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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難受理、難息訴,公民的居住環境受到污染,相鄰權被侵害之時,行政訴訟不能、私力救濟不能的情況比比皆是。下文將介紹德國的“相對雙軌制”制度及德國在公民相鄰權受到侵害時如何救濟的創新之處。
(一)德國的“相對雙軌制”制度
對建筑計劃和建筑許可進行區分:就建筑計劃而言,如果一個建筑計劃的內容與私法規定的與排放有關的相鄰權保護的標準相沖突,要么從一開始就排除基于私法相鄰權的請求權,要么私法中規定的相關標準就以公法計劃法的觀點來加以解釋。在建筑許可程序中,鄰人的私權事實上不需要被審查,所以建筑許可沒有影響私權的效力,鄰人可基于其私法相鄰權排除公法上的建筑許可的效力。
(二)德國公法相鄰關系制度簡要介紹及其優越性
就公法相鄰關系的構成要件而言,德國學者勞夫認為,一種公法規范是否構成公法相鄰關系規范應當具備三個構成要件:(1)行政許可前:確保鄰人參與到許可程序中;(2)行政許可中:存在關于聽證程序義務的規范,如賦予鄰人提出異議的權利等;(3)行政許可后:鄰人有權請求行政機關對違反公法規范對鄰人造成損害的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干預。環境公法相鄰關系請求權在應對環境公害等問題上相對于民法相鄰關系更具優越性。首先,行政許可前確保鄰人參與到許可程序中來,并賦予鄰人在許可程序中提出異議的權利,在異議不成立時鄰人有權提出行政訴訟;其次,具體化了私法相鄰關系中模糊的概念?!段餀喾ā返?0條的規定中“依照國家規定”這一表述中,“國家規定”可以理解為環境法體系中污染防治的法律規范或者包含有污染防治條款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最后,注重主動干預,許可保留以及鄰人對許可程序的參與權能夠有效防止可能對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危害情況的發生。
二、我國環境領域公法相鄰關系制度建設的思路
經過對德國相鄰關系法的研究和我國實際情況,下文將通過案例形式將構想的環境領域公法相鄰關系制度進行介紹。
(一)特殊領域公法排除或限制私人請求之法律規定
案例a:主管行政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已對私法上的請求權進行了限制或排除)批準了某居民區附近建一屠宰場。當地居民要求停建,因為這不符合當地同性性要求,理由是畜生的叫聲和它們發出的氣味將嚴重妨害本地區。該地區的居民的停建要求不會被滿足。當地居民僅能要求采取保護措施或者補償。工業生產乃國民經濟的基礎,賦予受害鄰人對大工業生產廣泛的排除妨害請求權使得經濟公益與環境私益不得平衡。公法相鄰關系則能恰當調整。比如,私法相鄰關系保護在某些領域被公法排除適用或者受到限制,企業可以信賴行政機關的許可,建設該設施,而不必擔心私人提出請求權導致其中斷。德國《聯邦公害防治法》第14條規定,在一個計劃得到公法許可情況下鄰人基于民法典第1004條的排除請求權被否定。德國的司法實踐將這一思想擴大適用到了公法上的企業、或者雖然是私營的,但是被國家用來服務于公共利益的企業(例如煤氣公司、發電廠)、或者是國家實行的措施(例如高速公路建設)??此乒ㄅ懦饺苏埱髾喽氯肃徣怂椒ㄉ系呐懦埱髾?但實質在公法上的許可程序中,有可能受干擾被侵害的相鄰人基于公法相鄰權,在許可程序中有參與權以及對頒發的許可提出異議和無效控告的權利。法律明確規定公法中的計劃或者可具有排除私法相鄰權的效力,是因為考慮到私法相鄰權與公法相鄰權的沖突問題,公法上的行政許可具有排除以下領域鄰人基于私法請求權所享有的不作為或者排除請求權的效力:(1)由行為所引起的對相鄰土地重大干擾侵入的情況,此處參考的是《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2款“所有權應服務于公共福利”的觀點。(2)一個計劃獲得公法許可情況下鄰人私法相鄰權被排除,德國《聯邦公害防治法》第14條以及德國原子能法第7條、航空運輸法第11條也屬于這類規范。(3)服務于公眾利益、對公眾生活具有重大意義的企業所應起的干擾侵入。案例a中,行政機構已經事先對司法上的抗辯進行了審查,只要這種抗辯數以一般的法律抗辯,而不是基于特殊的法律“依據”(例如合同),當地居民只能要求采取保護措施或者補償。
(二)私法請求權與公法請求權相對的雙軌制
法律援助機構確立的援助對象是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包括:兒童、婦女、失去土地的人、傷殘者、靠養老金生活者和犯罪案件的當事人。月收入低于5000蘭特,即能夠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
2案件處理情況
1990年前,LAB承接的主要是刑事案件,一般是通過合同請私人開業律師辦理。1990年后,刑事案件仍然是法律援助機構關注的主要目標,但由于法律援助機構擁有自己的雇傭律師隊伍,其辦理案件的途徑已有所改變(LAB在全國各地有自己的辦公室)。目前,LAB的法律服務體系主要包括:中心辦公室(雇傭律師和公共辯護人)、私人開業律師(LAB付費聘請)、LAB的合作伙伴(LAB提供資金的其他非政府組織)。
3資金與預算
LAB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央政府,另有一小部分資金來源于私人捐贈的實驗性項目,國家資金并不影響該中心的獨立性。它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領導,其負責人由司法與憲法法制部部長直接任命②。過去三年,LAB的資金預算情況可以比較如下:
4影響政策
傳統上,南非法律援助機構主要為刑事案件提供辯護,但是最近建立了一些民事部門和一個憲法性的影響性訴訟部門。正是通過后者,南非法律援助機構內設影響性訴訟部門,為包括婦女、兒童和貧困人口在內的弱勢群體開展分類行動和先例訴訟。2004年1月,南非法律援助機構采用了一項影響政策,法律援助機構不時地抓住機遇,通過承擔或者資助訴訟和其他法律工作,積極地影響一大批貧困人口的生活,而不是僅僅為個人提供法律服務。南非法律援助機構在以下三個領域賦予影響政策以實際內容:(1)確立一項判例、法律制度或者解釋涉及貧困人口方面的法律;(2)通過開展集體訴訟或者處理少部分事務從而能夠解決大量的群體性糾紛,具備了處理群體性糾紛或者潛在糾紛的能力;(3)通過戰略性干預或者非訴法律服務,具備了促進一個群體或者該群體中重要人群生活的潛力。影響性法律服務可由以下機制提供:(1)南非法律援助機構所屬的司法中心和戰略性訴訟部門雇傭的領取薪酬的律師;(2)私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3)南非法律援助機構的合作伙伴;(4)法律診所;(5)以上機構和人員的組合。南非建立影響性訴訟部門,是為了保護人口中的邊緣化部分,而致力于將憲法規定的內容變成活生生的現實。它為南非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承擔并資助訴訟或者其他法律工作的機會,并對一個群體或者該群體的重要部分產生深遠的影響。影響性訴訟部門通過訴訟,可以確立法律判例或者為法律的未知領域確立一個標準。此外,通過辦理集體訴訟和戰略性訴訟,影響性訴訟部門能夠在單一事務中,確立解決群體性糾紛的有效方式。
5法律援助戰略規劃
2008年9月,LAB批準了南非法律援助戰略規劃(2009~2012),為了執行這項戰略規劃,實現法律援助的展望與使命,法律援助機構制定并嚴格執行年度工作計劃。法律援助機構還根據國內外環境的變化,每年都對該戰略規劃進行評估。南非法律援助的展望是建立一個公正的南非,使憲法中所珍愛的權利得到尊重、保護與防衛,確保正義被及所有的人。南非法律援助的使命是使法律援助機構成為最重要的法律服務提供者,通過高質量的專業化法律服務,以獨立、高效并充滿關愛的方式,確保窮人和弱勢群體獲得社會正義。為了實現自己的使命,南非法律援助機構確立了以下目標和戰略:(1)發展目標:法律援助機構成為積極高效的促進正義的部門;關注并幫助窮人和弱勢群體獲得社會正義,對所有南非人而言確保憲法權利得以實現;成為一個可持續的、有效的獨立組織,以確保能夠完成自身使命;培育尊重并服從憲法價值觀的公民和社會群體。(2)2009~2012發展戰略:①客戶和社區、相關部門:為客戶提供專業有效的法律服務;為社區培訓有關憲法和法律援助服務的知識;致力于幫助建立一套積極有效的司法系統;定期向議會和行政機關作出解釋,便于他們能夠了解法律援助機構的規劃和項目。②經費與可持續發展:維持可持續的、經費穩定的法律援助機構;確保管理良好;發展成為一個強有力的、廣為認可的法律援助品牌。③事業發展進程:評估事業發展進程(服務提供和支持),確保服務是有效率的、有用的、經濟的、以客戶為中心的、專業的、獨立的;建立精確的、可行的和及時的管理信息系統,以告知事業發展進程和決定;確保財政管理合理,事業發展具有可持續性。
6其他法律援助組織
1、自然觀的缺失以及缺乏相應的土壤;
2、中國崇尚實用主義,擅長總結經驗而非創新;
3、“學而優則仕”的第一追求扼殺了人們對自然規律探索的興趣,讀書人的思想被束縛在名利上,過度注重道德而不注重定量經濟管理,缺乏數字進行管理。
二、主觀因素的影響
1.閉關鎖國政策在政治制度上的體現。我們國家沒有積極走出去了解其他國家而是一直以“天朝大國”自居,在其他國家開展科技革命的時候,自認為我們國家物產富饒,固步自封,仍舊過著三跪九叩的生活。這種夜郎自大的閉關鎖國的政策導致我們國家各個方面日趨落后,嚴重阻礙了我國近代科技前進的步伐,甚至成為挨打的罪魁禍首。
2.實行重農抑商的經濟政策上,忽視了資本主義萌芽。我國古代一直是“重農”,這固然無可厚非,但“抑商”政策的實行卻產生了很多消極影響,嚴重阻礙了社會工商業的發展。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實行的重農抑商政策并與之緊密相連的自給自足的農業社會,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人們過著男耕女織的生活,這不僅可以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還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的物質生活,但是對商人采取嚴格的限制管理措施,壓制商業經濟的發展,這些苛刻的條件嚴重地阻礙了工商業的發展,正是因為工商業在發展過程中受到壓制的這種現象到了近代中國依然沒有緩解,從而使我國沒有充分產生和發展近代資本主義經濟。
三、對我國科學技術發展的啟示
關鍵詞:監督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個人來文
承認個人人權包括在國際法的內容中,承認國際審判或監督機構可以受理個人關于人權受到侵犯的申訴,是長期以來意識形態領域、社會和政治領域演化的結果。1977年成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是這種演化中的里程碑。人權事務委員會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設立的條約監督機構,自成立以來,在促進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通過對個人來文的受理。但由于《公約》沒有授予人權事務委員會進行管轄的強制權力,沒有對其做出的裁決賦予有法律拘束力的性質,使得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個人來文機制中作用的發揮受到限制。
一、個人來文機制的概況
《公約》任擇議定書規定了個人來文制度,個人來文制度是締約國政治妥協的產物。但只有締約國加入《議定書》時,委員會才有權受理聲稱該締約國侵犯《公約》所保護的個人權利的來文。議定書條款在規定該制度時采取了審慎的態度,采取“來文”的措辭而不是“申訴”,對委員會就來出的決定只是“意見”而不是“判決”,表明了委員會不是司法機構,也不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職權。根據議定書第1條,委員會有權接受并審查締約國管轄下的個人聲稱為該締約國侵害公約所載任何權利的受害者的來文。如果向委員會提交來文的個人不能自認自己是或適當代表依《公約》所享受的權利遭到侵犯時,該來文不予受理,如第816/1998號來文(Tadman訴加拿大)正是基于這項理由而被宣布為不予受理的。在有些情況下,聲稱權利受到侵犯的個人并不了解向委員會申訴的程序和格式,這就需要律師的幫助。這點委員會是允許的,但律師必須證明他們得到真正受害者請其作為代表的授權或有具體情況證明阻止律師得到此種授權,或鑒于律師過去與據稱受害者之間的密切關系,可以正當地假定受害者實際上授權律師向委員會提交來文。當然,人不一定是律師,如果聲稱受害的人不能親自提交來文,委員會可以受理由另一個人代為呈交的來文,但必須證明他或她是上述受害者的。凡與聲稱其權利受到侵害者無明顯聯系的第三方不得送交來文。委員會收到個人來文后,6個月內被控違反公約的締約國應書面向委員會提出解釋或聲明,說明原委?!豆s》第3條規定,如果被認為是濫用此項呈文權、或不符合公約的規定者,委員會將不予受理。為了防止有人濫用來文機制,《議定書》規定來文應具名。根據《公約》第5條,委員會不得審查任何個人來文,除非已斷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國際調查或解決程序審查之中或該個人對可以運用的沒有不合理拖延的國內補救辦法悉已援用無遺。委員會應舉行非公開會議審查個人來文,他們的來信和委員會關于個人案件的其他文件均予以保密。審查過程中,委員會參照該個人及關系締約國所提出的一切書面資料并把提出申訴的個人和被指稱侵害這些個人權利的國家置于平等的地位,每一方都有機會對方的論據提出意見。委員會尚不具備獨立的實情調查職能,但委員會有義務審議當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委員會認為:對個人的人權受到侵害的申訴只作籠統的駁斥是不夠的。在審查各方提交資料的基礎上,委員會僅就案件的是非曲直發表意見。到目
前為止,委員會在審查個人來文時,沒有尋求以被控違反公約的締約國的口頭辯論形式來補充書面材料,更沒有證人證言。議定書對個人來文的程序及委員會如何處理可受理的個人來文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受理個人來文后,委員會必須決定公約締約國是否侵犯了公約項下的權利并向關系締約國及該個人提出其意見。對于委員會應采取什么樣的形式提出其意見及這些意見的地位如何:建議性的還是有拘束力的,議定書沒有相關規定,更沒有受害個人如何獲得補償的規定。盡管如此,議定書確立的個人來文機制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對締約國的監督力度。從個人來文機制的建立過程,我們可以看出許多公約締約國畏懼并排斥此機構的建立,所以《公約》本身條款沒有建立個人來文機制的規定,而是規定在晚于其后多年的議定書。因為議定書是任擇性質的,所以締約國有權選擇接受或不接受議定書,只有當來文指控的國家是《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締約國時,人權委員會才可以接受和審議這類來文。目前,很多人口大國,如中國,美國等不是議定書的締約國。毫不奇怪,只要參加議定書是完全自愿的話,那么,這種情況就不會有所改變。
二、委員會對個人來文的裁決及目的
(一)、委員會對個人來文的裁決
個人來文程序首先要求呈送到委員會的來文所涉及的問題已經經過國內司法或行政程序的處理。因此議定書規定該來文者必須用盡可以運用的沒有不合理的拖延國內補救辦法。但委員會處理個人來文決不是國內司法或其他救濟程序的延續,它是獨立的程序。盡管委員會在它的處理意見中可能會要求關系國對qq行為給受害人合理的補償,但它不會再把案件發回關系國,也不會把它的意見直接送給關系國的國家機關,它只把處理的意見直接交給關系國?!豆s》及其議定書沒有在締約國與人權事務委員會之間建立組織上的關系,同樣其他人權條約建立的監督機構與締約國之間也是相互獨立的,不存在隸屬關系。這些獨立的監督程序與傳統的審判或法院組織機構的區別是很明顯的。首先從委員會的委員選擇標準來看,《公約》第28條規定,委員應具有崇高道義地位和在人權方面有公認的專長,僅僅是建議締約國考慮使若干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參加委員會的有用性,但事實上委員會基本是由從事律師、法官或檢察官的人員組成的。在每年三次的為期三周的會議日程外,委員們一般會繼續從事他們初始的工作。盡管他們被要求是以個人身份而非政府代表的身份從事工作,但從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有些委員會成員還同時在其政府部門中擔任職務。所以委員們或多或少還是會受到本國的一些影響,在具體的工作中可能維護其本國的利益。
委員會只接受書面形式的個人來文及關系國向委員會提出解釋或聲明的書面資料,盡管從議定書第5條(1)中并不能得出禁止口頭程序的結論。根據議定書第5條(3)的規定,所有審查個人來文的會議都是不公開的。審查個人來文時的程序過程,被委員會視為機密,盡管委員會在隨后的“意見”中會對此詳細敘述。委員會秘書處首先做出“意見”的初稿,然后交給會前工作組,工作組在修改后把它交給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委員會18個成員應全都出席會議以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有的成員確實不能到會的話應寫出書面的贊成或反對意見。議定書沒有規定委員會“意見”對締約國的法律效力和救濟措施。所有對委員會及其職能的條款規定都與國內法院對法官和司法程序的要求形成鮮明對比,如委員會審查案件的不公開性。盡管委員會與法院有根本不同的特征,但很明顯,個人來文程序也是做出裁決的一種形式。從本質上說,它是獨立專家裁決個人對締約國侵犯條約規定的個人權利的控訴的過程,委員會專家依據個人來文中列明的事實和國家提出解釋或聲明中的事實或本委員會發現的事實,運用公約對有關權利的規定做出有利于一方的裁決。委員向關系締約國提出裁決“意見”并提出對其侵犯公約權利所造成的傷害進行適當補償的建議。但對具體人權問題缺乏后續行動。近二十年來,委員會為了使個人來文機制更接近典型的裁決體系而不斷地對公約及議定書進行解釋,如委員會認為,議定書沒有規定委員會對個人來文處理決定對締約國有拘束力并不意味著締約國可以自由選擇遵守或不遵守委員會的決定。締約國有義務提供委員會決定中建議締約國采取的補救措施,這一義務來源于公約和議定書的規定。是否能通過對議定書的修改的方式來規定委員會的決定對締約國有拘束力以彌補議定書的不足,至少在目前還不能確定,因為這要取決于締約國的意愿。
在美國參與的重大海外戰爭中,除了朝鮮戰爭和越南戰爭使其元氣大傷外,無論一戰、二戰,還是冷戰之后的幾次戰爭,美國在經濟、政治和戰略上都大有斬獲,實力得到了增強。所以,許多分析家認為,美國此次對伊戰爭不會虧本。1991年的海灣戰爭,國際社會公認美國賺了錢。美國官方稱,海灣戰爭總費用為610億美元(換算成目前的幣值約是800多億美元)。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由34個國家組成,美國之外的國家派出的作戰部隊約占總兵力的24%,但它們支付了戰爭總費用的88%。僅沙特阿拉伯、科威特、日本3國就承擔了其中的484億美元。美國實際在海灣戰爭中只花了70億美元,不足全部戰爭費用的12%。
1999年的科索沃戰爭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場使用高科技武器的戰爭,美國和北約至少出動了700架戰機和20艘戰艦。英國《金融時報》引述金融分析員的話說,持續了78天的空襲行動,估計耗費70多億美元,每天大約耗資1億美元。該報說,美、英、法承擔了大部分的軍事開支。當然,美國出“大頭”,在3/4以上。
美國對阿富汗發動的反恐戰爭,兩個月就告結束。這是一場代價昂貴的戰爭,單是軍費,美國就花了100多億美元。國防部沒有公布官方版的戰爭經費,但它告訴國會,戰爭前3個月就支付了38億美元。目前美軍在阿富汗保留了8000名美軍,繼續搜捕和協助卡爾扎伊政府,每月需要數億美元的經費。出兵阿富汗的國家還有英、法、德、土耳其、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約旦等。在開戰之前,美國并未承諾替這些國家提供軍費。這些國家只好“AA制”自掏腰包。
那么,這一次美國攻打伊拉克會付出多少經濟成本、又獲得多少政治利潤和戰略利益呢?
美國的戰爭費用知多少?
由于計算者角色身份和計算方式不同,目前存在不同的戰爭費用版本。
一種是美國官方的計算。美國行政管理和預算局局長米切爾·丹尼爾斯在接受《紐約時報》采訪時稱,他估計伊拉克戰爭所需費用大概在500億至600億美元之間,這遠遠低于此前白宮官員的估算。這一數字,比1991年第一次海灣戰爭時的軍費開支要少一些。如果按目前美元可比價格,當年的軍費開支大約是800億美元。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不超過600億美元的軍費開支預算是建立在能夠速戰速決的預測基礎之上的。如果戰爭拖延長達一年,戰爭軍費開支可能將增加到1400億美元。不過,這也僅相當于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5%。
根據美國國防部預算部門的估計,美軍計劃從攻打伊拉克,打敗伊拉克,占領伊拉克,重建伊拉克,以及從攻入伊拉克第一天起就必須開始的人道援助,總共將花費高達950億美元之巨。這還不包括薩達姆在做“困獸之斗”時,對伊拉克經濟基礎建設所進行破壞的復原經費。
美國國會所進行的一項研究報告顯示,如果美國對伊拉克發動戰爭,軍費及相關支出將令美國納稅人在今后數年間每年承擔約200億美元費用。對戰爭的直接軍費開支的預測只是預測軍事沖突代價的一部分,事實上,沖突后的各項花費可能更驚人。據美國國會預算局的一份報告表明,維和士兵的人數將在7.5萬到20萬之間,維持和平的時間在5年到10年之間。如果按照目前在科索沃的美國維和士兵的花費——每人每年20萬到25萬美元,總額最少是750億美元,最多是5000億美元。
另一種是來自學界的計算。耶魯大學經濟學教授諾德豪斯,在《對伊拉克戰爭:費用、后果和選擇》報告中強調,對伊拉克開戰的開銷非常龐大。
首先是占領伊拉克和維和部隊所需的龐大費用。占領伊拉克平均每年要花費170—450億美元。如果戰后的局勢和阿富汗戰后的局勢一樣敵對,這一數字可能還要更高。這還只是一年的費用,而戰爭可能“至少需要5年,甚至可能延長到20年。因此最保守的估計可達750~5000億美元”。
根據諾德霍斯的估計,用于國家重建的費用可能達到300億美元。如果馬歇爾式的計劃(又稱歐洲復興計劃,二戰后在德日推行的“西式民主”)在伊拉克實行,各種費用還要大幅增加。諾德霍斯估計,如果要使伊拉克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與伊朗或埃及持平,且伊的半片江山都有待重建(考慮到伊10年來所受的制裁和空襲的可能)。如果按照聯合國為黎巴嫩、東帝汶和波斯尼亞等地重建所作的估算標準,每個伊拉克人1年應該得到不低于1000美元左右的補貼,這樣算來,重建投入應該在250億美元一年,因為伊拉克人口大約是2500萬。但伊拉克重建不僅缺少資金和基礎設施,也缺少社會基礎,因此應該至少將時間延長到6年,這將至少增加750億美元。這樣一來,伊拉克重建將從一般性重建所需的250億擴張到近1000億美元。
接著是對伊拉克甚至可能是其鄰國的傷病員和難民的人道主義援助費用??紤]到其中的變量,這一數字很難確定,諾德霍斯估計有100—500萬人將需要援助,按照1到4年的時間計算,這筆費用可能在10—100億美元之間。
最后是這場戰爭對全球造成的損失。最重要的是它給石油市場帶來的巨大沖擊。最壞的局面是:石油產量減少25%,而油價攀升到75美元/桶,天然氣價格也將隨之上升到3美元/加侖。美國每年用于石油進口的費用將增加到2000億美元,由此帶來的震動和通貨膨脹可能導致美國出現經濟蕭條。諾德霍斯相信,如果不考慮給石油市場帶來的震動或生化武器的使用,戰爭的損失也可能達到16000億美元。
諾德霍斯總結說,布什上臺以來已花光了美國本年度3600億美元的聯邦財政盈余,現在美國正再次面臨財政赤字。令人擔心的是,龐大的軍費支出將擴大布什政府財政赤字,影響教育、衛生、就業培訓以及其它多項社會福利支出;這仗一打下去,美國雖然贏得勝利,但實際的經濟以及政治付出將難以估計。
在戰爭中虧本還是發財?
戰爭對美國經濟間接的影響——一種普遍的看法是:世界經濟連同美國經濟一并會遭到重創。
分析家認為,美國消費者信心會因為對伊戰爭不斷下跌,消費者開支是美國經濟活動的重要部分,占了大約2/3,如果消費者不花錢,美國經濟就遲滯不進,而美國企業因擔心恐怖襲擊而用于加強安全防范的費用大幅度增加,勢必影響美國的生產力和經濟增長。
目前美國利息水平是40年以來的最低點,但是隨著戰爭可能發生,經濟勢將受到更大打擊。但經濟學家擔心,利息長期處于低水準,長久下去容易造成部分泡沫化現象。美國十分具權威的經濟評議會最近對5000個美國家庭所做的調查發現,消費者對經濟前景的擔憂正在加重。就業市場不佳和金融市場起不來,油價只升不降,以及戰爭不安情緒不斷升高,與可能再出現的恐怖攻擊威脅,令民眾無心消費。
摩根斯坦利的首席經濟學家洛奇認為,對伊拉克的戰爭可能會引起新的油價上漲,而對處于緩慢增長中的美國經濟來說,這種石油沖擊足以讓它重陷衰退。如果油價從現在的每桶30美元漲到45美元,則企業和消費者的成本都要增加,對非能源類的商品和服務的支出也會減少。企業可能更加不愿意去投資,而投資和消費的信心都會降低。
石油產量上的減少會導致石油價格的猛升,在美國甚至世界范圍內造成很高的通貨膨脹率。在“比較糟糕的情況”下,經濟學家估計石油價格將會上漲3倍,高達每桶75美元(2002年平均每桶25美元多一點),每加侖汽油的價格因此將上漲至3美元。這樣一來,美國進口石油的費用每年將上漲2000億美元。石油價格的沖擊和通貨膨脹將使美國經濟陷入衰退,持續兩年半的時間,因此總額就成了5000億美元。
一些分析家認為,這場戰爭帶來的經濟衰退可能讓美國國民生產總值下降2%~5%,大約是2000億美元到5000億美元(按現在的美元價格)。
美國一家研究機構認為,如果對伊戰爭曠日持久,美國經濟將再次陷入衰退,今后10年的經濟損失將高達1.9萬億美元。預計本財年美國的財政赤字將高達3040億美元,創歷史最高紀錄,下財年的赤字更將高達3070億美元。對伊動武所花費用,就算以最保守的400億美元計算,對政府財政來說也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但是,一些經濟學家不認為對伊戰爭會讓美國經濟陷入衰退,因為“倒薩”行動成功后,伊拉克的石油產量會增加。達拉斯的經濟學家考斯格羅夫稱,如果伊拉克的石油生產能夠放開,那么短期內油價會降到每桶15至20美元,這對世界經濟是個利好。德意志銀行倫敦分行的石油市場分析家謝明斯說得更加明確:美國正與英國、日本就石油儲備問題進行協調,一旦對伊開戰,以美國目前近6億桶貯存總量的戰略儲備,每天可以向世界石油市場投放420萬桶原油,這不僅足以彌補由于開戰造成的中東石油缺口,而且還可以大賺一筆。
事實上,在第一次海灣戰爭中雖然沙特和科威特分別在戰爭中損失了600億和400億美元,但是由于海灣戰爭后的每桶原油比戰前高出20多美元的價格持續了一年,這又使得它們從出口石油的利潤中得到了補償。照此分析,這次布什領導下的美國政府,完全可以一邊打仗一邊讓全世界石油消費者替美國支付戰爭經費。也就是說,美國可以做到讓軍火和石油為戰爭埋單。再考慮到戰后美國還可以從伊拉克獲得巨大的戰略與石油利益,幾乎可以肯定地說,美國在此次“買賣”中絕不會虧本。
軍火買賣也會在戰后成為美國經濟亮點。據專家估算,一架售價5000萬美元的F—16戰斗機,其利潤在50%以上。近年來,借助實戰展示新式武器的性能越來越成為美國推銷新型武器的新方式。1991年的海灣戰爭,就是先進武器的展示平臺。戰爭中大發神威的美國主戰坦克、飛機、精確制導武器等,成為戰后各國追逐的對象。在這次海灣戰爭中,美國將使用最新的適合信息化時代戰爭的武器。例如,最新型的主戰坦克M1A2,其數字化電子設備的比重達到90%。這些高科技新型武器,往往是其他國家的科研水平所達不到的,要想擁有就得找美國買。所以,一旦仗打完了,就會引來大批訂單,美國只需要做好收錢的準備就行了,美國的軍火商們又要大發一筆了。
戰爭費用不等于經濟成本
伊拉克仍將存在,雖然薩達姆政權、薩達姆時代行將結束。美國“改造伊拉克”的基礎就是仿照阿富汗的方式重新安排伊拉克的權力格局。這就是美國不惜血本要薩達姆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因。
有些國家在證券發行環節,對申請發行并已登記許可的證券要課征登記許可稅,如日本、荷蘭等國對公司發行債券或股票,都須課征登記許可稅。日本課征的登記許可稅,按應稅證券金額的1—5%征收登記許可稅,要求發行公司在辦理許可登記時交納。另外一些國家,如英國、愛爾蘭、比利時在股票發行環節向發行公司課征固定比率的資
2.證券交易環節的征稅
證券交易環節的征稅主要是相對證券交易行為所確定的征稅原則和征稅制度。據美國庫伯斯·里伯蘭德國際稅收網提供的95個國家的稅收情況看,開征過證券交易稅的國家和地區有27個。雖然近年來有個別國家認為開征證券交易稅有損于資本流動而取消了該稅種,如英、美等國。但是應當看到,許多國家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由于市場投機盛行,開征證券交易稅既對交易量沒什么副作用,又能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
3.證券所得環節的征稅
證券所得主要有兩部分組成:一是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證券交易所得);二是利息、股息與紅利收入(證券投資所得)。
(1)關于證券交易所得的征稅。多數國家將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視同一般所得,或作為資本利得稅的一部分征稅,或與普通所得合并征收所得稅。不過各國對這種增益的課稅,大多給予了寬厚的優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①僅對出售多數股份所取得的利得課稅。如荷蘭規定只對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資本利得稅。②規定持有的期限。德國、挪威、芬蘭分別只對取得證券后6個月、2年、5年內將其出售取得的利得課稅。③規定年限并確定免征額。瑞典對出售持有時間少于兩年的證券取得的利得全額征稅,并且每年給予3000克郎的扣除。美國現行稅法對個人長期資本增益的40%(該資本持有年限在一年以上)計入個人毛所得中,對公司的凈資本利得采用28%的較低比例稅率與普通的營業利潤分開課征。④允許資本損失在資本利得范圍內;中抵和結轉,加拿大資本凈損失的50%可從課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以2000加元為限,不足抵扣者,可前轉一年和無限期后轉。
(2)關于證券投資所得的征稅。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而征收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將股息、紅利列入所得稅的征收范圍,按公司和個人分別征收,現以美、日為例。
對個人所獲股利的征稅幾乎是所有國家都實施的。美國個人所得稅是典型的綜合所得稅制:個人所獲得的股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用“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日本對個人股利收入的征稅采用三種辦法:①免除申報義務制度。即對股利收入在10萬日元以下的,公司在分發股利時預扣應交稅金,將扣稅后的凈股利交付股東,稅率為股利的20%。②分項預扣征收制。即從同一公司取得的股利金額在10萬—50萬日元的,且持有該股票占公司發行股票總額的5%以下時,納稅人可選擇按股息的35%比例納稅,或選擇綜合申報納稅。③綜合申報課稅。凡不符合上述兩條件的,都實行綜合征稅,采用10.5%—70%的累進稅率。但可享受“紅利扣除”優惠:即允許從總所得中扣除紅利收入的10%部分。
對公司所獲得的股利,美國將之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而日本則在公司取得股利時先預扣20%,以后在交納法人所得稅時,可以從法人所得稅額中抵扣。
4.證券財產轉移的征稅
證券作為一種信用憑證,代表一定的財產。誰擁有證券,代表這種財產就為誰所擁有。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把證券列入財產稅的課稅范圍,即在證券所有權發生轉移時,課征遺產稅或贈與稅。如美國實行總遺產稅制,將證券納入死亡者的遺產總額,對超過免稅限額的部分累計征稅。
我國證券稅制的現狀及問題
1.我國證券稅制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主要從兩個環節征稅。一是對證券交易環節的股票交易雙方征收印花稅。以股權轉讓的當事人所出立的股權轉讓書據為依據。按當日實際成交金額的3‰,分別課征印花稅,由辦理股權交割手續的單位負責代扣代繳。二是對所得環節的征稅,分企業和個人分別進行課征。對企業所獲得的股利并入利潤總額中課征企業所得稅;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股份制企業按股東應得股息、紅利金額的20%代扣代繳。另外,為鼓勵居民投資于債券市場,我國又規定了對于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均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對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
2.我國證券稅制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證券業起步較晚及整個稅收制度的不完善,導致我國現行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還很不成熟。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證券交易印花稅課征范圍過于狹窄,不利于稅收公平原則的體現,同時導致稅收的大量流失。目前在證券發行階段,我國并發有實行證券發行稅或資本稅的規定,這樣就使停留在一級市場的巨量認購資金不僅享受著無風險的收益,又免去承擔納稅義務的責任,不僅不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而且還造成了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
(2)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控乏力。尤其是對證券投機行為,對那些具有資金、信息優勢的機構、大戶,缺乏應有的調節。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換手率、市盈率、日交易額與證券流通市場價值之比均過高,這反映了我國證券市場的過度的投機性,而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稅收對此缺乏“自動穩定器”的內在調節功能,只能靠管理層公布一些重大利好、利空消息來調節證券市場,因而更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波動幅度,大起大落,帶有明顯的“政策市”的特征。另外,對證券交易的價差收入及證券的繼承、轉贈等行為,也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導致新的社會分配不公。
國際證券稅制對我們的啟示
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調控。稅收作為經濟手段的一個強有力的工具,對一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借鑒國外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經驗,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建議:
1.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印花稅
具體而言,就是將“證券發行登記許可證”列入印花稅的征稅憑證內,課征印花稅。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目前可只就企業或公司債券、股票的發行登記征稅,由債券、股票的購買者負擔,實行主承銷商代扣代繳制;而對于投資基金證券、中央政府債券發行登記則給予免稅的待遇。另外,對于上市公司間接發行的股票,如配送股和增發新股部分,仍需要在發行環節課征一次印花稅。
2.開征證券交易稅
綜觀世界各國對證券交易課稅的歷史,可以肯定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該稅種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鼓勵中長期投資;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
3.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
證券交易所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證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借鑒國外經驗,該稅要視不同情況區別征收,并在設計時充分考慮到能有效抑制短線投機,鼓勵長期投資。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①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②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賬戶為基準,該賬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4.改進證券投資所得(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