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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畢業論文范文

      時間:2022-09-07 01:51:11

      序論:在您撰寫稅務畢業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稅務畢業論文

      第1篇

      資本自由流動對所得稅協調的要求

      1.資本自由流動規則的特征

      《共同體條約》關于資本自由流動的法律規定主要在第四章,該章共5條(第56條至第60條)。

      第56條是資本流動的核心條款。該條禁止在成員國之間、成員國和第三國之間實施對資本和支付流動的任何限制(restrictions)。需要說明的是,第四章的內容不僅僅限于資本流動,還包括支付自由。限于篇幅,本文只就歐盟成員國間資本流動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從第56條的措辭來看,成員國禁止限制資本流動的義務比原《歐洲經濟共同體》第67條的條文更明確。原67條雖然要求成員國逐步取消資本流動限制,但這只限于保證共同市場功能的必要程度,而現第56條下成員國的義務則是清楚和無條件的。因此,歐洲法院在SanzdeLera案(CaseC-163,165and250/94)中裁定第56條具有直接效力。

      此外,由于第56條沒有將取消限制資本流動的義務只限定在成員國政府,它也約束非公共機構的行為,比如金融機構不能采取限制成員國間資本流動的單邊措施。

      2.資本自由流動對所得稅協調的要求

      所得稅對資本流動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1)稅收增加資本流動的成本。一國居民在另一國的投資所得一般會面臨雙重征稅:來源地國對利息、股息征收預提稅,居住國對本國居民的境內外全部所得要征稅。(2)稅法對居民和非居民的差別待遇?!熬用瘛焙汀胺蔷用瘛笔撬枚惙ǖ幕靖拍?,非居民不能享受一國給予居民的稅收優惠是普遍承認的。

      為了消除上述稅收對資本流動的限制,一般作法是簽訂雙邊稅收協定,這些協定一般以OECD范本為基礎。稅收協定對于消除雙重征稅和保障稅收無差別待遇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對于歐盟來講,單純通過成員國間的稅收協定來促進資本流動顯然不夠:(1)稅收協定是雙邊的,而歐洲需要建立多邊的法律體制。(2)稅收協定以承認締約國的征稅權為前提,其具體實施依賴締約國的國內法。共同體法則希望其規則能夠超越成員國國內法并直接適用。事實上,在共同商業政策方面,歐共體已經享有專有權利,而成員國不再享有。(3)國際稅收協定雖然有“稅收無差別待遇”的規定,但仍承認“居民”和“非居民”的劃分。歐共體希望消除基于國籍的限制,而居民與非居民的劃分基本是與本國人和外國人的劃分吻合的。

      根據《共同體條約》的規定,所得稅領域的立法依然是各成員國之內的事情。因此,在承認成員國享有獨立的財稅的前提下,歐盟層面上所得稅法的協調是借助于共同體機構的二級立法和歐洲法院的判例來推動的。

      所得稅協調對資本自由流動的推動——立法層面

      《共同體條約》第94條規定:“理事會根據委員會的建議,應當在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在會商歐洲議會以及歐洲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后,為共同市場的建立和市場功能的需要,頒布協調成員國法律、法規或行政措施的指令”。據此,在促進資本流動的稅收方面,歐盟頒布的指令主要有:(1)共同體理事會第90/434號指令(合并指令)。該指令適用于涉及2個或2個以上成員國公司之間的合并、分立、資產轉讓或股份交換的稅收問題。所有成員國應當通過國內立法保證指令適用的交易免除任何的資本利得稅。

      (2)共同體理事會第90/435號指令(母子公司指令)。根據該指令,一個成員國的母公司從其在另一成員國的子公司得到的股息,該母公司所在的成員國應當給予免稅,子公司所在國對子公司支付給其他成員國的母公司的股息不得征收預提稅。

      因此,上述指令有助于消除阻礙資本流動的某些稅收。不過,借助指令協調成員國所得稅法的作用有限:

      首先,歐共體不具備協調成員國稅法的專有權限。在成員國仍享有制定本國所得稅法的的前提下,只有在成員國行動的規?;蛐Ч荒艹浞謱崿F目標,而由歐共體行動能更好實現目標的情況下,共同體才能行事,并且共同體的行動不能超過實現《共同體條約》目標的必要程度。

      其次,按照第94條的規定,理事會頒布指令應當在一致同意的基礎上。由于稅收涉及到成員國的財政利益,因此取得成員國的一致同意是很困難的。另外,共同體機構根據第94條可以頒布的二級立法只限于指令,而指令這一立法形式也有其自身的不足。指令只在其要達到的目標上對收到指令的成員國有約束力,成員國仍有權自行決定為實現指令的目標所采用的方式或方法。也就是說,指令的實施依賴于成員國的國內法措施。

      這樣,歐洲法院通過司法判例來協調成員國所得稅法的作用就非常重要了。

      所得稅協調對資本自由流動的推動——歐洲法院的司法實踐

      在《共同體條約》缺乏統一成員國所得稅法的直接條文的情況下,歐洲法院通過解釋資本自由流動規則使成員國所得稅法不成為共同市場發展的障礙,這主要體現在:

      1、廣義解釋第56條中“限制”的含義

      根據歐洲法院的判例,“限制措施”的范圍比直接限制資本流動的外匯管制法規要廣。由于稅收能夠影響對資本流動,稅收本身是否屬于“限制”之列呢?

      在Sandoz案中(CaseC-439/97),奧地利法律規定,奧地利居民獲得貸款時有書面貸款合同的要繳納印花稅,沒有書面文件則不需繳納。但是,奧地利居民從境外非居民獲得的貸款,即使沒有書面合同,只要奧地利居民的賬簿中有記載也視為書面文件,應當納稅,而奧地利居民從獲得境內貸款,沒有書面合同但在借款人賬簿記載時卻不納稅。歐洲法院認為,奧地利的作法具有阻礙奧地利居民從境外借款的效果,違背了《共同體條約》關于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則。

      因此,稅收本身并不一定就會被認為是阻礙資本流動的限制,歐洲法院是看稅收的效果。也就是說,稅收仍然屬于成員國范圍,但是征稅不能構成歧視,不能因此阻礙資本流動。事實上,《共同體條約》第58(1)(a)條也承認成員國稅收立法的適用,但其適用有嚴格的限制。

      2、嚴格適用第58條第1款(a)第58條共3款,第1款(a)規定,第56條不損害成員國實施關于依據居住地或投資地不同而區分納稅人的稅法的權利。

      表面看,成員國稅法的適用不受資本流動的限制。但是,第58(1)(a)條的適用要結合《歐洲聯盟條約》的第7號聲明,即第58(1)(a)條所指的適用僅限于截至1993年底合法的稅法。所謂合法是指符合共同體法。也就是說,某些成員國的稅法如果違反了共同體關于服務和人員自由流動的規則,也不能適用。

      在第58(1)(a)條能夠適用的場合,即成員國稅法的某些規定不在共同體法管轄的范圍內,其作法不基于國籍而是針對納稅人的居住或投資狀況適用不同規則,也應當遵循第58條第3款的規定,即不能構成對資本自由流動的歧視或偽裝的限制。如何判定某種作法是否為“歧視或偽裝的限制”呢?對此,歐洲法院對《共同體條約》第30條

      的解釋理念可以借鑒。第30條是允許成員國背離取消貨物貿易數量限制的規定。歐洲法院對該條進行狹義解釋,限制其適用范圍:成員國要舉證其限制措施能夠為共同體法支持;如果存在限制性更小的措施,成員國就不能采取限制性大的措施;如果未對國產品采取相同措施,成員國也將敗訴;在有共同體立法的情況下,就不應以國內法的理由援引第30條,等等。

      3、借助服務或開業自由來消除成員國稅法中的歧視,進而促進資本流動。

      第58條第2款強調,資本流動規則不影響與共同體統一相符的開業自由限制的適用。也就是說,如果其它自由流動規則要消除稅收歧視,就不能根據第58(1)(a)條采取限制。

      開業自由是服務自由的延伸。事實上,“資本”和“服務”有時很難區分,比如一國在另一國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屬于開業范疇,也是直接投資,而直接投資又涉及資本流動。由于歐洲法院在服務自由流動方面有成熟的判例,這些判例原則就可起到間接促進資本流動的效果。

      比如,在Commissionv.France案(Case270/83)中,法國給予本國保險公司和其他成員國保險公司在法國的子公司歸集抵免的稅收優惠,但不給予其他成員國的保險公司在法國的分支機構。歐洲法院認為法國作法具有歧視外國保險公司在法國分支機構的效果,剝奪了外國保險公司的開業或服務自由,違反了《共同體條約》關于開業自由的法律規定。

      事實上,如何成員國稅法同時涉及到服務和資本流動規則,根據歐洲法院的判例,只要成員國稅法違反了服務或開業規則,歐洲法院一般就不再審查其是否違反了資本流動規則。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共同體條約》缺乏協調所得稅的直接法律條文時,歐洲法院的解釋權仍受到限制,仍不能涉及成員國所得稅稅制的基本問題。

      因此,歐盟層面上所得稅法還需要進一步發展。

      歐盟所得稅法的發展

      相對于歐盟在消除貨物自由流動的間接稅方面的成就,歐盟所得稅的發展是緩慢的。歐盟所得稅發展緩慢的現實反映了歐洲一體化進程中“統一與分權”的矛盾。

      在歐元成為歐元區12國的單一貨幣后,上述矛盾將更加突出,因為使用單一貨幣的歐元區成員國國民要面對15個國家的不同稅法。這與共同市場追求的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流動的目標是相悖的。

      理論上講,影響資本流動的因素主要有:外匯管制、金融服務法規和稅收。歐盟國家已經取消了外匯管制,金融服務也有了共同標準,只有稅制尚未統一。由于歐洲中央銀行負責制定統一的貨幣政策,歐元區國家就不能再借助于利率和匯率政策影響資本自由流動。這樣,成員國就只有利用財稅政策了,但成員國的不同稅制和各自為政的財政政策的將對資本流動產生扭曲。因此,協調成員國的所得稅法,使資本自由流動最終實現,是歐盟所面臨的問題。

      從成員國角度看,在成員國保留稅收的前提下,成員國仍然有在稅收領域合作的必要。比如,成員國如果為吸引資本而競相給予稅收優惠,就會形成有害的稅收競爭局面。因此,歐洲理事會通過了“商業稅收行為守則”(CodeofConductonBusinessTaxation)。該守則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歐盟成員國表示將不采取新的有害的稅收措施并將審查現行立法,開展成員國間的稅制磋商。因此,該守則的頒布也是歐盟在共同體立法框架之外尋求新的協調成員國所得稅法的機制的嘗試。

      【參考資料】

      [1]Usher,A.,TheLawofMoneyandFinancialServicesintheEuropeanCommunities,2ndedition,OxfordUniversityPress,2000.

      [2]Kaczoroska,A.,EuropeanLaw:150LeadingCases,OldBaileyPress,2000.

      [3]Vogel,K.,KlausVogelonDoubleTaxationConvention,3rdedition,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7.

      第2篇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經營方式。具體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網絡技術的應用,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行為的最新方法。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行為。

      參與電子商務的實體有4類:顧客(個人消費者或企業集團)、商戶(包括銷售商、制造商、儲運商)、銀行(包括發卡行、收單行)及認證中心。盡管互聯網上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間接電子商務方式和直接電子商務方式。

      1、間接電子商務方式。企業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供貨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向銷售商發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的郵寄方式或直接上門送貨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時間和財務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2、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音樂、軟件、圖片、VCD等內容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電子商務涵蓋的范圍很廣,不僅包括通過因特網、EDI所進行的網絡上的商業數據交換和電子交易,還包括政府職能部門提供的電子化服務、電子銀行、電子稅務、電子郵政、企業協作等等。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個人與企業之間(如網上購物)、個人與政府之間(如網上報稅)、企業與企業之間(EDI)、企業與政府之間(如網上報關)等多種類型。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間商業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電子商務可以使貿易環節中各個商家和廠家更緊密地聯系,更快地滿足需求,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貿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潤。

      電子商務的發展相對于傳統的商務活動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有許多現行稅收體制無法適用的特點,在某種程度上為商家和消費者避稅提供了機會。從最根本上說,電子商務有如下特點:

      1、電子商務的交易具有無國界性、無地域性。由于互聯網是開放的,人們傳統貿易中刻意追求的國界概念在互聯網下將變得毫無意義,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很多跨國交易甚至可不受海關檢查而自由進行,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觀念的貿易。

      2、電子商務中使用的貨幣是電子貨幣(ElectronicMoney,以下簡稱EM)。EM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數額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秘、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督,因此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人員具有隱匿性。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4、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場所是虛擬市場。電子商務是一個通過虛擬手段縮小傳統市場的時間和空間界限的場所?;ヂ摼W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

      5、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信息載體是數字化是無形的。能在互聯網上傳輸的信息大都是二進制的或數字化的信息,這些信息在傳輸時一般都已被壓縮。所以除非將信息下載,并進行轉換,否則很難了解所傳輸的內容。電子支付體系的采用,使貨幣、賬簿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加大了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加上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鑰才能破解信息。

      反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商品來源具有模糊性?;ヂ摼W上大多數站點都設有鏡像站點,鏡像站點通常是位于其他國家的計算機,其中存貯著與原始站點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鏡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聯網上"交通阻塞",使互聯網用戶訪問與之物理位置相對較近的計算機,從而加速信息的交互過程。為此,對網絡貿易的消費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個國家的計算機為他提供了產品或服務。當然對消費者而言,只要獲得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它們的來源情況如何是無關緊要的。然而這一特性卻加大了稅務當局的工作難度。

      二、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帶來的影響

      (一)積極影響

      1、有利于稅務稽查實現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轉換。目前,稅務稽查是根據納稅申報表,發票領、用、存情況,各種財務賬簿和報表等信息,來確認稽查對象并實施稽查的。企業提供的涉稅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實行電子商務后,可以通過互聯網獲取該企業所屬行業信息、貨物交易情況、銀行支付情況、發票稽核情況及其關聯企業情況等,促進稽查約有效實施。同時,稽查人員可隨時獲取法律、法規、條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網上取證。

      2、電子商務推動稅務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現代化。稅務機關與銀行聯網,通過"網上銀行"、"電子貨幣"、"電子支票"來收繳查補稅款,加快了稅款人庫時間。傳統的查賬將被"網上稽查"所代替,通過稅務機關與電子商務認證中心、網上銀行、海關、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門的聯網,共同建立專門的電腦稅務稽查與監控網絡,研制具有網上追蹤統計功能的網上稽查軟件,查處電子商務中稅收違法案件,從而加強了依法治稅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進了稅務稽查部門的廉政建設。電子商務促進了對納稅人實行電腦化、網絡化管理,稽查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以電子郵件形式,把電子賬冊、電子票據等信息發送到稽查部門,實行網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瑣的實地稽查和調賬稽查,避免了與納稅人接觸,更加符合稅收的簡便和最小征收費原則,也促進了廉政建設。

      (二)不利影響

      稅務機關要進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須掌握大量有關納稅人應稅事實的準確信息,以作為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申報數據準確性的依據。為此;各國稅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如實記賬并保存賬簿、記賬憑證以及其他與納稅有關的資料若干年,以便稅務機關實施以賬證追蹤審計為主要形式的檢查,從法律上奠定了稅收征管的基礎。

      1、在互聯網這個獨特的環境申,由于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上進行,使得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且電子憑證又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互聯網貿易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便跨國交易的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一些資深銀行紛紛在網上開通"聯機銀行"業務,開設在國際避稅地。國際避稅地也稱國際避稅港,源自英文TaxHaven,含義是"稅務天堂"、"避稅樂園"。一般來說,國際避稅地就是一國政府或一個地區,為了吸引外國資本流人和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對外國人在本國或本地區投資開設的企業不征稅,或者只征收遠低于其他國家稅率的稅,從而向外國投資者提供不承擔或少承擔國際稅負的特殊有利場所。"聯機銀行"更是成為稅收籌劃者獲取"稅收保護"的工具。目前國內銀行一直是稅務機關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稅務當局不對納稅人的銀行賬號進行經常性的檢查,潛在的逃稅者也會意識到面臨的風險。如果信息源為境外等地的銀行;則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從而也喪失了對逃稅者的一種重要威懾手段。

      3、數字現金的使用也應引起重視。從傳統方式看,現金貨幣在逃稅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數字現金不但具有現金貨幣的特點,且可以隨時隨地通過網絡進行轉賬結算,避免了存儲、運送大量現金的麻煩,加上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難以追蹤,較之現制。

      4、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管理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美國政府要求執法官員擁有進人每一臺計算機的"鑰匙",但即便如此也無濟于事。因隨著加密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企業的"私人鑰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責令企業交出"鑰匙",又將與法律規定的隱私權保護相悸。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人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三、稅務稽查如何面對電子商務的挑戰

      (一)完善稅務登記制度

      實行電子商務后,企業的形態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虛擬企業(網上企業)。因此,必須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要求所有上網單位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實施稅務稽查時,稽查人員可以通過查詢企業網站,來獲取企業的信息是否與申報信息一致,以便及時對企業實行監控。

      (二)建立完善稅務稽查電子系統

      基于稅務系統的四級廣域網,實施辦公自動化與征管信息系統、稅務稽查系統、"大面額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稽核系統"、"出口退稅用專用稅票認證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報警系統"、電子郵件等系統的系統集成,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之間涉稅信息的快速傳遞、發票函件調查和相互協調。

      (三)在當前的電子商務發展狀況下,必須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目前,通過網上銀行,大額、實時、跨國資金結算還未實現,電子貨幣還未推行(即便實行電子貨幣也需要一個將初始金額裝人系統的金融中間人),電子商務法律不健全,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還未確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發生根本變化。從最近查處的兒起網上偷逃稅案件來看,都是從銀行賬戶資金往來情況這一關鍵環節著手的。

      (四)在實際稽查工作中,必須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這個強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認看得見、摸得著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電子商務時代,"書面合同"還包括看得見卻摸不著的"電子郵件"。1999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況順應時展要求,正視電子數據交換對《合同法》和《訴訟法》的影響,第一次明確了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也是合同的書面形式。這就為互聯網經濟的發展鋪平了道路,它的影響是劃時代的。在總共428條的新《合同法》中,有兩個條文對電子商務有重大影響:《合同法》中,對電子商務影響最重要的是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條規定,第一次確立了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權利的同時,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擔相同的義務。因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約"與"承諾"的概念。當一個人在網站上一個商品的價格服務時(要約),如果另一個人選擇確定購買(承諾),那么在法律上就成為正式的合同關系?!逗贤ā分辛硪粋€對電子商務有重大影響的條款是第十一條。該條款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解釋為: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項條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網絡時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網絡在國內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確立。

      (五)加大稅務稽查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方面的培訓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來查看企業各種財務報表的水平。同時,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企業開始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財務軟件開發商已經開發了基于電子商務的網絡財務軟件。網絡財務是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基于悶絡計算技術,將幫助企業實現財務與業務協同,遠程報表,報賬,查賬,審計等遠程處理,業務中動態會計核算與在線財務管理,實現集團型企業對分支機構的集中式財務管理,支持電子單據與電子貨幣,改變財務信息的獲取與利用方式,財務數據將從傳統的紙質頁面數據、初步電算化的磁盤數據發展到網頁數據。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會計法》,確認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還要考慮電子商務環境下,如何解決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后帶來的網上認證和法律效力等問題。從長遠來看,必須制定相關的稅收法規,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在保證鼓勵新技術發展的同時,防止稅收流失。

      第3篇

      電子商務在今后二個時期會有很大的發展空間。這將會給建立在傳統經濟貿易方式基礎上的我國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何面對這一挑戰,采取有效的稅收政策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并解決其中存在的稅收問題,是一個函待解決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對中國稅制產生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原則產生的挑戰

      1、電子商務將影響稅收效率原則的實現。稅收效率原則指稅收作為政府調節經濟的有力工具之一,應滿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充分且有彈性;二是節約與便利,三是中性與校正性。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對稅收滿足這三方面的要求不下--帶來了沖擊:

      電子商務對,"充分且有彈性"要求的沖擊主要表現在對"充分性"要求的沖擊上。"充分性"是指稅收應能為政府活動提供充裕的資金,保證政府實現其職能的需要。而電子商務使目前的稅基和稅源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電子商務婪易中廠商和消費者通過互聯網直接進行交易,超越了時空具有流動性、隱蔽性的特點。這將造成某些碑基的喪朱或轉移。使稅款的流失風險加大。傳統交易方式下分攤于中介者之間的稅基在網上直接交易情況下,可能芒喪失或轉移,進而會導致稅款流失。

      "節約與便利"的要求是指稅收盡可能的減少征管成本,稅收制度能方便納稅人,盡可能的減少繳納成本。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間人如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中間人的消失,將使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這將使稅務機關工作量增大。另外,電子商務的"無址化"和"無紙化"使稅務機關在確定征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時都會遇到前所未有的問題,稅務機關必須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來解決這些問題,這無疑將影響到稅收的征管成本。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的可隱匿性,有些交易物的無形性,交易地點的不確定性,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特點,仍按傳統繳稅方式繳稅,納稅人為了按時足額的繳稅,將禱投入更大的繳納成本。

      電子商務對"中性與校正性"的要求的沖擊主要表現在對"中性"要求的沖擊上。稅收的中性是指對不同的產品或勞務,不同的生產要素收入,不同性質的生產者的課征,應采取不偏不倚、不抑不揚的稅收政策,使不同產品、服務、生產要素的相對價格能反映其相對成本,保持市場自發調節所能達到的資源配置效率狀態。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的課稅方式和稅負水平不一致,因稅負不公而導致對經濟的扭曲,因而會對稅收中性原則產生沖擊。

      2、電子商務將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稅收公平原則是指稅制設置應使每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每個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水平保持均衡,如果每一種稅能夠以公平方式對待每一個納稅人,公正的影響納稅人稅前和稅后的盈利水平,則這一種稅可認為是公平的。而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這種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所涵蓋,導致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具體表現如下:

      (1)資金流與物流不一致給增值稅帶來的問題。如在企業與企業朽電子商務活動中,如在甲企業和乙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乙企業在網上訂購了甲企業的產品,貨物要通過電子商城的支付平臺劃轉給甲企業,也就是貨款先劃人了電了商城的賬盧。電子商城在以一定比例扣除手續費之后,再將剩余的貨款劃人甲企業的賬戶,甲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企業,并將貨款移送到乙企業。按照現行增值稅的規定,在貨物買賣過程中,資金流與物流的方向必須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則購進貨物的企業不能抵扣該筆貨物的進項稅額。這樣,乙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采購的原材料或商品非但沒有降低成本,反而增加了企業的稅負。另一方面,如果甲企業僅以實際收到的款項作為計稅依據,無疑減少了增值稅的應稅收入。

      (2)電訊企業提供的電子服務與普通企業提供的電子商務服務目前執行的營業稅率不同,電訊企業按3%繳納營業稅,而其他企業則要按5%繳納營業稅。

      (3)稅法對網上的訂單、合同是否與傳統的書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還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所以暫時對網上的訂單、合同沒有征收印花稅。

      (4)網上提供應稅勞務或轉移無形資產,認定起納稅人十分困難。在跨國交易中,當以數字化方式通過因特網提供勞務或無形資產給境內使用時,應繳納營業稅。但是,當外國勞務提供者直接面向大眾消費者時,就難以認定勞務提供者在國內是否有經營機構和人;無形資產的受讓者在網上交易(特別是數字加密技術普遍采用)的情況下很難確定。這樣,就很可能出現本應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卻沒有納稅的情況。

      (二)電子商務將對現行的稅收征管方式造成沖擊

      第4篇

      目 錄

      設計任務書 設計說明與計算書

      第一章 設計資料的確定及污水、污泥處理工藝的選擇…………………………2 第

      定………………………………………………………2

      第二節 污水、污泥的處理工藝流程確定……………………………………2 第二章 污水處理構筑物的設計與計算………………………………………… 4 第

      算…………………………………………………4 第

      算………………………………………………7 第

      算…………………………………………………8

      第四節 沉砂池設計與計算………………………………………………… 10 第五節 輻流式初沉池設計計算…………………………………………… 13 第六節 傳統活性污泥法鼓風曝氣池設計計算…………………………… 16 第七節 向心輻流式二沉池設計計算……………………………………… 19 第八節 計量槽設計與計算………………………………………………… 22 第

      算…………………………………………24

      第一節 污泥量計算………………………………………………………… 24 第二節 污泥泵房設計計算………………………………………………… 24 第三節 污泥重力濃縮池設計計算………………………………………… 25 第四節 貯泥池設計計算…………………………………………………… 27

      第五節 污泥厭氧消化池設計計算………………………………………… 28

      第六節 機械脫水間設計計算……………………………………………… 29 第四章 污水處理廠的平面布置……………………………………………… 30

      第五章 污水廠的高程布置…………………………………………………… 31

      第一節 高程控制點的確定………………………………………………… 31

      第二節 各處理構筑物及連接管渠的水頭損失計算……………………… 31 第三節 污水處理系統高程計算…………………………………………… 32 第四節 污泥處理系統高程計算…………………………………………… 33 設

      會 …………………………………………………………………………35 參

      獻 …………………………………………………………………………36 附:設計圖紙

      地下埋深7m ,水泵為自灌式。

      設 計 說 明 與 計 算 書

      第一章 設計資料的確定及污水、污泥處理工藝的選擇 第一節 設計流量的確定

      第二節

      泵后細格1. 平均日流量

      平均日流量為 Q 4 3

      3

      a = (2.5+82) ×10m d =7.50萬m d

      2. 最大日流量

      污水日變化系數取K 日 = 1.20 ,而 Q d = K 日× Q a ,則有: 最大日流量 Q 3

      d = K 日× Q a = 1.20×7.50 =9萬m d 3. 最大日最大時流量(設計最大流量)

      時變化系數取K 時 = 1.08 ,而 Q h = K 時× Q d 24,則有: 最大日最大時流量 Q 3h =K 時× Q d 24 =1.08× 924 =0.405萬m =46) (3)柵槽有效寬度:B 0=s(n-1)+en=0.01×(46-1)+0.02×46=1.37m 考慮0.4m 隔墻:B=2B0+0.4=3.14m (4)進水渠道漸寬部分長度:

      進水渠寬:

      L B -B "1=

      2tan α=

      3.14-2.521

      2tan 20?

      =0.85m

      (其中α1為進水渠展開角,取α1=)

      (5)柵槽與出水渠道連接處的漸窄部分長度

      (6)過柵水頭損失(,功率90kw ),四用一備,流量:Q "=

      Q max 1.133

      4

      =4

      =0.28m /s =1017m 3

      /h

      集水池容積: 考慮不小于一臺泵5min 的流量:

      W =

      Q "3

      60?5=

      101760

      ?5=84.75m

      取有效水深h=1.3m,則集水池面積為:

      泵房采用圓形平面鋼筋混凝土結構, 尺寸為15 m×12m, 泵房為半地下式

      柵設計計

      1. 細格柵設計說明

      污水由進水泵房提升至

      細格柵沉砂池,細格柵用于進一步去除污水中較小的顆粒

      懸浮、漂浮物。細格柵的設計和中格柵相似。 2. 設計參數確定:

      已知參數:Q ’=75000m3d ,K p =1.3,Q max =4050m3=92)

      (3)柵槽有效寬度B=s(n-1)

      +en=0.01(92-1)+0.01×92=1.83m

      (4)進水渠道漸寬部分長度L B -B 11.271=

      2tan α=

      1.83-0.77

      1

      2tan 20?

      =

      (其中α1為進水渠展開角,取α1=)

      (5)柵槽與出水渠道連接處的漸窄部分長度

      (6)過柵水頭損失(=4格,每格寬取b=1.5m>0.6m,每組池總寬B=2b=3.0m (4)有效水深: =4。

      F =

      Q ?3600?36002

      nq "

      =

      1.134?2

      =508.5m

      圖5 輻流式沉淀池計算草圖

      2. 池子直徑 D =

      4F

      π

      =(D 取26m ) 3. 沉淀部分有效水深

      設沉淀時間t = 2h ,有效水深: =4;沉淀時間T=2h 2. 沉淀池尺寸設計 (1)每組池子表面積為: (2)池子直徑

      (取32 m)

      (3) 池子實際表面積

      教師批閱:

      實際的表面負荷

      q =

      Q nF =4Q n πD 2=4?972004?24?π?32

      2=1.26m 3/(m 2?h )

      圖8 二

      (4) 單池設計流量

      Q 0=

      Q 4=972004

      =24

      (5) 校核堰口負荷

      q 1012. 5

      1=

      Q 02?3. π6D =

      ?23. ?π6?

      校核固體負荷 q +R ) Q 0N w ?24

      2=

      (1F

      =

      (1+0.5) ?1012.5?3.3?24

      803.84

      =149.94kg/( m2

      .d)

      小于150 kg( m2.d ) ,符合要求 (6)沉淀部分有效水深

      混合液在分離區泥水分離,該區存在絮凝和沉淀兩個過程,分離區的沉淀過程會受進水的紊流影響,沉淀時間采用1.5-3.0h ,本設計取t=2.5h。

      h 2=q ?t =1.26?2.5=3.15m

      (7) 流入槽:

      Q = 1012.5+ 0.5×1012.5=1518.75m 3

      ,刮吸泥機底部設有刮泥板和吸泥管,利用靜水壓力將污泥吸入污泥槽,沿進水豎井中的排泥管將污泥排至分配井中。排泥管采用DN200mm.

      第七節 計量槽設計計算

      污水測量裝置的選擇原則是精密度高、操作簡單,水頭損失小,不宜沉積雜物,污水廠常用的計量設備有巴氏計量槽、薄壁堰、電磁流量計、超聲波流量計、渦流流量計。其中巴氏計量槽應用最為廣泛且具備以上特點。

      本設計的計量設備選用巴氏計量槽,選用的測量范圍為:0.2-1.5m 3

      s 計算草圖如圖9所示

      圖9 巴氏計量槽計算草圖

      教師批閱:

      出水排放渠的設計考慮最佳水利斷面:

      ==1.47m ,H B

      1 = 2,因此計量槽上游水深為0.74 m。流量

      取75000 m3 d =0.868 m3 s 。在自由流條件下,根據公式試算選取喉寬b = 0.90 m的巴氏槽。 1. 主要部分尺寸設計為:

      漸縮部分長度:A 1 = 0.5b+1.2 =0.5×0.9+

      1.2=

      1.65m

      喉部寬度: A2 = 0.6m

      漸擴部分長度:A 3 = 0.9m

      上游渠道寬度: B1 =

      1.2b+0.48= 1.2×0.9+0.48 =

      1.56m

      下游渠

      道寬度: B2 =

      b+0.3=

      0.9+0.30

      = 1.20m 2. 計量槽總長度

      計量槽應設在渠道的直線段上,直線段

      的長度不應小于渠道寬度的8-10倍,在計量槽上游,直線段不小于渠寬的2-3倍,本設計取3;下游不小于4-5倍,本設計取5; 計量槽上游直線段長為: 計量槽下游直線段長為: 計量槽總長:

      L =L 1+A 1+A 2+A 3+L 2=4.68+1.65+0.6+0.9+6.0=13.83m

      教師批閱:

      第三章 泥處理構筑物設計與計算

      第一節 污泥量計算

      1.曝氣池內每日增加的活性污泥量:

      ?X =Y (S 0-S e ) Q -K d VX v =0.6?(0.165-0.02) ?75000-0.077?14278.99?3.3 =2896.71kgd

      2. 曝氣池每日排出的剩余污泥量為 Q ?X fX =3750.42

      2=

      8

      =468.8m 3/d r 第二節 污泥泵房設計計算

      1. 污泥泵房設計說明

      二沉池活性污泥由吸泥管吸入,由池中心落泥管及排泥管排入池外套筒閥井中,然后由管道輸送至回污泥泵房。 1.2. 回流污泥泵設計選型 (1)揚程:

      二沉池水面相對地面標高為0.7m, 套筒閥井泥面相對標高為0.2m ,回流污泥泵房泥面相對標高為-0.2-0.2=-0.4m ,曝氣池水面相對標高為1.8m ,則污泥回流泵所需提升高度為:1.8-(-0.4)=2.2m (2)流量:

      設計回流污泥量為Q R =RQ,污泥回流比R=50%,即Q R =50%Q=468.8 m3

      d= 130.22Ls 本設計四座曝氣池設2臺回流污泥泵。 (3)選泵:

      選用L XB-700螺旋泵3臺(2用1備),單臺提升能力為300m 3

      =63rmin, 功率N =30kW 1.3. 剩余污泥泵設計選型

      選用L XB-700螺旋泵3臺(2用1備),單臺提升能力為300m 3=63rmin, 功率N =30kW

      側污泥泵房占地面積設計為10m ×8m 教師批閱:

      第三節

      采用帶有豎向柵條污泥濃縮機的輻流式重力濃縮池,用帶有柵條的刮泥機刮泥,采用靜壓排泥。計算草圖如圖10所示:

      圖10 濃縮池計算草圖

      1. 設計參數

      污泥總量計算及污泥濃度計算

      二沉池排放的剩余污泥量: =468.8m3

      d

      ,本設計含水P 率取為99.2%,濃縮后污泥含水率97% ,污泥濃度C 為8gL ,二沉池污泥固體通量M 采用30kg(m2

      ·d) 。 采用中溫二級消化處理,消化池停留天數為30,其中一級消

      化20,二級消化10。消化池控制溫度為,計算溫度為。 2. 濃縮池面積

      F =QC =468.8?10

      24?1

      =195.33m 2G

      式中: C——流入濃縮池的剩余污泥濃度(kgs ),本設計取10kgm 3

      Q——二沉池流入剩余污泥流量(m 3

      — 污泥貯泥池個數,本設計采用1個;

      — 污泥斗傾角,本設計取600. 3. 貯泥池的高度:

      H =h 1+h 2+h 3=0.3+3+6.06=9.36m (本設計取9.5m ) 式中: ——消化池個數,本設計設置2座。 (3).各部分尺寸確定:

      消化池直徑D 采用19m ,集氣罩直徑d 1=2m,高h 1=2m,池底錐底直徑d 2=2m,上錐體傾角=200,

      上錐體高h D -d 12=tg α1(

      2) =tg 200(19-2

      2

      ) =3.09m ,本設計取3.0m , 柱體高度h 3應

      D2=9.5m,本設計采用

      10m 。

      下錐體高

      h d 24=tg α2(

      D -2) =tg 100?(19-

      2

      (本設計取1.5m )

      消化池總高度為: H= ——消化池個數,本設計設置1座。

      由于二

      級消化池單池容積與一級消化池相同,因此二級消化池各部份尺寸同一級消化池。

      第四節

      1. 污泥機械脫水設計說明:

      污水處理廠污泥二級消化后從二級消化池排出污泥的含水率約95%左右,體積很大。因此為了便于綜合利用和最終處置,需對污泥做脫水處理,使其含水率降至60%-80%,從而大大縮小污泥的體積。

      (1) 污泥脫水機械的類型,應按污泥的脫水性質和脫水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選用。

      (2) 污泥進入脫水機前的含水率一般不應大于98%。

      (3) 經消化后的污泥,可根據污水性質和經濟效益,考慮在脫水前淘洗。 (4) 機械脫水間的布置,應按規范有關規定執行,并應考慮泥餅運輸設施和通道。

      (5 )脫水后的污泥應設置污泥堆場或污泥料倉貯存,污泥堆場或污泥料 倉的容量應根據污泥出路和運輸條件等確定。

      (6) 污泥機械脫水間應設置通風設施。每小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 2. 脫水機選擇

      本設計采用滾壓脫水方式使污泥脫水 ,脫水設備選用我國研制的 教師批閱:

      DY-3000型帶式壓濾機,其主要技術指標為:干污泥產量600kgL ,泥餅含水率可以達到75%~78%,單臺過濾機的產率為24.6~29.4kg ( m 2 ×12m .

      第四章 污水處理廠的平面布置

      1. 總平面布置原則

      該污水處理廠為四川綿陽市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主要處理構筑物有:機械除渣格柵井、污水提升泵房、平流沉砂池、輻流初次沉淀池、鼓風曝氣池與二次沉淀池、污泥回流泵房、濃縮池、消化池、計量設施等及若干輔助建筑物。

      總圖平面布置時應遵從以下幾條原則。

      ① 處理構筑物與設施的布置應順應流程、集中緊湊,以便于節約用地

      理。

      ② 工藝構筑物(或設施)與不同功能的輔助建筑物應按功能的差異,分別相對獨立布置,并協調好與環境條件的關系(如地形走勢、污水出口方向、風向、周圍的重要或敏感建筑物等)。

      ③ 構(建)之間

      的間距應滿通、管道(渠)敷設、施工和運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④ 管道(線)與

      渠道的平面布置,應與其高程布置相協調,應順應污水

      處理廠各種介質輸送的要求,盡量避免多次提升和迂回曲折,便于節能降耗和運行維護。

      ⑤ 協調好輔建筑物,道路,綠化與處理構(建)筑物的關系,做到方便生產運行,保證安全暢道,美化廠區環境。 (2)總平面布置結果

      污水由南邊排水總干管截流進入,經處理后由該排水總干管排入河流。 污水處理廠呈長方形。綜合樓、職工宿舍及其他主要輔助建筑位于廠區東北部,占地較大的污水處理構筑物在廠區西部,沿流程自南向北排開,污泥處理系統在污水處理構筑物的西部。廠區主干道寬7米,兩側構(建)筑物間距不小于15米,次干道寬4米,兩側構(建)筑物間距不小于10米 教師批閱:

      該廠平面布置特點為:流線清楚,布置緊湊。鼓風機房和回流污泥泵房位于曝氣池和二次沉淀池一側,節約了管道與動力費用,便于操作管理。污泥消化系統構筑物靠近四氯化碳制造廠(即在處理廠西側),使消化氣、蒸氣

      輸送管較短。節約了基建投資。辦公室。生活住房與處理構筑物、鼓風機房、泵房、消化池等保持一定距離,位于常年主風向的上風向,衛生條件與工作條件均較好。在管線布置上,盡量一管多用,如超越管、處理水出廠管都借道雨水管泄入附近水體,而剩余污泥、污泥水、各構筑物放空管等,又都與廠內污水管合并流人泵房集水井。第二期工程預留地設在一期工程右側。 具體布置見附圖1

      第五章 污水廠的高程布置

      污水處理廠高程布置的任務是:確定各處理構筑物和泵房等的標高,選定各連接管渠的尺寸并決定其標高。計算決定各部分的水面標高,以使污水能按處理流程在處理構筑物之間通暢地流動,保證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

      第一節 控制點高程的確定

      1. 進廠管有兩根,每根流量為0.565m 3

      S ,選用800mm 的鋼筋混凝土圓管,

      進廠端設計管內底標高為61.2m 。

      2. 考慮將出廠水水通過重力自流排入附近的涪江。涪江20年一遇的洪水位為64.4m 。因而可以確定出廠管的管內底標高,出廠管選用1200mm 的鋼筋混凝土圓管一根,出廠水排放點距涪江3km ,總水頭損失為3.38m ,出廠水排放點的

      水位標高應不

      64.40m+4.38m=67.78 m ,擬取

      67.9m 。

      面標高

      70.00m ,由此向兩邊推算其他構筑物高程。計算結果見下表2 教師批閱:

      表3 構筑物及管渠水面標高計算表

      計算結果是出水口水面標高

      64.73m ,高于最高洪水為64.4m ,滿足排放要求。污水高程布置圖見附圖2 鍛煉來提第四節 污泥系統高程計算

      1. 初沉池排泥系統的管道長度為L=250m,管徑選用D=200mm,污 泥在管內呈重力流,流速為v=0.8ms,水頭損失為:

      h 1.85f =2.49(

      L D 1.17

      )(v C ) 1.85=2.49?2500.8

      1.77?(71

      ) =2.6m H 0.2式中: CH ——污泥濃度系數,本設計C H =71。 2. 污泥處理構筑物的水頭損失

      當污泥以重力流排出池體外時,污泥處理構筑物的水托損失以各構筑物出流水頭計算,初沉池,濃縮池,消化池取1.5m ,二沉池取1.2m 。 2. 污泥高程布置

      消化池高度較高,可以滿足后續脫水機房的需要,考慮土方平衡,確定一級消化池泥面為地上6.0m ,即74.2m 。從污水高程可知初沉池液面標高和二沉池液面標高。

      計算結果見下表,污泥高程布置圖見附圖2. 教師批閱:

      表4 連接管道水頭損失

      表5 污泥處理構筑物計管渠水面標高計算表

      教師批閱:

      設 計 體 會

      通過這次課程設計,我對我們給水排水工程專業的任務及目

      前的形勢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還掌握了很多關于給水處理方面

      的知識,鞏固了所學的理論知識,把理論知識和實踐結合起來,

      培養了解決實際工程問題的能力。同時也為下學期做畢業設計做

      好基礎.

      同時,我發現了自己專業理論基礎還不夠扎實,觀察不仔細,

      考慮問題不全面等方面的不足,認為還需要通過進一步的學習和

      高自己。

      總之,這次課程設計加深了我對本專業的了解,更加增添了我對本專業的信心。 教師批閱:

      考 文 獻

      1. 給排水教研室編. 排水工程(二)課程

      設計任務、指導書。 2. 張自杰,

      林榮忱,

      金儒霖

      編. 排

      水工程

      (下冊)

      (第四

      版). 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99

      3. 李圭白編. 水質工程學. 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

      4. 韓洪軍,杜茂安主編. 水處理工程設計計算. 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

      5. 南國英,張志剛主編. 給水排水工程工藝設計. 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 2004

      6. 尹士君,李亞峰等編著. 水處理構筑物設計與計算. 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4

      7. 張智,張勤等編著. 給水排水工程專業畢業設計指南. 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1999

      8. 化學工業出版社. 水處理工程典型設計實例. 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 9. 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編. 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1冊,北京:中國

      建筑工業出版社,1986

      10. 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編. 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5冊,北京:中國

      建筑工業出版社,1986

      11. 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編. 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9冊,北京:中國

      建筑工業出版社,1986

      12. 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編. 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11冊,北京:中國

      第5篇

      財務制度、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稅法之間的關系問題,自會計改革以來一直沒有中斷過討論,隨著改革的深入,要求更全面、更明確地回答這些問題。

      一、財務、會計、稅收:處理企業、國家以及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切合點

      要說明財務制度、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稅法之間的關系,首先應當對財務、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關系,首先應當對財務、會計和稅收之間的關系作出回答。

      財務、會計和稅務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考察。從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出發,他們可視為處理企業、國家和社會之間利益關系的三個切合點。改革開放之前是這樣,改革開放以來,乃至于將來建立起成熟的市場經濟制度以后,這個結論也同樣是成立的。區別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結構,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結合方式。

      改革開放以前,基本經濟成份是國有企業,經濟運行方式是通過指令性實現資源的配置和社會總產品的分配。以集體企業為主體的非國有企業也采取和類似于國有企業的經濟運行方式。就分配制來說,國家作為社會總產品分配主體,按照經典作者所闡述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實行對社會總產品的統一分配,形成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發基金,從而實現社會再生。其中,財務制度通過規定資金投入、資產計價、成本補償、收益確定、利潤分配、基金形成等標準,成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據。財務制度也是國家稅收的基礎,財務制度所劃定的補償標準和收益確認標準,是確定稅基的依據。而會計制度則是按照復式記賬要求,根據財務制度和稅法所規定的分配標準規范企業的會計科目、報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內容。這時的會計制度本質上是薄記制度。

      實踐證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與其相適應的財務制度、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現在:第一,分配權力高度集中。補償基金和消費基金以及發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國家手中。企業沒有自,大到基建項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職工福利設施,都是政府部門決定的。第二,分配過程缺乏制約。社會總產品有多少用于補償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費基金,又有多少用于發展基金,服務于國家計劃和預算,而沒有考慮經濟生活自身的規律。根據國家計劃和平衡預算的需要,可以調整成本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可以推遲確認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計劃決定財政,財政決定財務,財務決定會計”的運行機制。在這種體制中,只有縱向決定與被決定關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權力集中,又缺乏內部制衡,導致分配比例失調,突出表現是補償和消費大量欠賬,如,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欠賬職工福利欠賬,環境治理欠賬,等等。這些隱患現在已經充分暴露出來,成為當前改革和發展道路上的嚴重障礙。

      一個國家一定時期的社會總產品補償基金、消費基金和發展基金之間進行分配。這一結論適應于各種社會和各種體制。問題在于如何進行分配,由哪個主體進行分配,在哪些層次進行分配,根據什么進行分配。計劃經濟體制的突出問題在于,社會總產品是在國家層次進行分配的,企業并不是分配主體。換句話說,社會資金實行的是宏觀循五,補償基金和消費基金是根據國家計劃進而通過財務制度進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承認企業是商品經濟的細胞,在企業層次上進行分配,按照資本運動規律組織企業的財務活動和會計核算。

      企業資本運動,首先表現為資本的投入,形成資本存量,然后經過生產經營過程實現資本的增值,對資本僧值進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進而實現新的循環。從資本的運動過程中,我們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財務、會計和稅收的各自作用空間,并且能夠找到計劃經濟體制下分配問題的癥結。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是投資本運行規律組織社會再生產,社會部產品價值和新增價值界定取決于財務制度,服務于國家計劃和年度預算,最終表現為存量與增量界限的混淆,導致分配關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這是我國國有企業當前普遍面臨生存危機的深刻背景。

      一般認為,會計通過價值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信息。這個結論基本上是正確的。但會計的深刻意義還在于,通過資產、負債、權益和收入、費用、利潤的確認和計量,它劃定了資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資產、負債和權益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費用和利潤三個要素劃定了資本增量的界限,這六個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貫串于會計循環的全過程,是會計職業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業的得以持續經營的基礎。包括國家在內的投資者所執行的財務活動,實際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進行的資源的配置,包括資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潤(即增量)的分配。稅收也是在合理劃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礎上對增值的分配,盡管參與分配的法量依據完全不同于財務活動。

      二、會計準則與財務制度

      前面已經說到,傳統分配制下,財務制度直接地執行統收統支的職能。是國家實現社會總產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權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導致分配結構失調,弊病甚多。為此,我們建議全合認訓并重新界定會計準則的性質和功能,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職能轉交由會計準則來執行,建立起體現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原則、約束機制健全的社會總產品分配體制。

      問題是,為什么會計準則能夠執行這些職能,并且能夠避免傳統財務制度的弊端呢。這是由會計準則的內在機理決定的。

      第一,會計準則是市場經濟實踐和人類智慧的結晶。經過近百年市場經濟催化,會計準則已經成為有一套邏輯嚴密的概念體系支撐的規范系統。象真實與公允、權責發生制、可比性、謹慎等概念和原則,已經成為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因有觀念,規范著會計實務,不僅支撐著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在市場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同樣也使資本存量與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礎之上。

      第二,在由投資者、債權人、管理者、政府部門、企業職工和會計職業等所級成的多角關系中,會計準則已經成為處理和協調經濟利益關系在內的穩定器。企業是各種經濟利益關系的聯絡點。這里所講的經濟利益,既可能表現為直接經濟利益,也可能表來為經經濟信息形式存在的間接利益,因為誰擁有更多的信息,誰就有更多的決策能力和影響能力,并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其中,對我們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有意義的,是其直接經濟利益方面。會計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個重要功能是資本存量與增量這間的分割功能。對于股權投資者來說,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保證,一般情況下,會傾向于多確認存量(當然,例外的情況也是有的。比如,對于短線投資者來說,只在意企業的短期價值,可能會傾向于多確認增量。而這本身就說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對于債權人來說,他們一般也傾向于多確認認存量,因為,存量充分意味著債權的安全系數更大一些;對于政府部門來說,其直接利益是稅收利益,多確認增量,意味著更大稅基;對于企業職工來說,其報酬往往是與企業的當期利潤相聯系的,他們也會傾向于多確認增量(當然,基于長期雇用、追求長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類似于這樣的利益主體及其利益傾向,還可以舉出一些。為了協調各種利益矛盾,會計職業最早以中間人的面貌出現,主持會計準則的制定。

      后來的實踐證明,會計職業也是有自己獨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風險,獲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現為市場份額、審計取費,風險則表現為可能的審計失誤以及由此引起各種利益主體的訴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職能時,就會考慮特定利益關系中的力量對比,并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政策選擇和設計。這正是為什么美國、英國等國家的會計準則制定權限先后從會計職業轉移到獨立的會計準則制定團體手中的真實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們有理由將現行財務制度執行的制定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標準的職能分解出來,使其成為會計準則的職能,建立比較完善的會計準則體系和會計準則形成機制,有效地負擔起資本存量與增量的分割職能。將財務分配和稅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劃定資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礎上。

      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為會計準則的職能以后,相應的問題是,是否取消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筆者認為,將財務制度執行的資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職能改造為會計準則職能,并不意味著取消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相反,應當按照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原則,改善和加強國家作為所有者對企業財務的管理。

      所謂財務活動、財務管理,都是圍繞資源的配置和分配進行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國家法律約束和計劃指導下實現的。資金投資到哪里,投資多少,從哪里籌資,怎樣安排資金結構,利潤應當怎樣進行分配,多少分配給投資者,多少用于后備和發展,基本上是所有者決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門在投資者的指導下進行。國家對企業財務的管理至多是從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證小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規范??赡艿念I域有,利潤分配順序,社會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備基金的建立,等等?,F行公司法律對這類問題已經作出規定。

      而國有企業的情況就大大不同了。國家是國有企業所有者,或者通過法人行使所有者職能。國家必須對國有企業財務進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對其資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場經濟賴以正常運行的保證。而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是國家,對于國有資本的投放和國有資產收益的分配以對經營者的考核,必須由國家來執行。

      第二,國有企業是實現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目的的重要途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是一個重要而特殊的經濟成份。國有企業固然要以盈利為目的,但其所擔負的經濟社會目標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產業結構的職能,平抑物價的職能、解決就業的職能等等。這都要通過國家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管理來實現。

      第三,相對于非國有企業來說,國有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要弱得多,隨的經營失敗風險比非國有企業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種經濟體制中,都表現為一系列的授權過程。于對非國有企業來說,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經營,自己授權自己,其責任心和風險意識都是很強的。有的則是由私人投資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極強的風險意識。當然,由于掌握企業命運的大股東,對小股東潛在的損害,保留必要的后備。公司法律有關條款起的就是這樣的作用。而在國有企業,授權層次大大增加,有時甚至不能直接確指是誰授權的。這就大大增加了授權風險。注重眼前利潤而忽視長期利潤,剝奪性經營而不注意資本維護和技術開發,冒險而不顧忌后果,等等。這就是產權經濟學一再提醒的道德風險現象??梢哉f,國有企業的道德風險比非國有企業要大得多。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強國家對國有企業財務的管理和監督,比如規定和監控負債比率、流動性比率指標等等。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

      在傳統體制下,稅法和會計制度都是以財務制度為依據的。會計制度根據財務制度規定的計價和收益確定標準規范賬務處理方法和程序,而稅法則根據財務制度確定稅基。隨著會計制度改革和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職能將由會計準則來承擔。

      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是,如何處理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關系,是將稅基完全建立在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還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稅辦法?;蛘邔⒍惙ㄅc會計準則統一起來。最近幾年,不少同志倡導建立一門獨立的稅收會計學,并發表了一些研究成果??偟膩碚f,有兩種意見,一種觀點是,稅收會計學是財務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它集中研究和處理企業與稅收有關的會計業務,比如,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以及納稅申報。還有一種觀點是,鑒于財務會計與稅收的目標不同以及會計準則與現實分配,即所得稅會計。更有人建議,不但要確認所得稅的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并進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礎上建立稅收會計學。

      關于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從會計的角度看,企業的納稅業務,與企業其他各類經營活動并沒有什么兩樣,交納各種稅收,所導致的企業納稅久務形成的負債以及多交稅收而應當退回稅款所形成的資產,與企業對存貨、固定資產、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經濟業務的核算原則是一樣的,都要遵循有關會計準則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標準。單獨建立一門納稅會計學,就象要建立應收賬款會計學、存貨會計學、固定資產會計學一樣說不過去。

      關于第二種觀點,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財務會計與稅法在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慮,會計準則與稅法如果能夠協調好乃至統一起來,當然是一件好事。因為那樣既有助于簡化企業會計核算,又便于稅收征管。然而,會計準則與稅法在立法宗旨、服務對象和約束因素諸方面都是有區別的。就當前實務來說,稅法與會計準則在諸多項目的處理上已經出現了一些差異。絕對地講會計準則與稅法保持一致,已經行不通了。但是,贊成會計準則與稅法分離,并不意味著不顧成本與效益原則,盲目地追求兩者的差異,甚至人為地夸大兩者的差異,而不應當盡量保持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一致,不要夸大納稅扣除政策的作用。實際上,某些稅收政策的獎勵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經營環境和企業機制下,更是這樣。對于會計準則與稅法在某些項目的確認標準上的差異的處理,筆者贊同我國現任會計制度有關所得稅核算的規定,即,企業可以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

      有同志建議,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稅,還要確認增值稅時間性差異,并進行跨期分配,進而建立起稅收會計學。筆者認為,借鑒所得稅跨期分配原理進行流轉稅的跨期分期,不失為一種嘗試,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第一,任何一種會計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國現實和特定環境,符合成本與效益原則,不能為會計而會計,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轉稅跨期分配與所得稅跨期分配一樣,都是會計原理和會計原則的具體運用,屬于某一類會計業務,指望因此形成一門稅收會計學,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

      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所要解決的實際上是會計規范本身的結構問題。廣義上講,會計準則是會計制度的一種形式,就象會計制度以外,還有會計規章、會計規則、會計規定、會計處理辦法等多種法規體例一樣。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搞會計改革,乃至于系統研究會計制度改革,開始用會計準則這個稱謂,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會計實務的影響。因為美國、英國、加

      拿大以及國際會計準則都稱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別譯為會計準則(或會計標準)和會計原則,當時國內大量介紹和譯述西方國家會計文獻,使得會計準則這個詞成為市場經濟制度下會計規范的象征。記得當時還曾就會計準則、會計標準或會計原則的區別或聯系以及我們該選用哪一個名稱進行過多次討論和論證,后來在1988年義召開的中國會計學會會計基本理論和會計準則研究組的的研究會主達成一致意見,今天統一用“會計準則”一詞,不再在名詞上爭論了。

      現在我們討論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關系。已經不再是名詞本身的討論。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現在都以其現實存在,直接影響著會計實務和會計理論。當然,由于已經的會計準則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際會計經驗,會計準則幾乎成為新的會計規范的代名詞,因而影響更大一些。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會計準則,基本上是指已經或即將的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而會計制度所涵蓋的內容要廣泛得多,且復雜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兩則兩制”中的13個行業會計制度和后來陸續的其他行業會計制度,象公路經營企業制度,還有股份公司會計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制度兩個會計制度。從現行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看,表現形式、體例結構、詳略程度、政策選擇方面存在一定區別,但所涉及的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間的關系確定需要理順,從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協調、結構嚴密的中國會計規范體系。

      早在20世紀80年代末財政部著手研究和草擬會計改革發展規劃時,就提出了會計準則體系這一動議。1991年的《會計改革綱要(試行)》以及先后提出的《關于擬定我國會計準則的初步設想》等文件中,明確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準則與具體準則在內的會計準則體系的設想。當時,按行為和所有制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國營商業企業會計制度等基本上是以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格式為框架的,這就是本文前面所說的,執行的是薄記職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會計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除了傳統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方面的內容處,也獨立地規定了一些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政策。實施“兩則兩制”時,由于當時《企業會計準則》只有一個基本準則,尚不能滿足具體指導企業會計實務的需要,所以根據基本準則按行業制定了13種會計制度。這些行業會計制度也相應地充實一些會計政策的內容,即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方面的內容。這就是為什么隨著具體準則制定工作取得進展,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的重疊之處越來越多、我們越來越關注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關系問題的根本原因。

      如果說,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會計準則時,還主要是直觀地借鑒西方國家會計準則這名稱和形式,那么經過10年來制定會計準則的長期實踐,我們切實感到,分要素、分經濟事項制定會計準則這個形式,有顯著的優越性。一是分會計要素、分經濟業務制定會計準則,有可能將某個要素或業務所涉及的定義、特征、確認、計量和披露要求闡述得比較全面且清楚,邏輯嚴密;而會計制度是按會計科目組織其邏輯結構的,其核心是賬戶設置、記錄內容和借貸規則,不可能象會計準則那樣根據特定要素或業務的需要靈活組織其結構和內容。二是會計準則這種形式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規范形式,已經為國際社會所認同,象法國、德國等國家也開始采用會計準則這種形式。

      曾經普遍認為,會計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應當用會計準則取代會計制度?,F在看來,評價會計制度,應當從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辯證地看。就內容來說,通過會計制度規定資產計價和收益確定等會計政策,并不是絕對不可行。有人說會計制度規定過死,不利于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會計政策。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實際上,并不是會計制度規定過死,而是財務制度規定過死,不能把財務制度的問題算到會計的頭上;就現行會計制度來說,除了仍然過多受到財務制度制約之外,很難說會計制度所規定的會計政策過死。再說,就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余地將越來越小。會計制度的問題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會計制度是按會計科目組織其邏輯結構的,因此,無法對特定會計要素和會計業務的確認、計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圍,這也是形式決定內容的一個例子。

      會計活動包括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四個環節,因此,會計規范也就有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這四個可能的要素。無論是國際會計準則,還是其他國家的會計準則,都只包括確認、計量和報告三個環節,而基本上沒有涉及記錄這個環節,就我國的會計準則來說,必要時也有一些有關賬的規定,比如,單設賬戶還是合并反映,直接轉銷還是備抵方法,就屬于記錄的規定,因為不影響計量的最終結果。有關記錄環節,所解決的問題主要有賬戶的設置、賬務處理程序、賬戶對應關系,賬戶與報表項目的協調和配合等等?,F行會計制度的形式特別適合于記錄制度。所以,要不要用會計準則代替會計制度,實際上就變成了還要不要對會計記錄環節作出規定?有關記賬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給企業自己來做?

      筆者認為,會計制度有關記錄環節的規定,主要是幫助企業設置會計科目和建立會計核算體系,并不象會計準則那樣直接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所以,要不要對會計記錄環節作出規定,取決于企業會計實務有沒有這個需求。離開特定環境,絕對地說取消會計制度或保留會計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個時期以來,有不少發展中國家建議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包括會計記錄在內的賬務處理作出規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新設的發展中國家和體制轉換國家會計指導委員會(即steeringcommittee;我國會計文獻大都將其譯為“籌劃委員會”。筆者認為,譯為“指導委員會”更為貼切),其研究課題之一是,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要不要就會計程序提供指南提出決策建議。另外,法國的通過會計制度(即plangeneralcomptibles;國內大多將其譯為“會計總計劃”或“會計總方案”,這實際上是對法文的直譯。法律注冊會計師協會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獻,將其譯為generalaccountingsystem.筆者以為,為正確表達這份制度所包含的內容,應當譯為“通用會計制度”)作為法國會計特色的體現,在西非國家及世界一些地區有很大影響。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提出的命題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國通用會計制度那樣的會計指南。

      筆者認為,就我國目前會計實務來說,企業會計制度體系還沒有形成,企業會計人員尚不習慣于自己設計會計制度,所以提供一套與會計準則相配套的會計制度,推薦會計科目,解釋會計科目的性質和使用方法、交代會計程序、提供主要經濟事項分錄范例,對于幫助企業更好地運用會計準則,提高會計效率,加強內部監督和政府監督,還是有必要的。鑒于目前會計制度種類比較多,不便于檢索和執行,建議適當加以歸并。隨著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企業會計人員薄記水平的提高,加這之會計準則指南中提供了各類業務的相關會計科目和記賬方向,會計制度的作用將逐步弱化。什么時候會計人員感覺到這套制度對于企業說沒有什么參考價值了,這套會計制度也就自動取消了。我們實施沒有必要再在準則與制度的

      第6篇

      【關鍵詞】物業稅;博弈;物業稅稅基評定

      2003年10月,**中央第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實施城鎮稅費建設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稅費”。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為開征物業稅提供了法律保障。隨著物業稅在北京、遼寧、江蘇、深圳、寧夏、重慶、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等十省市模擬試點工作的進行,物業稅又再次被推向風口浪尖。但物業稅的具體開征還面臨著困難,理論界對開征物業稅的制度設計還存在不少爭議,本文認為,只有首先解決物業稅稅基的價值評定問題,才能為開征物業稅掃清前期障礙,討論稅制的制度設計問題遠比探討技術操作更為重要。

      一、物業稅的相關理論

      物業稅是以土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以及與其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等為課稅對象,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要繳納一定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著不動產市場價值的變化而變化?!拔飿I”一詞是實物與權益的綜合體,通常在國外被稱為不動產,而在我國大陸則習慣稱之為房地產。國內學者對物業稅作了一系列的研究,甚至有人認為,物業稅就是財產稅,也可以稱之為不動產稅。這些觀點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到物業稅的設計基礎。下面,本文闡述物業稅和我國現存財產稅的關系。

      1、物業稅是財產稅的一種

      財產稅是整個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概念上來說,財產稅是指以納稅人所擁有和支配財產本身(財產的價值或數量)為課稅對象的稅收統稱,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相比所得稅是對國民生產的流量課稅,財產稅則是對社會財產的存量課稅,其價值并沒有參與再生產的循環。財產稅以財產的可轉讓性和可保有性,又可分為財產轉讓稅和財產保有稅。

      我國現行財產稅制中的主要稅種有房產稅、車船稅和契稅。物業稅也是財產稅的一種。物業稅的本質的實際內容就是房地產保有階段的稅收。物業稅,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征稅,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按照不動產的價值都要繳付的一定稅款。物業稅的課稅對象是不直接參與流轉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由不動產的所有或支配人直接承擔而很難轉嫁。因此,物業稅具有財產稅的主要特征,屬于財產稅的范疇。

      2、物業稅設計的理論基礎

      一般說來,盡管國內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開征物業稅,但是關于物業稅的理論基礎卻存在較大的分歧,主要有“公平論”、“稅制完善論”、“財政收入論”、“受益論”和“資源配置論”等觀點。

      (1)征收物業稅的“公平論”?!肮秸摗卑ㄆ毡檎鞫惡推降日鞫?。所謂普遍征稅,是指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也即所有有納稅能力的人都應毫無例外地納稅。所謂平等征稅,是指所有的納稅人依照其所擁有的不動產價值取得的收入或實際支出等客觀因素來確定。稅收的公平標準主要是依據能力原則,要求納稅人應當根據他們的支付能力納稅。公平論是稅收理論的基礎,具有普適性,可適用于物業稅。物業稅對財產收入的公平調節功能,優于所得稅。但是單純強調物業稅的公平說,并不能真正反映物業稅的本質和特征。

      (2)征收物業稅的“稅制完善論”。該理論認為完善的現代稅制應包括所得稅、商品稅和財產稅這三大體系。稅制完善論從稅收功能角度來認識物業稅,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實用性。但是,一個稅種的設立并不單是為了使稅收體制在理論上得到完善而存在,更重要的是該稅種的設立所能發揮的作用。因此,單純的稅制完善說也不能反映物業稅的本質和特征。

      (3)征收物業稅的“財政收入論”。稅收都具有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和作用,對土地、房屋等課征物業稅,是為滿足財政支出需要,而籌集國家財政收入。依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物業稅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在我國現行稅制下,中央稅收比例較大,地方稅收較低,使得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是通過土地出讓金取得,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問題。該理論認為物業稅的開征實際上是把一部分的一次性收入變成了長期現金流,增強了政府收入的長期性,激勵地方政府做出更有利于地方經濟發展的決策。

      (4)征收物業稅

      的“受益論”。物業稅“受益論”出現在20世紀60年代,是指以稅收主要為納稅人服務,即完全用于地方公共服務的提供,并沒有帶來福利的損失。受益論的觀點主要建立在兩大假設的基礎上——“用腳投票”和“城市土地利用分區”。在這種理論下,住戶不會因物業稅的征收或提高調整其房屋消費,個人按照對住房和公共服務的偏好選擇居住地區,配置到公共部門的資源是有效的,因為財產稅每年列支的稅費,相當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務的成本。

      (5)征收物業稅的“資源配置論”。征收物業稅的“資源配置論”是建立在征收物業稅的作用方面來論述的。這種觀點將物業稅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期望通過征收物業稅達到合理配置土地等資源的作用,促進社會公平,優化資源配置。這種觀點需要國家在研究現行已經開通和征收房地產使用稅費的基礎上,合理計算并重新設計部分稅種,達到科學管理的目的。綜上,在各種有關理論的爭論中,本文比較傾向于“公平論”、“受益論”和“資源配置論”。物業稅的實施,必須以實現公平為基本目標,并體現地方政府公共服務的提供程度,這對地方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是非常有現實意義的。

      3、開征物業稅的意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內外的相關成功經驗表明,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高效完備的稅收制度。建立“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稅制體系已被國際證明為有效的市場調控的手段。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的諸多弊端難以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地產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而開征物業稅則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必然選擇,也是我國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存在稅權劃分不清、稅種設置不完整、計稅依據和征收范圍不合理、稅收政策不統一、配套的輔助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完善稅收體系工作,需要多個部門的共同協作和努力。本文期望以研究物業稅開征為契機,對設計適合我國稅收體系的稅基價值評定進行初步研究。

      4、物業稅稅基評定中的“中國特色”

      稅基即“課稅基礎”,具體有兩種含義:一是指某種稅的經濟基礎,例如流轉稅的課稅基礎是流轉額,所得稅的課稅基礎為所得額,選擇稅基是稅制建設上的一個重要問題,選擇的課稅基礎寬,稅源就比較豐富,調控的力度也會比較大;二是指計算交納稅額的依據或標準,即計稅依據或計稅標準,包括實物量與價值量兩類。

      對于物業稅的稅基評定來說,課稅基礎應該是納稅人所擁有的“物業財產”。中國《民法通則》第5章第1節對所有權進行規定時,就使用了財產所有權概念。此處的財產,其實指的就是從法學角度所理解的物的概念。但我國《擔保法》第34條規定的財產,既包括物,也包括土地使用權等權利;中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個人財產,同樣既包括物,也包括著作權、專利權等權利。這說明在中國現行法律中財產既可以指客體又可以指對客體的權利。所以說,物業稅的稅基評定就是對征稅客體和對客體的權利的價值評定。中國法律中對財產這個概念的解釋,為物業稅的稅基認定范圍掃清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障礙——土地的國有性質。

      眾所周知,我國的土地是國家所有的,土地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房地產的升值歸根結底為土地的升值。土地的使用權是使用人的權益,也可看作是使用人的財產。因此,物業稅的征稅對象應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對物業稅稅基的認定,應該是土地使用權價值和房屋所有權價值的統一,至于是分開征稅還是統一征稅,應視我國物業稅的稅制設計具體而定。

      二、物業稅稅基價值評定的幾種觀點

      1、稅基評定的“基準地價說”

      這種觀點認為,物業稅的稅基價值認定可以直接通過基準地價簡單得到?!冻擎偼恋毓纼r規程》對基準地價的定義是:“基準地價是指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對現狀利用條件下不同級別或不同均質地域的土地,按照商業、居住、工業等用途,分別評估確定的某一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平均價格”。認為基準地價是我國地價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了我國城市土地市場中地價的變化趨勢,是我國政府法定的公示地價之一。在剛剛開始研究制定基準地價時,期望其能夠成為國家對地價進行宏觀調控的依據和政府征稅的客觀依據,引導土地充分利用和合理流轉。但事實證明,我國房地產市場經過多年的發展之后,基準地價已經不再適用,且基準地價也不適合作為物業稅稅基價值的評定基礎。

      (1)基準地價的形成基礎不夠科學。我國城鎮土地定級估價開始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當時土地市場很不發達,為了揭示城鎮土地資產的價值,實行“以城鎮土地分等定級為基礎、土地收益為依據、土地市場交易樣點為參考”的城鎮基準地價評估方法。城鎮土地的定級采用的是多因素綜合評價法,即根據影響城

      鎮土地級別的因素因子,對城鎮土地的質量進行綜合評價,劃分出土地的級別。在土地級別劃分的基礎上,搜集每一個級別的交易樣點,將每一個級別的交易樣點地價分用途進行平均,得到每一個級別每一用途的平均價格,作為基準地價。這種方法存在明顯的弊病,由于在城鎮土地定級的過程中,因素因子的選擇、因素因子的影響權重、因素因子的等級功能分數、劃分土地級別的數目等都是人為確定的,使得定級過程中的隨意性很強。

      (2)基準地價數據陳舊,已經無法滿足需要。以上海市基準地價為例,目前的基準地價體系是1998年的,2003年有所修訂,但數據與現實土地交易價格相差甚遠。2007年9月,上海青浦趙巷地塊成交的樓面單價近萬元,該地塊的基準地價僅為700元/平方米,成交價格已是基準地價的近15倍。因我國經濟有著日新月異的變化,這對基準地價的調整造成了不少壓力,許多小城鎮尚沒有建立基準地價體系,有的雖然建立了相關體系,但基準地價已經數年沒有更新,形同虛設。

      (3)基準地價僅僅是“土地使用權區域的平均價格”,物業稅的稅基價值不僅包括土地還包括房產,因此,基準地價不適合作為物業稅的征稅依據。即使僅將基準地價作為對物業稅征稅過程中對土地價值的征稅依據,其脫離現實情況的數據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擁有財產存量的多少,也會造成稅收的損失和不公平性,從而無法實現開征物業稅的意義。

      2、稅基評定的“市場交易價格說”

      這種觀點認為,物業稅的稅基價值評定可以直接通過對市場交易價格的分析和調整得到。認為市場交易價格最能反映納稅義務人擁有財產的多寡,通過分析剔除交易價格中的不理性因素,以此來評定物業稅的稅基價值。但這種觀點有不少弊病。

      (1)雖然有市場可比的交易價格,但物業稅的征收對象是以被“占有”形式存在的,并未在征收階段實際參與市場交易。以變動的市場價格衡量納稅人占有的存量財產,在稅收上缺乏統一的標準,且財產所有人并沒有通過財產市場價格的漲跌獲得任何利益。因此,以市場交易價格征稅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2)公開市場價格的取得和應用存在一定難度。市場交易的公允價值是指信息完全對稱的情況下,無關聯的買賣雙方自愿公平交易所形成的價格,而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信息完全對稱的市場不可能存在,尤其房地產市場是一個發育不成熟的半市場化行業,公允價值很難得到。即使調整后的市場價格能夠反映理論上的公允價值,其取得和應用由于市場的多變性和征稅對象的獨一無二性都存在一定難度,可操作性極差。

      (3)市場交易價格不能反映征稅客體的理性價值。在經濟學中,存在信息完全對稱的市場狀態,而現實的市場卻存在著許多信息不對稱和非理性因素。物業稅的征收要體現“公平論”、“受益論”和“資源配置論”的主要觀點,就不能僅僅依靠市場的力量去確定稅基的價值。稅基價值的評定要能夠引導市場價格的良性發展,而非簡單地肯定、迎合和追逐市場價格。因此,市場交易價格也不可取。

      3、稅基評定的“評估價值說”和“認定價值說”

      理論界對于物業稅稅基比較肯定的觀點應該是“評估說”和“認定說”。這兩種觀點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相悖的觀點。相同的地方是指“評估說”和“認定說”都認為物業稅的稅基價值評定工作應該由專業人士來從事,而其相悖之處在于對從事物業稅稅基評定工作的機構的性質和組織方式意見不一。大多數國家的物業稅都以房地產的評定價值作為計稅基礎,且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財產評定體系,有專門的財產價值評定機構。以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作為稅基價值有以下優點。

      (1)按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征稅,能比較客觀地反映房地產價值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使多占有財產的納稅人多繳稅,少占有財產的少繳稅。按評定值征稅可以較好地調節土地級差收益,保護土地資源,也可以促進納稅人合理利用房產、土地,規范房地產市場交易和促進房地產資源的有效配置。

      (2)按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征稅,稅基具有彈性。隨著房地產市場價值的漲跌,房地產價值隨之上下浮動,評定價值也會相應調整,體現了公平的原則。但評定價值不會完全按照市場交易價格變化,而是在剔除了市場的非理性因素而得出的合理價格,能夠充分體現專業性。

      (3)按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征稅,對社區的公共投入可以得到相應回報。社區公共投入增加會提高社區內財產的市場價值,而財產市場價值的提高又會帶來稅收收入的增加,使得居民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符合征收物業稅的“受益論”。

      按照專門機構的評定價值征稅具有以上優點,但這些優點都要依靠合適的制度設計才能夠發揮。在制度設計方面,必須使政府部門和評定機構既可以

      互相協作,又可以互相制衡,高效、公正地完成整個物業稅的征收工作。但“評估說”和“認定說”之間也有不同的觀點,在于這兩種觀點對物業稅稅基評定的機構性質和組織方式認識不同。

      “評估價值說”認為物業稅稅基價值應由“評估”得到,“評估”是一個中介行為用語,指社會中介通過現有的評估方法,確定物業稅稅基的方式:“認定價值說”認為物業稅稅基價值應由“認定”得到,“認定”不是一個中介行為,帶有“定”的性質,“認定權”應由國家設立的專門機構行使,以保持涉稅財物價值認定的權威性和可靠性。

      三、物業稅稅基評定的路徑選擇

      要確定物業稅稅基認定的路徑首先要分析物業稅稅基認定的利益相關者,畢竟,一種制度設計的最終出臺是依靠利益相關者各方的博弈而最終形成的。

      1、物業稅稅基評定的利益相關者

      物業稅稅基評定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包括:物業稅的繳納者、地方政府、國家相關部委和稅基認定機構等;與物業稅稅基評定的間接利益相關者更是種類繁多,例如開發商、商業銀行以及房地產相關產業等。各類參與者的利益訴求不一樣,受到的資源約束不一樣,對物業稅稅基評定的態度也不一樣。在物業稅稅基評定制度形成的過程中,這些利益相關者都會從自身的訴求出發,參與共同博弈,最終達到均衡。分析物業稅稅基評定的利益相關者就是期望通過分析這些參與者各自的不同目的和行為,從而設定使整個物業稅稅收體系良性發展的機制。

      2、稅基評定價值應當對物業交易價格有引導作用

      在價值和價格兩個詞越來越被混用的今天,我們不得不重述價值和價格的區別:價格是價值的外在表現形式,是隨價值上下波動的,偶爾會偏離價值較遠。因此,價格和價值兩個詞絕對不應混用。物業稅稅基評定的一大使命就是稅基認定價值應當對物業交易價格有引導作用。因此,稅基評定是對征稅客體“價值”的認定,這同樣符合物業稅征收的“公平論”,剔除了市場價格的非理性因素。

      3、由公立機構負責稅基評定更加符合中國國情

      物業稅稅基評定的路徑選擇就是指稅基評定的途徑——是通過中介機構以及公立機構來實現。根據國內外的研究結論和上述分析,本課題認為物業稅稅基評定還是宜選用公立機構,理由有以下幾方面。

      (1)從利益相關者博弈過程來看,公立機構能夠更平等的完成制衡職責。由物業稅的利益相關者分析,其構成各方屬于社會的“強勢群體”,如果由社會中介機構評估稅基,則中介機構的性質和“唯利是圖”的經營模式注定很難完成在整個機制中的制衡作用,最后很可能淪為某一利益集團的附屬物。如果由國家公立機構完成稅基的評定工作,能夠保證各個利益集團力量的對等,很好地完成制衡任務,并保護納稅人的利益。因此,本課題研究認為,物業稅稅基評定應該由公立機構完成,或者即使不由公立機構完成,也應該由公立機構履行對中介機構的指導和復核職能,促使中介機構行為的規范化,并在納稅義務人在稅基評定方面產生稅收爭議的時候,提供一個“認定”之所。

      (2)從公立機構的性質和財力保障來看,更能夠保證稅基評定的公允性和準確性。公立機構由國家授權成立,其組織形式較為規范,財力有保障,可以公允獨立地完成稅基評定工作。從稅基評定機構的長遠發展來看,其還能從工作中促進評定方法的改進,進而引導評估中介行業的發展。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稅基評定都是由公立機構完成的。例如英國開征的住房財產稅,其住宅房產的價值是由其國內政府的內設部門進行評定的,美國各地政府也都擁有自己獨立的房地產評定部門。另外,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則成立了差餉物業估價署從事專門評定工作。

      (3)從全國物業稅征收體制來看,稅基評定宜采用分級管理的方式,使稅基評定機構與稅務部門層層對應??紤]物業稅征收的可操作性,物業稅稅基評定和救濟機制宜采用分級管理方式與稅務部門層層對應。例如縣級物業稅征收的稅基價值評定工作應由縣級稅基價值評定機構完成,市級物業稅征收的稅基價值評定工作應由市級稅基價值評定機構完成,稅收救濟應使產生稅基價值評定爭議的當事方可以向上級稅基價值評定機構反映。如果采用中介機構評估稅基價值的方式,則稅基評定爭議必須向公立機構提出申請,以保證爭議救濟的公正性和嚴肅性。

      本文認為,我國物業稅的開征肩負著促進資源利用效率、完善稅制的重要職責,應該遵循公平、客觀、科學的原則,對物業稅理論的研究也應是長期的。本文從物業稅稅基評定的理論基礎和路徑選擇提出了部分看法,期望通過對制度的研究,促進物業稅的早日出臺。

      【參考文獻】

      [1]謝附瞻:中國不動產稅收政策研究[M].中國大地出版社,2004.

      [2]任宏、王林:中國房地產泡沫研究[M].重慶大學出版社,2008.

      第7篇

      一是交易風險,該風險主要發生在外匯交易時,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買賣和結算外匯。即只要企業以外幣計價,就要承擔相應的交易風險。二是會計風險,匯率變動導致的企業合并財務報表上所記錄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發生變動的幾率,此時,表的利潤會因為匯率的變動而發生變化。三是營運風險,企業工程量、成本、價格由于匯率變動給企業在一定時間段內的收益帶來影響的可能性。因此,在一定意義上來說,一家企業所承受營運風險的程度是衡量實質匯率變化影響企業整體價值到何種程度。四是央行干預的程度,外匯市場的波動對國內經濟有一定影響,各國央行通常采取的措施是通過貨幣政策進行干預,央行進行干預時通常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本國外貿政策的變化、匯率異常情況、防止通貨膨脹等,同時還要考慮人們的心理預期,因為這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短期匯率的變化趨勢。五是國內政治因素帶來的稅務風險。進入二十一世界,政治與經濟的緊密結合越來越緊密,就像一對孿生兄弟,融為一體。通常來說,如果一個國家政局動蕩,那么該國的經濟必然蕭條,投資者必然會對經濟的未來喪失信心,也就必然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家的貨幣匯率。

      二、規避境外施工企業稅務風險的常用措施

      1.熟悉境外稅收政策

      施工企業會計人員從工程實際出發,多獲取一些當地國家的稅務經濟情況,同時,我國稅務部門應該利用網絡給予境外施工企業提供大量的稅務信息,并提供問題咨詢。由此,境外企業就能夠根據所掌握的信息合理來制定相關對策,能夠隨時關注境外經濟政策的變化,為企業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提供幫助,更有利于培養境外企業良好的納稅意識,促進依法治稅,有利于國家實現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就國內稅務部門對境外企業在稅務方面的政策還是比較多的,例如:根據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信息,中國對外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有100余個,主要包括:越南、孟加拉國、蘇丹、老撾、印度尼西亞、阿曼、伊朗、斯里蘭卡、阿爾及利亞、卡塔爾、沙特阿拉伯等。

      2.實施多樣化經營

      境外企業為了盡量避免當地的經濟活動給本企業帶來的影響,可以常識多元化經營,工程材料使用方面,可以在國內進口,在量上也可以多進口一些,這樣不僅僅可以滿足自身工程需要,更可以在當地進行銷售,同時在當地購買一些具有出口價值的工程材料應用于國內的工程,這樣企業就可以做到通過進出口來抵消因匯率變化帶來的經濟損失。此外,企業也可以使用多種貨幣進行結算,在當地購買一些工程用設備時使用不同的貨幣,這樣就可以通過各種外幣匯差相低,避免匯率帶來的風險。這一點比較適用,只要施工企業當地國家外匯可以自由兌換,境外施工企業就可以根據工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多元貨幣組合。也可以靈活選用匯率趨于下降的貨幣進行結算,這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匯率變動帶來的影響。

      3.化解稅務流程隱含的潛在風險

      會計人員都知道,境外施工企業的施工活動及其他業務流程中隱含著風險,例如:簽訂對外合同時,對方納稅主體資格、納稅資料情況都要嚴格進行審查,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對方轉嫁稅務風險事件的發生,認真推敲合同中的每一項條款,這樣可以涉及到境外的稅收誤解。為了確保境外企業納稅安全,規避稅收風險,會計人員應該定期對相關納稅業務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隱患或問題進行及時糾正,也可以聘請境外專業稅務人員進行審計,查漏補缺,消除隱藏在企業經濟活動中的稅務風險。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要責優選擇,優先聘請那些經驗豐富、具備專業資質、在當地具有知名度的會計師事務所。這樣就可以從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企業財務管理的難度,避免了一些潛在的稅務風險,使財務人員更準確的把握當地的會計制度和經濟法律法規,為施工企業在當地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財務基礎。

      三、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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