范圍作一定限制,但也不能忽略承包方的經營和生產自由,將利用土地的范圍限制得太死。
3、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在主體、客體和內容方面發生的變化。主體的變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換、轉包、轉讓和繼承等而退出原承包關系,新的主體加入承包合同;客體的變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調整或自然原因的減少或者增加;內容的變更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如期限、承包費、種植范圍等的改變。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條件包括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國家政策發生變動、發生如自然災害的不可抗力等,適用一般合同的變更規則。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一定要謹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保護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從我國國情出發,對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變更應加以以下兩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轉讓、轉包承包土地時不得超過最小經營規模。這是當今許多國家行之有效的農業法律制度,但我國的目前立法尚未對最小承包面積作出規定。我認為,該項最低耕種面積制度對于保證適度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績效有非常重要作用,值得借鑒。第二,恰當地確定承包土地轉讓價格的上限和下限。確定轉讓價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過度炒作和暴利行為,使受讓人有力接受轉讓條件,促進農村土地市場的發達;而價格下限的作用是為了充分補償轉讓人的前期投資和預期收益。至于具體的轉讓價格可以由地方法規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主要包括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消滅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三種情形。[34]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當然也存在這三種合同終止的情形,例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可以協商解除承包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滅失的情況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無法達到而終止,在承包期限屆滿而承包方放棄繼續承包時合同關系也不能持續下去。在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發包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要施加一定的限制,將發包方的解除權嚴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違約的條件下,而不能讓發包方在即使承包方輕微違約-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費的情況下就動輒行使解除權,使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顯失衡。比較公平的做法是采用列舉的方式,將發包方解除權的條件明確訂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費達到一定數額和遲延時間達到一定期間,使用土地偏離合同約定的用途而破壞土地的肥力,或者閑置土地達到較長的時間。目前,承包方沒有單方面解除承包經營合同的權利,農民一旦成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終身務農,很難有從農業職業中解脫出來,不利于鼓勵農民從事非農產業。其實,允許承包方解除承包經營合同,還有助于減緩農村土地嚴峻的供需矛盾,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益。
【摘要】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收益權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獨立財產權形態。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尤其是伴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農民工隊伍的壯大,我國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面臨著產權主體不明、土地調整頻繁等新的挑戰,需要在法理和實踐上予以規范。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所有權 使用收益權
一、深化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
保護農民土地權益關鍵是賦予農民土地財產權,而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權不穩定的根源就是土地產權問題。為此,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方向應該是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強化農民現有土地的長期使用權,并通過法律手段保證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給予農民用、養土地的激勵,以克服短期化行為和粗放經營慣性,保障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把土地承包權永久地固定給廣大農民,使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成為一種包含使用權、轉讓權、繼承權和抵押權的土地財產權。這種承包權越是因為“永久化”而固定為土地財產權,農民就越會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權。承包權越穩定,農戶的收益就越高。因此,在現有制度框架內,要通過立法進一步弱化集體所有權,強化農戶承包權,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都給農戶,農戶成為實際的而不是名義上的土地主人。
確立土地財產權,具體地說,就是要實行農村耕地承包權物權化、長期化、商品化。物權化是指所有耕地按照一定標準承包給農戶,取消“雙田制”等一切村干部可以在短期內任意發包耕地的權力。土地承包權的物權化可以保障農民的權益不受土地所有權變動的影響,穩定農民的直接經營和交易預期,減少未來不確性因素對農民權益的影響。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會使農民在利用土地方面獲得更大的自由度,有利于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這對于農民走出土地、擺脫貧窮、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推動城市化進程將具有重要的意義。長期化是指耕地永久承包,承包權可以繼承。商品化是指承包權可以買賣。在這個原則下,實行土地承包權的重新調整,除鄉村道路等公用設施占地外,其他一切農地根據承包權劃分給農戶。實行這一改革的前提,必須真正實行農村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弱化村干部和鄉鎮以上政府處置村集體土地的權力,保證農民現有的土地權利不被侵犯。
二、深化土地流轉制度改革。確保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流轉
農村土地流轉包括土地歸屬關系的流轉與土地利用關系的流轉。土地歸屬關系的流轉是土地所有權關系的轉變。在我國,這只能單向性轉變,即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其由土地征收制度來規范,不納入土地流轉機制。因此在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實為土地利用關系的流轉。農業用地的流轉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則是重中之重。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規定,“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這一規定實際上是針對現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存在的種種缺陷而言的。要想解決這些缺陷,就需要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研究了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有效形式,通過土地經營權長年轉讓、季節性轉讓、大戶經營、企業化經營等多種形式,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促進土地流轉最有效的方法應該是培育土地使用權市場,通過私人之間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愿轉讓,來實現農戶經營規模的擴大。對目前農民自發嘗試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方式。如反租倒包、土地有償轉包或轉讓、土地投資人股、土地信托服務、土地互換等,要允許試驗并加以規范和引導。但需要注意的是,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設置了一條底線,即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這意味著只有在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的前提下,保持經營權和流轉權的獨立性,才能真正將土地流轉起來,從資源轉化為資本。取得規模效應、集約效應和市場效應。
通過深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一是可以擴大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公司等經營主體的土地經營規模,獲取規模效益;二是可以減少土地撂荒,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產率;三是可以為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解除后顧之憂,同時增加其收益。
然而,現有法律政策規定得十分籠統,對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利益補償、流轉價格、糾紛處理、流轉合同等方面還沒有具體操作性的規定,因此也很難正確引導土地流轉。現實中很大一部分流轉是在口頭約定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導致流轉的期限不明確,交易雙方權利義務不清晰。為此,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使農地流轉真正實現市場化、規范化、正規化。
三、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土地補償機制
新一輪是將目前城鄉分割的二元土地所有制管理制度,轉變為區分經營性、公益性用地的新的管理制度上來,對建立符合國情的、城鄉一體化的土地管理制度,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這也決定了此次與以往“農村改農村,城市改城市,互不搭界”不同。新一輪是將城鄉統籌起來進行總體安排,綜合配套推進,是一次對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全方位改革和完善。改革范圍涉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征地制度、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土地市場體系建設、耕地保護制度等各個方面。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來說,改革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最關鍵的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問題。
按照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一些大中城市相同區位的土地,法定的農地征收補償標準僅為國有建設用地征收補償標準的3%一6%.這種法律規定是顯失公平的,也無法執行。城鎮居民的財產在不斷增值的同時,農民卻不能分享土地增值和財富增長。由于歷史原因,城鄉差距本就懸殊。城鄉分割的二元土地管理制度進一步拉大了這種差距。這種不平等也體現在拆遷補償標準上。對城鎮居民住房用地,是按房地產市場顯化的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補償的,但對農戶的宅基地和農村非農建設用地卻按農地產值進行補償。在農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過程中,執行的補償標準則更低。
《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提出了新要求,即“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規范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边@一突破性表述,實際告別了以往按土地所有制進行管理的老體制。以后凡是符合規劃的經營性建設用地,無論是國有還是集體,均可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上交易。城鄉土地有望由此實現“同地同權同價”。這同時意味著,今后村民集體也將成為建設用地的供地主體。隨著部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 不必再經過國家征收,有助于降低土地的交易成本。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政府征地范圍將縮小,補償標準會大大提高,農民將獲得更大收益,政府出讓土地收入會減少。
上述改革核心就是要改變按照土地所有制對建設用地進行分割管理的制度,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制度。對經營性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統一實行出讓、轉讓使用管理制度,平等開放土地使用權市場;對公益性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統一實行征收取得和劃撥使用管理制度。在此基礎上,對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在征收補償、稅費義務等方面實行平等待遇,實現對城鄉居民土地財產權益的平等保護。以后僅按公益性和經營性區分,分別建立城鄉統一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制度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制度。
為了確保上述改革成功,必須完善征地法規,規范政府和企業征地行為,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除公益事業外,政府不得以其他名義征用農民土地,進而從中獲得高額土地差價收入,侵占農民土地利益。無論政府還是企業征地,都必須依法給農民合理的補償,并做到就業、住房、保障等先行。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這不僅能切實保障農民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培育土地市場,促進城市化健康有序發展,有效遏制圈地風。
四、完善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確保目標實現
政策能得以有效落實,關鍵還需要強有力的法律作保障。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作為一種政策在全國施行,需要把這種政策上升到法律高度,建立并完善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最終使農村的目標得以真正實現。
目前,我國現有的立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有些滯后、不配套,急需修改和配套。一方面,必須清除現有法律法規中對農民流轉土地的一些不合理限制。比如,現行《土地承包法》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中享有優先權。再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農地轉讓作出了必須經發包方同意的規定,這實際上違背了農民對使用權的自由行使。合法的農地流轉是農民個人的意志,這種意志具有排他性,不應受任何人、任何組織的干擾和阻礙?!敖洶l包方同意”的規定實際上將土地轉讓過程的終極處分權賦予發包方,而承包方作為真正權利人卻沒有最終發言權,這樣無疑會扭曲權利人的真實意愿,容易導致村官以發包方名義干擾農地自由流轉,或隨意流轉土地,擾亂流轉秩序。還有,《土地承包法》第55條規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經本集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绷⒎ǖ某踔钥赡苁菫榱硕糁拼甯刹侩S意向社區以外人員出狙土地牟取私利的行為,但在實踐中構成村民自主流轉承包地的制度障礙,從而使農地流轉局限在一個個孤立的小圈子內,不能在更大的區域內實現優化配置。
另一方面,建立并完善其他有關土地承包的法律制度。如,修改《土地承包法》,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續期制度,給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平等保護?,F行《土地承包法》規定,全家戶口已經遷入城市的農戶,應該交回承包地。這種情況在“城中村”、城郊區尤為普遍。用類似條款強行剝奪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應該的。而應該采用經濟手段鼓勵農戶將承包地轉讓出去。此外,還應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確保法律的配套實施。
論文關鍵詞:黑龍江農墾 農業經營體制 創新 家庭農場
論文摘要:近幾年,黑龍江墾區的農業經營體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實現了多方面的突破但在所有制結構、經濟結構、經營方式等方面仍有很多弊端。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推進農業經濟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農業經營方式轉變,本文進行了分析并提出相應對策。
黑龍江農墾現已是我國耕地規模最大、機械化水平最高、綜合生產能力最強的國家重要商品糧基地。目前,墾區農業綜合機械化率已達93%,基本實現了農業機械化;職工人均生產糧食34噸,高于15個發達國家人均生產糧食25噸的水平;糧食生產能力達到226億斤,提供商品糧超過200億斤,商品率近90%。黑龍江墾區被譽為國家抓得住、調得動、費用少、能夠應對突發事件和發揮示范帶動作用的國家“直屬糧倉”。 進入新世紀以來,墾區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不斷創新體制機制,加快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推進社會事業協調發展,經濟社會發展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2005年在中國企業500強中位列第149位,居農業行業首位,2007年北大荒集團已經進入中國企業500強前百名行列。在新的歷史時期,黑龍江農墾仍然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農業先進生產力的代表。因此研究新時期黑龍江農墾的農業經營體制對于其今后的更好、更快發展意義重大,對于其他農墾及農村的農業經濟體制創新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黑龍江農墾農業經營體制的發展及現狀
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為轉折點,墾區經濟社會進入了改革發展時期。1979年,開始變革經營管理體制,實行“財務包干”,突破統收統支制度,打破了農場吃國家“大鍋飯”的問題,從1981年開始,農場對生產隊實行“整體承包,統一核算,利潤分成,虧損受罰”的承包責任制。
1984年,借鑒農村改革成功經驗,墾區開始興辦職工家庭農場。經過20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墾區農業改革完成了第一個飛躍,興辦了近20萬個家庭農場,逐步建立起以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兩自理”(生產費自理,生活費自理)和“四到戶”(土地到戶,農機到戶,核算到戶,盈虧到戶)為標志,大農場套小農場、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徹底打破了“國家出錢,職工種地,負盈不負虧”的傳統經營機制。
1997年,以九三分局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和共青農場頒發規范的《職工家庭農場證書》為標志,墾區拉開了農業實現第二個飛躍的序幕,使農業改革由家庭承包階段走向規范的、規模適度的家庭農場新階段。
2006年墾區開始實行“兩田制”,并作為土地承包經營基本制度,長期堅持。2006年,綏化分局農場對管理區體制進行了創新,即管理區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并實現管理區辦公司的公司化改革。這一輪改革的開先河者為綏棱農場第八管理區,后在全場乃至全分局推廣。管理區辦公司是農場雙層經營體制的進一步細化與延伸,是農場基層組織的一次擴大開放和與市場的全面對接,是農業經營體制改革的深化與擴大。
二、黑龍江農墾農業經營體制存在的問題
雖然墾區的農業經營體制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實現了多方面的突破,但在所有制結構、經濟結構、經營方式等方面仍有很多弊端。
(一)所有制結構單一
雖然墾區已經改變了原來的單一國有的所有制結構,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新格局,但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問題仍沒有徹底解決,一股獨大的現象仍很嚴重。多數墾區企業集團的改革還沒有完全到位,法人治理結構還不完善。
(二)經濟結構單一
經過三十年的改革發展,墾區已經打破了單一糧食種植結構,發展高效經濟作物種植;打破了“原字號”農業經營方式,發展農產品加工;打破了“小而全”的自我服務體系,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初步形成了比較健全的農業產業體系。但產業發展不平衡、不協調的結構性矛盾仍然存在。在三次產業結構中,二三產業的比重仍然偏低,發達國家的二三產業的比重已占國內生產總值的90%以上,農墾不足60%。
(三)仍以粗放經營為主
1947年-1996年是墾區的粗放經營階段。從1996年農業大跨躍開始的,墾區在耕地基本沒有增加的條件下,靠科技進步、內涵挖潛,糧食比上年猛增40%,單產突破500斤/畝,標志著墾區進入了高速高效發展時期和集約經營的初級階段。但是受技術、人員素質、管理水平等多因素制約墾區的經營仍以粗放經營為主。
三、主要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集團母子公司體制
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農業經營方式轉變”,“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著力提高組織化程度?!卑l揮墾區農業資源優勢,按照農業產業化經營方式,在墾區層面組建大型現代農業企業集團,使之成為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是推進國有農場體制改革的必然選擇。北大荒農墾集團是以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為核心企業,以墾區國有農場為基礎,以國有及國有控股工商運建服企業為骨干,以資產為主要聯結紐帶,集農業生產資料供應、農產品生產、收購、儲運、加工、銷售等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為一體的大型現代農業企業集團。要加快北大荒農墾集團的構建步伐,適時推進集團改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母子公司體制和相應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集團的戰略規劃、融資投資、資本運營、 市場營銷、外經外貿、信息服務與科技開發等功能,提高集團的市場競爭能力。根據系統管理、內部分開的原則,逐步實現政企分開。盡快把北大荒集團建設成跨系統、跨省區乃至跨國的特大型現代農業企業集團。
(二)推進產業結構戰略調整,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
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科技創新為手段、以質量效益為目標,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努力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這是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戰略舉措之一。墾區應該以發展質量效益農業為中心,穩定增加糧食產量,著重提高農產品質量,形成糧經飼種四元結構。大力發展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積極開發花卉、棚菜、藥材等特色產品生產,以名優特新產品占領大市場,取得好效益。要大力采用高科技發展以奶肉牛為重點的畜牧業。按照農業產業化要求,突出發展農畜產品精深加工業,重點構建米、面、油、乳、藥、酒、麥芽、飼料等八大產業鏈,提高農業綜合效益。
(三)努力推行適度規模經營,集約化經營
墾區推行適度規模經營具備的兩個優勢:一是墾區種植業生產的集約化程度較高,有較強的機械化生產能力和較高的勞動生產率,有能力實行適度規模經營;二是有以家庭農場為主體的新型經營組織,它們已具有一定的自我積累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有條件實行適度規模經營。所以墾區應該繼續努力推行適度規模經營,集約化經營,尤其是技術集約以此來完善現有的農業經營體制。
(四)完善創新支撐體系,增強墾區核心競爭力
新形勢下推進墾區改革發展,靠創新體系支撐,要進一步加強科技、人才、管理和文化等創新支撐體系建設,堅定不移地把創新理念融入到墾區科學發展實踐中,不斷完善適應科學發展要求的創新機制。尤其是針對人力資源的開發,要依托各級培訓機構、大專院校和科研基地,多形式、多渠道培訓一批農業專業技術人才,為提高農場主素質、農業增產增效提供人才智力支持。要積極招賢引智,充分利用北大荒博士后工作站等引智機構,引進國內外高層次智力和人才,特別是企業高管人才,以適應墾區集團化發展的需要。繼續實施“管理區千名大學生”和“農牧場百名研究生”引進工程,努力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環境。
【內容提要】在公司制作為國有企業理想的制度模式選定之后,建立獨立的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 已成為決定公司規范運作和國企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環節。應以代表理論為依據,通過 對國家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代表關系進行法理探析,建立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的理論?!⌒停匈Y產代表人的梯次結構和授權環節進行分析和設計,建立和加強國有資產 代表人的監督制度。
【摘 要 題】理論探討
在我國國有資產結構中,居于相當突出地位的是經營性國有資產,約占80%左右的比例 。然而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市場運作制度一直是困擾我國理論和實務界的難題。我們認為 ,在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過程中,只有從國有資產出資人的代表問題入手,建立國有資 產代表人制度,才能解決國企公司化改制中的源頭性權利與義務配置問題。
一、構建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的理論依據
我們認為,國家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及國有企業的出資人,它與企業經營者之間,是 一種委任與代表關系,這一代表關系包括以下幾大環節,即:(1)從原始真正所有主體 國家概括性代表主體。國有資產的真正所有者是我國全體人民(法律上應為全體公民 更為準確),由于全體人民無法直接行使所有權,故國家作為權力共同體概括性地、抽 象地代表全體人民行使所有權,這樣全民所有就轉化為國家所有。(2)從國家概括性代 表主體政府統一代表主體。由于國家作為權力共同體,本身也不能直接行使所有權, 于是國家必須通過立法授權國務院或地方政府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3 )從政府統一代表主體自然人代表主體。即由政府代表主體以再授權或委派具體的自 然人代表,通過自然人代表的意思表示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的權能得以落實。
國家作為全民所有者的概括性代表,以出資人身份進行投資或參股,與企業之間的關 系是出資人(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但企業本身并不與國家構成代表關系。國家作為出資 人,其出資行為是一種設立或參與企業的行為,企業一旦設立成功,則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法律,獲得企業法人主體資格,依法享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中 完整的經營自主權是企業作為獨立市場主體應當享有的法定權利,顯然,對于這種權利 ,我們不能將之理解為企業在代表或出資人即國家行使經營權,正如我們不能認為 企業是某一個股東的代表一樣,企業經營本身不只是代表哪一個或哪一些股東進行經營 。國家作為出資人(股東)所享有的權利不是直接表現于或寄托于所設立的企業,企業的 經營權本身也不體現股東的具體權利。此時企業本身已成為出資人股權權利實現的請求 對象。因此,目前我國理論和立法實踐中盛行的國家授權給國有大型核心企業,由其代 表國家持股或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權利,是與國家作為出資人以及企業作為獨立市場主 體相互矛盾的。在這里企業既是國家出資與權利請求對象,又是行使國家——出資人權 利的股東代表,權利客體與權利主體混集一身,勢必造成國家與企業身份的扭曲和關系 的錯位。
一般自然人股東之所以能使其股權到位而不至于虛置,在于股東不企望企業能代表自 己或者把自己的權利授予企業,而是通過自己親自或者委托他人代表自己,通過直接行 使股權中的共益權,以內部參與權或獲得企業內部機構的某一職位,或通過監督、建議 影響企業經營決策、管理階層,達到影響或控制企業經營、管理的方向,以期實現股權 中的自益權,達到其出資增值的營利目的。同樣,國家作為出資人,其股東的權利雖然 不便由國家直接行使,但國家作為出資人,可通過委托或委任特定自然人為出資人代表 來行使股東的權利,通過特定自然人對企業的內部參與,以使出資人的權利具體化為企 業經營者之特定的經營、管理行為。足見,經營性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實現,有賴于對代 表國家行使出資人權利的具體的自然人代表的委任、派出、監管和制衡等相關制度安排 以及具體權利與義務的配置。因此,設立國有資產代表人,建立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 理順國有資產代表人與作為出資人的國家之間的代表關系,是決定經營性國有資產之市 場運行效率和安全的源頭性制度環節。
所謂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是指以國有資產所有權行使的代表論為理論依據,把國有 資產出資人、監督人具體責任到人,通過創設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和國有資產監管代表 ,由其分別行使國有資產的出資人(股東)和國有資產監管的相應職能,以保證國有資產 出資人主體到位、監管有力的新型國有資產經營、監管制度。創設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 ,是國有資產所有權性質決定的,是法人制度在經營性國有資產所有權領域的具體運用 ,符合我國政治經濟制度,適合于國有資產運行的現狀。
1.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符合我國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特點。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虛擬屬性 ,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與一般自然人的所有權不同,不能通過其真正的所有人來行使, 從而決定經營性國有資產所有權在行使時具有間接性、抽象性。國有資產所有權的這種 抽象性和間接性,如不明確具體的代表予以具體化,其具體的權能就無法轉化為現實法 律關系中的權利享有與義務承擔,創設國家所有權的制度目標也就會落空。再者,作為 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權的國家,依照法律取得所有者的資格,所有人委托他人代為行使權 利,所有人依法有權委托代表人行使其經營權和監管權,(注:這里所說的經營權與我 國特指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與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的經營權不是一回事,前者 是指企業經營者經營企業的全部權利的集合。)此乃所有權人之法定而不容質疑的權利 ,因此在國家不便直接行使其所有權時,委托特定自然人代表行使其具體權能是所有權 理論所容許的。
2.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是法人制度在國有資產所有權領域的具體運用。法人作為依法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擬制的人格屬性 決定其本身不能直接表達其意思并從事具體的行為。法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權利的行使是 由法人的機關來實現的[2](P.29、293),即由自然人組成的與法人的設立同時產生的形 成法人的意志并指揮法人活動的領導機構來進行的。換言之,法人的意思最終必須通過 法人機關的特定的自然人來行使。但法人機關本身并無獨立的法律人格,不過是法人的 內部機構,“法人的機關,為法人組織體之構成部分,故機關與法人的關系,為部分與 全體的關系,此與關系不同?!盵2](P.144—145)作為法人機關成員之特定自然人 與法人本身的關系,是一種職務、業務上的代表關系,法人機關中的特定自然人基于特 定的能代表法人的崗位或職務所為的對外民事行為,應為代表行為,適用代表責任[3]( P.334—350)。同樣,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的國家,其意思表示和權利行使也具有 與法人基本相同的屬性,(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西方法學界將國家稱為公法人。)國 家以立法形式并通過具體的選任制度確定特定的自然人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之權能,該 自然人則依法獲得這一具有特定的職責和權利的代表人資格,即代表權資格,依法享有 代表國家和政府行使國有資產經營、監管等方面的權利。
3.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是我國憲法上的人民主權原則在經濟民主領 域的具體體現。人 民主權原則作為現代民主國家構成的基石,其中,國家公權力來自于人民是這一原則的 核心,以代表機制作為國家公權力行使的基本途徑是現代國家實現人民主權原則的慣?!∽龇?,反映在我國憲政上,即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我國之根本政治制度,國家的一切 權力均來自于人民的委托授權,而國家權力的具體行使又是基于人民或人民代表的選舉 、授權,由具體的國家公職人員代表國家實則代表人民行使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的 權力。反映在經濟民主上,即國家代表全體人民享有對全民財產的所有權,其所有權的 行使也必須借助于代表機制才能實現,也就是國家通過立法委托授權,賦予特定的自然 人代表國家以出資人的身份依法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經營。
4.國有企業市場主體資格獨立的需要。把國有企業推向市場,使其具備獨立的市場主 體資格,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主要目標。在計劃經濟時代,全民所有制企業由國家直 接控制或經營,自然談不上獨立主體資格,實際上也不需要這種資格,而在新的國有資 產授權經營制度下,(注:關于授權經營制度,按照《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和《全民所 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及相關政策和學者們的解釋,即為國有企業對國家 授予其經營的國有資產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但這一釋義和理論本身有其 固有的缺陷。如前所述,國家本為國有資產之出資人,其出資行為在法律上即為設立企 業或對已成立的企業之參股行為,從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法定程序來看,企業能否獲得民 事主體資格,應以是否符合企業設立條件并是否按法定程序進行資格登記為判斷標準, 這與國家是否授權以及授權大小、類別等并無必然聯系。而依授權經營理論分析,如國 家授予了特定企業以經營國有資產的權利,則該企業依法享有獨立主體資格和經營國有 資產之權,如果沒有授權,則企業的地位作何斷定,似乎成了難以解答的疙瘩。)由于 沒有解決企業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問題,即企業經營者的代表性問題,使企業以及企業經 營者猶如脫韁的馬或失控的風箏,最終往往導致企業經營者行為的無序和自利化。在這 里,公權力主體的身份不允許國家去直接參與企業管理,但作為國有企業的出資人,國 家又不能對其出資在授權企業經營后就不見下文,更不能放任不管。在這種兩難處境下 ,最好的解決途徑是通過代表機制,委派自然人以出資人代表的身份參與企業經營管理 ,這樣既可避免國家對企業的直接干預,又可借助其派出的自然人代表達到體現出資人 意志,而企業又不因此喪失其主體的獨立性和權利的完整性。
以代表論為法理基礎的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在其構建過程中,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層 面的問題:
第一,建立立法授權模式,解決源頭授權到位、合法的問題。國有資產所有權本質上 是國家代表全體人民依法行使所有權,而國家這一權利基于“主權在民”的法治原則?!?注:在這種情形下,國家對國有資產享有的是權利而不是權力,萬萬不可將之混淆。) 目前我國現有國有資產方面的立法,均為國務院或國務院部委制定,且均授權國務院代 表國家統一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實為自己授權自己或下級授權上級,顯然不符合法治 原則的基本精神。因此,必須首先由國家權力機關以國家立法形式,授權政府代表國家 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使政府依法取得授權的依據。
第二,根據我國國有資產的分布現狀,建立由政府對國有資產代表進行分級授權的制 度。目前我國國有資產所有權制度基本上依照“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來設計 ,即原《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第5條、第6條規定的“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 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國有資產實行分級行政管理?!边@一 制度設計忽視了我國國有財產所有權分級代表行使的現實性。實際上,地方政府監管下 的國有資產已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已經形成為相對獨立于中央政府監管下的國有資產的 財產類別。因此,在解決國家立法機關合法授權的同時,應同時授權地方政府有權代表 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由其直接對國有企業委任、派出國有資產代表人,以減少 政府授權的級階。
第三,減少授權環節,授權代表一步到位,具體到人。為了減少代表制度不必要的中 間環節,人為增加代表成本,政府依據國家法律,在確立國有資產代表人時,應當授權 具體的自然人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利,它與現行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體制 不同,后者是授權給具體的法人機構或組織經營特定國有資產或持有國有股。國有資產 的出資人權利具體由自然人代表來行使,有以下幾大優點:一是可以減少授權環節,節 省授權成本。二是有利于通過嚴格的責任制度來監督、約束自然人代表的經營行為。三 是授權自然人代表,有利于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與現行企業內部制度的銜接。國有資產 代表人是代表國家或政府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利,在未公司化的國有企業或國有獨 資企業里,這一代表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機制或通過設立董事會,進入企業的 領導機構;在股份制企業內部則可通過股東大會的選舉機制進入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喾?,如授權法人機構代表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利,則法人要么以其現有法定代 表人來行使,要么授權其他自然人代表行使,這樣容易出現法人代表人制度與國有資產 代表人制度相互間的沖突,不利于現有企業制度的良性運作。(注:按現在政策和學界 通說,應授權現有國有重點企業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經營權或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利 。對于全部資產均為國有資產構成的國有獨資企業,由其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 的權利,除存在法人代表制度與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之間的沖突之外,尚不存在不同資 本利益之間的沖突;而如國有資產僅為控股或參股的具有國企背景的企業,由其代表國 家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利,則不惟存在法人代表制度與出資人代表制度的沖突,而 且還存在不同資本權屬之間的利益沖突,因此授權國有重點企業代表國家或政府行使國 有資產出資人權利,與企業出資人制度和企業法人主體資格制度是極不相容的。)
第四,按其權能屬性,實行分類授權,分類代表。經營性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在具體 運行過程中,主要由兩大類權能構成:一為所有權權能在經營環節轉化為股權的運行; 二為對具體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這兩大類權能是相輔相成的。因此在制度設計 中,應分別設置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的出資人代表(國有董事)和代表國家 這一出資人代表對國有董事進行監督管理的監管代表(國有監事)。國有董事代表國家行 使國有資產經營決策權,國有監事則代表國家或國家特定機構行使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 出資人代表和其他企業經營者的監管職能。
綜上所言,我們認為,在具體構建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的過程中,應變現有的國有資 產授權經營制度為:由國務院向國有獨資重點大型企業或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委任、派 出一級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國有董事和國有監事);現有地方管轄的國有企業,具體可 以參照國家委任、派出的一級國有資產代表人的做法進行。(注:我們認為地方國有企 業應納入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的視野,但地方國有企業應止于哪一級,學術界存有爭議 ,我們認為,地方國有企業應以省級為主,地市級可以保留少量公益性國有企業,縣級 一般不應擁有國有企業。)然后由全資國有企業對其再投資企業或持有國有股的子企業 委任、派出二級出資人代表或國有股權代表。(注:非全資的國有企業向再設立的企業 派出的自然人代表不是國有資產代表人而是企業的代表人。其實,全資的國有企業(它 與國有獨資公司不是同一概念)向其子企業派出的代表也是企業的代表,但由于全資國 有企業的全部出資都是國有資產,因此,其向子企業派出的股東代表也可以稱為二級國 有資產代表人 。)對于國家而言,只需向全國有影響的若干個特大國有企業派出一定數 量的一級國有資產的代表人,國家監督管理的對象和范圍可以大大縮小,管理、監督層 級由多級變為一級,監督、管理對象由企業變為國有資產代表人,如此,國家對國有資 產的市場運作的監控力將明顯增強,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的實現也就不至于再停滯于理論 上的空談。
二、一級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構建的授權環節
(一)第一環節:國有資產代表人授權、委派主體的法律定位
國有資產代表人授權、委派機構的主體應歸屬于誰,是建立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首先 必須解決而不能回避的一個問題。對此我國現行立法,無論是適用于國有企業國有資產 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以 及后來取代它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還是適用于股份制企業的《股份有限公 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均確定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的 職能,對國有資產或國有股權,實行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現行 國有資產管理局之部分職能被歸并財政部)專職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具體而言?。?1)以立法主導新的國有資產代表人授權、委派主體。即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通過 專門立法,授權國務院或地方政府(省級或地市級)作為委任、派出國有資產代表人的法 定主體,從而使國務院或地方政府在行使國有資產授權委派職權時有充足的法律依據?!?2)由國務院或地方政府設立專門的國有資產代表人管理工作部門。首先,通過人大立 法,中央由國務院作為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代表,依法對具體國有企業委派一級國有 資產代表人。其次,提高現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行政級別,擴大其工作范圍,在國務 院之下設立統一、集中行使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的跨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剝離其 他部委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職能。新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管理經營性和 其他國有資產的法定機構和工作部門,具體負責國有資產代表人駐派企業的確定;國有 資產代表人的授權、委派方案的制訂;國有資產代表人的遴選;監管制度設置以及相關 人員派選等方案的制訂。再次,為了使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有更高的運行效率,可以在 擬設立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之下設立國有董事總署和國有監事總署,作為依法對國有 資產代表人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對國有資產代表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政府一 級國有資產代表人的委派可以參照中央的做法。
(二)第二環節:一級國有資產代表人派駐對象的確定
一級國有資產代表人的委派對象,對中央來說是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包括以下幾種情 況:(1)原有國有大型核心企業,這一類企業是計劃經濟時代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組織 ,是國民經濟的支柱力量。(2)原國務院行業經濟管理部門,通過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 的轉變,改為行業總公司,如中國紡織工業總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等。(3)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投資設立的重點工程以企業形式運行的,如長江三峽 工程開發總公司、大亞灣核電站等。(4)國務院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設立的國有投 資機構和國有控股公司,如國務院為適用企業“債轉股”的需要,設立的長城、信達、 東方、華融四大金融管理公司。(5)國務院根據原國有企業的關聯性在原有國有關聯企 業的基礎上,組建新的企業集團或集團總公司。
國有重點企業的資產結構與組織制度對國有資產代表人的委派有一定的影響。我國國 有企業的內部領導體制,目前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傳統的未改組的國有企業即全民所 有制企業,按《企業法》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其中職工代表大會對廠長(經理)有選 舉、復決的權利;二是國有獨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制,并另設監事會對董事會之經 營行為進行監督;三是普通股份制企業,實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權制衡的內 部治理體制。我國國有企業內部組織的領導體制,直接影響到國家委派的國有資產代表 人的地位和職權范圍。但隨著我國國企改革不斷深化,董事會體制也必將成為國有企業 之內部治理結構的主要組織形式,它表明了國家向國有企業委派的國有資產代表人也將 以委派國有董事為主。同時又考慮對國有董事制衡的需要,在董事之外另行委派監事, 也是國有資產代表制度運行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第三環節:國務院或地方政府對企業委派一級國有資產代表人
國務院對投資設立或持股的企業委派一級國有資產代表人是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最為 重要的一環。國務院對國有企業委派的一級國有資產代表人按職能主要有國有資產出資 人代表和國有資產監管代表,這里重點討論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國有董事的委派問 題,(注:以下為行文方便,特將出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的國有資產代表人非嚴格地 分別稱為國有董事、國有監事。)根據前面對駐派對象的不同內部組織制度背景的分析 ,我們可以把國務院對投資設立、授權經營的企業委派一級國有資產代表人分為以下三 種情況:(1)對未改制的國企,根據《企業法》規定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可根據職工 選舉結果,再經授權委任當選的廠長、經理及其組成人員為國有資產代表人,或者通過 授權、委任特定候選人交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決定,再予以正式委任。(2)對國有獨資 企業,根據我國《公司法》第66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 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國務院對授權經營企業委派的一級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實則是委派國有董事。國有董 事和其他獨立董事組成董事會,按委任或經選舉,產生董事長,董事長無特殊權利。(3 )對普通股份制企業,根據股份制企業內部機構的設置,國有資產代表人主要是以股權 代表的身份出現,國家也主要通過對國有董事和國有監事的委派以實現國有資產出資人 的權利。但是,與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的委任不同,普通股份制企業的國有董事的委派具 有間接性,國家委派的國有資產代表人只有通過公司內部權力機關——股東大會的選舉 ,才能合法地進入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因此股份制企業的國有董事或國有監事實為國 務院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委任的經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程序確定其董事身份的國有資產 代表人,這種國有董事的委任首先表現為國有股東代表的委任。
三、二級國有資產代表人委派的授權環節
二級國有資產代表人的委派是指在一級國有資產代表人的委派之后,國家投資設立的 全資國有企業(而非國有獨資公司)把特定國有資產以國有股份的形式,設立獨資子企業 或向股份制企業進行再投資和參股,該國有企業作為國有股的持股主體,依照公司制度 ,有權向其設立的獨資子企業或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委派國有股權代表人,因此,二級國 有資產代表人的委派實則為二級國有股權代表人的委派問題。二級國有資 產代表人的委 派的授權環節,主要包括:(1)國有股二級持股主體的歸屬問題。(2)二級國有股權代表 人的委派及其管理。
1.關于國有股二級持股主體的歸屬問題。
我們認為,國有股二級持有主體的歸屬以及二級國有資產代表人的委派、任命源于一 級國有資產代表派駐的企業的轉投資和再持股,而只有當企業的轉投資和再持股具有國 有資產或國有股份性質時,才發生二級國有資產代表人的委派和任命問題,因此,二級 國有資產代表人的委任、派出是否必要,實際上取決于一級國有資產代表所駐企業的資 產結構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再投資與再持股性質。它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1)一 級國有資產代表人所駐企業的全部資產為國有資產構成,它包括未改制的國有企業、國 有獨資企業以及全部股份由分屬于不同國有投資部門投資形成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定向募 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此種情形下,一級國有資產代表人所駐企業的再投資和再持股則 可視為具有國有出資性質,無疑,為了行使投資人和持股主體的權利,就發生這些企業 向其投資或持股企業委任、派出二級國有資產代表人的問題。(2)國有資本或股份僅為 一級國有資產代表人所駐企業的全部資本或股份之一部分。如這些企業把其所支配的財 產用于再投資或再持股,其性質則不再具有國有出資性質。此種情形下,只發生企業法 人委派法人股代表問題,而不發生二級國有資產代表人的委任與派出問題,盡管兩者的 委派路徑、程序具有相同性,但由于企業資產構成背景的源頭因素,決定了二級國有資 產代表人的委派主體,只能是一級國有資產代表人駐在的且全部資本由國有資本構成的 國有企業。目前主要是以國有獨資企業以及由多個國有出資人設立的具備國有性質的股 份公司,因而,二級國有股的二級持股主體資格應歸屬于它們。
2.二級國有股權代表的委派。
國有股二級持股主體對國有股權代表的委派,受制于國有股所在公司之內部治理結構 的設置,現代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監事會這一權力運作機構的互相制衡關系,決 定國有股持股主體對國有股權代表之設置形式也必須符合公司內部制衡機制的安排,特 別是應通過對國有董事和國有監事這兩種國有股權代表的分別委派,使國有董事、國有 監事分別行使國有股股東的經營決策權和監督權。
四、國有資產代表人的監督制度
完備的國有資產代表人的監督制度,乃是保證國有資產代表人權利之正當行使、義務 切實履行以及職責之嚴格恪守的關鍵,因此在理順國有資產代表人的兩級代表授權環節 之后,合理設置國有資產代表人的監督制度,則成為避免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重走原有 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制度老路的必要條件。我們認為,設立國有資產代表人監督制度, 除有賴于通過財產登記、審計與監察、獨立董事與監事的委派與推薦以及優勝劣汰的進 退機制等外部監督機制進行外部監督之外,還應創立獨立的國有資產監管代表人制度, 以形成國有董事和國有監事這兩種代表人的平行監督和相互制衡的內部制約機制。
平行監督的基本思路是鑒于現有國有企業領導人權力的過分集中造成其權力濫用,并 針對目前存在的對國有企業領導人的多元監督體制的缺陷,把對國有資產代表的監督納 入到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即把國有資產代表人分設為國有董事和國有監事,即國有董 事為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之經營決策權代表,國有監事為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之監管權 代表,通過國家對國有董事與國有監事的分別委派,使其相互監督和相互制約,并與國 家另行委派的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以及職工選舉的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形成共同制衡 國有董事的監督格局,其中國有監事的重點在于對國有董事進行監督。
現有國有資產監管制度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稽察特派員制度、 外派監事會制度等。從現有的這三種監管制度的職責范圍和具體運行來看,任期經濟責 任審計制度是根據國有資產代表人委任狀及相關法律確定的任期責任制,對國有企業領 導人實行的具有行政作用的財務監督,有其獨特的價值。但是從稽察特派員制度和外派 監事會制度的具體制度功能和運行來看,尚存在以下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1)這兩種 監管制度實際都是國有資產監管代表人制度,稽察特派員制度和外派監事會制度從其監 督的對象(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督的重點(財務監督)、監督職責的范圍(法律法規規 章的實施情況、財務狀況、國有資產營運狀況和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是基本相同的 ,說明這兩種制度實際都是屬于國有資產監管代表人制度,而且,《國務院稽察特派員 條例》第18條的規定也說明這兩種制度的制度功能是相同的。但是稽察特派員與外派的 監事會的管理路徑則分別由不同的機構行使,且分別適用《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和 《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因而造成這種實質功能相同的監管代表制度因法律邊界 的模糊和管理部門的不統一而發生沖突。(2)這兩種監管制度均是外生的,這種外生的 監管制度本身在運行中有著兩大障礙:一是如何充分地獲得被監管企業及負責人的相關 內部信息,這是監管制度能否有效特別是有針對性的前提,盡管《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 例》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均授權稽察特派員、監事會成員派員出席企業有關 會議,但這種法律選擇性規定授予的是稽察特派員或外派監事的權利,這種權利沒有相 應的企業內部制度機制如會議通知程序等予以有效保障。二是如何與企業內部的監督機 構諸如職代會、股東會、監事會、相關黨組織的紀檢機構進行協調、互動乃至銜接而不 至于發生沖突,目前我國法律上未予明確規定,而全賴他們在實際運作中與企業具體的 內部監督機構的磨合。這兩大障礙如不解決,就難以使國有資產外部監管到位,從而造 成國有資產監管資源的浪費和監督的負效益,它與國有資產監管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相?!〉摹?3)適用范圍有限,特別是關于外派監事會,它只適用于未改制的國有企業或國有 獨資企業,而對有國有企業背景的股份制企業則不能與其內部監事會形成契合力量。
為解決上述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為了使國家派入的監管代表人與企業特別是公 司化改制的企業之內部監督機構的良性對接,我們認為,在進行制度設計時,應既充分 行使國有資產監管權,又必須照顧企業本身的獨立性,對現有國有企業外派和內生的監 督制度作通盤考慮,進行一體部署,將之納入到國有資產代表人制度的框架內,具體可 作如下考慮:(1)合并現有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的稽察特派員和監事會,統一改為 國務院委任或派出稽察監事或國有監事,賦予國有監事以相當于現有稽察特派員相同的 權力,并明確其監管國有董事的職責范圍及監管目標,使之與前述的國有董事制度相對 應。(2)通過立法銜接,利用現有的《企業法》和《公司法》規定的內部治理機構組建 程序,使委任或者派出的國有監事通過企業內部制度,以合法的程序進入企業內部監督 機構,成為企業內部監督機構的負責人或主要成員,使國有監事利用公司內部監事機構 的制度優勢,通過出席、列席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以充分 地獲得有關企業、國有董事或企業負責人的相關信息。(3)充分發揮國有企業或有國有 股份公司職工監事的作用,使國有監事和獨立監事、職工監事相互配合和協調,發揮稽 察監事或國有監事的職權優勢、職工監事的民主監督優勢和獨立監事專業監督優勢,以 提高企業內部監督機構對企業領導人、企業經營人員和企業經營狀況的整體監督效益?!?4)完善現有稽察特派員和派入監事會成員的職務、親屬回避規則以及資格限制,并對 其任期制、回避制作出具體規定,其中職務回避應當符合國有董事與國有稽察監事分設 制衡的要求。(5)嚴格國有監事的責任制度。應建立國有監事的雙重負責制:其一,國 有監事作為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監管職能的代表人,應當對委任、派出的國務院或特 定機構負責并 報告工作,怠于職責、疏于注意、或違法違紀而未履行監督職責或未完成 監管責任目標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及賠償責任;其二,國有監事作為國有股所在公司 之監事會的負責人或主要成員,應當對全體股東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國有監事如因怠 于職責,疏于注意或違法、違章而使國有出資人利益遇到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民 事責任。
按照上述制度構想建立起來的獨立的國有資產監管代表人制度,有利于明確現有國有 資產管理職責的部門歸屬,理順國有資產監管代表人授權、委派、派出的路徑,消除現 有不同監督制度之間互不協調和相互沖突的消極現象,無疑有利于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監 管代表人的作用,提高國有資產監管制度的監管效能。
以土地均分為主要特點的農業家庭承包經營,提高了村民家庭經營和農業生產的積極性,極大地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益的提高,顯示了其卓越的經濟功能。正因為這樣,家庭承包經營受到了廣大農民的歡迎以及國家的支持。但是,也不能否認,農業家庭承包經營弱化了村莊集體的經濟功能。“交足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方式在調動農戶農業生產積極性的同時,致使村莊集體作為一個經濟實體單位的主動性幾乎喪失,留給集體的只是那一小部分固定的土地承包費。農業經濟的“去集體化”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村莊集體經濟的薄弱和發展受阻,從而也影響到村級公共財政的實力。鄉鎮企業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發展工程。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鄉鎮企業促使中國農村經濟走出了“無發展增長”的困境。在實現經濟增長的同時,導致了農村經濟的結構性調整,由此構成了真正意義上的農村經濟發展。中國農村的鄉鎮企業源自時期的社隊企業,天生具有“集體性”。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說:“農村工業天生就與社會主義集體相生相依?!雹鬯^鄉鎮企業的“集體性”,主要是指鄉鎮企業與鄉村集體組織在經濟上的相互支持特征,以及鄉鎮企業對鄉村集體的社會歸屬特征。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各地鄉鎮集體企業逐漸走向衰退。其中一部分自然倒閉,一部分則在政府號召下通過企業改制變成私營企業、私人承包企業、股份合作企業等。繼農業經濟“去集體化”之后,農村工業也逐漸完成了“去集體化”的過程。從一定意義上說,鄉鎮集體企業所承擔的鄉村集體義務,是與企業的產權性質密切關聯的。只有在村莊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村莊企業才有義務、有可能根據村集體的要求承擔村莊“集體性”義務。
隨著企業改制而導致的集體產權解體和私有化,鄉鎮企業無需再對村莊集體承擔義務。這意味著農村社會主義集體傳統發生了轉型,即村莊集體所有制大為削弱,集體土地制成為維系村莊集體所有制的主要支撐和村莊共同體的主要紐帶。同時,這也意味著村莊集體再分配的原則受到強有力的挑戰,村莊公共權力的運作失去了集體企業的經濟支持。然而,國家構建的村民自治制度,在法律上確立了村莊的獨立自主地位,村莊成為了具有自身利益和自主權力的自治單位。村民自治要求村民依托經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村莊公共權力組織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村莊公共權力組織和村民群眾在獲得相對自主權力(權利)的同時,面臨著一系列管理、教育、服務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迫切需要強有力的集體經濟和村級公共財政支持。否則,村莊公共權力組織將因無錢辦事而陷入癱瘓,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也會因缺乏公共財政顯得力不從心,難以實現村民自治的理想功能。由此,農村經濟的“去集體化”改革,客觀上與村民自治的運作和發展產生了新的矛盾①。正是在這樣的特殊背景下,經濟能人成為了村民群眾期待的對象。因為經濟能人懂得經營管理,有遠見,具有開拓精神,而且擁有豐富的社會關系資源,具有發展集體經濟的能力。村民選舉他們為村莊領袖,希望能借此達到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集體實力的目的。經濟能人也深知村民群眾的期待,很多經濟能人主政后把創業發展確定為村莊治理的工作重心,特別是以集體資產增值為村莊治理的主要目標。毫無疑問,投資增值是一切企業和資本的本性。經濟能人創辦和經營企業,“基本生產目的是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增加個人財富”②。不可否認,村莊與企業有所不同,它是一個社會共同體,其治理在更大意義上是一種公共治理和社會管理,具有綜合性。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農村實行村民自治,要求村級公共權力組織領導村民通過自身的努力實現村莊的發展和村民的富裕。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政策導向下,村莊追求經濟發展,村民追求財富增長,發展和壯大村莊經濟順理成章地成為了村莊治理的中心任務。正因為這樣,主政村莊的經濟能人往往會把其經營中的成功經歷和管理經驗移植到村莊治理中,把村莊視為類同于企業的法人實體進行經營管理,并將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確定為村莊治理的主要目標。事實上,村莊確實也是一個經濟法人單位,只不過在國家制度安排中,它是以村經濟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出現的。當下村級公共權力組織一般實行一體化運作,這勢必要承擔起組織和領導集體經濟發展的職責。在實踐中,在經濟能人主導下,相當部分村莊的治理已經突破了維護村莊生產、生活秩序和保一方平安的維持型治理的框架,把村莊的創業發展視為村莊治理的第一要務。相應地,集體資產的增值被確定為村級組織和村莊領袖的主要創業目標和工作任務。
利益導控:村莊治理的主要方式幾千年來,中國農村治理的合法性主要地是韋伯所說的傳統合法性。孫中山建立中華民國后,傳統的農村治理秩序受到了嚴重的沖擊,建立在血緣關系基礎上的家族統治和鄉紳治理逐漸失去了合法性基礎,中國農村社會陷入了權威真空狀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結束了中國農村的權威真空狀態,建立了黨對農村社會的強有力領導,通過國家對農村的有效政治整合,逐漸形成了以黨的威信、干部魅力、行政統制等為基礎的新型農村權威?!啊睍r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幾近停滯,從而使黨領導農村社會、國家治理農村的合法性出現了危機。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提出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一系列方針政策,試圖通過經濟建設的成就,重建黨對農村領導以及鄉村治理的合法性基礎。為此,鼓勵和倡導能人治村,實現農村治理的精英替代。正是在這一特殊時代背景下,新興農村經濟能人得以迅速崛起,主導或主政村莊治理。經濟能人當政后,較為深刻地認識到了這一農村發展趨勢,在村莊治理過程中突出了利益的功能,從村莊治理面臨的現實問題和民眾需求出發,選擇村莊管理方式。以公共利益訴求為村莊管理的旨歸。80年代以來,黨和政府陸續推出了一系列農村改革政策,取得了顯著成效。不過,在農村改革取得重大成功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新的“三農”問題,困擾著這一時期的農村治理。由于各地農村面臨的任務和所處的環境不同,“三農”問題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村莊會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經濟增長、農民增收、村民生活改善、村莊和諧發展已成為現階段最為急迫的“三農”問題。
從某種意義上說,村莊治理的合法性基礎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上述幾個方面取得的成就。換言之,現階段村莊治理的合法性主要以治理績效為基礎,村莊公共權力組織及其領導人能不能得到村民的認同,最終要看在發展村莊經濟、增加村民收入,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改善村民生活,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在當代,村莊治理作為一種公共治理的具體形式,勢必要以利益訴求為旨歸。那么現階段的村莊治理以何種利益為訴求,個人利益?集團利益?抑或公共利益?從學理意義上說,公共利益應最終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是幾個人 的福利。就村莊治理來說,村莊集體和絕大多數村民的根本利益就是最高的公共利益,較之于階層和派系、家庭和個人的利益,顯得更重要些。經濟能人主導的村莊治理之所以以村莊公共利益訴求為旨歸,主要取決于以下一些情況:第一,現階段村莊治理的性質。在制度下,村莊治理是國家行政的一部分,村級組織是國家政權機構的末梢。在自上而下的行政統制下,村級組織及其干部必然以上級的意志為自己的意志,聽從上級的命令和指揮。因此村莊治理自然以國家利益為旨歸。80年代以來,中國農村逐漸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村莊治理由行政管理轉變為群眾自治,由國家統制轉變為社會自治,由此凸現了農村基層社會管理中的村莊本位和村民主體,突出了村莊和村民的利益訴求。村莊治理性質的改變,勢必導致治理價值定位的改變,致使村莊領袖從村莊和村民的主人地位考慮村務決策和管理,在盡可能地兼顧多重利益的同時,把村莊的集體利益和絕大多數村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村莊治理的!基本訴求。第二,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抹殺利益在經濟活動和社會行動中的功能;倡導大公無私,強調個人利益、集體利益無條件地服從國家利益。因此,農村經濟活動和村莊治理行為以國家利益為最高訴求,以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任務為目標。
80年代以來,中國開始了以市場經濟為取向的經濟改革。從一定意義上說,市場經濟是一種利益經濟,它強調利益訴求,把利益視為經濟活動的動力和目標。盡管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也強調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兼顧,但其內涵似乎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它不再是要求個人利益無條件地服從集體利益,集體利益無條件地服從國家利益,而是在充分尊重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合理地兼顧三者利益,協調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關系。第三,村莊領袖的角色定位。作為村莊領袖的經濟能人在村莊治理過程中扮演著多重角色,諸如村莊當家人、上級政府人、派系或階層代言人、家庭或親友利益代表等。角色的復合和疊加性質決定了他們的治村行為勢必呈現多重利益取向,往往是多種利益訴求的妥協和平衡。然而,經濟能人在主政村莊治理的過程中,一般把村莊當家人的角色視為最重要角色,在扮演多重角色中努力發揮好村莊領袖的角色功能。面對眾多利益的權衡,在村莊治理實踐中更多地傾向于村莊公共利益的訴求。惟其如此,很多經濟能人在主政過程中能夠努力保護和擴大村莊公共利益,以村莊發展和多數村民獲取更大利益為自己當村官的主要追求。充分挖掘村莊的資源存量,同時利用私人擁有的資源和關系,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推進村莊公益事業。以村莊公共利益為重,必要時犧牲部分個人利益。當村莊和村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村莊領袖的經濟能人時常會憑借村莊和個人擁有的社會關系資源等進行抵制和捍衛。同時,借助自己在企業經營中積累的能量,結合村莊能夠提供的條件,巧妙地采取各種手段和策略,積極爭取政府的政策傾斜和優惠,擴大村莊公共利益。以利益誘導為村莊管理的主要手段。村莊管理是村莊公共權力組織和村莊領袖為實現村莊治理目標而進行的活動。村莊領袖總是要依賴一定的權力運作機制,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管理目標。當今中國的農村,村莊管理的內容極其廣泛,各種事項管理的適用方式不盡相同,而且在不同的村莊具有不同的管理環境。但任何一種村莊管理行為均體現為村集體權力主體對權力客體的調控和影響,在管理方式上又常常表現出某種共同性和統一性。有學者把公共管理的方式大致分為動員教育、報償獎勵、制裁懲罰等類型①。公共權力組織和村莊領袖一般會根據不同的管理對象綜合運用動員教育、報償獎勵和制裁懲罰等方式,以引導和規范村民的行為,實現調控目標。在經濟能人主導的經營性管理中,村莊管理方式特別注意利益機制的運用,注意利益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